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報名時請繳交訂金,每位 NT$60,000 元。
2019 水晶河輪『特別協議書』
因受限於國際郵輪船位預訂時付款條件、取消、變更及退款等規定極為嚴格,就觀光局所規定之國外個別旅遊型化契約中第十六條有關”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之條款而言,河輪均不適合之;故 甲、乙雙方同意放棄與解除定型化契約第十六條文之規定,並於第二十一條規定(其他協議事項)中,另外簽立此特別協議書,以作為本旅遊契約之一部分,雙方完全同意遵照以下各項公告。
參加旅客(以下簡稱:甲方)茲委託承辦旅行社(以下簡稱:乙方) 辦理出國郵輪旅遊事宜,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本合約所定旅遊應於 年 月 日出發。二、甲方應支付乙方之全額費用為每人新臺幣 元整。
三、甲方於簽約時支付委託乙方訂位作業金,並提供正確護照英文名字,以確保訂位與雙方權益。
四、依船公司作業規定,甲方必須在預定航程確認前支付每人新臺幣 60,000 元之作業金,始得向河輪公司申請預訂,待河輪公司回覆預訂成功後,雙方即簽訂此約。如回覆無艙房等或艙房等級不符甲方需求者,乙方應全額退還前述訂金。
五、繳付訂金或確認訂船位後,將不接受姓名及行程〈含行程及接送服務〉的變更,任何入住姓名或行程內容之變動將視為取消訂單,並依取消規則收取取消費用。
六、費用不包含純屬私人消費及辦理出國手續所須規費、證照費用及其他所有未提及之服務…等。
七、甲方需於航程出發前 100 天付清所有船費及相關行程費用之尾款。(30 天以內出發者,需付全額)
八、若因個人因素而導致簽證被拒,旅客需自行承擔所屬責任,並需交付已代辦之各項費用。
(一)河輪行程之異動
1. 水晶河輪在不可抗力及惡劣天候因素下,保有取消或更改既定航程、時間、船舶及價格之權利,做出必要的變更,恕不作預先通知。若有上述的情況發生,遊輪公司及乙方不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
2. 任何水晶河輪岸上觀光旅遊,如果因環境惡劣而取消,將以水晶河輪公告為主。
3. 船舶停靠各港口時將依實際航行時間略作調整,行程若因故調整,恕不作預先通知。
(二)河輪行程之預訂
1.甲方在委託乙方預訂作業時,每人須繳付作業金始能訂位。
2.如果訂金和尾款沒有在規定的期間收到,水晶河輪和旅行社保有取消艙房之權利。
3.所有變更取消之團體或個人,務必以書面通知,方屬有效。
(三)遊輪行程之訂位變更、取消及罰則:
1.甲方繳付訂金予乙方確認其訂位後,若欲取消其遊輪行程,依以下規定收取取消費用:
a .報名時請繳交訂金,每位 NT$60,000 元。
b.出發前 91 取消,需付全額團費之 10% 取消費。
c.出發前 90~46 天內取消,需付全額團費之 20%取消費。
d.出發前 45-31 天內取消,需付全額團費之 50%取消費。
e.出發前 30 天內取消,需付全額團費。
(四)責任問題
1.凡參加河輪旅遊者,須遵守各國法律,並持有有效護照及簽證。如因個人理由或簽證及護照問題,遭某一國家拒絕入境或被拒絕登船者,乙方一概不負責。
2.旅客若因自身問題而被拒絕入境或拒絕登船者,其旅費恕不退還。若因此所需額外費用,如交通安排、住宿等須由其個人負責,概與乙方無關。
甲方立約人簽名:住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或傳真:
出發日期與航次:簽約日期:
備註: 本合約書經甲、乙雙方簽訂後,立即生效。
經辦業務:
乙方立約人簽名:
旅行社名稱:上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編號:交觀甲字0813號
負 責 人:xxx
住 址:臺北市南京東路3段63號11樓電 話:00-00000000xxx000
傳 真:02-25060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