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电运营一揽子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总则
保单生效基础: 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已经向保险人提交了书面投
保单和其他重要的资料,且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些资料和声明将构成本保险的基础,并将被视为包含在保单中。
始终受保单中包含的条款、条件、保证、定义、例外情况、免责条款和免赔额的约束,包括保单中的一般条款和特定条款。
保险责任: 保单将在其各自利益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已确定的净损失和必要增加的费用进行赔偿,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A) 财产损失或损坏
对保险标的的维修、更换、恢复或重置。其中重置是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但重置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
和
B) 营业中断
由以下原因引起或归因于以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其中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
保险事故
i)保险标的的物质损失或灭失;
ii) 保险标的的电气或机器故障、失效或失灵。
i)和ii)以下简称为 "保险事故"),无论该保险事故是如何造成的,只要该保险事故是在保单有效期内或在保单的区域限制范围内发生或首次出现,且未被保单除外。
责任限额: 见保单明细表规定。
区域限制: 中国
司法管辖 各方理解并同意,本保险条款项下的保单适用中国的法律和惯例。由该条款引起或与该条款有关的任何争议、矛盾或索赔均应提交给对所有此类事项拥有专属管辖权的中国的法院并由其裁决。
第二部分 释义
保险财产: 指由各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和在此背书的任何附加指名被保险人、贷款人或损失支付人所拥有、租赁、出租、融资或由其照管、保管或控制的财产,并以其各自在保险财产中的保险利益为限。
地震: 指地壳发生的震动,并经有关主管当局确认为地震。
双方还同意,就地震而言,任何随后发生的火灾或爆炸损失,无论其持续时间长短,都应被视为与引起地震的事件相同的损失的一部分。
洪水: 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 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毛利润: 毛利润指根据资产明细表中,赔偿期限内的去税销售收入与去税销售成本之间的差值。
机械和电气故障: 指需要修理和/或更换的突发和意外故障。
项目: 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风电场,包括指定地点(“项目现场”)的财产。
财产: 指与投保风电场项目运营直接相关的所有风力发电机组、开关设备、输电线路、塔架、变电站、建筑物(包括内部物)、道路、维修车间和仓库。
并且还包括
项目调试、维护和运行过程中使用或包含的所有材料、用品、机械、工具、起重机、现场车辆、临时构筑物。
破坏: 指在战时或劳资纠纷期间故意毁坏或妨碍机器或设施的行为。
恐怖主义行为: 指任何人或团体为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目的而实施的非
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或暴力,不论是单独行动,还是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行动,或与任何组织或政府有联系,包括意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使公众或任何部分公众为此目的而感到恐惧。
暴风: 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风力发电机: 如财产定义中所述,应分别指下列财产项目:
风机机舱部件、齿轮箱、发电机、叶片变桨控制装置、制动器、液压系统、防雷系统、机舱偏航控制装置、叶片、塔架、控制系统、维护和操作风发电机所必需的消耗性备件和用品。
第三部分 适用于保单下所有部分的一般条款
委付
不得将保险财产委付给保险人。公估
如果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未能就损失金额达成一致,则双方应在保险人收到损失证明后六十
(60)天内,根据其中一方的书面要求,各自选择一名称职且无利害关系的公估人。公估应在合理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仲裁
因保单或保单下损失金额的确定而产生的、与保单有关或与保单项下损失金额确定有关的所有争议,应在提交之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提交仲裁。仲裁员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作出判决。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仲裁员或任何法院或任何其他法庭裁决惩罚性、惩戒性或任何类似的损害赔偿。通过签订本仲裁协议,双方明确放弃任何惩罚性、惩戒性或任何类似损害赔偿的要求。根据本协议可收回的唯一损害赔偿是补偿性损害赔偿。
理赔依据(物质损害)
双方理解,在发生损坏的情况下,理赔应基于在同一现场或最近可用现场(以发生费用最少的为准)用相同种类和质量的材料进行维修或重置(以费用最少者为准)的费用,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1) 维修或重置(以下简称“重置”)必须尽职尽责并迅速执行。
2) 在实施重置之前,保单项下有关损失的赔偿限额应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现金价值为限。
3) 若任何细则、条例或法律限制或禁止以相同种类和质量的材料进行重置,则任何因此而增加的重置费用将不在保单的承保范围内。
保险人在保单项下的损失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以下各项中的最低金额:
1) 适用于被灭失或损坏财产的资产金额,详见资产明细表。
2) 受损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重置价值。
3) 为重置上述财产或其任何部分而实际和必要花费的金额。
4) 资产明细表中列明的每台风力发电机或单独设备或工程的明细金额。账簿、记录和审计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账簿和记录,以便准确确定项目总价值和任何损失或损害的确切金额。
保险人可在保险单有效期及其延长期内的任何时间,以及在保单最终终止后三年内,检查和审计与保险标的有关的被保险人的账簿和记录。
保单解除
在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要求后,保单可随时解除,保险费应根据保险人收取或保留的惯常短期费率保险费进行调整。
保险人或其代表也可提前六十(60)天向被保险人最后已知的地址发送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保单,保险费应根据收到或保留扣除所有佣金的按比例保险费调整。
通知如以预付邮资信件的方式发送,应视为在邮寄过程中按时收到。
尽管有上述规定,保单中含有如下特例:
i) 罢工、暴乱和民众骚乱,对于此类危险,保险人可提起 7 天发出通知予以解除,解除应在保险人发出解除通知之日午夜起的适当天数届满时生效。
措辞冲突
保单明细表或附以本条款的保单批单中所载的条件,如与本条款相抵触,以保单明细表或批单中的为准。
尽职调查
被保险人应实施尽职调查,采取并同意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损失。
标题
保单标题和子标题中的说明仅为便于索引而设,并不构成保单条款或条件的任何部分。责任限额
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总赔偿限额,如保单存在分项限额,则不应超过保单列明的分项限额。
加入任何联合被保险人、附加指定被保险人、出借人或赔款受益人,均不得增加保险人的责任限额。
不得转让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转让保单及其项下的任何权利。
不予分摊
x保险不承保在损失或损害发生时已受保于或若非保单的存在将受保于任何其他现有保单 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但超出其他保单应支付的赔偿限额的超额部分除外。
损失通知
如发生保单项下的保险损失或损害,则被保险人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保险人发出
损失或损害通知。
保险费支付
被保险人承诺将在保单生效后三十(30)天内(或就分期付款保险费而言,在到期时)向保险人全额支付保险费。
如果在保单生效后第三十(30)天之前(对于分期付款的保险费,则在其到期日之前)还没有向保险人支付保单项下的到期保险费,保险人将有权通过经纪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而解除保单。在解除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按保险人承担风险期间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双方同意,保险人应至少在约定缴费日期基础上提前十五(15)天通过经纪人向被保险人发
出缴费通知并提示保单解除约定。在通知期届满前已将到期保险费足额支付给保险人的,保
单继续生效。在约定缴费日期未缴纳保费的,保单自动终止。
如果任何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机构认定本条款的任何规定无效或不可执行,该等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条款的其他规定,该等规定将继续完全有效。
复效
除了受各部分责任限额中规定的年度累计限额限制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失外,保单的一个条件是,如果发生保单项下的损失,该损失金额将在发生后自动恢复,而无需为该恢复支付额外的保险费。该恢复不应使保险人的责任增加到就任何一项索赔另行应支付的金额。
残值和追偿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损失,如果在赔偿此类损失后收到任何残值或追偿,则应以最初确定损失时已知残值或追偿金额的情况下本应结算的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任何一方因此而被认定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应及时支付。
此类追偿所需的一切诉讼费用应在有关利益方之间按其各自最后结算的追偿比例分摊。如果未提出追偿,而且诉讼程序仅由保险人进行,则其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任何一方因此而被认定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应及时支付。
系列损失
基于保单条款、除外事项和条件,或此处的规定,如果由被保险人的任何电气或机械设备(不在保单承保范围内的除外)出现或发现任何缺陷,表明或暗示保单项下投保的任何其他设备存在类似的缺陷,此类因同一原因造成相同类型或机器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应在扣除每次事故的保险单免赔额后,按下列比例赔偿:
对于第一件此类投保设备 | 100% |
对于第二件此类投保设备 | 75% |
对于第三件此类投保设备 | 50% |
对于第四件此类投保设备 | 25% |
对于第五件及随后更多此类投保设备 | 0% |
诉讼送达(仅适用于在美国居住的被保险人)
双方同意,如果保险人未能支付保单项下应付的任何索赔金额,则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保单中的保险人将受中国境内具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或不应被理解为保险人放弃在中国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将诉讼移交中国地区法院、或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寻求将案件移交另一法院的权利。
并且在根据本合同对其中任何一方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保险人将遵守该法院或任何上诉法院在上诉时的最终裁决。
上述收件人已获授权及指示在任何此类诉讼中代表保险人接受法律文件的送达,和/或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向被保险人作出书面承诺,在提起此类诉讼的情况下,他们将代表保险人出庭。
七十二(72)小时
在任何连续七十二(72)小时内,因暴风、洪水或地震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坏,应被视为一次事故,因此就本保险合同其他部分详述的免赔额和责任限额而言,构成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可选择任何该 72 小时期间的开始时间,但所选的两个此类期间不得重叠。
连带责任
签署保险协议的共同保险人根据其签署的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份额承担保险责任,且承保责任
是各自的而非共同的,并且只限于其单独签署的范围。对于共同保险人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
其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首席保险人概不负责。
代位求偿
为强制行使任何权利和救济或从保险人在赔偿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损失后有权或将有权获得或代位求偿的其他方获得救济或赔偿之目的,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要求并由保险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采取、同意采取并允许采取一切必要或合理要求的措施和行动,无
论此类措施和行动在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之前或之后是否为必要所需的。
第四部分 一般除外责任条款
适用于保单承保的所有标的和承保责任范围,并优先于主条款和其他条款
保单不包括由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引起或可归因于以下原因的所有损失、损害或费用:
1) 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叛乱、军事或篡夺政权,或被任何政府或公共或地方当局或依据其命令没收或国有化或征用财产或破坏或损害财产。
2)
a. 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产生的核废料产生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b. 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特性。
3)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疏忽
4) 被保险人控制或保管的财产不明原因或神秘地失踪
5) 库存短缺
6) 恐怖主义和破坏活动
7) 地基、墙壁、天花板、地板、屋顶、道路或人行道的下沉、起伏、开裂、收缩、沉降、隆起或膨胀,除非这些损失或损害是由未被排除在外的危险造成的。
8) 对延误或未完成工作的处罚、损害赔偿或罚款。
9) 石棉或含有石棉的材料或财产的存在。
10) 被保险人、联合被保险人或附加指定被保险人或其各自的员工的不诚实或犯罪行为。
11) 有毒或有害物质、污染物的释放、排放或扩散,无论其如何产生,但由保单所承保危险所造成的突然和意外损害造成的除外。
12) 如果被保险人明知索赔金额或其他方面是虚假的或欺诈性的,仍提出索赔,保单将失效,保单下的所有索赔将被罚没。
13) 由于设计或所使用材料的改进或改善,财产维修或更换的成本增加。
14)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15) 磨损、逐渐退化、固有缺陷、潜在缺陷
16) 惩罚性、惩戒性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损害赔偿金
第五部分 保单除外财产
保单不承保下列财产的损失或损坏或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 文件、图纸、账目、账单、货币、图章、契约、债务证明、票据、证券、支票、胶卷、磁带或其他电子记录、存储或数据处理、硬件或软件。
2) 土地、景观、草坪、树木、植物、灌木、立木、农作物、水、海床。
3) 码头、防波堤、驳船、补给船或其他水上船只,除非在保单中获得批准。
4) 获发牌照在公路上使用的机动车辆或拖车,除非在保单中获得批准。
5) 飞机。
6) 价值声明中未列出的项目现场现有财产或构筑物。
第六部分 – 运营期一切险--财产损失和机器损坏保险
在始终遵守保单的一般条件和除外责任条款的前提下,本部分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财产损失或灭失,如先前在第一部分总则保险责任A中所述。
位于项目现场的所有财产(包括各被保险人的利益),无论是被保险人的财产,还是由其照管、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或被保险人负有法律责任的财产。
承保责任
第一部分总则处预定的保险责任 i) 和 ii)中规定的保险事故免赔额
只就同一事件或事故所引起的每项或一系列损失支付保单明细表中所列金额的超额部分。适用于本条款的附加除外责任
x条款不承保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1) 任何民事当局的命令,但在发生火灾时为防止火势蔓延而进行的破坏行为除外。
2) 溢出或泄漏,包括清理作业的费用,但保险事故所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物质损害造成的除外。
适用于本保单条款的附加责任
如果由于本保单条款承保的事故导致风力发电机发生机械或电气故障,则应向保险人报告;但是,除非被保险人已尽一切合理努力通过制造商提供的保证就该等损失或损害获得了赔 偿,否则不得根据本保单条款规定就风力发电机的机械或电力故障提出任何索赔,而且与 此相关的通信应被视为本保单条款项下的损失证据的一部分。
如果制造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被保险人在作出一切合理努力后仍未能就该等损失获得赔偿,则被保险人可就此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如果属于保单条款和条件的承保范围,则该等损失或损害应是保单项下的索赔。
双方同意:如果针对任何索赔保险人在制造商未作出回应的情况下预付了赔款,则在制造商后续进行赔付的情形下,应全额退还保险人所预付的款项。
本特殊条款(扩展责任)所提供的承保,以被保险人按照制造商的指示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为条件。
适用于本部分的扩展责任
1) 特别费用
分项限额:详见保单明细表
作为保险财产遭受直接物质损失的结果并且按照保单的除外责任及条件,本保单条款规定得到扩展,以赔偿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和损害之后维修或替换任何财产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按照定义,包括但不限于快运和其它运输方式的合理额外成本、临时设备、租金以及加班工作、夜班工作和假日工作的追加工资成本),但须受上述分项限额的限制。
2) 新购财产
分项限额:详见保单明细表
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新购不动产和动产,包括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或由被保险人照管、掌管或控制的非自有承包商设备。
当首次发生以下任何事项之时,本扩展条款下的保险范围将予以终止:
a) 保单期满;
b) 购买该财产后满九十日;
c) 当依据保单向保险人报告其价值之时。自购买该财产之日起,将收取追加保险费。
依据本条所提供的新购财产保险的分项限额以保单明细表详细载明的为准。
3) 建筑的拆除和追加费用
分项限额:详见保单明细表
如果由于保单所承保的任何物质损害,对建筑物或结构物的建设、维修、替换或使用进行监管的任何法律或条例得到强制执行,则保单将承保由该强制执行所引起的以下费用:
a) 对建筑物或结构物的任何未损害部分进行拆除并对其现场进行清理的成本:
b) 以满足该法律或条例的方式,使用材料,对建筑物或结构物遭到损害或拆除的部分进行重建的成本。
本条并不承保对任何形式污染,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进行监管的任何法律或条例的强制执行所导致的重建、维修、清理残骸或使用损失的任何拆除费用或增加费用。
4) 清理残骸费用
分项限额:详见保单明细表
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保单所承保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物质损害的情形下;并且依据保单的条款及条件,保险人将赔付:
a) 从被保险人的经营场所或项目现场清理受损标的所发生的必要和合理费用。
b) 实施该直接物质损害所导致的必需清理所发生的费用。
c) 该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所导致的必要解体和/或拆除、加固、支撑、围栏或其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d) 对被保险人财产的或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排水渠、排水沟或下水道进行清理和疏通所发生的费用。
但以上述分项限额为限。
5) 自动升值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财产或项目的实际重置价值超过了最初责任限额,则责任限额应按照该超出金额予以提高,但以价值表中所载明的责任限额的125%为限,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项目总限额。
6) 文件和电脑记录
分项限额:详见保单明细表
针对项目专用的文件、手稿和电脑系统记录,本保单条款得到扩展,以赔偿被保险人复现文档或记录所支出的追加劳动成本和/或计算机时间(包括生成其中所记录的信息所涉及的任何费用),但并非向被保险人赔付其中所包含的价值,并且应始终以上述分项限额为限。
损失应包括意外或恶意删除或销毁或扭曲数据承载材料所包含的数据,不论是否附随有设备损害,前提是:
a) 针对恶意或意外删除之后的损失,保单项下的保险不适用于该删除发生起 12 个历月后所产生或持续的成本和费用。
b) 被保险人应对所有计算机系统记录进行适当备份;并且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有和存储这些备份。
c) 被保险人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地遵守制造商和/或供应商的建议,以保护和保全计算机系统记录以及其中信息。
7) 公共当局损害
分项限额:详见保单明细表
x保单条款赔偿被保险人按照任何政府部门或市政或地方当局的建筑物或其它法规、章程或要求,恢复保险财产遭到损害或损害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所必然和合理发生的追加成本,前提是,可赔偿金额不得包括为了遵守在发生该损害或损害之前已经要求被保险人遵守的任何上述法规或要求所发生的追加成本,并且应始终以上述分项限额为限。
8) 污染物清理和清除
分项限额:详见保单明细表
x保单条款扩展赔偿被保险人从项目现场的土地或水份中或从其他土地或水份中(若污染物源于项目现场)清理污染物所必然发生的追加成本和费用,前提是,污染物的释放、排放或散发是由承保损失原因所引起的,并且应始终以上述分项限额为限。
9) 消防队灭火费用
x保单条款赔偿被保险人的以下费用:
a) 重新填装任何灭火装置或系统和更换使用过的喷头。
b) 被保险人可能被评估的、在以下情形之后所合理发生的任何消防队支出和其它灭火费用:
i) 未被排除在外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害;或
ii) 为防止未被排除在外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害而进行的部署;或 iii)系统意外走火或消防队紧急出动
10) 场地外财产
分项限额:详见保单明细表
除本保单条款的条款和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单条款得到扩展,以赔偿被保险人的财产出于存储、维修、改装、处理或进一步施工的目的,而被存放于保单明细表所规定地点以外的其它地方(包括非现场地点)之时或在存储、维修、改装、处理或进一步施工的地方和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项目现场之间转运途中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第七部分 – 运营期一切险--营业中断保险
在遵守保单的一般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的前提下,本条款就以下方面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1. 根据第一部分总则中保险条款 B)中所述的在赔偿期内由于保险人根据保单第六部分所承保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营业中断或干扰直接引起的毛利润损失。
和/或
2. 凡因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旨在降低或防止本保单条款所予承保的损失而合理发生的、经评估为费用增加和/或补充开支总额(不适用保单免赔额)的增加的作业费用,但仅以依据本保单条款本该予以偿付的该等总额由此可以减少的程度为限。
营业中断的理赔依据(以上第1项)
若发生该等损失或损害情形,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直接因该等运营中断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负责赔偿,但赔偿限额不超过赔偿期间的总收入(包括税额减免或类似激励),再减去该等运营中断期间不必持续发生的非持续性费用额。赔偿期间仅限于被保险人尽其合理勤勉努力、并派人重建、修理或更换该等受损坏部分财产所需要的时间段。具体以该等损失或损害情形发生之日起算,至运营回复或正常作业之日、或赔偿期届满之日(以较早者为准)止。
适用于本条款的附加责任
风力数据的采集
作为本保单条款的一个条件,所提交的任何营业中断索赔,务必有项目现场所采集的风力数据、或者保单下达到保险人合理满意程度的其他可核验运营收入数据作为支持。
恢复运营
作为本保单条款的一个条件,一旦发生某项损失,被保险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利用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的机械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加快业务运营的恢复或持续。
适用于本部分的扩展责任
机器损坏
如果风力发电机发生机械或电气故障,而这是针对制造商的保证提出索赔的主因,并且制造商接受该索赔,则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营业中断损失,但应遵守本条款项下的条款、条件和责任限额,尽管该等机械或电气故障并不符合保单第六部分规定的有效索赔。
本扩展条款所提供的承保,以被保险人按照制造商的指示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为条件。
会计师费用/专业服务和法律费用
分项限额:详见保单明细表
保险人为调查或核实保单项下的任何索赔而可能要求提供的被保险人的账簿或其他业务账簿或文件中包含的任何详情或细节可由专业会计师出具,其报告应为该等报告所涉及的详情和细节的初步证据。
对于被保险人就出示保险人根据本保单条款条款可能要求的该等详情或细节或任何其他证明、信息或证据并报告该等详情或细节与被保险人的账簿或其他业务账簿或文件相符而向专业会计师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做出赔偿。
通道堵塞
x保单条款扩展承保由于邻近项目现场的财产遭受损坏,使项目或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因而导致的本条款所承保的损失,而上述损坏将阻碍项目现场的使用或堵塞其通道口,不论营业处所或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内的财产是否遭受损失。
公众事业设备
x保单条款扩展承保合同项目所在地因水电、煤气或陆基通讯等公用工程系统故障而导致的运营营业中断或干扰,且该等故障并非由于公用事业单位故意行为所造成的(除非该等故意行为系出于挽救生命或保护公益事业单位部分系统之目的而实施的),也非由于某项限量配给计划而引起的(除非仅限由于公用事业单位部分系统遭受物质损害而必须采取该等限量配给),并根据本条款予以承保的损失。
连带营业中断
在就此支付追加保费的前提下,本保单条款扩展承保详如第七部分描述的、因保险条款所载明的某项保险事故直接导致的第一非自有变电所(包括与项目现场相连的该等非自有变电所的输电设施和/或配电系统)遭受物理损失或物理损害情形,造成依照本第七部分约定应予承保的被保险人的“利润总额”损失;但须始终满足一般如本保单载明的、特别如第七部分及第七部分载明的其他条款、条件及除外责任的约定,以及保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责任限额。
供应商、客户和工具
x保单条款扩展承保由本保单所承保的损害情形引起的项目或营业中断或干扰所导致的、并依据本节予以承保的下列损失:
a) 对供应商财产造成的损失,且因该等损失,直接妨碍该等货物和/或服务的供应商向被保险人提供该等货物和/或服务;
b) 对维持项目运营所需机械设备及工具造成的损失。营业处所外的财产
x保单条款扩展承保在并非由被保险人所占有的任何营业处所,由本保单条款承保范围内被保险人财产损害引起的营业或项目中断或干扰所导致的损失。
承租设备租赁费用
分项限额:详见保单明细表
如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租赁设备,本保单条款扩展承保租赁设备的租赁费用支出。保单保险人将根据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中所规定的,属于被保险人责任的实际租赁费用支出进行赔付,但以上述分项限额为限。
本扩展条款下的承保范围将自租赁设备损失日开始生效,至实际修复、重建或重置该财产之日起终止;被保险人应尽义务快速维修、重置该租赁设备,但该时间期间不包括设备重新配置或重新培训员工所需要的任何追加时间,或也不包括被保险人出于任何原因无力恢复运营所导致的任何追加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