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县(区)水利设施灾害保险(堤防段)服务协议(县级)
合 同 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xx:
其中本县区日常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为 保险公司 中心支公司
为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商业保险转嫁风险的优势,提升设施抗灾抢修能力,完善防灾管理体系,推动保险在水利基础设施保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甲、乙双方在遵循有关法规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水利设施灾害保险(堤防段)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标的
全县(区)堤防设施,其中,海堤三级 条 公里,四级 条 公里,五级 条 公里,江(河)堤三级 条 公里,四级 条 公里,五级 条 公里,五级以下 条 公里;中型水闸 座,小型水闸 座,堰坝 座;本保险合同所指堤防,指土堤、石堤等其本身并含路堤结合部分及穿堤建筑物(包含穿堤涵洞、旱闸、水闸工程),不含堤防以外的道路、民房、农田场地等其他设施。
各县投保标的以其盖章确认的《投保堤防设施3-5级明细单》中所列的堤防设施为准。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市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如堤防结构破坏、漫顶、溃堤、决口、堤面滑移失稳、堤基掏空、堤面附属设施损失)以及产生的场地清理费用、受损标的残骸清理费用、抢险抢修的费用、水下残留物和堵塞物清理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
(1)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泥石流、水灾、雷电、飓风、龙卷风、风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江、海、河潮水水位超过警戒线等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确认的水灾所导致的堤防损失。
(3)抢险不成功时发生的堤防损失。
2.突发性非灾意外事故,如承保标的发生突然坍塌、沉没、塌陷、突发性大面积裂缝、基础掏空等;该类型保险责任事故在全市总体赔付率不超过50%时,按全市最高赔偿限额当年总保费的10%以内进行据实赔付,各县额度由市水利局统一调配.
3.地震、海啸为巨灾风险,不属于本保险保障范围;
4.因堤防损坏引发堤防本身以外的人、物等的损伤或损坏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5.由于保险标的正常损耗、腐蚀、锈蚀、因缺乏使用或正常的大气(气候或气温)条件而导致的氧化和变质、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堤防财产损失以及基础不实引起渐变性沉陷及裂隙而发生的重置、重建、修理和矫正的费用损失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具体详见财产综合险(基本条款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财产综合险》条款执行)。
四、协议期限为三年;每年保险期限为365天,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24时止。
如果供应商的服务质量使甲方满意,且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经采购人考核通过,总服务期三年。
五、保险金额
海堤三级按 1100 万元/公里,海堤四级800 万元/公里,海堤五级 500 万元/公里,江(河)堤三级按800 万元/公里,江(河)堤四级600 万元/公里,江(河)堤五级400 万元/公里的基准计算,中型水闸500万元/公里,小型水闸100万元/公里,全县(市、区)江(河)海堤防设施财产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 万元)。
六、保险费率
保险年费率:
年保险费计算:
七、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一)赔偿限额
1.根据各县所缴纳保险费的22倍计算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各县区年累计赔偿限额为各县区所缴纳保险费的33倍。
(二)免赔额:
1.每县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0.3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2.连续72小时内发生的灾毁事故视为同一次事故,即单次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八、理赔标准
1.按恢复原状为原则计算实际损失:
(1)预估当体损失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采用快速理赔方式(以手机APP保险风控平台中的“智能评估定损”为准)。
“智能评估定损”定额单价依据浙江省水利厅现行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以及结合温州市工程信息指导价等相关资料来逐一计算,具体以《浙江省温州市县堤防灾害项目保险理赔单价编制报告》为准,最终理赔金额按该标准的110%进行赔付。
(2)预估损失高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事故,可以采用先按快速理赔方式计算损失提供预付赔款,其后再按恢复原状为原则进行修复后的总额进行核算;最终修复方案及赔偿总额需经温州市水利局认可的第三方水利勘测设计机构复核。
2.抢险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按有效抢险、防灾而进行加固、施救的堤防设施的长度*每延米单位保险金额的30%为限。
本保单下明确予以保险补偿的抢险行为包括:漏洞堵塞、抛填黏土土袋(沙袋)、抢筑围井、反滤层压盖、开挖导渗沟、筑土堰、土工织物防护、抛石等抢险方式。
具体抢险类型、方式、单价等以出具保单后,双方签订的《抢险救灾工作类型及标准化费用》为依据。
3.抢修费用: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扩大、采取零星修复、局部抢修等措施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抢修费用的赔偿限额以堤防受损部位总长度*每延米单位保险金额的50%为限。
在保险索赔时,需提供抢险、抢修的详细清单(含每处的里程位置、损失照片、损失程度情况、抢险、抢修项目和单价、抢修后照片、维修时照片等证明)
九、理赔流程
(一)灾害事故理赔流程:
1.乙方提供每周7天全天24小时无间断的报险受理、现场查勘、灾毁定损及赔付服务,乙方报险电话和联系人: 。
2.接到甲方或乡镇经办人员报险后,乙方相关人员应在3分钟内与报险人联系,并通知查勘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县城临近乡镇出险原则上应在20分钟内赶赴现场,其他乡镇出险原则上应在60分钟内赶到(如遇特殊情况,由乙方查勘人员与保险人具体约定),并会同甲方或乡镇经办人员做好损失的核对工作。乙方相关人员如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到达现场,则视同允许甲方或乡镇经办人员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甲方或乡镇经办人员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影像资料或实物等证据,保险责任事故产生的损失和相关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查勘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后,乙方查勘人员原则上应当场定损,甲方或乡镇经办人员需积极配合查勘人员做好损失确定工作。大案疑难案件定损最迟不得超过3天。双方在事故现场对保险责任、损失类型有争议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结果应无条件予以接受,评估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4.现场查勘结束后,乙方查勘人员应立即向甲方或乡镇经办人员出具需要提供的索赔资料清单,并协助甲方或乡镇经办人员准备索赔资料。在接到索赔资料后,乙方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立即一次性通知甲方或乡镇经办人员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甲方或乡镇经办人员索赔资料提供完整后,乙方应迅速处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理算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或乡镇经办人员提出定责定损意见。若甲方或乡镇经办人员有不同意见,乙方应本着为客户提供良好保险服务的原则与甲方或乡镇经办人员沟通协商。
5.完成定损并达成赔偿协议且索赔资料收集齐全后,乙方按以下时效进行赔付:
(1)赔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1个工作日内赔付;
6.乙方查勘、定损、赔付超过上述期限,每项•次分别进行失约记录,一年期限内以县为单位出现4项•次及以上失约行为记录,认定乙方履约不良,纳入年度考核。
7.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无法及时进行现场勘验,但又必须先行抢险施救的堤防,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受损情况资料,并可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第一时间提交,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进行定损时应予以认可。
(二)大规模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理:若堤防发生大面积灾害,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进行现场勘验,又必须抢救堤防时,乙方分支机构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预付赔款的方式,确保抢救堤防所需的启动资金及时发放给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预付赔款比例最高为经甲方确认的预计损失(保险标的直接财产损失)的70%;达成预付赔款协议后,预付金额在420万元以下的,1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金额在420万以上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发生重大灾害,我公司将为该灾害事件专门邀请水利专家,帮助集中处理案件。
(三)日常服务
1.乙方完成出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统保要求,提供保险服务手册不低于150份,其中,每个乡镇不低于10份;
2.乙方负责人需主动上门拜访甲方,提交保险服务承诺书、介绍属地保险服务团队成员;每月不少于一次,如有赔案,则每周汇报案件进度情况;
3.收集理赔资料、联系沟通案件均要求提供上门服务,如遇特殊情况,还可提供在线理赔服务(包括不限于微信、QQ、电子邮件等);
4.乙方每月、季度向县、地市机构提供保险理赔情况进度表(已决、未决);我司县级机构安排专人定期向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如遇特大案件,将根据案件的进度实时反馈;按照堤防分类分级,对重点堤防进行重点巡查。同时委请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交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专家费由共保体承担;与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保持沟通联系,及时汇报气象、水文等信息,做好防灾工作;
5.每年汛期、台风来临前需配合甲方对区域内的堤防设施进行现场风控,录像及拍照记录重点堤防设施;
6.定期组织理赔经办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7.接受服务质量考核,对服务不达标的经办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予以更换,整改。
十、乙方须按温州市水利局与 签署的《温州市水利设施灾害保险(堤防段)协议》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等。
十一、其他以上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XX市XX水利局
(公章)
负责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负责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公章)
负责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xx:
(公章)
负责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