合 同 编 号:GJ2020110127
建设实施(委托)合同
项 目 名 称:北京市第二十中学附属实验学校附属实验学校二期新建综合楼、体育馆(基础网络)信息化建设:第四包 led 屏、录播、信息发布、一卡通
委托方 (甲方):北京市第二十中学附属实验学校受托方 (乙方):北京国绩科技有限公司
合 同 编 号:GJ2020110127
签 订 地 点:北京市海淀区
合同目录
附件:工作说明书 70
合同正文
1. 合同各方
甲方: 北京市第二十中学附属实验学校乙方: 北京国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十中学附属实验学校二期新建综合楼、体育馆(基础网络)信息化建设: 第四包 led 屏、录播、信息发布、一卡通项目中所需 led 屏、录播、信息发布、一卡通等货物经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 0610-2041NH021140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经评标小组评定北京国绩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成交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2. 定义
本合同所使用的术语、概念,除另有约定外,特指应具有以下含义:
2.1 本合同:是指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正文、所有附件、所有补充文件,以及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所签署、确认的其他与双方权利义务相关的所有书面材料、技术文档等。
2.2 工作说明书:是指约定本合同工作范围、质量标准、项目进度、资源管理等特定内容的文件,即合同附件 1。
2.3 合同总价款: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在乙方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价款。
2.4 技术资料:是指乙方按照附件 1 的规定所提供的需求规格说明书、系统设计说明书(概要设计、详细设计)、测试报告、用户操作手册、维护手册等有关资料,各种数据、参数,以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搜集、使用、编制、创作的所有其他技术文档(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
2.5 合同系统:是指乙方按照附件 1 所列明的需求所建设实施的运行系统(也称“应用系统”),以及相关的说明、图表等资料。
2.6 上线:是指合同系统在实际运行环境进行安装和投入运行的过程。
2.7 试运行:是指合同系统上线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检验系统运行是否达到验收标准的过程。
2.8 维护:是指乙方按照附件 1 列明的需求所建设实施的应用系统经过上线投入正常使用后,乙方对所提供的系统在甲方使用范围内进行维护。
2.9 交付:是指乙方将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和合同系统提交给甲方使用。
2.10 培训:为确保甲方使用人员和维护人员能够正常使用和维护合同系统,乙方向甲方使用人员和维护人员提供的必要技术讲座和技术指导。
2.11 阶段确认:是指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对乙方的阶段工作进行验证的过程,以双方签署后的阶段证明为成果物。
2.12 验收:是指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的工作结果进行验证的过程,以双方签署后的验收报告为成果物。
2.13 其它定义:无。
3. 合同标的
3.1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同意受托进行北京市第二十中学附属实验学校二期新建综 合楼、体育馆(基础网络)信息化建设:第四包 led 屏、录播、信息发布、一卡通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
3.2 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见附件 1 工作说明书。
4. 双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并允许乙方为建设实施工作目的而使用合同双方商议确认的信息、数据、资料。
4.1.2 如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需与第三方配合,甲方应负责协助协调乙方与第三方的工作。
4.1.3 甲方有权监督本项目进度,并指派代表对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所完成工作内容予以阶段确认。
4.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
4.1.5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对乙方提出的验收申请进行验收。
4.1.6 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无 。
4.2 乙方权利和义务
4.2.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如期完成和交付合同系统。
4.2.2 乙方每周应向甲方报告当前的系统建设实施的状况,以便甲方了解系统建设实施的进展状况;
4.2.3 乙方应保证其拥有从事本项目集成工作的资质及建设实施能力,并保证合同系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4.2.4 乙方应保证合同系统符合附件 1 中规定的质量要求。
4.2.5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向甲方交付合同系统和技术资料。
4.2.6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为甲方提供培训服务。
4.2.7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为甲方提供项目维护服务。
4.2.8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管理制度。
4.2.9 乙方应当合理使用甲方支付的研究集成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2.10 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无 。
5. 价款及支付
5.1 合同总价款:
5.1.1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342,000.00 元(大写:贰佰叁拾肆万贰仟元整),本合同最终支付金额以项目实施完成后审计核定金额为准。该价款为包含全部相关税费的最终价款,。
5.1.2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化,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变更洽商,项目最终结算价以原合同价再加上变更洽商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项目变更规定详见第六条需求变更。
5.2 付款方式
5.2.1 甲方将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 30 %的预付款,即人民币¥702,600.00 元(大写:柒拾万零贰仟xxx整)。
5.2.2 项目应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完成初步验收。项目完成初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阶段确认申请书。甲方签署阶段确认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约 32.9 % ,即人民币¥769789.12 元(大写:柒拾xx
x仟柒佰捌拾玖元壹角贰分)。
5.2.3 项目试运行期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书。由甲方会同区智慧办组织专家召开竣工验收评审会,并根据专家意见签署验收意见。竣工验收通过后_ 5 _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报送结算书,甲方根据财政拨款实际到位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32.1%,即人民币¥729652.19 元(大 写:柒拾贰万玖仟xxx拾贰元壹角玖分)。
5.2.4 项目终验通过后,系统正常运行一年无重大事故,甲方根据财政拨款实际到位时间和金额,按照结算审计金额向乙方支付项目尾款。
5.2.5 乙方应在每次收款前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委托单位有权拒绝付款并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6. 需求变更
6.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需求变更和乙方建议需求变更均需按附件 1 约定的需求变更流程进行,并采用约定的书面格式进行确认。
6.2 所有需求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在需求变更达成一致前,乙方应继续履行其原有义务;如果乙方认为任何一方提供的需求变更会导致工作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则双方按照第 6.4 款所规定的重大需求变更处理。
6.3 项目需求变更后,如果乙方工作量减少或增加幅度在乙方全部工作量的 10% 以内的,甲方不相应减少或增加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如乙方工作量减少或增加幅度大于该比例的,双方应就相应减少或增加费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6.4 本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增加新的功能、系统结构发生重大变动、对附件 1 第 9.2 条中已定义的功能发生重大修改等,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可视为重大需求变更。此类变更超出本次项目的建设实施内容,甲乙双方需进行新的商务谈判,按新项目进行协商。
7. 交付
7.1 乙方应按照附件 1 规定的内容,向甲方交付合同系统和技术资料。乙方将按本合同第一条指定的地点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地点交付给甲方。
7.2 乙方应按照附件 1 规定的期限、形式和数量完成合同系统和技术资料的交付,交付完成后,甲方应确认并签署交付清单。
7.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对另一方提出的变更交付期限、形式和数量的任何合同建议给予适当的考虑,如果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应以书面形式对变更予以记录并按各方确认变更的期限、形式和数量执行。双方达成变更协议后,如果约定履行在先的义务未能履行,则约定履行在后的义务可以相应顺延。
8. 集成失败风险的承担
8.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集成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2 乙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集成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乙方没有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甲方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 验收
9.1 本项目验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既初步验收、合同系统试运行、竣工验收。
9.2 初步验收:乙方应按照合同附件 1 的项目进度完成上线工作,上线完成后由甲方召集专家评审会进行初步验收,在初步验收合格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双方签署初步验收报告并加盖公章。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初步验收延误的,则初步验收时间应当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如甲方逾期仍未验收,且乙方未获得甲方的书面答复,将视为初步验收通过,双方达成书面谅解意见,作为初步验收通过的证明。
9.3 合同系统试运行:初步验收完成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系统试运行申请书,乙方负责安排系统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期为 2 个月。试运行期间,对于合同系统出现的在附件 1 中定义的系统缺陷及试运行期间的非重大需求变更,乙方应及时解决、修改,保证系统的正常进行。
9.4 竣工验收:合同系统试运行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开始对合同系统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合同双方在附件 1 中关于验收标准的约定进行。乙方应当在验收日前做好验收的必要准备并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书,由甲方会同区智
慧办召集专家评审会进行验收,在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验收延误的,则验收时间应当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如甲方逾期仍未验收,且乙方未获得甲方的书面答复,将视为验收通过,双方达成书面谅解意见,作为验收通过的证明。
9.4 验收过程中,如合同系统未通过试运行,或与附件 1 所约定的验收标准存在不符,乙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纠正不符之处,并与甲方协商约定新的验收时间进行验收。如果自重新开始验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合同系统仍不能验收合格的,视为项目建设工作失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0. 培训
10.1 乙方应就合同系统向甲方使用和维护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培训目的是使甲方使用人员和维护人员能够承担合同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10.2 培训内容 1:“led 屏、录播、信息发布、一卡通等”相关标准规范,培训方式为现场培训,培训课时为 10,培训地点为北京市第二十中学附属实验学校。
10.3 培训内容 2:“led 屏、录播、信息发布、一卡通等”实际操作,培训方式为现场 培训,培训课时为 8,培训地点为北京市第二十中学附属实验学校。
10.4 乙方制订培训计划、提供课程材料及授课讲师,按照上述内容和方式培训甲方相关工作人员。培训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中。
10.5 培训实施时间由双方根据项目进度协商而确定,培训组织应由甲方负责,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11. 维护
11.1 从合同系统试运行之日起,乙方按照附件约定的内容,提供不少于 2 个月的维护支持服务, 直至合同系统验收合格。
11.2 从合同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照附件约定的内容,提供不少于 36 个月的免费维护支持服务,提供每周 5*8 小时系统维护服务,对非重大需求变更进
行即时修改与维护。
11.3 前述免费维护期满后,在合同系统的全寿命期间,乙方应当提供有偿技术支持服务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服务费用参考市场公平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维护服务期间,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于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2. 知识产权及保密
12.1 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向甲方交付的合同系统、技术资料及相关电子文档(源代码、技术文档等)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本系统的科技成果及相关电子文档(源代码、技术文档)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12.2 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存在的或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与本合同系统无关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图纸、各种说明书、测试数据资料、计算机软件、技术诀窍以及其他技术文档,知识产权归属原权利人所有。
12.3 甲乙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信息、技术文件资料、技术诀窍、业务经营信息、内部管理方法、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无论上述秘密以何种形式载于何种载体。
12.4 甲乙双方保证上述商业秘密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业务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范围内知悉。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12.5 甲乙双方仅能将上述商业秘密用于与本合同项下的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12.6 本合同履行期间或终止后,一方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将从对方收到的含有上述商业秘密的文件或资料归还给对方,或者以对方认可的方式予以销毁。
12.7 保密期限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 1 年内以及前述商业秘密进入公有领域前,商业秘密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
13. 违约责任
13.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均视为违约。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仍未采取措施的,则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3.2 甲乙双方在完成双方签署的书面确认事项后,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导致项目进度延迟的,不视为对方违约。
13.3 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另一方遭受第三方追诉的,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3.4 因甲方的原因或与甲方具有协作关系的第三方的原因导致项目进度延迟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而给乙方增加工作量的,甲方应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确认结果给予补偿。
13.5 因乙方原因造成系统进度延迟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相应阶段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4.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4.1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4.2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提交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14.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中解决的争议事项外,合同其余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15. 责任限制
15.1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无须就下列情形承担责任:
(1) 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2) 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已交付的合同系统和技术资料的丢失或损害;
(3) 因甲方使用非通用的第三方软件或设备导致的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 乙方已交付的合同系统因系统使用者操作不当,导致数据丢失、设备损坏或其他损失;
(5) 甲方的任何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6) 其他 无。
15.2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无须就下列情形承担责任:
(1) 第三方对乙方提出的索赔要求,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2) 乙方的任何非甲方原因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3) 其他 无。
16. 不可抗力
16.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以及其他双方共同认同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6.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立即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实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提供有关相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16.3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本合同执行时间可根据中止的时间相应顺延,双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应就合同的履行及后续问题进行协商,按照该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16.4 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17.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7.1 本合同一经生效,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无论以何种方式对合同条款的增减及其他变更均无约束力。
17.2 非经甲乙双方签署同意,任何一方无权转让本合同及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17.3 甲乙双方全部履行合同及相关附件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但本合同第 12.7 条的保密义务除外。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任何条款之法律效力于尚未终止前,均及于双方当事人和各自的承继人、受让人。
17.4 乙方如丧失清偿能力或进入破产程序,甲方可决定解除本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5 本项目合同期满后,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情况下,甲方可视运维服务情况与乙方续签项目运维服务合同,签订运维服务期限为一年。
18. 其他
18.1 本合同书一式 陆 份,甲方执 两 份,乙方执 两份。交政府采购中心两份备案,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18.2 除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外,其他未尽事宜均以合同附件或其他形式另行规定,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本合同的内容及其有关的附件是甲乙双方关于此次合作所最终确定的全部内容,双方均承认其已审阅、理解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内容。如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的条款内容之间发生冲突,则其优先顺序为:
(1) 附件:工作说明书;
(2) 本项目中标确认函;
(3) 本项目乙方投标文件。
18.3 双方在本合同中载明的通讯方式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通讯方式通知对方;否则,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或回复一经按本合同中载明的通讯方式发出后,无论对方是否签收,即视为送达。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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