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26230912024091000253
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通用航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26230912024091000253
一、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飞机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应负的法定责任,本公司按下列规定负责赔偿:
(一)机身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保单明细表所列被保险飞机因本保单非除外责任导致的意外损失或毁坏,包括被保险飞机失踪,即飞机起飞后 15 天内没有任何消息,但保险人依据本项责任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所列被保险飞机的保险金额,并要扣除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款所规定的金额。
(二)第三者责任险
由于飞机或从飞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及其支付工资的机上和机场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除外。
(三)旅客法定责任险
由于旅客在乘坐或上下飞机时发生意外,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或所携带和经交运登记的行李、物件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
(旅客是指购买飞机票的旅客或为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旅客,但不包括为履行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载的人员)
上述(一)、(二)、(三)项的最高赔偿额,均以保险单上附表规定的最高赔偿额为限。但因涉及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引起的诉讼费用,本公司另外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飞机保险金额的 10%,但事前经本公司同意者,不受此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负责赔偿:
(一)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制造及机械缺陷(但因此而对飞机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本保险仍予负责);
(四)本公司飞机战争、劫持险条款规定的承保和除外责任;
(五)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免赔额;
(六)对于任何被修复或更换的单元,其大修费用按已使用时间占大修寿命的比例计算所得的部分;
(七)被保险飞机的飞行范围超出保单明细表的规定;
(八)被保险飞机由保单明细表列名或规定的xxx以外的人驾驶飞行,但有相应操作资质的人员在地面操作被保险飞机的情况除外;
(九)被保险飞机由任何运送工具进行运输时,但由于被保险飞机遭受了本保单第一部分承保的意外事故而需要对其进行运输的情况除外;
(十)被保险飞机起飞或降落以及试图进行起飞或降落的场地不符合飞机制造商建议的标准时,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下承诺的责任或放弃的权利,但即使无此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除外;
(十二)被保险飞机搭载的乘客数量超过保单明细表列明的乘客最大载员人数;
(十三)被保险人可以在其它保单项下获得赔付的索赔,但是不包括假设本保单不生效时,超过被保险人在所述其它保单下可以获得赔偿的金额部分。
三、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四、损失处理
(一)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施救措施,以减少损失。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另外负责赔偿,最高以不超过飞机险保险金额的 10%,但事前经本公司同意者,不受此限。
(二)保险飞机发生全部损失,按飞机险保险金额赔偿。发生部分损失须进行修理时,本公司赔偿扣除免赔额后的合理的配件和修理费用。
(三)推定全损指被保险飞机发生保险事故后,飞机的修理费用加上施救费用及从事故地点运往修理地点及返回经营地的运输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的 75%。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将按飞机全损赔付。对于飞机的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保险人将在赔款中扣除飞机的残值。飞机的残值可由专家确定或经保险双方协商认定。
(四)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如涉及其他责任方,则应将向其他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和必要的证件,移交本公司。
五、安全管理
(一)被保险人对被保险飞机应注意维修和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二)被保险人应遵守管理当局发布的涉及被保险飞机安全运行的全部有关航空飞行和适航的法令和要求,并保证满足以下条件:
1.每次飞行开始时,被保险飞机在各方面都处于适航状态。
2.所有现行法规要求的、与被保险飞机有关的航行日志或其他记录都应保持时时更新,并在保险人或其代表要求时,能够及时提供。
3.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代理人应遵守上述法令及要求。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除非保险人书面表示接受该风险变更,否则由此风险变更引发的损失索赔将不能从本保单下获得赔偿。保险人有权针对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同解除与争议处理
(一)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但需提前 10 天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如果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应就保单未尽期间按日比例将相应保费退还投保人。如果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按所附短期费率表退还相应保费。如果被保险飞机在本保单下已经发生了损失索赔或已经支付过赔款,则对于该架被保险飞机将不再执行退费。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注销本保单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之间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七、定义
(一)“事故”:指一次意外事故或由一个事件引发的一系列意外事故。
(二)“单元”:指飞机上的一个或一组部件(包括其下属的全部附件),该部件或该组部件被作为一个整体规定了“大修寿命”。然而,发动机连同其在大修或更换时通常附于其上的全部附件,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被视作一个单元。
(三)“大修寿命”:指根据适航管理当局的要求,决定一个“单元”何时必须进行检
修或者更换的使用量、运行时间或日历时间。
(四)“大修费用”:指在一个受损或类似的单元达到“大修寿命”后进行检修或更换
(无论有必要进行检修还是更换)所产生或需要产生的人工及材料费用。
(五)“飞行”:指从被保险飞机为起飞或试图起飞而向前移动开始,包括在空中飞行,直到其完成着陆滑跑的全部过程。对于螺旋翼飞机,只要其旋翼在发动机带动下或在发动机动能作用下旋转、或者旋翼处于自转状态下,都应被视作“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