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 東 地 區 矯 正 機 關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104 年度日常用品聯合採購契約書
機關名稱(甲方):得標乙方(乙方):契約起訖日期: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員工消費合作社: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員工消費合作社: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員工消費合作社: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消費合作社: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員工消費合作社: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附註:契約書裝訂次序:
1.契約書(含附件一、二、三)。
2.投標須知 (含附件)。
3.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繳稅證明及經銷證明等影本)。
臺東地區矯正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 104 年度日常用品聯合採購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 一 條(契約文件及效力)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招標文件及變更或補充。
(二)投標文件及變更或補充。
(三)決標文件及變更或補充。
(四)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它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三)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日期較舊者。
(四)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有不明確及爭議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五、契約文字: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二)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甲方簽約之日,並溯及自甲方決標之日起生效。
七、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要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契約正本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依規定貼印花稅票;副本 1 份由機關自行留存。
第 二 條(履約標的)
一、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一)本契約標的物詳如得標單。
(二)數量及規格:乙方應依甲方需要供應。
(三)價格及單位:詳如得標單。
(四)依本契約履約期限,及其甲方指定之處交付本契約標的物。
(五)在甲方人員監督之下,辦理本契約標的之驗收。
(六)依甲方作業程序辦理本契約標的物驗收之請款作業。二、交貨甲方及地址:(詳如附件一-各單位連絡表)
(一)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員工消費合作社,地址:xxxxxx 000 x。
(x)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員工消費合作社,地址:xxxxxxxxx 00 xxx 0 x。
(x)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員工消費合作社,地址:xxxxxx 0 x
000 x。
(x)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消費合作,地址:xxxxxxxxx 00 x。
(x)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員工消費合作社,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三、甲方辦理事項:
(一)指定甲方聯絡人,協調本契約標的物之交付事宜。
(二)協調辦理本契約標的物之點收(應於標的物送達時當場點收,如發現有數量不足或外觀損壞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更換或改善)。
(三)辦理本契約標的物之驗收及付款。
第 三 條(付款方式)
一、每月二十五日由甲方將簽收之送貨單連同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收據)核對無誤後,於次月二十日計算完成通知乙方領款一次付清。如甲、乙雙方就交貨之數量、金額有誤而無法查明時,以甲方之認定為準。甲乙雙方另有議定請款時間者,依議定時間辦理。
二、乙方應提供甲方指定之金融行庫帳戶帳號,供甲方匯付貨款,乙方如未於甲方指定之金融行庫設立帳戶,其相關匯費應由乙方貨款扣除。
第 四 條(稅捐)
契約各項標的物單價及總價皆含營業稅,由乙方自行繳納,並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保險之保險費。
第 五 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乙方計價領款之印鑑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準。二、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
三、乙方需於簽約時繳交轉帳或匯款相關資料影本於甲方出納人員,以供甲方辦理銀行轉帳或匯款。
四、履約:乙方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害、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第 六 條(契約採購期間)
本契約採購有效期間,依各機關期限: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員工消費合作社: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員工消費合作社: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員工消費合作社: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消費合作社: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員工消費合作社: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採購合約時效如各合約所載,自簽訂合約之生效至期限屆滿為止。但甲方屆時未能完成次一年度新約招標,可要求乙方依原契約延長供貨至期滿後一個月為止。
若契約期間遇法務部矯正署或上級機關政策性考量必須停止進貨時,供貨乙方應予配合。
第 七 條(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甲方視預定數量通知乙方,乙方應按照甲方通知指定之數量、日期及時間內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場所並完成驗收。
二、除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交貨期限。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遲延交貨,甲方得另行採購,因此所增加之採購成本及損失由乙方負擔。
第 八 條(履約管理)
一、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二、乙方履約期間所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三、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入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四、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任何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若無法於期限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五、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契約之權利。
六、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七、採購標的之包裝及運輸方式,由乙方擇適當方式為之。包裝及運輸方式不當,致採購標的受損,甲方得限期乙方辦理退貨或換貨。乙方未於限期內辦理退貨或換貨時,甲方得
視需要另行採購,因此所增加之採購成本及損失由乙方負擔。
八、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
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契約原標示之供貨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第 九 條(履約標的品管)
一、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標的之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
二、乙方不得因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三、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與甲方監督人員會同辦理交貨、驗收。驗收人員發現乙方未按規定辦理時,得要求乙方更換,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乙方保證交付之標的物必須完全符合本契約之規定。
五、乙方在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標示內容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至第 28 條之規定事項。容器或包裝變更時,乙方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辦理進貨。
六、乙方交貨前應將電器本身之喇叭線路拆除,只留耳機插孔供收聽。
七、電器用品正常使用狀態下所發生之故障,自購買日起由得標乙方負責保固一年。保固期內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發現之瑕疵,應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動用履約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乙方追償。
八、乙方供應之食品類商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規規範。因乙方供應食品類商品之原物料或商品本身,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縣市政府食品衛生管理單位檢驗或稽查有食品安全衛生疑慮時,乙方應於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就最近一批次供應之所有食安問題商品(含已販售商品)無條件辦理退貨、換貨、退款或賠償,製造或生產廠商辦理退貨、換貨、退款或賠償條件較優時,應依製造或生產廠商條件辦理。乙方未依前述條件辦理時,甲方得自乙方繳納履約保證金項下扣抵,不足時得向乙方追繳。
九、前款食安問題商品,甲方得不經乙方同意暫時或終止進貨。食安問題商品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並核可上架販售後,乙方應檢附相關檢驗及核可文件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得視實際需求情形決定是否繼續進貨販售。
十、本案標價清單現有食安問題商品如下:
(1)泡麵沖泡類:第 10、12、13、15、17、19 項次。
(2)食品餅乾類:第 45、67、93、98 項次。
(3)罐頭類:第 14 項次。
(4)系列商品內有關公告下架或預防性下架商品品項,請自行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
(0)xxxxxxxx,x「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為準,乙方不得有蓄意隱瞞情形,其經甲方發現者,依本契約第 12 條、第 15 條規定辦理。
第 十 條(保證金)
一、本案為聯合採購、分別訂約,乙方得標類別之總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詳
附件二-各單位各類別履約保證金一覽表)。
二、甲方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履約保證金於履約屆滿時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依乙方申請並檢附領據後無息發還。
三、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無息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四、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之情形:
(一)簽約後發現乙方於決標前有下列情形者,除撤銷決標、解除契約外,並得追償損失
(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1.以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2.投標乙方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二)乙方將契約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四)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五)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六)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七)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五、保證金發還方式:以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保證金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第十一條(驗收)
一、乙方履約所供應之貨品,應符合契約規定且為新品,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未售完之貨品逾有效期限或非人為之損壞者,應予更換。
二、乙方貨品運達後,應配合甲方辦理驗收點交事宜。
三、貨品若有使用期限、保存期限等限制者,乙方提供之貨品使用或保存期限應逾前開使用期限、保存期限之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二條(違約罰則)
一、品質或規格不符合規定經發現者,甲方得予拒收或要求乙方全部更換,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之情形累計達三次以上,甲方得解除契約並沒入履約保證金;乙方並於二年內不得參加甲方及「臺東地區矯正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日常用品聯合採購」招標案。
二、乙方應遵守契約之規定,於契約期限內供應之貨品應符合國家檢驗標準,如品質不良致甲方遭受損害時,其所受損害之金額,乙方應負賠償之責;如因產品瑕疵造成傷害事件,一律依違約處理沒入履約保證金,並應負法律責任。
三、乙方所提供之貨品,依規定應送主管單位檢驗合格而未經檢驗者,依違約處理。
四、乙方在交送貨品時,須遵守甲方之規定,不得夾藏違禁品(詳如附件三)或代收容人傳遞任何物品、訊息,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者,每次處新台幣壹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其違背法令情節重大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依法辦理。
五、乙方交送之貨品,如發現有仿冒、瑕疵品或逾保存期限等現象,而造成甲方損害時,乙方應負責賠償該批物品等值五倍以上之金額,並依法處理。
六、各項貨品經甲方訂購後,乙方不得以缺貨或其他任何理由拒不送貨,經甲方書面通知累計三次以上仍未改善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並沒入履約保證金。
七、乙方如有嚴重違反本契約情事,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並得通知聯合採購各單位終止契約及沒入履約保證金。
第十三條(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二、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各項貨品如經甲方送交相關單位或製造、生產、代理廠商檢驗,或為釐清發生瑕疵之原因及其責任歸屬,而委託公正之第三人進行檢驗或調查工作時,其結果如證明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之瑕疵,乙方應負擔檢驗或調查工作所需之費用。
第十四條(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提起民事訴訟。
(二)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三)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
(五)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
(六)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七)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八)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九)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十)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十一)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二、甲方未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契約經依第一項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乙方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乙方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四、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乙方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違反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五、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其他)
一、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二、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四、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
表人。
五、乙方有任何契約有關事項及違約情況時,由甲方依本契約處理。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法定代理人:
乙 方:
負 責 人: 身分證號碼: 公司統一編號: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採購契約書-附件(一)
臺東地區矯正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 104 年度日常用品聯合採購各單位連絡表
分 區 | 項 次 | 單位 | 住址 | 機關總機電話 | 機關傳真電話 |
臺東地區 | 1 | 臺東監獄 | xxxxxx 000 x | 089-310185 | 089-310187 |
2 | 岩灣技訓所 | xxxxxx 0 x 000 x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 | |
3 | 東成技訓所 | xxxxxxxxx 00 xxx 0 x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 | |
4 | 泰源技訓所 | xxxxxxxxx 00 x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 | |
5 | 臺東戒治所 | xxxxxxxxxxxx 000 x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 | |
註:本表為聯合採購各單位之總機電話、傳真及地址,其所屬之員工消費合作社連絡資料,請 於雙方簽約時自行確認。 |
採購契約書-附件(二)各單位各類別履約保證金一覽表
臺 東 地 區 矯 正 機 關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104 年度日常用品聯合採購各機關履約保證金金額一覽表 | |||||
適用機關 | 適用機關 |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員工消費合作社、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員工消費合作社、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員工消費合作社、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員工消費合作社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消費合作社 | ||||
類 別 | 履約保證金金額 (新臺幣) | 類 別 | 履約保證金金額 (新臺幣) | ||
1.泡麵、沖泡類 | 5,000 元 | 1.泡麵、沖泡類 | 10,000 元 | ||
0.xx、餅乾類 | 5,000 元 | 0.xx、餅乾類 | 5,000 元 | ||
3.飲料類 | 5,000 元 | 3.飲料類 | (一般飲料) 5,000 元 | ||
(礦泉水) 30,000 元 | |||||
4.罐頭類 | 5,000 元 | 4.罐頭類 | 10,000 元 | ||
5.塑膠五金類 | 5,000 元 | 5.塑膠五金類 | 5,000 元 | ||
6.寢具類 | 5,000 元 | 6.寢具類 | 5,000 元 | ||
7.內衣、內褲類 | 5,000 元 | 7.內衣、內褲類 | 5,000 元 | ||
8.百貨用品類 | 5,000 元 | 8.百貨用品類 | 20,000 元 | ||
9.文具類 | 2,000 元 | 9.文具類 | 5,000 元 | ||
10.電器類 | 5,000 元 | 10.電器類 | 30,000 元 | ||
11.香菸類 | 5,000 元 | 11.香菸類 | 5,000 元 | ||
註:本表為日常用品聯合採購「各單位得標各類別」之乙方履約保證金。
採購契約書-附件(三)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違禁品種類及名稱表
項次 | 矯正機關違禁品名稱 | 備註 | 項次 | 矯正機關違禁品名稱 | 備註 | ||||
一 | 毒 | 品 | 二十 | 賭 | 具 | ||||
二 | 安 | 非 他 | 命 | 廿一 | 鏡 | 片 | |||
三 | 速 | 賜 | x | 廿二 | 繩 | 索 | |||
四 | 注 | 射 針 | 筒 | 廿三 | 錄 | 音 | 機 | ||
五 | 香 | 煙 | 廿四 | 錄 | 音 | 帶 | |||
六 | 酒 | 廿五 | 電 | 線 | |||||
七 | 現 | 金 | 廿六 | 充 | 電 | 器 | |||
八 | 錶 | 廿七 | 電 | 熱 | 器 | ||||
九 | 刀 | 廿八 | 其他電器用品 | ||||||
十 | 剪 | 廿九 | 無 | 線 電 | 話 | ||||
十一 | 扁 | 鑽 | 三十 | 呼 | 叫 | 器 | |||
十二 | 釘 | 卅一 | 照 | 相 | 機 | ||||
十三 | 針 | 卅二 | 鎮 | 靜 | 劑 | ||||
十四 | 鋸 | 片 | 卅三 | 強 | 力 | 膠 | |||
十五 | 其他銳利器具 | 卅四 | 迷 | 幻 | 藥 | ||||
十六 | 打 | 火 | 機 | 卅五 | 檳 | 榔 | |||
十七 | 打 | 火 | 石 | 卅六 | 穢 | 淫 圖 | 刊 | ||
十八 | 火 | 柴 | 卅七 | 穢 | 淫 器 | 具 | |||
十九 | 汽 | 油 | 卅八 | 其他足以影響戒護安全之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