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管理人: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0 x
xxxx:000000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000000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在理财产品财产保管、投资运作、会计核算、收益分配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理财产品财产安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指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双方对本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理财产品: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
本理财产品。本协议项下指由本协议管理人发行并管理且委托本协议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财产:指理财产品设立后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资金以及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财产的总和。
托管资产:管理人根据本协议委托并移交给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
资金清算账户:理财产品资金清算专户,指理财产品资金归集汇总账户,用于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分红、到期兑付资金清算。
资金托管账户:指按相关法规规定,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为理财产品开设的用于保管理财产品财产的银行账户。
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指理财产品发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期初资产:理财产品发行结束并正式成立时由资金清算账户划入资金托管账户的资金总额。
期末资产:在理财产品到期日理财产品本金与因理财产品管理运用所产生的各项收益/亏损的总和。
不可抗力:本协议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四、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
(3)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报酬;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4)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
告;
(5)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6)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及时通知理 财产品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不同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
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6)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协议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托管人应履行以下与反贿赂反腐败相关的义务:
(a) 托管人在履行本协议项下要求的职责时,将始终遵守其注册地和住所地所在司法辖区以及其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司法辖区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包括与税务申报和税务合规、逃税或为逃税提供便利有关的,以及涉及贿赂、腐败、不当或非法款项、礼品、酬金或洗钱的适用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且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项下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管理人受到惩罚的行动。任何司法辖区法律法规与托管人注册地和住所地所在司法辖区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托管人应优先适用注册地和住所地所在司法辖区法律法规。托管
人理解并确认,管理人须遵守各项反贿赂和反腐败法律及其不时修订,包括中国法律法规、并可能包括《美国 1977
年反海外腐败法》及其不时修订,以及《英国 2010 年反贿赂法》及其不时修订;托管人声明并保证,其没有也不会采取任何会导致管理人违反适用于管理人的反贿赂或反腐败法律的行动。托管人进一步声明,就其在本协议项下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其不曾并保证将来不会就其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收受或索取相关的贿赂、回扣或其他不当利益。如托管人确信管理人违反了中国法律法规,则托管人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应配合管理人调查和解决该问题;
(b) 托管人声明,就其在本协议项下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而言,其不曾并保证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公职人员(定义见下文)或任何其他人士(i)支付(或促使他方支付)、提供、承诺或授权任何款项、礼品或有价物品,以保障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或保留业务,或托管人或管理人开展业务时的不当利益,或以其他方式诱使任何人不正当地履行其职责,或(ii)支付、要约或同意支付(或促使被支付、要约或同意被支付)任何政治捐款或捐赠。该等禁令包括就政府行为,向公职人员个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即使该等款项的目的仅是为了加快或确保例行政府行为的履行,例如获取官方文件、处理政府文件或提供邮政或公用事业服务。在本协议中,“公职
人员”系指被选举或被任命担任职位的任何人士,以及在政府或部门、机构、机关或前述任何相关部分(包括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或与政府实体的合资/合伙企业)的任何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国际公共组织或政党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以及政治职位的任何候选人;或为代表上述任何一方行使公共职能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任何人士。托管人进一步声明与保证,就其在本协议项下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而言,其不曾允许并同意做出或允许他人做出或故意允许其任何关联方、雇员或第三方做出可能构成对本条款的违反的任何行动,并承诺遵守(并要求其关联方、代理人和雇员遵守)本条款;
(c) 托管人保证,管理人根据本协议向托管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将仅供托管人使用和受益,不得用于支付任何贿赂、回扣或其他非法或违法款项;
(d) 托管人保证,在适用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允许的前提下,其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以任何形式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政府调查、诉讼、查询、通知或索赔(托管人已被通知或知晓)的合理细节,或影响或可能合理预期影响托管人或其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活动;
(e) 托管人将保存与本协议和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有关的准确和完整的账簿和记录,包括收据和付款、证明
文件、所提供服务的证明(如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实质性通信。托管人同意在任何时候及不时地,根据合理的访问要求,将其账簿和记录提供给管理人或在管理人指示下工作的代表进行检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托管人应配合管理人对托管人遵守本协议条款或遵守与本协议有关的适用反腐败法律的情况进行的任何询问或调查;
(f) 托管人违反上述义务的,管理人可在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究托管人的违约责任。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双方义务
双方应合作遵守任何适用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美国和联合国在内的国内和国际制裁机构的经济制裁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为调查可能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协助。双方对从对方获得的与遵守经济制裁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若本条款下承诺的任何部分将会导致任一方违反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反外国制裁法》”) 或具有与《反外国制裁法》类似效力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或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则双方将不会寻求或作出该等承诺。如托管人确
信,其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对本条款下承诺的遵守将会违反《反外国制裁法》或其他中国法律法规,或受到前述法律法规的处罚,则托管人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应配合管理人调查和解决该问题。
五、财产保管
(一)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1.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理财产品财产。
2.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人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托管人仅对其实际保管范围内的资产承担保管职责,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除管理人指令或法律法规、协议另有规定外,托管
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托管资产。
(二)理财产品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按规定负责开立和管理理财产品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银行间账户(如有),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1.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根据相关规定和管理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不同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只用于存放托管理财产品资金,不得透支和提现。
托管人应以托管人名义或“托管人+理财产品”名义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开立资金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授权办理托管账户开户的预留印鉴,预留印鉴由托管人刻制与保管。
2.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理财产品管理人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约定的投资业务时,托管人按照管理人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机构规定为理财产品开立有关证券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该类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银行间账户(如有)的开立和管理
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开户,根据届时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另行协商开户流程。
4.开放式基金账户(如有)的开立和管理
开放式基金账户(如有)。如因投资需要新增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由管理人按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填写相关材料代为开立,管理人开户时应指定托管账户作为开放式基金交易的唯一结算账户。
管理人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 "FISP")参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应由管理人在 FISP 系统登记产品信息,由托管人对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验证。产品登记成功后,由管理人在线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开户申请,账户开立信息通过 FISP 反馈管理人和托管人。
(三)理财产品财产的交付与支取 1.理财产品成立时的资产交付
每只理财产品发行期结束后,管理人应对理财产品规
模、份额等进行确认,并在发行期结束后次日将理财产品期初资产一次性划入资金托管账户,并以电子直连或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说明交付托管的理财产品期初资产金额和相关文件资料,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等。
2.存续期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渠道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管理人办理产品份额的过户和登记,托管人负责接收相关数据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依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管理人应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每个开放期份额确认日的次日 15 点之前将本开放期经确认的理财产品申购、赎回数据以电子数据等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赎回款指令,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资金托管账户划至资金清算账户。指令划款金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可用头寸,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六、投资范围和限制
(一)投资范围
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应符合届时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适用于该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理财产品的投资应遵循届时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
《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该类理财产品投资的相关限制。
(三)投资禁止
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届时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
《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禁止该类理财产品投资的领域。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划款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理财产品管理人在运用理财产品财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管理人发送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产品名称、划款事由、支付时间、划款金额、收付款账户等;若非以电子直连划款方式发送该等指令,需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章。
(二)划款指令的授权和变更
托管运作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划款指令授权书
原件,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包括被授权人名单、签名样本及相应权限,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权限时,管理人应在变更前 5 个工作日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确认过的方式通知托管人,注明前后更换人员,附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并加盖管理人公章。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在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生效前,双方仍按原划款指令授权书执行。管理人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若正本与之前发送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副本不一致,以副本为准,所产生的责任和损失与托管人无关。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并在指令发送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管理人对相关成交合同、其他交易证明文件等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负责。托管人仅就成交合同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是否与划款指令表面相符进行审核。成交合同是指和交易对手签署的成交单或者成交协议。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和成交合同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如有)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审核,若该指令不违反本协议约定,则予执行。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指令错误或者为无授权人员签署指令时,有权拒绝执行指令,并通知管理人更正。
理财产品资金汇划常规方式为托管系统清算划款方式,在常规方式发生故障的应急情况下,依据管理人指令,托管人启用柜台或网银操作应急模式。
划款指令原件应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相关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管理人应为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合理必要时间,如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包括对以前的指令进行修改或撤回的情况)的时间与划款指令中要求的到账时间之间小于 2 小时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
不保证资金划拨成功,由于指令执行时间小于 2 小时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托管账户的资金清算和交收安排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清算交收统一由托管人办理。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相关资金清算和交收。
(二)投资交易所证券的清算交收安排
如理财产品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的,托管人仅负责依据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银证转账的资金划拨。相关场内交易结算职责应由管理人和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约定。为明确管理人、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在运作中的职责和义务,需另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执行。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清算交收安排
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管理人负责理财产品的银行间债券投资交易,托管人负责理财产品银行间债券交易的后台匹配及资金清算。
理财产品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托管人仅负责依据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银期转账的资金划拨。相关交易资金结算职责应由管理人和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约定。为明确管理人、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在参与期货投资托管方面的职责和义务,需另行签署期货备忘录,供三方共同遵守执行。
九、会计核算与估值
(一)核算与估值的原则
1.管理人应对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各自独立完成,托管人复核管理人方面提供的结果。
2.理财产品的估值应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的,管理人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人应当督促管理人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
(二)核算和估值的方法
核算和估值的方法由管理人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和规则制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作为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和核算的依据。托管人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会计核算办法和估值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定期与管理人或其外包服务提供方进行核对,以保证双方账务处理的一致性。
管理人作为理财产品会计责任主体。管理人委托其外包服务提供方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包括日常会计核算,计算资产净值并与托管人进行估值核对。如果核对结果存在差异,外包服务提供方将与托管人共同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调整后仍存在差异的,外包服务提供方应将差异报告管理人,由管理人书面告知解决办法。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进行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托管人应为上述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1、处理原则
(i)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出现估值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ii) 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造成错误一方承担责任;若双方都有责任的,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造成的投资者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iii) 由于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iv) 因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因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外的第三方估值错误造成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从理财产品中列支。
2、 处理程序
在发生估值错误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A)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及责任方,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B)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 根据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并按照上述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投资监督
(一)监督与核查的内容
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的要求,向托管人出具《投资监督事项表》。托管人在收到《投资监督事项表》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若无异议,托管人以此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基本依据。若存在异议,托管人应向管理人反馈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管理人将修改后的
《投资监督事项表》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经托管人确认,修改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作为监督投
资运作的依据。
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人发送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监督。对于个性化监督事项,管理人应事先与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如有必要,管理人应在《投资监督事项表》中明确相应计算公式及数据来源。如果管理人未提供《投资监督事项表》,托管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管理人调整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等,需更新《投资监督事项表》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确认后,更新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依据。
(二)处理方式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相关内容,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且托管人在交易前可以监控的指令,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指令,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至合规。
因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监督事项表》给本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托管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将监督情况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监督与核查的责任
x管理人存在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投资行为时,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托管资产所有。
十一、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
2.管理人负责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管理人也可委托给具备相关资格的外部机构负责处理,管理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处理的,管理人承担最终责任,该责任不因委托关系而免除。
(二)收益分配的实施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管理人资金清算账户。
十二、费用与税收
(一)费用的种类
理财产品的固有费用及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能产生的费用有:
1.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2.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3.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4.理财产品的资金划汇费用
5.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6.理财产品的超额业绩报酬
7.信息披露费、会计师x、律师x、诉讼费等
8.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理财产品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费用的计算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1.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F = A×X%÷当年天数
其中:F 为每日应计提管理费 A 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X%为管理费年费率,具体费率标准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执行,若无规定各项费率另行商定。
2.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计算方式如下: F = A×Y%÷当年天数
其中:F 为每日应计提托管费 A 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Y%为托管费年费率,具体费率标准按照附件七:托管服务费用确认书执行,若无规定各项费率另行商定。
上述“(一)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相应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等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
3.费用支付方式
理财产品管理费与托管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并根据产品类型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支付:
(1)按季度支付
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计算应付的管
理费与托管费并发送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2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根据已核对一致的费用金额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一次性完成支付。理财产品终止时,应付费用按照有关清算程序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x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产品终止后支付
按照有关清算程序一次性支付,最迟应在产品终止后 5 日内付款。
(三)理财产品税收
x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产品终止
理财产品终止(包括到期终止、提前终止),管理人向托管人书面提交产品终止通知,并将终止日理财产品科目余额表发送托管人,托管人配合管理人做好产品清算工作。
(一)产品终止账务核对
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发送的理财产品终止通知及理财
产品科目余额表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财产品科目余额表的复核。
(二)产品终止资金清算
1.管理人根据已核对一致的管理费、托管费等应付费
用余额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划付。
2.托管人应按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及相关文件划付应付投资者清算款项至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
3.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负责将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清算款项由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划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托管人不负责处理。
理财产品终止,且其资金托管账户全部清算完成后,托管人接受管理人通过系统直连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发送的销户申请,及时办理资金托管账户的注销。
4.如遇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相关业务按照上述流程办理。
十四、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管理人和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托管人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托管人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采用出具书面文件等方式确认。
十五、文件档案保存和保密
管理人、托管人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协议至少 15 年。
管理人、托管人在此承诺:对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对方业务方针和策略,托管运作明细等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双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违约责任
(一)由于协议当事人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违约的,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管理人、托管人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管理人、托管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意外事故指网络、通讯系统故障以及第三方入侵系统等非管理人、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件。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十七、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适用于有效期内管理人发行的所有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单一产品托管前按约定格式向托管人提交相关产品说明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限、规模、费率、投资范围等),托管人将按照本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对该产品进行托管。
(二)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三)本协议的无效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四)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长期有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五)如本协议终止时,尚有部分理财产品未到期,则按以下约定处理:
1.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托管人变更方案,变更方案正式执行之前,托管人应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理财产品继续履行托管职责,并享有相关权利,直至产品终止;
2.如托管人丧失托管资质或拒绝继续托管相关产品,
管理人有权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变更托管人,在办理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前,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内容继续履行托管责任,享有本协议项下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依据其解释。
凡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协议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会”)仲裁。仲裁地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仲裁应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该等规则须作以下更改:
(一)仲裁员人数为三名;以及
(二)双方同意可以在贸仲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
裁员。
本仲裁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管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托管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
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托管费收入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
附件二:
理财产品资金及文件移交清单 |
1、理财产品托管资金(总金额): |
本金: |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
认购期间已扣除的相关费用: |
2、资金托管账户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
3、理财产品相关文件资料 |
(1) |
(2) |
(3) |
(4) |
移交时间: 移交人(签字): 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
经核实,上述托管资金及文件资料已收到。 接收时间: 经办人(签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专用章) |
附件三:
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XX”理财产品划款指令
第 号
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贵行与我司签署的《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约定,特向贵行申请如下划款: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 户 行: | 开 户 行: |
大额支付行号: | |
付款金额(小写): | |
付款金额(大写): |
指令发出人信息栏:要求到账时间: 资金用途及情况说明: | 托管人反馈信息栏: 1、该指令已执行 2、该指令未执行,原因如下: |
经办人: | 经办人: |
复核人: | 复核人: |
签发人: | 签发人: |
管理人预留的有效印章: | 托管人预留的有效印章: |
重要提示:接此指令后,经审核无误应按照指令条款划款。
年 月 日
附件四:
划款指令授权书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就贵行与我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高盛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向你行发送托管协议项下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在上述被授权人授权范围内,我公司确保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全部责任。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经办 | |||
复核 | |||
签发 | |||
指令发送用 章 | (用章样本) |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签发。
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附件五:
投资监督事项表(表样)
投资监督事项表 | ||
产品名称: | ||
托管银行: | ||
投资管理人: | ||
内容 | 监督计量说明 | 依据 |
附注: | ||
1、本监督表中“以上”均含本数;“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 ||
2、非因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 的,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约定期限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3、该表中的投资监督事项由理财公司和资产托管人协商确定,托管人依此履行投资监督职能;但对无法通过公开市场上第三方数据供应商获取相关信息而导致无法履行的监督责任不承担责任。 |
附件六:
业务联系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岗位 |
业务经办 | |||
业务复核 | |||
业务签发 | |||
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岗位 |
附件七:
托管服务费用确认书
鉴于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甲方已签订《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就其为甲方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按如下费率及方式向甲方进行收费。
一、托管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
(一)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计算方式如下: F = A×Y%÷当年天数
其中: F 为每日应计提托管费
A 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Y%为托管费年费率,具体费率为 0.02%
(二)支付方式及期限
见《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十二、费用与税收”
(三)理财产品税收
x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修改:甲乙双方经书面确认,可对费率及收费方式进行修改。
三、生效:本费用确认书自《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随《高盛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终止而终止。
四、收费账号
户名:其他应付款手续费收入-分行专用(资产托管业务收入)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账号:020009981120016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