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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Branch 分行
Date 日期
(DDMMYYYY)
汇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法定地址: | |
通讯地址: | |
乙方: | 汇 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 分 行 |
负责人: | |
通讯地址: |
鉴于乙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行,利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及乙方内部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甲方为实现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目的,向乙方申请通过乙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发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遵循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二条 定义
(一) 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签章和各类业务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
(二) 乙方内部系统包括乙方为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业汇票处理系统,电子银行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等。
(三)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基本原则
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 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三) 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的存放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存放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并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申请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并向乙方提交《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 “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乙方可能不时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开办本协议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甲方应在《申请表》中指定其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收付款账户。乙方应按照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经审查甲方提供的材料并
确认满意后在内部系统中设置相关信息,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
第六条 变更申请
乙方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后,甲方需变更《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应重新提交《申请表》。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后,审核同意的,乙方按变更后的内容为甲方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审核不同意的,乙方应通知甲方。
第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
甲方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甲方的电子签名。
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委托乙方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并由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甲乙双方同意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使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给甲方的数字证书作为甲方的电子签名。甲方应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认定
(一)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乙方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二)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明确甲方的操作人员和操作权限。
(三) 甲方操作人员按上述设置的处理权限在乙方内部系统中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后,乙方视同甲方已完成相关操作,该操作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 甲方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发送关键的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必须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乙方判断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由甲方发送的唯一依据,也是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确认标识。
(五) 乙方对甲方操作时间的认定以乙方收到甲方的操作指令为准。甲方操作完成时间不属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的,乙方应于下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将甲方信息转发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六) 乙方负责及时将甲方操作指令转发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将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到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及时转发给甲方。
(七) 甲方若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
1. 乙方应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甲方。
2.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甲方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3.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甲方提示付款,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4. 甲方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根据电子商业汇票制度乙方可以进行如下处理:
(1)甲方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同意付款,乙方应扣划甲方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2)甲方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拒绝付款,乙方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第九条 甲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的,在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撤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甲方申请撤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条 x甲方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处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签收业务并代理签章。
第十一条 票据信息查询
甲方可通过乙方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乙方仅负责转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的信息,转发信息应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相符。
第十二条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第 十 三 条 费 用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协定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管理费。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并保证遵守电子商业汇票制度、本协议和乙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规则;
(二) 甲方为承兑人的,应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前一日在其指定付款账户中备足款项,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 甲方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不得无合法依据拒绝持票人的付款与清偿请求;
(四) 甲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应执行甲方按乙方规定程序发送的操作指令;
(二) 乙方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三) 乙方发现甲方有异常操作现象、违约行为及乙方认为有必要暂时中止甲方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其他事项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该项服务;
(四) 因不可抗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故障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乙方均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 非乙方所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未获付款的,乙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六) 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其某项业务功能,。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业务功能的,不影响各方在已办理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
(七) 乙方应对甲方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予以保密,除非甲方已另行书面同意或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使用
(一) 本协议项下争议应向中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二) 无论甲方操作指令的发送地是否在中国境内、通过何种网络路径传递到乙方,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七条 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提交的《申请表》及双方确认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协议的终止
x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同意终止或按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解除后失效。该协议的失效并不影响甲乙双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对相关电子商业汇票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责任。
第十九条 免责事由
(一) 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
(二) 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协议的解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协议解除:
(一) 双方均有权随时要求解除本协议,但须提前 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自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起解除;
(二) 一方在另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时可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时起解除。
第二十一条 解除不影响既有交易
x协议解除,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甲方之前发送的操作指令仍为有效操作指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子交易记录
网上银行服务中发生的电子交易记录是证明该项交易的真实、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 协议效力
就本协议所规范的事项而言,如本协议的规定于乙方的一般章则条款(个人账户、联名账户及单位账户使用)、汇丰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由冲突的,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协议份数
x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V.
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甲方(xx): | 乙方(xx):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
S.V. | S |
签 署 日 : (DDMMYYYY) | 签 署 日 : (DDMMYYY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