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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三月
第一章总 则
第1条 为建立和健全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3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4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的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专业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6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7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及日常工作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8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3) 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5) 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6)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7) 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的审计活动;
(8) 《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9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10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11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12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非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非主任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召集会议。
第1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
员列席会议。
第14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15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2) 会议期限;
(3)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4)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16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 其他相关事宜。
第17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19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20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21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委托人姓名;
(2) 被委托人姓名;
(3) 代理委托事项;
(4)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5) 授权委托的期限;
(6)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22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2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24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25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26条 审计委员会表决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27条 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处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28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委员在会议决议(或传真件)上签字后生效。
第29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至迟于会议决议产生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30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31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32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3) 会议议程;
(4) 委员发言要点;
(5)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6)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3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34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回避制度
第35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36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
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第37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3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工作评估
第39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40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1) 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2) 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3)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4)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5) 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6) 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7) 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41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或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42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43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附 则
第44条 x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45条 x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工作细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46条 x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第47条 x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