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09 年 11 月線上版
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壹、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契約重要內容告知事項
進行簽約前請務必詳細閱讀開戶文件相關條款之內容,這些內容與您的權益有重要關係,如您對本公司有價證券受託買賣交易服務有任何疑問之處、或申訴之需要,可洽詢原服務人員或本公司客服專線 0000-000-000。
1. 您在本公司完成開戶手續以後,就可以以契約約定方式,委託本公司買賣上市、上櫃及國內興櫃的有價證券。
2. 關於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假如您需要委託代理人來幫您處理時,必需要由您出具授權書,載明代理人的資料以及有權代理的範圍,並且要留存代理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
3. 如果您要辦理印鑑變更作業,或者是要註銷在本公司的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帳戶時,請您於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來本公司辦理即可。
4. 採電子式開戶時,每月對帳單一律採電子郵寄,如欲變更為其他方式領取月對帳單,應本人臨櫃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向證券商申請辦理。
5. 為了保障您交易的安全,請您務必妥善保管個人存摺(包括銀行存摺及集保存摺)、印鑑及各類密碼(含個人密碼及電子憑證)。一旦發生所持有之集保存摺、印鑑及各類密碼不慎遺失、滅失或被竊等情事時,請立即在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來本公司辦理。
6. 此外,提醒您特別注意,本公司之所屬員工(含營業員)依法不得保管您的印鑑、款項、存摺或有價證券,或與您有金錢或股票借貸或代客操作之情事,如果發現這種情況,請您立即告訴本公司。
7. 本公司接受您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得向您收取之手續費上限為成交金額之千分之一點四二五,單筆未達 20
元以 20 元計收。
8. 您於本公司完成下單後,應如期完成履行交付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否則即為違約,本公司必需依規定申報違約及委託他證券經紀商反向處理該有價證券,反向處理所得之款款抵充您應償付之債務及費用後,倘仍有不足,本公司得向您追償,另本公司並得向您收取按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
9. 有價證券買賣屬於投資交易行為,建議您在從事交易之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
10. 本公司提供受託買賣服務,並沒有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11.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得先向本公司申訴,或依法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評議或調處。
□本人確認,已詳細閱讀,並有充分時間了解上述條款內容,且同意遵守之。
貳、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x公司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一、蒐集之目的
1. 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相關業務等相關金融業務
2.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 特定目的: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行銷業務(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徵信、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目的。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1. 詳如客戶基本資料表、徵信資料表或其他業務往來之各類申請書。
2. 類別:C001 辨識個人者、C002 辨識財務者、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 個人描述、C024 其他社會關係、C031 住家及設施、C032 財產、C038 職業 C039 執照或其他許可、C061 現行之受僱情形、C081 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6 票據信用、C102 約定或契約等。
三、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3.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四、利用之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
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五、利用之對象
1. 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臺灣總合股務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稅務機關等及其他其經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對第 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司法主管機 關。
六、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含但不限於: 1.書面或電子 2.國際傳輸等
七、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 得不依台 端請求為之。八、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本人確認,已詳細閱讀,並有充分時間了解上述條款內容,且同意遵守之。
參、「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 」及共同申報準則(CRS)」客戶身分聲明暨申報同意書(個人客戶)
本線上開戶作業系統僅接受未具臺灣以外他國務居民身分者進行開戶作業,如您進行線上開戶作業,代表您聲明您不具臺灣以外他國稅務居民身分,且同意本公司為遵循 FATCA 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在您符合應申報之要求時,得依規定將您提供於本公司之個人資料(如名稱、地址、他國稅籍編號、帳戶號碼、帳戶餘額等)提供與美國國稅局及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機關,並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提供他方國定/地區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申報作業。您並同時確認上述聲明及所提供資料皆為正確,如有異動,您將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本公司。如有不實或有異動未能即時通知本公司,導致本公司無法據以評估是否得以遵循以符合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者,本公司得將您的帳戶視為 FATCA 不合作帳戶並據以採取相應之後續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扣繳美國稅款或終止帳戶服務。
如您不同意上述聲明或具臺灣以外他國稅務居民身分者,請親臨本公司各服務據點,進行開戶作業。
□本人確認,已詳細閱讀,並有充分時間了解上述條款內容,且同意遵守之。
肆、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聲明書
立聲明書人向 貴公司申請開戶事宜,願配合主管機關發布之「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期貨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信託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同意遵照 貴公司下列約定事項及 貴公司相關業務規定及程序辦理,並如實以下之聲明。
一、 約定事項
1. 立聲明書人如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貴公司得直接拒絕業務往來,逕行關戶。
2. 立聲明書人如不配合確認身份及提供相關資料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 貴公司得暫時停止交易,或終止業務關係。
3. 立聲明書人如身份背景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即主動通知貴公司。
二、立聲明書人無從事軍火販賣、賭場或酒家、舞廳、當鋪、黃金、珠寶商、電玩、夜總會等行業。三、 立聲明書人如為法人,另外填具遵循防制洗錢暨辨識實際受益人聲明書,並同意檢附相關資料。
□本人確認,已詳細閱讀,並有充分時間了解上述條款內容,且同意遵守之。
伍、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書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委託 貴證券經紀商(以下簡稱乙方)在證券交易所市場內買賣證券,除於實際委託買賣時另行通知每次委託買賣證券名稱、數量及委託買賣證券之條件,由乙方依照規定填寫委託書外,特先簽定本契約,並願與乙方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證券交易所之章程、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有關公告事項、修訂章則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規約及其他相關法令章則、 公告函釋,均為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公告函釋等,如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條
甲方就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委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出具授權書,且其代理權之限制或撤回,除載明於授權書或撤回書並經送達乙方者外,不得對抗乙方。
第三條
乙方應依甲方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電子式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委託方式,據實填寫委託書或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依據委託書或委託買賣紀錄所載委託事項及其編號順序執行之。電子式交易型態係指以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線路及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
乙方基於風險控管、及與甲方往來狀況之事由,除甲方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限制或拒絕委託人之委託。
第四條
被授權人須先取得甲方之授權書,方得代辦委託買賣及在業務憑證上簽章。
甲方或其代理人之委託買賣,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致生錯誤者,乙方不負其責。
乙方不得以電腦設定群組方式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買賣委託方式製作委託書及買賣紀錄:一、非電子式交易型態
(一)當面委託由甲方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填寫委託書並自行簽章。
(二) 甲方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以書信、電報、電話或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由乙方受託買賣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採書面者應簽章;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
二、電子式交易型態
(一)甲方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乙方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
(二)委託紀錄應含甲方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價格(限價或市價)、數量、買賣別、有效期別
(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內容。
(三)甲方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
乙方受理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及簽章:
1、 使用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2、 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 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乙方與採非電子式交易型態甲方之成交回報方式得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簡訊或網頁程式。
乙方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甲方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或網頁程式者。
二、符合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乙方受理甲方委託於當市開市前三十分鐘內或收市前一段時間內之委託買賣,申報證券交易所後,如有大量撤銷或變更申報之情形,證券交易所得通知乙方於受託買賣時向甲方預先收足款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第五條
甲方或其代理人得以書面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 乙方執行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之情形者為限。
第六條
甲方如為法人、其他機構或特定自然人,於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乙方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並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乙方得接受特約有效期限之委託。
乙方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第七條
乙方對於甲方委託買賣證券事宜,應遵守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第八條
甲方除法令章則另有規定者外,應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經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乙方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後,始得委託買賣證券。
甲方委託買賣證券,應於託辦時或規定之交付期限前,將交割證券或交割代價存入委託人之前項帳戶。第九條
甲方委託買賣證券成交後,應依照乙方依據有關法令章則所訂定之手續費率如數給付手續費。
第十條
乙方於受託買賣時,如有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或營業細則或公告有關規定者,視為違背本契約,甲方應立即書面報告證券交易所查明處理之。
第十一條
甲方不按期履行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者,即為違約,乙方應依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並代辦交割手續,乙方得以相當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收取違約金。甲方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因遲延交割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應於完成交割時一併返還乙方。
甲方違約時,乙方得暫緩終止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註銷委託買賣帳戶,於違約申報後之次一營業日開始三個營業日期間,接受甲方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乙方違約專戶賣出,返還違約債務及費用。
甲方於前揭暫緩期間返還債務及費用,並經乙方申報違約結案後,得繼續沿用原有帳戶交易;甲方逾期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者,乙方應即終止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註銷委託買賣帳戶。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確定甲方違約之日開始委託他證券經紀商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予以處理;此項處理所得抵充甲方因違約所生債務及費用後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尚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甲方之財物扣抵取償,如仍有不足,得向甲方追償。
乙方依第一、四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
報,並通知甲方。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證券已發行股數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乙方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 於確定甲方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甲方雙方達成協議或通知甲方,乙方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天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證券交易所備查。
二、 甲方與乙方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方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證券交易所備查。第十二條
乙方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受甲方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予甲方之款項,得視為甲方對於乙方因交易所生之債務而留置,非至甲方償清其債務後不返還之。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 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如遇有法定終止契約之原因發生時,甲乙雙方均得終止本契約,又甲方如連續 壹 年未曾委託買賣,乙方亦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五條
乙方如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電子方式、電話、簡訊、郵寄、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一:請注意本金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二:本契約粗黑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請消費者詳閱。
□本人確認,已詳細閱讀,並有充分時間了解上述條款內容,且同意遵守之。
陸、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訂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向 貴證券商(以下簡稱乙方)開戶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特此簽訂本契約,願與乙方共同遵守左列條款:
一、 櫃檯中心之「業務規則」、規約及隨時公告事項及修正章則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櫃檯買賣依經紀或自營方式,以議價或等價、等殖成交方法為之。其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後依規定收取手續費;其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證券經紀商為櫃檯買賣時應收之手續費,不得以一部或全部給付買賣有關之介紹人作為報酬。但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契約給付國外經當地國主管機關註冊允許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者。
(二)依共同行銷業務簽訂契約給付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前項第一款所稱當地國,由櫃檯中心規定之。
三、乙方必須依據甲方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網際網路、專線 、封閉式專屬網路、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方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委託書承辦之。甲方或其代理人買賣證券以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本櫃檯心同意之交易型態委託者,由乙方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買賣委託紀錄並簽章。乙方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但應依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甲方以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乙方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或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於買賣委託紀錄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價格(限價或巿價)、股數或面額、
買賣別、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及委託方式等。。
甲方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乙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但即時列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印上述項目。
證券經紀商與採非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之成交回報方式得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簡訊或網頁程式。 證券經紀商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或網頁程式者。
(二)符合本中心「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乙方受理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本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其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且未逐一列印者,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乙方受託買賣之電腦連線作業,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至阻礙電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而不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乙方受理甲方委託於當市開市前三十分鐘內或收市前一段時間內之委託買賣,申報櫃檯中心後,如有大量撤銷或變更申報之情形,櫃檯中心得通知乙方於受託買賣時應向甲方預先收足款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四、 甲方如係法人或特定自然人,於該客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乙方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乙方並應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乙方得接受預定有效日期之委託;乙方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與甲方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乙方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五、 乙方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報告書交由甲方簽章(甲方已簽立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同意書或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得免簽章),乙方應收受或交付甲方之價金,除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外,一律透過甲方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其應收或交付甲方之有價證券並依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辦理。
乙方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甲方收取買進證券之價金或賣出之證券或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收取買賣沖銷後之差價。但甲方如為境外華僑或外國人 者,乙方向櫃檯中心申報遲延給付結算,應依櫃檯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乙方接受信用交易之買賣委託,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甲方依規定收取融資自備價款或融券保證金。
六、乙方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成交單、給付結算憑單及交付清單(如為現券交付者)交由甲方簽章,並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結算價款,收付有價證券,或自行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為有價證券之給付。
七、甲方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乙方即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代辦給付結算手續,並得向甲方收取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 甲方如為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因遲延給付結算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應於完成給付結算時一併返還乙方。
甲方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乙方得暫緩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於違約申報次一營業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接受甲方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乙方違約專戶,以雙方約定價格委託賣出,以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 甲方於前項期間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並經乙方申報違約結案後,得繼續沿用原有帳戶交易。
甲方逾第三項期間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者,乙方應即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或款項,至遲應於甲方違約後第一 營業日在乙方開立之違約專戶予以處理,處理所得抵充甲方因違約所 生之債務及費用後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 係所收或應付甲方之財物予以抵扣取償,如仍有不足,再向甲方追償。
符合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五條之四規定之交易帳戶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越權交易違約,若逾第三項期間未結案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併同該營業處所其他帳戶予以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但於第三項期間未結案前同營業處所未違約之帳戶則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越權交易或信託業者開立之信託專戶發生違約,委任人名下其他帳戶或信託業者於受託證券經紀商其他營業處所及其他證券經紀商之信託專戶,均不受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但信
託專戶其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發生違約,則該受託人名下其他信託專戶依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乙方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甲方。
乙方依第六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有價證券已發行股數或面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有價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於確定甲方違約後第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甲方達成協議或通知甲方,乙方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日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二)雙方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乙方應將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乙方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甲方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甲方之款項,得視為就甲方對於乙方交易所生債務之留置,於甲方清償其債務前得不返還之。
八、甲乙雙方如有違反櫃檯中心有關櫃檯買賣之章則、公告之規定者,視為違背開戶契約;他方當事人應於給付結算日起五日內檢附憑證,以書面報告櫃檯中心處理。
九、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應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辦理。
十、甲方若連續三年未曾為櫃檯買賣者,乙方得通知終止本契約。十一、乙方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下列方式通知甲方:
x、 親訪。
二、 以書信通知。寄送地址:
三、 以電話通知。電話號碼:四、 以傳真通知。傳真號碼:
五、 以電子郵件通知。電子郵件信箱:六、 以簡訊通知。簡訊號碼:
七、 以其他電子化方式通知。具體方式:
(上開第二至七款空格如有未填載者,除另經甲方同意外,乙方即不得以該款所定方式通知甲方)。
□本人確認,已詳細閱讀,並有充分時間了解上述條款內容,且同意遵守之。
x、 聲明書
一、 委託人同意,凡以本人留存同式印鑑或簽名式樣辦理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等)、均視同本人之行為;該印鑑若發生遺失或變更等情事時,聲明人應即向 貴公司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委託人願自行負責。
二、 另委託人聲明願遵守證券法令之規定,不將原留印鑑、款項、存摺(含一般銀行存摺與集保公司存摺)或有價證券交由 貴公司員工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金額或股票情事及媒介,否則因此所生之紛爭或損害,願自行負責,概與 貴公司無涉。特立此聲明為憑。
三、 委託人同意於交易依規定應預收款券之有價證券時,德信證券所收受由本人預先轉入預收款交割專戶之款項,如係於前一營業日預先入或因未成交而於次一營業日退還時,期間所產生之利息,歸屬於德信證券所有。
四、 採電子式開戶得申請暫緩留存印鑑或簽名式樣,日後有實際需求申請留存印鑑時,應本人臨櫃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向證券商申請辦理。
□本人確認,已詳細閱讀,並有充分時間了解上述條款內容,且同意遵守之。
捌、 櫃檯買賣確認書
委託人與 貴公司簽訂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時,已明瞭下列事項並願遵守 貴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佈之章則、公告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相關事宜。
一、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係以委託人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委託人已充份瞭解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及責任等相關規定。
□本人確認,已詳細閱讀,並有充分時間了解上述條款內容,且同意遵守之。
玖、 國內興櫃一般板股票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後,櫃檯買賣股票區分為上櫃股票與興櫃股票二種,其中興櫃股票又區分為「一般板」及「戰略新板」。興櫃股票此一制度係為提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管道,進而協助更多新興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登錄條件相對一般上櫃股票較為寬鬆,櫃檯中心僅接受登錄,不進行實質審查。 台端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
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種股票。在決定是否交易前,台端應特別考慮以下事宜:
1、 一般板股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2、 買賣一般板股票前,已充分瞭解:
(1) 一般板股票可能具有流通性較差及公司資本額較小、設立時間較短等特性且無獲利能力之限制等條件之限制。
(2) 一般板股票交易應委託證券經紀商與各該一般板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或委託證券經紀商在其營業處所與各該一般板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但後者每筆交易之數量應在十萬股(含)以上或成交金額新台幣 500 萬元(含)以上,且需符合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項規定之條件。
(3) 一般板股票之議價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錯帳、違約之處理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
3、 台端如欲買賣外國發行人發行之一般板股票,應特別注意該種一般板股票之發行公司註冊地在外國,可能存在營運地所屬國家政經環境變動、註冊地的法律變更及資訊揭露差異等風險因素。
4、 一般板股票簡稱前 10 位元組為公司名稱,末 6 位元組為屬性註記用,如位元組未用滿者一律左靠顯示。當本國一般板股票其簡稱於屬性部分出現「 *」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屬性部分無「 *」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另當外國發行人發行之一般板股票其簡稱於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當屬性部分出現「 -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一般板股票交易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本人確認,已詳細閱讀,並有充分時間了解上述條款內容,且同意遵守之。
壹拾、 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
本人茲向貴公司申請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簡稱保管帳戶),並同意與貴公司共同遵守下列契約條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修正時亦同。
第 一 條 客戶向本公司申請開設保管帳戶時,應詳實填寫開戶申請書所列之有關資料,並留存印鑑或簽名式樣。客戶於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領回、帳簿劃撥交割及轉撥等事宜,均應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
第 二 條 客戶於本公司開設保管帳戶後,除集保結算所另有規定者外,由本公司發給證券存摺。前項證券存摺應由客戶收執並妥慎保管。
第 三 條 客戶得於檢附買賣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後,委託本公司將屬於客戶本人所有,且非屬緩課股票之有價證券以本公司名義送存集保結算所。
另客戶送存零股股票時應依規定之收費標準負擔零股送存合併及領回分割之手續費用。
第 四 條 客戶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餘額,以本公司客戶帳戶記載餘額為準。但能證明其記載餘額錯誤者,不在此限。
客戶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本公司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之。第 五 條 客戶以本公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依客戶帳簿記載餘額分別共有。
第 六 條 客戶於委託買賣成交後,辦理有價證券之交割,應先以帳載餘額辦理帳簿劃撥交割。
第 七 條 客戶以本公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就該有價證券所為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一帳戶辦理。
第 八 條 客戶辦理有價證券送存時應填具『現券送存申請書』連同證券送經本公司核對無誤後,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第 九 條 客戶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證券存摺並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經本公司核對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第 十 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賣出交割時,除已辦妥交割單據免簽章手續者外,應提示證券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為劃撥交割之確認。
第十一條 客戶申請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轉撥至其他公司該客戶之帳戶,應於集保結算所所規定作業時間內,提示證券存摺,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至本公司辦理。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第十二條 客戶開設保管帳戶後,其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劃撥交割及轉撥等,除未發給證券存摺外,本公司一律於證券存摺登載。
本契約書有關證券存摺提示及掛失補發之規定,於未發給證券存摺之客戶,不適用之。第十三條 客戶申請註銷保管帳戶時,應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
客戶與本公司所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得視客戶需要結清其帳戶有價證券餘額後註銷其帳戶。
第十四條 客戶開設保管帳戶後,若其開戶申請書所列之資料內容有變更時,客戶應即時將記載變更事項及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之通知書送交本公司,憑以辦理變更帳簿資料之記載。
客戶怠於辦理前項之變更通知,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客戶擬更換或遺失原留印鑑式樣之印章時,應即時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變更印鑑手續。客戶怠於辦理變更原留印鑑手續,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客戶之證券存摺遺失時,應即向本公司辦理申請掛失補發證券存摺手續。
第十七條 客戶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倘因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未能即時返還時,本公司得延遲返還或暫緩受理客戶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
第十八條 客戶送存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或由本公司逕行核減帳戶記載餘額。
客戶領回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本公司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
客戶送存之債券如附有已剪下之未到期息票或未到期息票張數不足或附有已到期息票之情事者,本公司得拒絕接受,事後發現者亦得通知客戶本人更換或補正。
第十九條 客戶以本公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遇該有價證券還本付息或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或受益人大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應辦理過戶時,以申請書所列通訊地址為準。但客戶有申請變更者,以變更後之通訊地址為準。
客戶於不同公司處分別開戶,填列之通訊地有二種以上者,辦理過戶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
第二十條 客戶應於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由本公司委託集保結算所準用前條規定將存款帳號提供相關機構,據以辦理有價證券股息或紅利之分派、受益憑證買回、轉換公司債贖回/賣回、存託憑證兌回、債券還本付息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之作業。
第廿一條 客戶於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本契約書相關作業時,有關身分、意思表示之辨識與確認及 申請文件之簽署,應遵守電子簽章法規定,且不適用本契約書有關印鑑或簽名式樣及證券存摺之規定。
第廿二條 x契約書未盡事宜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 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辦理,修正時亦同。
□本人確認,已詳細閱讀,並有充分時間了解上述條款內容,且同意遵守之。
壹拾壹、 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免交割)
委託人同意將委託 貴公司買賣有價證券(含集中巿場與櫃檯買賣)之款項交付或受領由本人設立於 貴公司指定交割銀行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之委託人帳戶逕行與 貴公司轉撥收付,並依規定辦理集保證券存摺補登。 貴公司應於交割前,將本人委託買賣之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價金及轉撥日期等通知本人或本人指定之特定人。若本人或本人指定之特定人因故未於交割日前接獲貴公司之回報,本人同意自行查詢,以為確認紀錄。對貴公司之回報若有異議,本人同意於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以書面提出,否則概以貴公司確認記錄為憑,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本人並充分知悉證券商受託契約準則及委託人買賣證券注意事項等證券相關法規規定。本人信用交易買賣之交割款項作業,除證券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亦比照前項辦理)
□本人確認,已詳細閱讀,並有充分時間了解上述條款內容,且同意遵守之。
壹拾貳、 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
立約人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商」)與「委託人」茲為以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第一條(同意書之適用範圍)
本同意書係證券經紀商與採行 IC 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間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委託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本同意書名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電子訊息」:指證券商或委託人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六、「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第三條(電子簽章與發話顯示)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所開立之帳戶需經取得使用密碼及下載安裝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憑證後,始得進行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且委託買賣之電子訊息,證券商將依規記錄其網路位址 (IP)及電子簽章俾供證券商依規記錄。
第四條(電子訊息之辨識及確認)
證券商與委託人間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第五條(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證券商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一、委託人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二、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三、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 四、委託人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交割義務之事實。
第六條(電子訊息保存)
證券商對於委託人之買賣委託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第七條(委託有效期限)
證券商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限,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期限,若該委託實際交易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股市休市,該筆委託即視為無效。
第八條(資料安全)
證券商對於其資訊系統之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並採加密機制傳送委託人之委託資料。委託人同意妥為保管個人密碼、電子憑證(CA 憑證)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或遭竊,對於遺失或遭竊所致生之自身損害,委託人願自負其責。
委託人同意證券商得以電子方式交付電子密碼條。第九條(保密義務)
證券商對於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之委託人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有關法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委託人同意主管機關、證券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委託人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
第十條(委託額度)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證券商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資金額度、持股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因素,適度降低委託人得委託買賣之總金額或予以暫停委託。
證券商應提供委託人查詢委託額度。第十一條(電子式交易的風險)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因網路傳輸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網路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假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委託人同意使用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證券商營業處所等方式確認,若無法及時更改者,證券商無須負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時之通知與備援方式)
證券商平日即應將無法執行電子式傳輸時所採之備援方式於網站上明顯公告周知,如遇電子傳輸系統運
作困難或故障而無法立即修復時,應立即於所屬網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時市況報導等媒體揭露該項訊息,並提醒委託人改採其他方式委託買賣。
第十三條(交易並非立即發生)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透過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因電子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一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能保證下單撮合時間或更改、取消委託的結果與委託人預期相符。
第十四條(電子訊息之效力)
委託人確實了解電子交易方式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所列舉之委託方式具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履行交割義務,如有違約交割情事,委託人願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責任限制)
證券商對於其處理委託人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證券商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天然災害、戰爭)致委託或更改委託遲延、造成無法接收或傳送,而不可歸責於證券商者,證券商不負賠償責任,委託人仍應依原委託買賣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行交割義務。
第十六條(法規適用)
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證券商得援引現行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及證券經紀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辦理。
第十七條 (法規適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事項及修訂章則等均為本同意書之一部分,本同意書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本人確認,已詳細閱讀,並有充分時間了解上述條款內容,且同意遵守之。
壹拾參、 買賣有價證券對帳單電子郵件寄送同意書
立書人(以下簡稱甲方)於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開立之證券帳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甲方同意乙方得以使 用電子郵件寄送通知,並使用帳號及交易密碼登入,查詢或列印經過加密連線之買賣有價證券對帳單(以下簡稱對帳單),取代現行依規定以郵寄方式寄發之紙本對帳單。甲方已詳閱且同意遵守下列規定:
一、 甲方每月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伍仟萬元(不含)以下,乙方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對帳單。甲方每月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五仟萬元(含)以上時,乙方於次月10日前以雙掛號郵寄紙本對帳單。
二、 甲方已有簽立授權他人代理委託買賣且當月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壹仟萬以上者,乙方仍依規範寄發紙本對帳單,以維護帳戶交易安全。
三、 甲方所開立之證券委託帳戶對帳單乙方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甲方所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因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對帳單受帳務交割限制,目前與國內證券交易之電子對帳單分開寄送,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對帳單仍以紙本郵寄。
四、 甲方了解並同意乙方以電子郵件方式送出對帳單後,如有下列狀況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或延遲接收者,不得歸責於乙方:
(1)甲方之電子郵件信箱空間不足。
(2)甲方未即時更正電子郵件信箱位址並通知乙方。 (3)甲方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發生異常。 (4)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五、 甲方同意乙方以經過加密連線機制處理電子對帳單之相關事宜,並確實瞭解及同意承擔網際網路傳送資料之風險。
六、 甲方於當月月底簽回本同意書,經乙方核對甲方簽章無誤後,於次月起生效。甲方如需終止本同意書須另行辦理,並自通知到達乙方之次月起生效。
七、 本同意書之效力,除甲方另有規定外,適用於甲方於乙方已開立之證券委託帳戶。
八、 電子對帳單與委託買賣之內容如有差異,甲方應於送達五日內向乙方查明,逾期視為認可無誤;並同意以乙方帳載資料為準,各項權利義務,不因電子對帳單之內容及有無送達或準時送達與否而有變動。
九、 本同意書相關事項,得依主管機關及乙方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同意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變更或乙方認為有修改之需要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或公告方式修改之,甲方絕無異議。
十、 甲方同意電子對帳單寄送失敗或於日後取消訂閱電子對帳單時,以郵寄方式寄發紙本月對帳單至甲方之通訊地址。
□本人確認,已詳細閱讀,並有充分時間了解上述條款內容,且同意遵守之。
壹拾肆、 「集保_ e 存摺」_ 投資人同意書及告知聲明本人(即委託人)同意貴公司掣製「集保 e 存摺」。
為確保您的權益,使用「集保 e 存摺」,請您注意下列事項:
您申請之「集保 e 存摺」請下載安裝在您本人使用之行動裝置內,如您下載於非本人使用之行動裝置,則任何透過「集保 e 存摺」行使權利之行為,均對您發生法律效力。
您透過本公司申請安裝「集保 e 存摺」所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 E m a i l )及手機號碼,本公司將提供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集保 e 存摺」開通碼、驗證碼及相關權益之通知。有關該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與範圍,及您的權利事項與行使方式,請詳見「集保 e 存摺」安裝之使用同意書及告知事項,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本人(即委託人)對下列所有開戶契約及相關文件均已詳細審閱,同意遵守全部內容,且業經貴公司告知並充分知悉與了解貴公司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委任人之應告知事項,並親自簽訂各項契約及相關文件。同時對於委託人所提供之資料之正確真實性負其全責,特此聲明。
□本人確認,已詳細閱讀,並有充分時間了解上述條款內容,且同意遵守之。
壹拾伍、 客戶權益事項(下列事項攸關您的權益,請務必詳閱)
1、 本司司員工之職務範圍,均以職務登記範圍內,接受客戶之委託買賣證券或金融商品為限,同時本公司禁 止員工從事下列行為,基於維護您的權益,請您不吝協助配合,以避免權益受損:
(1) 禁止員工擔任客戶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之代理人,或利用客戶名義或帳號,買賣或代客操作任何金融商品。
(2) 禁止員工提供其本人或第三人帳戶予任何人做為買賣有價證券使用。
(3) 禁止員工保管客戶之印章、股票、股款、金融卡、銀行存摺、股票集保存摺、電子憑證、密碼。
(4) 禁止員工與客戶間有借貸金錢、股票及媒介情事。
(5) 禁止員工接受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等全權委託,或對客戶提供特定有價證券漲跌之判斷、買賣價格之建議、保證獲利或分享利益之約定。
(6) 禁止員工代為收付客戶款項。交易款項均直接自您的銀行帳戶劃撥扣帳,或以匯款匯入本公司專戶辦理,本公司員工不經手款項。
(7) 禁止員工提供客戶稅法諮詢服務,包括:指引如何規避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規範、或建議節稅或避稅之方式等。
如您私自委託本公司員工從事上述禁止事項,將視為您的私人委託關係,因此造成的任何交易糾紛應由您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司無涉。
2、 每月對帳單除了由您親領外,均以郵寄直接送達您所留存地址或以電子方式郵寄至您留存的電子郵件。以
影印或傳真等方式交付之對帳單,均屬無效。如於每月二十日前未收受前月對帳單,請您主動向本公司櫃
檯查詢補發。
3、 從事證券交易所發生之風險及利益,應自行負擔與享有,本公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建議您在從事有
價證券交易前,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資
如果您對上述內容不清楚,或對業務人員是否登記合格或其執行業務範圍不清楚時,敬請您主動向本公司經理人詢問,或請隨時致電本公司客服專線:0000-000-000,謝謝您的配合。
□本人確認,已詳細閱讀,並有充分時間了解上述條款內容,且同意遵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