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
车辆抵押合同
(适用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
车辆抵押合同
(适用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充分维护抵押人的合法权利,抵押权人特提请抵押人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的粗体部分,并对其内容予以充分的注意。
抵押权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营业地址:
电话:
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电话:
鉴于:
乙方已向甲方申请办理浦发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所购车辆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被担保的主债权
(1)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向甲方成功申请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而形成的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债权,因此乙方向甲方成功申请汽车分期业务而向甲方承担的为主债务。主债权、主债务以乙方向甲方提交/与甲方签署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交易请款
申请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条款与细则》以及甲方相关清算凭据为依据。
(2)主债权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主债务
的履行期限根据甲方实际放款日期以及分期期数( 期)确定。
2. 抵押担保范围
乙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等)。
3. 抵押物
(1)抵押物的具体信息如下:抵押物:
生产厂商及生产年份:品牌及型号:
车架号:
发动机编号:购买日期: 购买价格:
(2)甲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3)抵押物的抵押凭证、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5)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6)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
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7)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 抵押登记
x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到车辆抵押登记机关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乙方 同意在抵押登记完成后将车辆登记证书原件、车辆保险单原件、抵押凭证(若有)以及甲方 要求的其他证件、单据交由甲方保管。如因乙方原因如未配合甲方办理,造成未按时办妥抵 押登记手续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结清乙方办理的汽车分期业务。若抵押物尚需 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用于抵押的,则乙方还应在抵押登记前至相关部门办理完成审批手续。如因乙方原因导抵押失败或未按时办妥抵押登记的由xxxx所造成的损失。抵押登记事项 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乙方在主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乙方有义务确保抵押登记各方面的无瑕疵和持续有效,包括但不限于在登记的抵押期限(如有)届满前及时办理该登记的展期或延期手续等。
在乙方按期或是提前还清分期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所有款项后,乙方可以要求甲方配合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解除抵押等手续,甲方应当配合。
5. 保险
(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车辆保险手续,投保险种须至少包括交通强制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通强制险、车辆损失险需以整车车价投保,并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的车辆损失险不间断。
为保障甲方抵押权不受损减,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发生车险理赔的情况,要求乙方增加保险投保额度。
(2)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前结清乙方办理的汽车分期业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七(7)日内将该项费用及相应利息支付给甲方。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从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费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赔偿金等全部权益应由抵押人接受并支
配,按第 3 条的第(6)项的约定处理。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或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得违反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6. 抵押权的实现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实现(包括提前实现)抵押权:
1.1 主债权到期(包括自动或是强制提前到期)乙方未予清偿的;
1.2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条款与细则》等因办理汽车分期业务的约定的;
1.3 发生债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情形的;
1.4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乙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1.5 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乙方未根据甲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1.6 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2)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法律允许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财产,从而实现抵押权。
7. xxxx与保证
(1)乙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有权签署本合同。乙方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的争议,该抵押物为依法取得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抵押物上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等任何争议或权利瑕疵,也不存在抵押人未知的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或优先权(除因本本协议设定外)。
(2)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3)乙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乙方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不存在对乙方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
(4)乙方确认,在甲方于主债权下所有债权被全部清偿之前,乙方不得向债务人行使
因承担本合同担保责任而享有的追偿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其欠付债务人的任何债务进行抵消)。
(5)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有关手续,以保证甲方实现抵押权。
8. 乙方承诺
(1)甲方将主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的,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2)除按本合同约定设定抵押权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抵押人意外的第三人在抵押物再行设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及/或其他任何担保或优先权益,也不将抵押物出借、出租、转让、赠与给任何第三人或以任何形式交给第三人有偿或无偿占有、使用,或将抵押物隐匿、拆除、毁损等,保护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结清乙方办理的汽车分期业务,且甲方有权立即实现抵押权,乙方同时承诺将转让、抵押、质押、出借、出租等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主债务(含分期手续费、实现抵押权的各项费用)。
(3)甲乙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
(4)甲方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5)甲方实现抵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抵押权的行使。
(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6.1 抵押物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或者抵押物发生其他不利于甲方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6.2 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或者个人经济情况和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债务履行的情形。
(7)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8)如果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债权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9)xxx已婚,xxx配合提供乙方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等关系
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9. 甲方承诺
(1)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10.扣划约定
(1) 乙方有到期应付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扣划乙方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到期应付债务。
(2) 甲方有权将所得款项选择用于清偿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等。同时有多笔债权到期未付的,由甲方决定债权的清偿顺序。
11. 违约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xx、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任何救济措施。
12. 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自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的主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2)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3. 争议解决
x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另有其他约定除外。
14. 其他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2)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3)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同时,抵押人授权甲方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4)通知及送达:
4.1 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则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如是信函,则为按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地址挂号寄发后的第七(7)个银行营业日;如果是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4.2 乙方同意,因本合同对其提起任何诉讼,乙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均可视为接收其他方相关文件或司法机关发送的各类通知、信函、诉讼、仲裁文书(如有)。只要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明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4.3 各方确认提供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变动方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另一方不生效(但贷款人地址发生变动的,仅需于营业场所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公告)。如违反本合同约定,使其他方或司法机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送达不成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 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附件(如有):
15.其他约定事项(如有)
16.抵押人配偶承诺:本人知晓并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为合同约定的主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同意抵押权人按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各方于 年 月 日签署。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抵押权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抵押人(签字)日期:
抵押人配偶(如有)(签字)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日期:
咨询及投诉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境内);00-00-00000000(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