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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❹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17 年 3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3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4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4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5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5
第七章 信息披露 6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6
第九章 违规责任 7
第十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以商品为基础资产的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掉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参股公司进行该类业务时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
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
2.各子公司财务总监和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负责金融衍生品的配合工作和提出相关建议;
3.公司内部合规审计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工作;
4.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金融衍生品交易年度计划。
5.公司与金融机构所订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八条 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或财务部总经理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
订、金融机构合作洽谈、操作交易、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合规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合规部总经理为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对多个市场和多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报董事长或总裁同意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会授权的,公司财务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金融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4.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金融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或总裁。
5.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向董事长或总裁报告相关情况。
6.公司合规部应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或总裁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公司书面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
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每季度报告制度。金融衍生品交易人员应于每季度终了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领导提交相关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持仓规模、资金使用及效果等情况;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人员对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控的评价和建议等方面。对于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在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或总裁,董事长或总裁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五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合规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重大亏损/损失/异常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浮亏大于或等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重大风险指即期汇率年度涨/跌幅度达 15%或美元浮动利率因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年度加/减息 3 次及以上而导致的上涨/下跌剧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上述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
5 年,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 10 年。
第九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