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略,同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略,同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合同签订前明确 ;资质类别和等级: 合同签订前明确 ;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前明确 ;电子信箱: 合同签订前明确 ;
通信地址: 合同签订前明确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有关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相关详 细内容。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通用条款第 1.4.3 条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⑴本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投标函及其附录,⑷本合同专 用条款,⑸本合同通用条款,⑹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11)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5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贰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方所需提供的全套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发包人 1 套,其余份数以有关部门要求为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规定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0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地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合同签订前明确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地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合同签订前明确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外交通、场内交通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建设 并承担相应费用。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负 责建设并承担相应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规定 。
1.11.3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规定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 款规定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其他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14.竣工结算”规定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其他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4.竣工结 算”规定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合同签订前明确 ;
身份证号: | 合同签订前明确 | ; |
职 务: | 合同签订前明确 | ; |
联系电话: | 合同签订前明确 | ; |
电子信箱: | 合同签订前明确 | ; |
通信地址: | 合同签订前明确 |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所有外部关系协调权、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和工程投资
②对分包单位选择的最终确认权和否定权 ③工程图纸的会审、协调会的组织、主持权 ④对工程设计 变更的确认权 ⑤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施工、监理人员 ⑥对 4.1 条中监理权限内容的最终确认权与签证权⑦有组织、主持竣工验收的权利⑧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履行义务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按通用条款规定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电、通讯线路由承包人接至施工现 场,施工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余按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依据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依据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担保或实行资金共管等方式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竣工图和技术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各 5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前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装订成册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负责人每月出勤不少于 22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有效资料的违约责任: 投标资料中 必须提供 。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缺勤按每天 500 元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其一切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并暂不支付工程款。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投标资料中已注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按投标资料进行组建,其他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提交。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提前 2 天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同意。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3.3.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部其他人员缺勤按每天 200 元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其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暂不支付工程款。
3.5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规定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履约期限:为开工日期至全部完工、竣工验收合格、所有存档资料移交并 备案完成,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为止。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不计息,同时根据《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21〕78 号),中标人选择行业信用或信用浙江的评价结果,可享受履约保证金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浙江省(设区市)各行业信用等级为第一档次的,如建筑行业 A 级,水利行业 A 级等,缴纳合同总价的 1.5%;
(2)浙江省(设区市)各行业信用等级为第二档次的,如建筑行业 B 级,水利行业 B 级等,缴纳合同总价的 1.8%;
(3)信用浙江网站评价为优秀(850-1000)的,缴纳合同总价的 1.5%;评价为良好(800-850)的,缴纳合同总价的 1.8%。
备注:享受优惠政策的,须同时提供信用评价结果证明(加盖公章),并提供官方网站查验方式,招标人做好查验工作。若中标人弄虚作假,伪造信用报告的,中标人按照合同价 2%补足履约保证金,并由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按照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论处。
口履约担保形式为现金,合同价的 %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中质量履约保证金 40%、工期履约保证 x 30%、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 30%)。该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进度符合计划进度要求,且质量、xx、安全、人员到岗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凭竣工验收文件和发包人书面意见到发包单位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口履约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等形式的,必须为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担保额度 为合同价的 %(其中质量履约保证金 40%、工期履约保证金 30%、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 30%)。该履约保函应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保持有效,待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到发包人办理
退还手续。保函应对项目质量、xx、安全、人员到岗等按合同约定进行担保。如出现工期延期等情 况,及时办理续保手续,不得出现保函或保险时效失效的情况;如出现保函或保险时效失效的情况,则承包人需支付保函时效失效违约金,该违约金按 1000 元/天计算。
注:本合同中所有涉及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的违约金,若出现保函失效或履约保证金已退还等情形导致承包人的违约金额无法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保函出具单位理赔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施工全过程中的“三控、二管、一协调”及安全监理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①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进度的确认权 ②与施工有关的协作单位的 组织协调权 ③对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的签发权 ④对工程使用的材料的检验权 ⑤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权 ⑥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的支付的审核和签证权 ⑦对工程违约事件的确认权 ⑧对施工方不称职人员调换的建议权 ⑨在保修期内对施工
单位的维修具有督促权。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合同签订前明确 ;
职 务: 总监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合同签订前明确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前明确 ;
电子信箱: 合同签订前明确 ;通信地址: 合同签订前明确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规定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浦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规定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按通 用条款规定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规定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迟 1 天,扣罚人民币 1000 元, 以此类推,逾期违约金在工期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总额的 30%)扣除,扣完为止,提前不奖励。发包人每月对照项目进度计划检查项目实际实施进度,当检查发现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月进度延误超过 30%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若承包方在次月仍无明显改进的,发包人有权发出解除合同警告通知。若承包方在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警告通知的次月仍无明显改进的,发包人有权正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同时扣除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日降雨量大于 50mm 的雨天超过 1 天 ;
(2) 台风预警信号蓝色以上 ;
(3)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提前不奖励 。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材料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和品牌,所有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和 质量保证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使用。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若使用劣质建材施工,一经发现,发包方或监理方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方及监理方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
(2)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列明品牌、规格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品 牌中选择其一进行施工。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通用条款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通用条款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通用条款规定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监理人、发包人初审,并根据浦资交办综〔2010〕24 号
关于印发《浦江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浦资交〔2016〕4 号《关于明确国有资金 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内部流程的通知》、浦资交办〔2020〕3 号等进行申报,最终以有关部门确认同意的范围为准。承包人必须服从浦江县现有及后续出台的各项工程变更管理(包括奖惩措施)政策文件,未按文件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的项目,工程审计时在结算中剔除。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 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
发包人提供的综合单价计算表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 a 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 b 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
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如清单描述中注明综合考虑的内容,不论实际施工中是否与定额子目内容发生变化,综合单价均不 予以调整变化。
按上述原则计算出的综合单价乘上(1-中标让利率)后作为该类似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
②发包人提供的综合单价计算表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套用《浙江省房屋建筑与 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及浙江省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材料价格按预算审定期 2024 年 7月《浦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2024 年 7 月《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2024年 7 月《浙江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人工价格按预算审定期 2024 年 7 月《浦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无价材料按浦资交办综〔2010〕24 号关于印发《浦江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浦资交〔2016〕4 号《关于明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内部流程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相应专业工程(一般计税)费率区间的中值计取。计算出的综合单价乘上(1-中标让利率),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后为该新增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规定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本工程未列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 。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应考虑为了防范、化解、处理由于施工期内可能出现的人工、 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上涨、人员伤亡、质量缺陷、工期拖延及政策风险等不利事件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至开工日的所有材料、人工涨价及政策风险等风险);涉及增值税政策变化、税率调整,所引起的价格变动按实结算。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除上述合同条款外,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费用按相关政策文件另行计列及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工程开工建设前,发包人应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足额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 1%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抵作工程进度款支付,在最终支付时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应根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单等内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GB50500-2013 )及浙江省补充条款的计算规则计算,且必须经发包人签认。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由监理人、发包人进行初审,最终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审 核确定的数量、金额作为计量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
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 12.3.2 条规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有关规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承包人递交进度申请单及完整附件后 7 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监理人审查通过后 7 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根据审批情况,具体以发包人的支付时间为准。
(3)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工程开工建设前,发包人应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足额拨付到工资专用 账户,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 1%。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支付上月经审核确认后已完成工程款(包括经审核的工程变更)的 80%,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 100% (含 1%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审定价 1.5%的质量保证金保函,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应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满二年止。承包人未提供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将从工程款中扣留审定价 1.5%的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质保金的 70%,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支付质保金的 30%(如有责任扣款,扣除相应责任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规定 。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规定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及浦江当地规定 。结算造价的编制:
14.1.1 工程量的计算
工程量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等内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 及浙江省补充条款的计算规则计算,且必须经发包人签认。
14.1.2 单价的确定
14.1.2.1 招标清单中已有的工程项目,根据发包人提供的综合单价计算表中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承包人的中标让利率计算出中标清单项目结算综合单价(清单下的定额综合单价仅用在 14.1.2.3① 类似项目组价时使用);
中标项目综合单价为结算项目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包括人材机、技术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和施工期间市场价格变动等必要的风险费用。
14.1.2.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 减,按 14.1.2.1 条款执行;
14.1.2.3 发包人提供的综合单价计算表中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 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①发包人提供的综合单价计算表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清单综合单价计 算确定;
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 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
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如清单描述中注明综合考虑的内容,不论实际施工中是否与定额子目内容发生变化,综合单价均 不予以调整变化。
按上述原则计算出的综合单价乘上(1-中标让利率)后作为该类似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
②发包人提供的综合单价计算表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套用《浙江省房屋建筑与 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及浙江省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材料价格按预算审定期 2024 年 7月《浦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2024 年 7 月《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2024年 7 月《浙江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人工价格按预算审定期 2024 年 7 月《浦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无价材料按浦资交办综〔2010〕24 号关于印发《浦江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浦资交〔2016〕4 号《关于明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内部流程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执行。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相应专业工程(一般 计税)费率区间的中值计取。计算出的综合单价乘上(1-中标让利率),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后为该新增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
信息价优先顺序:1.《浦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3.《浙江造价信息》。 14.1.3 施工组织措施费、规费费率按招标清单中的费率计取,计取基数=∑〔工程量清单综合单
价组成中的分项人工费+机械费〕×分项结算工程量(注:招标清单中已有的项目,以综合单价计算表 中的分项人工费+机械费为依据;招标清单中没有的新增项目按分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为依据),税金按浙建建发[2019]92 号规定的 9%计取。
14.1.4 设计变更:根据浦资交办综〔2010〕24 号关于印发《浦江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规定》、浦资交〔2016〕4 号《关于明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内部流程的通知》、浦资交办〔2020〕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项目按 14.1.2 处理。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结算审核完成时间视具体对账情况而定。发包人或发包人委 托中介机构完成结算审核,经发承包人双方签字同意,并出具审核报告后,发包人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付款时间以发包人支付时间为准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五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规定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按相关规定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承包人提供审定价 1.5 %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由发包人扣留审 定价 1.5%的质量保证金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审定价的1.5% ,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
(2)审定价1.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以下方式之一: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2) 承包人提供审定价1.5%的质量保证金保函 。
(3)其他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2 小时以内 。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费用双方协商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规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规定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规定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按 通用条款规定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规定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项目部人员考勤:项目负责人每月出勤不少于 22 天,项目部其他人员每月出勤率不少于 85%,每天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名制考勤系统考勤,作为缺勤处罚依据。项目负责人缺勤按每天 500 元收 取违约金,项目部其他人员缺勤按每天 200 元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其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暂不支付工程款。
(2)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投入施工所需的机械装备,影响工程正常进度和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违 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承担返修费用),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计算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
(4)发包人、监理人发现质量、安全等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后,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 力或未完成全部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人民币 500 元;如未整改的(以发出通知为准),每次处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如同性质问题再次引起发包人、监理人下整改通知单的,则按上述情况处以前次双倍金额的违约金。
(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每次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 万违 约 金 。 如 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0 万元/次违约金。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0 万元/次违约金。同时无条件负责返工修补合格并承担返工费用和延误所造成的工期损失。
(6)在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中,有分项不合格工程的每单位工程由承包人支付 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次。
其余按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规定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条款规定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 。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浦江县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1)按浦政发(2013)44 号文件规定办理劳动者工伤保险;按浦建房专【2020】1 号文件规定设立人工费分账比例;按浦建建【2017】43 号文件规定务工人员实名登记考勤。承包人应按《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建设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等省、市、县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地文明绿色施工和扬尘治理工作。
(2)属承包人为方便施工而更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所增加的费用,一律不做调整;
(3)在施工期间,市场材料、人工、机械价格涨跌等各类因素,本工程一概不予调整;
(4)工程施工内容、数量和范围等可能视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变化,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单价按本合同 “14.竣工结算”执行;
(5)结算审计费规定:工程结算审核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由招标人支付;追加费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率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9】84号文件。
(6)工程扬尘治理相关措施费按现行浙江省财政厅、建设厅联合下发的文件执行。
(7)送审结算书需盖合同双方单位公章及结算编制人员造价资格章。
(8)综合单价计算表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按中标让利率让利后一次性包干,不论实际施工中发生的费用是多少,结算时不予以调整变化。
(9)浙建建发【2022】37号中明确的“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智慧工地两项费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算审计时,“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智慧工地”费用按实结算(总量控制在15%内)进行计取。。
(10)主要材料品牌
1、水泥:立马、诸葛、科华、虎鹰、三牛、双狮、超丰、燕荡山、光宇;
2、钢筋:富钢、沙钢、永钢、中天、西城、新兴铸管;
3、商品混凝土:万固、永在、荣恒、顺字、洪扬;
4、沥青混凝土:通园、正方、浩盛、浦江沥青、华天;
5、防水材料:东方雨虹、月皇、科顺、三棵树、德高;
6、外墙腻子或涂料:立邦、三棵树、德高、美巢、多乐士;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 ,承包人执 份(一正贰副)。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附件二:质量保修书格式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保修责任范围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 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
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承包范围内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苗木养护期 2 年,其余专业工程保修期为 1 年,
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审定价 1.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也可以采用保函形式),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质
保金的 70%,剩余 30%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无息支付(如有责任扣款,扣除相应责任款)。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
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浦江县 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 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浦江县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由 与 签订本责任书。
一、安全控制指标
通过深入进行安全生产重要性教育,进一步改善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工程建设安全控制目标如下:
1、工程施工现场杜绝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工程施工现场不发生直接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上因工程质量造成在建建筑物的倒塌事故。
3、工程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事故。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业主)职责
1、对涉及部门之间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协调。
2、协助施工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3、协助施工企业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树立“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理念。
4、若发现施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应向企业通报,并要求予以整改。
(二)施工单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浦江县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2、施工单位要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由项目经理总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按规定配齐专职安全员,明确职责,确保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和工作经费到位。
3、施工单位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危及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检查整改记录要形成档案,并与规定期限报查。
4、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单位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浦江县黄宅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浦建建[2006]28 号)文件规定上报,快报率 100%;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
5、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提高企业职工安全意识。
(1)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接受建设单位的督查和指导。
(2)认真学习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各工序施工前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4)施工现场的测量标志、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
(5)未经培训发证的人员不准操作使用机具设备。
(6)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严禁动用明火、气割等作业。
7、积级参加财产保险、意外事故保险、人身保险和工伤保险,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合法权益。三、责任及考核
1、责任书考核期为工程建设和保修期,双方责任书签订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当然责任人。
2、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其职责,确保工程安全实施。按合同规定足额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按规定及时、规范支付。
3、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其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因违反其安全职责,未达到责任书控制指标,根据合同要求扣除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并按规定要求通报相关部门,建设、安监等部门相应处罚另行处理。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责任人承担。
建设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招标控制价及说明
具体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
一、 工程概况:
第一节 工程量清单
第二节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1.工程名称:浦江县岩头镇岩头陈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浦江县岩头镇岩头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3.建设地点:浦江县岩头镇岩头陈村
二、 编制依据:
1.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
2.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浙江省补充条款的计算规则;《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及浙江省有关补充规定计算;
3.相关图集及其它;
4. 材料价格按 2024 年 7 月《浦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2024 年 7 月《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2024 年 7 月《浙江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人工价格按 2024 年 7 月《浦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计取 ;
5.取费标准:企业管理费、利润、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相应专业工程费率区间的中值计取;规费费率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计取;税金按浙建建发[2019]92 号规定的 9%计取。
三、编制说明:
1.工程量清单表应与投标人须知、施工图纸、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及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中所列工程数量是预计的数量,可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而不能为最后对承包人进行支付的依据。支付应以按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根据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浙江省补充条款的计算规则计算的,并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量为依据。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为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由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技术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等组成(不包括税金、规费、施工组织措施费,这些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取)。
4.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综合单价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方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表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5.所列工程量变动丝毫不会使合同条件或条款无效或降低,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要求标准进行施工
和缺陷修复的责任。
四、主要材料品牌:
1.水泥:立马、诸葛、科华、虎鹰、三牛、双狮、超丰、燕荡山、光宇;
2.钢筋:富钢、沙钢、永钢、中天、西城、新兴铸管;
3.商品混凝土:万固、永在、荣恒、顺字、洪扬;
4.沥青混凝土:通园、正方、浩盛、浦江沥青、华天;
5.防水材料:东方雨虹、月皇、科顺、三棵树、德高;
6.外墙腻子或涂料:立邦、三棵树、德高、美巢、多乐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