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 ESG 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 ESG 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 ESG 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 年 3 月 26 日证监许可
[2020]56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正式生效。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
《方正富邦 ESG 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价格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
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基金经理相关信息、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及基金业绩,相关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13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方 正富邦 ESG 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方正富邦 ESG 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 ESG 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 ESG 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 ESG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 ESG 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 ESG 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 ESG 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业务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11)1101 内 02-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11)1101 内 02-
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时间:2011 年 7 月 8 日注册资本:6.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010-57303969传真:010-57303718
联系人:向祖荣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03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6.7% |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33.3%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委员会主任、总裁、党委委员,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湖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事,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总裁、首席运营官(COO),代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湖南省证券业协会兼职会长,代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负责人职责,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数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Fubon Digital Music GP Limited 董事,FDMC Limited 董事,富邦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金控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育乐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财团法人蒋经国国际学术 交流基金会经理人, Z Global (China Music) Cayman, Inc.董事。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台湾中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 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麦格理基础设施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社团法人亚太公 私合伙建设(PPP)发展协会理事。
林欣怡女士,董事,学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数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Fubon Digital Music GP Limited 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销业务处执行副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工学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曾兼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国际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投资顾问、金融科技等业务条线。
周颖刚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康奈尔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福建省数字金融协会(曾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福建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曾任美国股息资本投资公司经济学家,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旅游与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副院长,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副院长(主持工作),厦门市张亦春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福建省数字金融协会副会长,福建省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
杨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无。曾任山东大学副教授,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与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文杰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常务理事,深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理事。曾任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海南国际仲裁院兼职仲裁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兼职调解员,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东莞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游玉慧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企划部副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主管,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量化及指数投资高级管理人与基金经理,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托部产品经理,第一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处经理。
徐国华先生,监事,学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稽核监察部行政负责人,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监事,湖南方正证券汇爱公益基金会监事。曾任湖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教师,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稽核总部总经理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 行政负责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与法律部行政负责人,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公司监事,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方正和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毕薇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行政负责人,MD(董事总经理)。曾任国金证券人力资源部经理、四川营销中心销售总监,方正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副总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D(董事)、ED(执行董事),曾兼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钱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薪酬福利岗,VP(副总裁)。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助理、专员、薪酬主管、薪酬经理、薪酬福利高级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李长桥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职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筹备组成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部门主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崔建波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学士。曾任天津市中融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研究员,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员,北方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兼基 金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投资决策委员 会副主任,兼任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王启道先生,副总裁,学士。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委托投资处处长,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中国投资协会上市公司投资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市场管
理总部行政负责人、市场管理总部-互联网金融部行政负责人。
潘英杰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浙江申浙汽车职员,杭州弘一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技术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行政负责人(兼)、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邹小兵先生,财务负责人,学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计划部、资金交易中心副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同业部室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产品部、投资银行部副主管职务,中国金币深 圳经销中心人事、行政、市场负责人,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机构 业务部、产品部高级总监,产品创新部、资金管理部、财企资金部、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职务,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经理(兼)职务,平安理 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资深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兼任财务企划部行政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学院本科、硕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硕士。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任副总裁;2018 年 4 月加入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决会委员、董事总经理、数量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2018 年 06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至 2021 年 04 月,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1 月至 2021 年 04 月,任方正富邦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3 月至 2021
年 04 月,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5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3 月,任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9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9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天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9 年 09 月至 2021 年 04 月,任方正富邦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9 月至 2024 年 04 月,任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 年 01
月至 2021 年 04 月,任方正富邦天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09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0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 ESG 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08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沪港深人工智能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03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远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01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04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李长桥先生,总裁;
副主任:崔建波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委员:
汤戈先生,首席权益投资官、策略投资部行政负责人、REITs 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罗杰先生,首席固收投资官、国际投资部行政负责人;
区德成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吴昊先生,数量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刘穆先生,交易部行政负责人(代履职);
乔培涛先生,权益研究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田业钧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 分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
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
(8)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4 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1 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 位。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4.24 万亿元。2024
年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49.9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
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
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
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9 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划转地方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 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11)1101 内 0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 02-11 房间邮编:100101
电话:010-57303850、010-57303803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赵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网址:www.founderff.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2)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
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客服电话:95571
(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4)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5)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6)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7)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9)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0)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11)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12)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11)1101 内 02-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 02-11 房间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电话:010-57303856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付少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至 20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联系人: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负责人:付建超
联系人:强占新
联系电话:021-61418888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微、强占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3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20]56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本基金自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4 日止进行发售,募集期间,
本基金共募集 218,111,626.0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882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之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首次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设置上限,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1.50% |
100 万元≤M<200 万元 | 1.00% |
200 万元≤M<500 万元 | 0.80% |
M≥500 万元 | 1000 元/笔 |
本基金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 类份额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具体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 | ||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 日 | 1.50% | N<7 日 | 1.50% |
7 日≤N<30 日 | 0.75% | 7 日≤N<30 日 | 0.50% |
30 日≤N<180日 | 0.50% | N≥30 日 | 0 |
N≥180 日 | 0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 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 不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C 类份额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 个月=30 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 /1.0500=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5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 元赎回费用=11,615×0.50%=58.08 元
赎回金额=11,615-58.08=11,556.92 元
即: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5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56.92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9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 元赎回费用=11,615.00×0%=0.00 元
赎回金额=11,615.00-0.00=11,615.00 元
即: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9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615.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3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 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 ESG 主题证 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ESG 主题投资的方法界定
ESG 主题投资为投资在创造商业价值的同时不损害且创造社会价值的企业。 ESG 是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 个维度上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将该三个维度的评价纳入投资标的的选择标准 中。ESG 标准评估对本基金投资的价值在于,若企业达到 ESG 标准或在发展过程 规划能够有效提高 ESG 指标,则该企业将长期为社会创造价值,在经济活动中,能够创造更高的社会价值意味着企业有更大的潜在空间来创造企业价值,并提 高投资者的回报率。同时,ESG 标准评估提供了传统证券研究未覆盖的范围,关 注点更长期、更宏观,与传统证券研究方法结合能更好的理解企业的商业竞争 力,发掘企业投资价值。
3、股票投资策略
(1)ESG 主题股票的投资策略
① 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上市的股票。本基金主要通过对财政金融政策、GDP 增长率、物价水平、利率走势、汇率走势、证券市场相对估值水平等方面的分析,对内地和香港市场进行自上而下的研究,各市场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作为进行地区配置权重的依据。
② 个股筛选
本基金通过负面清单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票筛选。
A. 负面清单
本基金通过 ESG 负面事件对股票投资范围内的标的进行剔除。负面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严重的利益输送、信披违规、法律违规等。
B. 个股筛选
在排除负面清单标的后,本基金通过综合评价体系对投资标的进行评价,排序后对评价最高的企业赋予权重、形成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围绕环境-E、社会-S、公司治理-G 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打分,前 80%的股票形成 ESG 股票备选池,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新调整。本基金非现金的资产投资于 ESG 股票备选库的资金不低于 80%。
评价标准如下:
a.公司治理:评分权重 60%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将避免投资于公司治理较差的股票。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长期分红率低前未来分红前景不佳、长期投融资但回报率不足、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较差或被监管及会计师事务所发出负面提示、存在造假和利益输送嫌疑、公司内部人员架构和管理混乱等公司。以上评价需要的信息来自于公开信息和主动调研情况。本基金将对每一细分项目进行 1~5 分打分,5为最优,1 为最差,取平均值后形成公司治理得分。
以上对应的指标包括:分红率及其同行业平均水平、关联交易占收入比例、投融资比例及投资回报率(ROIC 等)、资本回报率、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高管 薪酬及同比均值等。
b.环境与社会:评分权重 40%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将避免投资于对环境与社会价值相背的公司。污染、能耗、监管处罚等均为评判指标。
本基金将结合公考披露信息、产业链调研等方式进行信息收集并进行评价。对产业环境风险、资源使用效率、清洁环保研发及设备投入、环境信息披露、 监管处罚等维度进行评价。公司的社会效益方面主要考虑消费者保障、供应链 管理、商业道德、员工福利、生产安全等。本基金将对每一细分项目进行 1~5 分打分,5 为最优,1 为最差,取平均值后形成公司治理得分。
以上对应的指标包括:是否被处以环境污染相关处罚、环保设备及研发投入金额及同行对比、受行业监管处罚频率、受证监会和交易所处罚的频率、重大负面舆情、重大诉讼等。
未来,随着 ESG 责任投资评估方法及上市公司披露规则的变化,本基金对
ESG 中三大要素的评估也将定期、不定期更新,包括项目增减、减少和权重调整。
c.企业价值评估
在 ESG 评判标准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研究行业景气度、竞争格局、行业估值水平、公司管理、公司低位、公司盈利能力、公司估值情况等,全面分析公司商业价值。在符合 ESG 标准的企业中勋在长期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优质企业,通过企业的成长分享投资收益。
i.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政策趋势、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物价水平、利率走势、各行业相对估值水平等因素确定行业配置比例。
ii.行业竞争格局
通过跟踪行业新进入公司的实力和市场集中度变化跟踪行业的竞争格局和标的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和竞争力。
iii.行业估值水平
根据市场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相对市场的水平、行业估值水平相对行业历史估值水平,结合行业当前的景气度和生命周期确定行业是否处在合理的估值区间,决定超配或低配。
iv.公司管理
关注公司企业文化是否利好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层是否具备管理能力和战略决策能力,来关注公司中长期发展潜力和市场地位稳固性。
v.公司盈利能力
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
vi.估值情况
根据公司行业特点和公司所处的生命周期,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核心原则为多样且合理的绝对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综合评估。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精 选估值合理或被低估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债券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债券类资产中,本基金将关注长期为社会创造价值,在经济活动中,能够创造更高的社会价值意味着企业有更大的潜在空间来创造企业价值,并提高投资者的回报率的相关企业,采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5、可转换债券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基金管理人和行业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由于可转换债券
内含权利价值,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债的价值进行估算,选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6、可交换债券配置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其中 其债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 和票面利息;而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结合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 票价值的综合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用股 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提高资金 管理效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 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0、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11、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融资发掘可能的增值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对冲系统性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 ESG 主题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中财沪深 100ESG 领先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10%
中证中财沪深 100ESG 领先指数在沪深 300 样本股中,基于上市公司的环境
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表现计算 ESG 评分,选取评分最高的 100 家公司作为最终样本,以反映此类公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基点
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分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选择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依据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第二,该指数的样本券涵盖面广,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分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 暂停或终止发布或变更名称,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部分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0,088,303.32 | 82.64 |
其中:股票 | 10,088,303.32 | 82.64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117,543.15 | 17.35 |
8 | 其他资产 | 1,636.83 | 0.01 |
9 | 合计 | 12,207,483.30 | 100.00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220,327.91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 1.8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5,627,765.20 | 46.85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635,715.00 | 5.29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368,000.00 | 3.06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 |
J | 金融业 | 1,407,800.00 | 11.72 |
K | 房地产业 | 915,895.21 | 7.63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912,800.00 | 7.60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9,867,975.41 | 82.16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材料 | - | - |
非必需消费品 | - | - |
必需消费品 | - | - |
能源 | - | - |
金融 | - | - |
保健 | - | - |
工业 | - | - |
信息技术 | - | - |
通讯服务 | 220,327.91 | 1.83 |
公用事业 | - | - |
房地产 | - | - |
合计 | 220,327.91 | 1.83 |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002415 | 海康威视 | 29,000 | 932,640.00 | 7.76 |
2 | 002027 | 分众传媒 | 140,000 | 912,800.00 | 7.60 |
3 | 600036 | 招商银行 | 24,500 | 788,900.00 | 6.57 |
4 | 300760 | 迈瑞医疗 | 2,800 | 788,088.00 | 6.56 |
5 | 600276 | 恒瑞医药 | 14,960 | 687,711.20 | 5.73 |
6 | 600887 | 伊利股份 | 22,900 | 638,910.00 | 5.32 |
7 | 600900 | 长江电力 | 25,500 | 635,715.00 | 5.29 |
8 | 002142 | 宁波银行 | 30,000 | 618,900.00 | 5.15 |
9 | 002304 | 洋河股份 | 5,900 | 576,135.00 | 4.80 |
10 | 000002 | 万 科 A | 63,200 | 568,800.00 | 4.74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宁波银行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在本报告期内继续保持对其投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456.87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179.96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1,636.83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12 月 28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方正富邦 ESG 主题投资 A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过去三个月 | -0.12% | 0.81% | 3.21% | 0.78% | -3.33% | 0.03% |
过去六个月 | -6.28% | 0.78% | -1.34% | 0.69% | -4.94% | 0.09% |
过去一年 | -8.72% | 0.80% | -7.40% | 0.70% | -1.32% | 0.10% |
过去三年 | -21.80% | 1.14% | -20.97% | 0.84% | -0.83% | 0.30%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 -19.38% | 1.19% | -20.23% | 0.88% | 0.85% | 0.31% |
方正富邦 ESG 主题投资 C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过去三个月 | -0.17% | 0.81% | 3.21% | 0.78% | -3.38% | 0.03% |
过去六个月 | -6.36% | 0.78% | -1.34% | 0.69% | -5.02% | 0.09% |
过去一年 | -9.16% | 0.80% | -7.40% | 0.70% | -1.76% | 0.10% |
过去三年 | -22.41% | 1.14% | -20.97% | 0.84% | -1.44% | 0.30%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 -20.04% | 1.19% | -20.23% | 0.88% | 0.19% | 0.31%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与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5%。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1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1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或者基金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基金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六)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或过渡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 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 ESG 主题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3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30%的部分,可以根据“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基金实施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 ESG 主题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因此,国内和港股通标的股 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 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 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
2)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领域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6、参与融资业务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7、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由于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货市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期权的投资者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2)价格风险
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期权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可以抵消部分损失。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失。
七、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
正披露等欺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