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24 版】
汽车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签约提醒
1.本合同涉及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的主体信息和各类通讯方式,请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慎重填写或确认,确保准确无误,否则造成权利损害的,将由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本合同所涉条款请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尤其是加粗部分的条款,如对合同内容或相关条款存在异议或不同意见的,请不要签署,如有疑问请向贷款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如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最终确认并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将对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以及贷款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服务监督电话:(0000-0000000)。
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本行所有业务及管理人员为您办理信贷业务时,禁止出现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除按照本行有关信贷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不得向客户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
费、感谢费等;
三、不得参与“资金搭桥”等民间借贷行为;
四、不得要求客户报销任何应由本行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客户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物品为个人所用;
五、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客户为个人提供的便利;
六、不得参与或介绍配偶、子女、亲友等参与同贷款项目合同相关的经济活动;
七、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不得违规向外界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欢迎广大客户举报上述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000-0000000,本行将严格保密。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向举报者进行奖励。
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见本合同附则第十四条)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各方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要素
(一)本合同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见本合同附则第十五条)。
(二)借款利息自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按借款实际天数计息。利息=实际借款余额×资金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日利率=年化利率/360,月利率=年化利率/12。
(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称 “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合同的借款利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期限的 LPR 为定价基准加/减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形成。本合同的借款利率如需进行利率重定价的,按利率重定价日的前一工作日相应期限的 LPR 为定价基准加/减基点作相应调整,该调整从利率重定价日当日起执行。
(四)本合同签订后,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导致需对浮动利率贷款定价方式转换的(包括但不限于将 LPR(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为其他利率),需通过贷款人网站、微信公众号、营业网点公告及信函、短信或其他电子邮件等方式(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借款人。
(五)本合同的借款用途,限于借款人支付其购买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指向之汽车的款项。
(一)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汽车作为抵押物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三)抵押物的价值见本合同附则第二十条,该价值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五)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附属物、混合物、添附物、加工物和孳息(含租金)等。
(七)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是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但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财产
时,在所得价款清偿全部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之全部债务后,剩余财产价值或所取得的款项可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借款人除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一)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贷款人要求的首期款,首期款比例见本合同附则第十六条。
(二)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三)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四)借款人的财务、资产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八)贷款人如有要求,借款人需办妥抵押财产的投保手续,并将贷款人列为保险的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
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上述前提条件下的放款,不代表贷款人对相关条件的放弃,亦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贷款人放款后借款人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第四条 账户及还款
(一)放款账户: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由贷款人将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所购车辆经销商在惠东农商银行开立的放款账户。放款账户见本合同附则第十七条。
(二)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将相应贷款直接划入至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放款账户后,即视为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发放了相应贷款。
(三)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惠东农商银行开立用于贷款归还的还款账户。还款账户见本合同附则第十七条。
(四)还款顺序: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包含贷款人依本合同划收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且贷款人有权对清偿顺序予以变更:
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
3.违约金;
4.复利;
5.罚息;
6.正常利息;
7.本金。
(五)还款日期及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则第十七条)。
(六)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备足款项在还款账户内。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销户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扣款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进行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
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八)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划借款人的资金用于收回全部到期或者提前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五条 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供款满十二期后,如需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一年可申请一次,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对提前归还的部分,按提前还款时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计算实际借款期间应归还贷款本息;对部分提前归还的,剩余未归还部分按剩余贷款本金、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重新计算应归还的贷款本息。
(二)部分提前还款的,每次提前偿还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 壹万 元整(含)。
(三)供款不满十二期的,借款人可申请提前全部结清,经贷款人审批同意的可提前全部结清,借款人须按申请提前还款时的“贷款余额”的 5 %缴交违约金。
(四)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对提前还款违约金事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借款,有权要求贷款人提供用款、还款记录。
(二)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借款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还款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借款人应当于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按期 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借款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合同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借款人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未清偿前,借款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4.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5.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借款人若发生如健康、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变化等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应于该事件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
(五)为贷款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
(六)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资产、财务、生产经营资料及报表是真实有效的,借款人不得以虚假合同、虚假购车等方式向贷款人申请汽车贷款。
(七)借款人应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运输、保管、鉴定、提存等费用,以及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费用的承担另有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由贷款人承担或分担的),按规定执行。
(八)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七条 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对本合同所列抵押物依法享有处分权(在抵押期间除外)。
(二)抵押权存续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管、使用并负责保养、保全,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养、保全抵押物所需费用,同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抵押物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登记证明及其他权利证书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三)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在抵押期间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物,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以出租、转让、交换、再抵押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经贷款人同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该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并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四)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监督。
(五)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应及时备妥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在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亲自和/或委托贷款人指定的人士到相应的登记部门依法办妥抵押登记。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证明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原件交贷款人持有。
(六)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购买以贷款人为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以下机动车辆保险(包括续保):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机动车辆损失险;
3.盗抢险;
4.第三者责任险(至少不少于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5.自燃险;
6.不计免赔责任险;
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险种。
(七)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应在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前为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保单的正本交贷款人保管。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应对抵押物进行续保且不得中断,续保后的保险单正本须交贷款人保管。
(八)以贷款人为机动车辆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的承担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执行。
(九)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应及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收取的任何税费、车船税等款项。
(十)贷款人转让债权的,本合同项下相应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应协助贷款人办理相关的登记变更手续。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家庭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以及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适用)如借款人逾期未清偿贷款的,出于履行还款义务所必须,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违约信息向有权单位通报;将相关违约信息及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居住地址、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提供给贷款人委托的催收机构,但贷款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借款人。为避免歧义,上述违约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借款种类、借款期限、借款金额、违反合同的义务情况、未清偿本金及利息(含复利、罚息)、其他应付未付款项、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适用)如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出于履行合同义务所必须,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贷款人:将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违约信息向有权单位通报;将相关违约信息及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的身份信息、居住地址、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提供给贷款人委托的催收机构,但贷款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为避免歧义,上述违约信息包括:担保的借款种类、借款期限、借款金额、违反担保合同的义务情况、未清偿本金及利息(含复利、罚息)、其他应付未付款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
催收机构基于贷款人委托处理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上述违约信息及相关信息,贷款人已与催收机构约定相关数据安全责任,双方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处理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的信息。
(三)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但无需征得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应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人有权采取贷款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或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等方式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转让事宜。
(四)当借款人清偿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贷款人应配合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退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登记证明,以及抵押物保险单。
(五)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保险金、赔偿金及补偿金等,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顺序受偿债权,受偿后仍有剩余的价款,应返还给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
(六)债务履行期间,如第三人自愿代为偿还或债务加入的,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贷款人接受第三人的代为履行或债务加入。
(七)如因监管要求或国家政策调控等影响导致贷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放款时,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放款的时间,或贷款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九条 违约事项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做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或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一)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二)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偿还或未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三)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影响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四)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到贷款人权利而借款人未增加相应担保的。
(五)作为自然人的借款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失踪、被宣告死亡、死亡、被监禁或限制人身自由、被采取强制措施、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卷入需要承担财产给付义务的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行政及司法强制措施;
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经营亏损、财务状况发生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停产、歇业、被解散、被撤销、清算、破产、责令关闭、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卷入或即将卷入需要承担财产给付义务的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发生注册资本变动、股权调整、股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处分主要财产、承包、租赁、联营、托管、合并(兼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违反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一项义务或承诺和保证等可能或已经影响到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形,而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债务清偿措施的;
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擅自向他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担保物,或对担保物的任何部分的权益设定或试图设定任何权利负担或者发生有损担保物价值的情形,如担保物发生被查封、扣押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权属发生争议、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安全或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或者发生了针对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或担保物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而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未能提供可确保贷款人债权安全的补充担保等情形。
(六)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七)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债务的。
(八)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或担保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九)借款人牵涉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十)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财务状况或信用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检查的。
(十一)借款人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其资产,或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
(十二)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十三)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构成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收取逾期贷款的罚息:
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包括提前收回贷款)偿还借款本金的视作逾期贷款,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计收罚息;
2.收取挪用贷款的罚息: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按照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视作挪用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照按本合同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计收罚息。
3.收取复利:
对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有违约行为或未遵守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因此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应予赔偿,但提前还款等另有约定的除外;
5.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6.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以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7.提前收回本合同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8.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以偿付借款人欠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9.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10.行使担保权利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承担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
11.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不得转让抵押物,否则,自物权发生变动之日起,贷款人对抵押物仍享有抵押权,且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应赔偿由此对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12.以抵押财产协议折价或抵押权人将抵押财产自行拍卖、变卖或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置全部或部分抵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3.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二)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一)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确认本合同附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的地址为其有效的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既包括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非诉时各类通知、合同、贷款有关的对账单据、催收凭证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的送达。
(二)因本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除本合同附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的送达地址外,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还可以以广东法院诉讼文书接收专用免费电子邮箱作为法院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采取直接邮寄送达方式或者电子送达与邮寄送达并行方式,即使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未能阅取电子邮箱中的文书或者未能阅取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亦视为已有效送达。
(三)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承诺:本合同附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的本方送达地址(含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正确无误,如上述送达地址变更,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否则,上述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约定的送达地址或经书面通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有效送达,如因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在送达日后未审阅邮寄内容或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而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承担。
(四)如采用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本合同相关文件或通知在投递之日起第 4 日视为送达之日,且在邮寄或快递单上载明的内容即为邮寄内容;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如采用数据电文(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数据电文的发出之日即为送达之日,被送达人是否点击查阅数据电文,均不影响送达效力;因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提供的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或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件、法律文书未能被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实际接收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五)本条款作为合同条款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二)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与汽车经销商就本合同项下之机动车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三)本合同各方承诺:本合同如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若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贷款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抵押物发生灭失或损毁事故后,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须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借款人损失自负。
(六)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在此同意: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保函、保证金等担保方式),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无论上述其他担保因任何原因减少、消灭或无法实现,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借款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七)“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询价费、拍辅费(或法院
要求、指定缴纳的其他费用)、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八)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借款借据;
2.《委托支付协议》、《提款申请书》;
3.贷款人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九)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声明:
1.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其所经营的业务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十)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及出于履行本合同目的和贷款人内部风险管控目的,将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相关信息向第三方提供,或通过第三方获取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的相关信息,具体以《个人信息(含个人征信)授权书》/《企业信息(含企业征信)授权书》的约定内容为准。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知悉并理解《个人信息(含个人征信)授权书》/
《企业信息(含企业人征信)授权书》为本合同之必要附件,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对本合同的同意和签署视为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对《个人信息(含个人征信)授权书》/《企业信息(含企业人xx)授权书》相关内容的全面阅读、理解和接受。进一步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将《个人信息(含个人征信)授权书/《企业信息(含企业征信)授权书》》所述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贷款人有权根据上述信息的查询结果,自主评价和决定是否接受借款人的借款申请;
2.贷款人有权根据上述信息的查询结果,决定拟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结息周期、还款方式、还款资金监管措施。
1.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承诺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反洗钱义务:
(1)贷款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反洗钱管理需要,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如实提供所有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或依法开展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接受并配合;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承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
(2)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提供的所有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已过有效期限或发生变更的,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承诺在合理期限内(有效期届满或发生变更后 90 日内)及时更新;
(3)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不得借助本合同项下业务或账户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出租、出借、买卖金融账户和其他具有价值收付功能的金融工具或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4)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应当履行或配合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2.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前款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或贷款人有
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前款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或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拒绝配合贷款人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贷款人有权限制或拒绝办理业务;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3.贷款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存在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以及其他上游犯罪或任何其他非法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十二)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签署、变更、解除、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各方可再行协商或提请第三方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各方同意按照本合同附则第二十二条的约定作为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基于调解需各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调解机构根据贷款人所提供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联系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时,可委托但不限于三大电信运营商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协助查找其新的联系方式,以便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参与调解。
(三)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在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法院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五)特别提醒: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超过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双方同意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附则
编号:惠东农商银( )车抵借字[ ]第 号
第十四条 关于立约人的说明
(一)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住址: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三)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住址: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四)抵押物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住址: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第十五条 关于第一条借款要素的说明
(大写) ,(小写) 。具体以借款借据记载的金额为准。
(二)关于借款期限说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自 年 月
1、固定利率:在 年 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5 年期以上)LPR 的基础上 (增加/减少) 个基点形成贷款利率,即按年化利率 %执行。
2、浮动利率:在贷款发放日当期 LPR (1 年期/5 年期以上)的基础上
(增加/减少) 个基点,执行年化利率见借款借据,且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
①在每一个利率重定价日,按利率重定价日当期 LPR 为定价基准加/减基点作相应调整,该调整从利率重定价日当日起执行。利率重定价日是 (A:每笔贷款发放日的每年对应日;B:每年 1 月 1 日;C:遇当期 LPR 变动的次月 21日)。如遇调整当年当月不存在对应的日期的,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利率重定价日;
②其他方式: 。
上述贷款发放日当期 LPR、利率重定价日当期 LPR 是指该日的前一工作日相应期限的 LPR。
本合同的借款年化利率按单利方法计算。
(四)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及借款币种等事项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的为准。
第十六条 关于第三条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第(一)款的说明借款人已支付的购车首期款不低于购车净价的 %。
第十七条 关于第四条账户及还款的说明
贷款人系统每月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 20 日,还款日(扣款日)与结息日
相对应,首期扣款日为贷款发放后的次月 20 日,扣款日不因借款人提前还款及调整还款方式而改变。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还款账户。如最后一期借款本金的还款日不在结息日的,则未付利息应与未付借款本金一并于最后一期还款日支付。
2.还款方式:借款人采用 (A 等额还款法;B 递减还款法)还款方式。 A 等额还款法:即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月利率×(1+月利率)供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每月供款金额=贷款本金/供款总期数(月)+(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30)×(上月扣款日至本月扣款日实际天数)
供款总期数:无论采用等额还款法或递减还款法还款,借款人均须在贷款发放日次月起逐月还款,供款总期数为 期。
第十八条 关于第十条违约责任的说明
(一)逾期贷款罚息计算方法: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相应罚息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当期执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五十计收。
(二)挪用贷款的罚息计算方法:对挪用贷款部分,从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之日起,每日按相应罚息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挪用贷
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当期执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百分之百计收。
(三)复利计算方法:对借款人应付未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从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之日起,每日按当期执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五十计收复利。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合同贷款利率调整的,自调整之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
第十九条 被担保的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其中被担保的债权本金为:
币种: 。
(大写): 。 (小写): 。
第二十条 关于第二条第(三)款抵押物价值的说明
抵押物价值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购车净价,即(币种) (大写) (小写): 。
双方协商确认本合同保险费用按如下第 种方式承担:
(一)由 承担
(二)按比例承担: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承担保险费的 %,贷款人承担保险费的 %。
各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同意提交 并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为自然人的,则须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如授权代理人签字,须附授权委托书。
(三)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及贷款人各执一份,其余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本签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签署方已充分注意加粗部分并经贷款人详细解释,本签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无任何异议。本合同是本签署方在明确自身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贷款人(xx):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 借款人(签字): |
抵押人(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经办人:(签名)
附件:
抵 押 物 清 单
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金额单位:元
车辆品牌 | 号牌号码 | 车辆型号 | 发动机号 |
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 登记证书编号 | 抵押财产作价 | 所有权人 |
上列物品经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和抵押权人核实无误,作为 合同附件。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及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配偶同意以上述财产按《汽车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提供抵押担保。 | |||
抵押人:(签字/xx)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抵押物共有人/配偶:(签字) 年 月 日 | 贷款人:(xx)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