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市文和至雅公益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文和至雅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项目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执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项目管理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会计法》,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 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资助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与执行
第四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结合项目运作的特点制定出项目资金预算表,基金会按照相关制度流程审批后,与项目执行机构签署“捐赠协议”,协议签署后签署方各留存一份。
第五条 若双方是第一次合作,项目经批准签订协议后,项目执行机构应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领簿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报基金会备案;否则无需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领簿复印件等资料(若机构存在变更登记情形,仍需提供最新的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资料)。
第六条 资助项目批准后,基金会根据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拨付原则对项目执行机构拨付第一笔项目款。报备的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表一般不得调整,如果后期存在重大调整事项时,应报基金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复,项目执行机构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将项目预算作为组织、协调项目活动的基本依据,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项目执行机构对项
目资金的使用,应以少花钱、多办事为原则,不得将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列入项目支出。
第八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对基金会资助的资金建立项目专用账户,对资助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会计账簿上建立资助项目专账,单独反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协议,应当强化项目预算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控制支付风险。对于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定期向基金会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收支明 细表,报告项目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等财务信息。对于财务预算执行 中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项目执行机构应当责成有关项目管理人员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整改的措施,并报基金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机构财务人员在办理资助项目费用报销事项时,原始单据必须为合法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统一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 据等合法凭据;如有与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应附在会计凭证之后。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职责分离的财务报销制度,并在办理项目报销时严格履行报销制度;项目执行机构的财务核算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基金会的要求执行。
(1)报销事项的票据须有经济事项的说明文件,如:购买的物资必须有物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支付车费报销,必须在发票上注明事由、始发地及到达地点;支付餐费,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写明事由、就餐人数、日期)等。
(2)报销票据须经经办人、财务主管复核及有权审批人签字后,方可由出纳按规定办理报销。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未经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监制的发票;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大小写不一致,字迹有涂改的发
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等有瑕疵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项目执行机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予以报销。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其他会计资料要建立档案,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会计记录准确、清楚、整齐,没有涂改、刮擦的迹象。
(4)项目专项款支出的明细账,记录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列支的真实用途。
(5)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按基金会的要求执行。做到项目财务报表与执行机构的账目相符,做到项目财务报表与项目决算报告相符。
(6)项目完成一半以上的计划内容后,项目执行机构应向基金会提交包括项目收支明细表、项目资金分类汇总表在内的中期报告,项目资金分类汇总表按实际公益捐赠支出、人员开支、交通费及其他支出等进行分类汇总,单笔金额 2000 元以上的支出需提供资金支出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三章 项目决算、监督及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结束后,将项目实际发生资金支出分类并汇总,结算出实际发生金额。按实际公益捐赠支出、人员开支、交通费、其他支出等进行分类核算、汇总后,报送基金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的检查、监督和审计。检查项目执行机构的财务账目,对其项目资产进行清理、核对。项目执行机构应积 极配合和支持检查人员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检查人员正常行使权力和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有权监督和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金。基金会对违背受助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执行机构,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助经费、
中止项目、撤销资助项目、取消其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
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 项目财务资料报送及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财务报表报送要求:
1、项目中期报告提交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中期财务报告;
2、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3、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报表,应报基金会批准,按基金会通知报表报送日为准。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结束后,应将项目总结报告、录像、照片、项目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交至基金会存档。基金会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将根据项目执行机构交来的资料并结合实地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获取的资料对该项目进行最终评估,验收合格后基金会拨付剩余的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机构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及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
深圳市文和至雅公益基金会
2019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