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纳
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基金”或“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或“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11 月 2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6 日
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收件人: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传真:021-68863414
邮政编码:200120联系人:刘昕玥
联系电话:021-38969729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简称“《议案》”或
“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简称“《说明》”,详见附件四)。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2 年 11 月 30 日,即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2
年 11 月 2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6 日 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或按下述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下述收件人。采用专人送交或邮寄方式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纳斯达克 100指数基金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传真:021-68863414
邮政编码:200120联系人:刘昕玥
联系电话:021-38969729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
(免长途话费)咨询。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本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本次议案如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表决票的,请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 、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 www.huaan.com.cn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3 日
附件一:《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本基金转型为华安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并修改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费率,增加摆动定价机制、侧袋机制等事项,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安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并据此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确定本基金转型为华安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的具体时间,根据本次审议事项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 订,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3 日
附件二:《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 |||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基金账户号 | ||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 |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兹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6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 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5、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6、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安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并修改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费率,增加摆动定价机制、侧袋机制等事项,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安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并据此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本次会议议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须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以相关公告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方案要点
(一)修改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
1、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名称
基金类别由股票型基金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安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
2、投资目标
修改前:“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通过严格的指数化投资策略与风险控制,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力争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修改后:“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力争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3、投资范围
修改前:“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与纳斯达克 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与纳斯达克
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其中投资于与纳斯达克 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修改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内外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以及境内上市交易的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根据修改后的基金类别、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修改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和风险收益特征。
(二)修改基金资产的估值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等修改基金资产的估值。
(三)调整基金的赎回费
份额类型 |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
A 类基金份额 | Y<7 天 | 1.50% |
7≤Y<1 年 | 0.5% | |
1 年≤Y<2 年 | 0.25% | |
Y≥2 年 | 0 | |
C 类基金份额 | Y<7 天 | 1.50% |
Y≥7 天 | 0 |
调整基金的赎回费并相应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前赎回费:
修改后赎回费:
份额类型 |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
A 类基金份额 | Y<7 天 | 1.50% |
Y≥7 天 | 0 | |
C 类基金份额 | Y<7 天 | 1.50% |
Y≥7 天 | 0 |
(四)修改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修改基金费用的种类修改前: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开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和数据提供费;
11.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开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3、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修改前: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C 类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1)当 E≤1 亿美元时:
H=E×0.06%÷365
(2)当 E>1 亿美元时:
H=1 亿美元×0.06%÷365+(E-1 亿美元)×0.04%÷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及其后的 12 个月为第一个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
周期,随后的 12 个月为第二个指数许可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按支付周期支付。若一个支付周期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许可费金额/该支付周期最后一日(如为节假日取最近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则基金于该支付周期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许可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收取下限,本基金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年 4 万美元。在每个支付周期到期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支付周期结束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上述 1-3 项费用以基准货币进行计提并支付。
6.除管理费、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及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修改后: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
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1-3 项费用以人民币进行计提并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增加摆动定价机制、侧袋机制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六)删去《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五、基金备案”等与基金发售及基金备案的相关内容,并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基金的存续”。
“基金的存续”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删去《基金合同》“十五、交易的清算与交割”章节。
(八)其他修改
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基金转型为华安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的具体时间,根据本次审议事项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并及时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3 年 1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自 2013 年 6 月 13 日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进行募集,《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8 月 2 日生效。华安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成立以来运作平稳。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已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其他
投资者可以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50099、021-38969999 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