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60 高速松江东出入口立交桥景观亮化工程的合同
G60 高速松江东出入口立交桥景观亮化工程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7372520211204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xxxxxxxxxxxxxxx xx | xx: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茸平路 168 号 | |
xxxx:000000 |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联系人:xx | 联系人:xx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G60 高速松江东出入口立交桥景观亮化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G60 高速松江东出入口立交桥景观亮化工程 。
2.工程地点: 业主指定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 G60 高速松江东出入口立交桥景观亮化工程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G60 高速松江东出入口立交桥景观亮化工程工程量清单及图
纸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合同签订生效后至 6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一次验收合格 100%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形式、支付方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叁佰壹拾肆万元整 (¥ 3140000);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 。
3.合同款项支付方式:
(1)预付款支付:按松府中办[2019]120 号文执行;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 同金额的 30%。
(2)进度款支付:按松府中办[2019]120 号文执行;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 至合同金额(或一个月调整总价)的 50%;工程结算并经审价后付至审定价的 97%;留审定价 3%的工程款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按照审价金额结清余款。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
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 违约
8.1 发包人违约
8.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8.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16.1.2 条执行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16.1.2 条执行 。
(3)发包人违反第 8.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被取消工作的合理 利润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此项工 作由承包人负责,开工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与承包 人协商处理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
(7)其他: 按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定 。
8.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8.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8.2 承包人违约
8.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应全面做好安全施工工作,施工期间如发生 安全事故,一切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
8.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工期竣工 的,若延误工期,则每延误一天按不小于 2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
8.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若承包人在施工期内,不能履行合 同所规定的承包内容,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工程已完成部分的费用,经审计后满三年支付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 人 或 以 其 名 义 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 式 :
/ 。九、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x合同在 上海茸北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
x合同自 双方签订盖章完成后立即 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x部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
用条款一致。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 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8)工程量清单(9)投标报价单或预算书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2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2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3 临时占地包括: / 。
1.2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适用本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上海市 地方法律、法规。 。
1.3 标准和规范
1.3.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有关建筑
工程等本工程适用的专业标准、规范及设计图纸说明 。
1.3.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3.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由发包人另行发文约定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 书(3)投标 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8)工程量清单(9) 投标报价单或预算书 。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不晚于项目开工前 7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供 2 套施工图,若承包 人需增晒图纸,发包人可提供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在承包人施工范围 内的全部图纸 。
1.5.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工作量完 成报表以及下月工作计划报表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不晚于开工前 14 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 划,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 每季 15 号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表、工作量完成报表以及下季工作计划报表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叁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文档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文件后一周内。
15.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上海茸北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7 交通运输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1.7.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定:
/ 。
1.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 承担。
1.8 知识产权
1.8.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全部归发包人所有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本项目。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原则上由承包人所 有,但如发包人支付相应使用费后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为本项目服务,但经承包 人同意的除外。
1.8.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1.9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当招标文件出现工程量清单特征和 工程内容描述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的为准;如出现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清或漏项时,以招标施工图纸说明描述的为准;当出现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错误时,双方一致同意参照其它类似子目单价进行处理,当无类似子目按新增项目的结算办法处理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控制、管理和监督工程质量、造价、进 度、安全、xx施工及内外关系协调,超出发包人授权范围的行为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 7 日内 。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xx,xx:
(0)发包人已完成开工前的水、电准备工作,在开工之日前 7 天提供水、电接 口,承包人自行引至工程所需位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合同签订且通知承包人进场前 30 天内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财务监理单位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并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竣工图、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如有)、现场签证单(如有)及结算书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一式叁份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的编制费用均已包 含在施工措施费中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收到承包人提供文件后一周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文件 。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 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预算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b、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c、承包人应负责己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 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放,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d、承包人负责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e、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 果承包人单方面原因造成上述标的物发生破坏时,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
任和费用,并使发包人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f、承包人必须加强社会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安全和xx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g、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 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h、工程竣工一次验收时未能达到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则承包人除 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标准,不合格部分还应以单体工程计算,按竣工结算价 2%赔偿发包人。
i、承包人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施工图纸和工程资料,且不能遗失、泄露和转让;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全部由发包人收回。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全权代理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限其 7 个工作日内提交劳务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500 元/次。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承诺的拟派出项目经理人员,如项目经理因刑事犯罪、 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如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承担每人次壹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每人次xxx人民币的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不晚于 项目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须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因承包人 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无法胜任现场工作需求或违反相关建设程序违规施工时,发包人有权撤换其施工管理人员;如因承包人拒不撤换且无正当理由的,承包人承担每人次xxx人民币的违约金。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离开施工现场须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 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预算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承诺的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的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a、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xxx人民币;
b、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贰万元人民币;
c、擅自更换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预算员,每人次壹万元人民币。
如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 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照投
标承诺或经发包人批准的替换人员及时派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承包人必须实行每天现场电子打卡考勤,并于每周 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工程师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无考勤记录且无请假文件,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每人每天 300 元人民币标准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发包人批准后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因承包人缺岗致使每月支付违约金超过壹万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资格并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3.4 分包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4.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次,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并终止相关合同,由此发生的责任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同意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进行无条件全额赔偿 。
3.4.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工程开工 至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内。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发包人需要承包人在期满之后继续照管看护工程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工程照管看护费用和时间 。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合同价的 10%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人除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确认的材料、产品、项 目进行“三控二管一协调”外,还须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详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工程变更;现场有关费用的签证;工期顺延及费用索 赔的认可或确认;停工、复工指令;其余按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二间现场办公室,以解决工程监理人员现场办公之需。生活场所包括住宿餐饮的费用均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并不得与承包人同住混吃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无 。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当发包人和承包人针对如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索赔等事项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但监理人的商定和确定不是强制的,也不是最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一次验收合格 100% 。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标准为:
①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的,以单体工程计算,按竣工结算价 2%赔偿发包 人;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提前 12 小时通知监理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 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目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属承包人原因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2%的违约金。本工程要求安全生产无责任事故,发生责任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
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 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不晚于开工前 14 天完成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上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6.1.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进行施工。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xx卫生管理,做到xx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 15 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临时搭盖等。若不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且可不进行工程验收。
6.1.4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安全防护、xx 施工措施项目费用(即四项费用)按规定支付。如承包人不按有关规定使用四项费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或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相关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利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安监机构,由安监机构根据责任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详见投标文 件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图纸会审后7天内提供施工 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 到文件后 7 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 到文件后 7 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7 日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 外增加的工作量(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 ;
②有重大工程变更影响关键工期的,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认后予以顺 x ;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若延误工期,则每延误一天按不小于 2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的百分之二。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一 xxx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 8 小时以上的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烈度 7 度以上的地震,以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2)8 级以上(不含 8 级)台风,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3)日雨量 60mm 以上暴雨,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
(4)上海市区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在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
10.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自承包人上报方案后 14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自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 14 天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
法和金额为:合理化建议需经发包人确认,节约的工程费用以工程财务监理单位出具 的审价报告金额为准,发包人按节约金额的 30%向承包人予以奖励。
10.4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按松府中办[2019]120 号文执行;支付 30%预付款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期限: 合同签订一个月内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投标报价部分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GB50500-2013 计价规 范》;暂定项目和新增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GB50500-2013 计价规范》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松府中办[2019]120 号文执行;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 同金额的 3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金额(或一个月调整总价)的 50%;工程结算并经审价后付至审定价的 97%;留审定价 3%的工程款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按照审价金额结清余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 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按验收意见需要承包人修改的,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13.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自竣工验收通过后 45 天内未按时移交工程,按每天人民币 5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后一周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后一周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结算工程量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 理 。
14.3 最终结x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三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56 日历天内提交本 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结算资料,但不包括发包人的资料),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愿罚人民币 1000 元整。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财政部、 建设部财建[2004]369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约定执行 。
(2)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办理工程结算单完成后 90 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一次性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为 12 个月 。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3%工程款。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按照审价 金额结清余款3%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3 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2 个月 。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发包人通知为紧急情况 的,承包人合理到场时间为 24 小时内,其他情况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能修复或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复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其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代为支付起 7 日内付清。
16.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6.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4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7. 保险
17.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负责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
17.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建筑意外伤害险由承包人负责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主决定。
17.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双方均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 。
18. 争议解决
18.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18.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8.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18.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景观绿化面积 (平方米)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 期 | 竣工日 期 |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 位 | 数 量 | 单价 (元) | 质量等 级 | 供应时 间 | 送达地点 | 备 注 |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
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
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4: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 设备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备注 |
附件 5: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6: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
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 年 月
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年 月 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7:
7-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7-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附件 8: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
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x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x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承包人: (单
位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9: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xx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xx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
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 2000 年 10 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
过 50 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
地,必须配置 2 至 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xx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单位公章) 承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附件 10:xx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xx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xx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xx施工和xx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xx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xx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xx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xx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xx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xx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
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 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xx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
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 10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xx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附件 11: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
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至 50000 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 (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 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附件 12:环境目标及要求格式
A) 工程过程中的环境目标及要求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一、在施工现场必须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排放的控制。所有水体不应有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淀物。 B、漂浮物、浮渣、油类等。
C、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的。
E、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物的。
二、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改进施工工艺,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各种噪声超标的施工机械在夜间 22 时到次日早晨 6 时内严禁使用,由于特殊原因在上列时间内需从事超标准施工,必须事先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向周围居民公告。执行国标 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有关管线的保护措施,无重大管线事故。管线类别:
1、上水管。
2、煤气管。
3、污水管和雨水管。
4、电力电缆。
5、通信电缆及光缆。
6、供油管。
7、供气管。
8、军用通讯设施。
四、在施工区域、生活区域落实做好危险品现场控制、防台防汛现场控制、消防应急现场控制,确保现场事故为零。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2021-07-29 | 日期:2021-07-29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