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50(S236)颜张路涡阳标里段工程建设项目
S250(S236)颜xx涡阳标里段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合同段)
合同文件
建设单位:涡阳县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施工单位:安徽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七月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涡阳县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S250(S236) 颜xx涡阳标里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名称),已接受安徽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 5K+754 至 6K+600,长约 0.846km,公路等级为,设计速度为 40/小时,沥青混凝土路面,有立交/ 处;特大桥座 / ,计长/m;中桥 1 座,计长约 35m;
隧道/座,计长/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仟零捌拾伍万捌仟柒佰壹拾壹元肆角贰分
(¥10858711.42)。
4.承包人项目经理:xx。承包人项目总工:xx。
5.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力争优良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90 日历天。
9.付款方式:按照当月实际发生工程量付 70%,工程交工且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0%,通过审计决算后付至审计价款的 97%,余款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无息)。
注:1)工程款凭正式发票结算,票据要求税务机关开票,结算时一事一票,金额精确到万元,万元以下余留款在下次结算时累计。
2)工程款结算时,施工企业必须如实编制竣工结算并如实申报工程款,如承包人申报的结算总价款超出经审计后工程合同价款与变更价款总和的 5%, 视为施工单位违约,施工单位须向发包人支付超过 5%的部分双倍金额的违约金,或直接从结算价款中扣除该项费用。
10.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劳动力、材料、设备投入计划不能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到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一次并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违约金。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予更换,确因项目班子管理人员身体健康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变更时,替换后的管理人员资格、业绩不得低于原管理人员,并完善变更手续,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报送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记录档案一次。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一人次视为违约一次,并按以下规定给予承包人进行处罚。
(1)如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中标合同价款的 5%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次;
(2)如更换技术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员违约保证金 50 万元/人次;
(3)其他管理人员 10 万元/人次。
(4)被替换的项目班子人员不得再参与其他项目的投标和管理,若发现须再次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等同于替换金额。
(5)项目班子人员在施工期间不能满足工程的需要,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并视中标人为违约一次并参照上述(1)-(4)条支付违约金。
(特别说明:项目班子管理人员除发生死亡、出现不可抗力、重大疾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情形外,一律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须经发包人及涡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合同进行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6)签订合同后,如发现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中仍有在建工程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其履约保证金,已实施的工程量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单位予以赔偿。
(7)逾期交工违约金: 元/天
(8)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天缴纳违约金 2 万元
/人天。
11.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2.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2 年 7 月 日 2022 年 7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S250(S236)颜xx涡阳标里段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涡阳县公路管理服务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安徽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S250(S236)颜xx涡阳标里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S250(S236)颜xx涡阳标里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2 年 7 月 日 2022 年 7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S250(S236)颜xx涡阳标里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
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涡阳县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
包人安徽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
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
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2 年 7 月 日 2022 年 7 月 日
附件四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格要求 |
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安徽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S250(S236)颜xx涡阳标里段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涡阳县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发包人全称)
安徽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xxx(职务、 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项目经理、xx(职务、姓名)为 S250(S236)xxxx阳标里段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xx(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安徽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职务)
xxx (姓名)
(签字)
2022 年 7 月日
抄送: (监理人)
附件七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制订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将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
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xx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 工程建设, 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 有权拒绝办理, 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
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 设备及xx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转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四、合同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 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本项目“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 “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 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 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 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涡阳县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 邮政编码: |
2 | 1.1.2.6 | 监 理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 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2000 元/天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2 %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 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或增加收益的 %给予奖励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6.1.1 或第 16.1.2 项约定 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 16.1.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份 |
18 | 17.3.3 (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签约合同价或 万元。 |
19 | 17.3.3 (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天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 3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 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时向承包人返还质量 保证金优惠的金额。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
21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份 |
22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份 |
23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 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6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万元, 事故次数不限 (不计免 赔额) 保险费率: ‰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或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补充: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有明显错误或与现场情况出入较大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没有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否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发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就此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1.11 专利技术
1.11.1 原文细化为: 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备
和材料、设备等,如果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应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专利使用费等成本因素。如果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负责。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本项补充 4.1.4.1-4.1.4.6 目:
4.1.4.1 承包人应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涉铁路、涉公路、涉河流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
4.1.4.2 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运输方案等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发包人或监理人或评审专家的核备或评审通过,并不免除承包人因工艺缺陷等造成的相关责任。
4.1.4.3 承包人应合理组织施工生产,使标段内各项目进度均衡发展,并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总工期下达的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
4.1.4.4 承包人应严格按图纸、规范和工艺操作程序施工,加强质量自检和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施工工艺操作程序,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含本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质量、安全管理的系列规定),或出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照第 22 条相关规定对其进 行违约处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自费整改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的责任。
4.1.4.5 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标准化管理,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系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 全标准化指南》、《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安徽省 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指南》及本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临建、质量、安 全等)有关规定(若有冲突,按标准较高的执行)。
4.1.4.6 涉铁承包人与发包人委托的铁路主管部门签订上跨(下穿)铁路施工合同。上跨(下穿)铁路施工工程合同的规模由发包人与相关铁路主管部门另行商定,承包人应该接受该商定结果。该上跨(下穿)铁路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 计量支付等接受由发包人委托的铁路主管部门管理。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公路、铁路、航道、海事、河道、水务、石油管道等有关部 门的规定,切实执行保证铁路、船舶航行安全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 全。
本项补充 4.1.5.1-4.1.5.3 目:
4.1.5.1 在收到开工令之后的 7 天以内应制定一份详细的安全管理计划报监理
人审查,并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修改,施工期间承包人也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修改安全管理计划。
4.1.5.2 承包人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
4.1.5.3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各施工场地位置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对于火灾高发场地,应由专人负责防火巡查,杜绝火灾 隐患。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补充:
承包人在建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管理上,必须严格执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管理工作的通知(亳政办秘〔2017〕284号文规定)。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项补充 4.1.7.1-4.1.7.2 目:
4.1.7.1 承包人各施工场地、运输航线等与已建铁路、公路、桥涵、市政道路、
航运、通讯缆线、供电、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 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 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产,并与上述交叉物所有者或 管理者进行合理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如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 航道
(线)设施、通讯缆线、供电、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 的正
常生活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工期 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第三方就 此对发包人提起任何索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1.7.2 凡是本合同工程内与本项目其他工程存在共有工作面或互扰的场地,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提供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费用凡不符合工程变更条件的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项补充 4.1.8.1~4.1.8.4 目:
4.1.8.1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监理人、发包人统一协调。
4.1.8.2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将可以调用本标段的部分机械设备用于其他标段的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本标段的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标段的设备用于本标段的工程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应的责任。
4.1.8.3 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
4.1.8.4 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桥) a.本项目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桥)由承包人按规定标准在征地红线一侧沿路线纵向修建。该施工便道(桥)承担各施工标段自身车辆、发包人车辆、监理人 车辆、本项目其它标段和相关协助单位车辆的通行任务。各承包人对本标段内施工 便道(桥)负有养护、管理责任。各承包人必须保证本标施工便道(桥)晴雨正常 通行,严禁社会车辆进入,引发交通事故及其它社会纠纷。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桥)涉及两个及以上标段共用,损毁养护责任均由建设标段承担。 b.本项目土建工程全线完工后,除监理人或发包人另有批准外,承包人负责施工便道(桥)拆除、复垦,并恢复原有交通标志。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补充第(3)目:
(3)本项目营运试通车前,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相关细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本项补充第 4.1.10(7)-4.1.10(14)目:
(7)承包人应安排协调能力强、具有一定处置权力的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地方关系、处理地方矛盾。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承包人不得擅自调整政府相关补偿标准,并做好群众解释工作,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所有涉及与地方相关的问题,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工程索赔的理由。
(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好本合同段各方的关系,避免施工干扰,同时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施工干扰。不可避免时,应主动采取一切措施征得被干扰方理解,如因施工干扰而引起阻工的,承包人不能解决的,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解决阻工问题,由此产生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因施工阻工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
(9)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其他相关施工项目做好配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安排,在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到但未参加交验的,视为认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交验结果,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施,交通安全保障及文明施工措施。
(10)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有义务配合完成发包人安排的科研课题的有关工作,配合相关检测单位、测量监控单位及咨询单位做好相关的工作。
(11)在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专用技术规范等技术资料,对投标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优化、补充及细微偏差的修正,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场地安排及建设计划、工程进度计划、质量、安全、文明、环保、水保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施工设备、人员和材料进场计划、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同时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承包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组织计划和生产流程的真实性、适用性、完备性全权负责,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批同意并不代表承包人的相关责任的免除。
(12)承包人组织召开的各种施工组织设计、关键技术施工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或按照发包人的安排与其他标段的承包人轮流组织召开各种专题会议或评审会议并承担评审费等相关费用。
(13)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第 4.1 款中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4)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承包人应认真调查并负责水上水下安全维护、航道维护、铁路、公路、河道、
自来水管道、石油管道、燃气管道、泵站、节制闸、灌溉设施、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各种测量观测设施等相关许可办理,并负责上述设施施工过程中的保护。
4.1.10 其他义务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项补充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全面治
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 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 号)等文件精 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承包人必须在亳州市市域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 管严格按照《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亳政办秘〔2020〕81 号)执行。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 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 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 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 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 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本项补充:承包人有义务对监理人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原始数据及施工控制网进行复核,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其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 9.2.5 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为第 100 章至第 700 章合计报价总额(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 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 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第 9.2.8(4)项细化为: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
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 具体规定。
本款补充第 9.2.12 项:
9.2.12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 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瓦斯检查员等) 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b.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c.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均应自费定期按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标定,并将检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
d.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交通部有关规范的具体规定。
(2)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 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供照明、 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 700 章和其他章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a.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 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 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取得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 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 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 以控制。
b.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和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
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d.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到 当地公安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建造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仓库,完 善管理制度,24 小时专人值班,加强防范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e.承包人应采取充分措施,避免因施工危害第三方的安全,包括电力线路、通 信线路、水利沟渠管道、居民房屋、过往车辆及人员、森林火灾等。
f.承包人及所属施工单位职工、农民工在选择驻地、仓库时,必须避免可能发 生洪水、雷击等地段,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g.承包人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施工、任意堆、弃废 土,破坏或污染周围的环境。在经过邻近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以及 各类管线时,要明确施工操作程序,采取必需的预防措施,避免发生堵塞、填塞或 污染河流、湖泊、水库、耕地或损伤各类管线、影响管线的正常使用等。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因施工破坏当地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病残、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 用。 10.工程进度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 性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还应列出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和完工 时间,施工方法和顺序、材料和设备等资源的获得与安排、人力资源的组织等。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1 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应保证在 计划工期内完成。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当
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增加 10.5 款:
10.5 月进度计划的制度和检查
承包人需根据年进度计划在每月25 日前将下月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并在每月中期结算单中附上当月计划执行情况,并分析影响进度的原因,对下月计划进度进行调整,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11.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本款补充第 11.1.3 项: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 施工组织设计等。
11.2 竣工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编
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在发包人 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人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 2 整套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缺陷责任期内应 补充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
如果发包人审查后认为承包人提交的资料仍存在缺陷,则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完善竣工资料,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图表等竣工文件的同时,还应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竣工财务结算(含电子文档),报监理人审核,作为竣工文件的 一部分。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恶劣气候比较当地气象
部门多年统计资料,比 50 年一遇频率计算的气候还要恶劣的气候。由此引起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由气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证明予以评定。但评
定时应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恶劣气候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承包人提供的气候条件资料应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气象部门出具。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补充:
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不满足发包人的总体计划或阶段计划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 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6)项细化为:
(6)由于承包人未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职责引起地方阻工的暂停施工。
14. 试验和检验
必须满足皖交质监局[2012]6 号文《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的规定。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对于总价合同,若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且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前进行修正并重新发布的,对于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其工程变更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8〕64 号)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
15.4.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5.4.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投标报价中部分子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 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 为结算的依据;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 单价的 30%(含 30%)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5.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15.4.1.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15.4.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5.8 暂估价
15.8.1 本款补充: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应按相关规定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二次招标。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17.1 计量(总价合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修改为: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 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 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 加 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 按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 据; 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 30%(含30%) 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 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 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 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 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 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 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 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 计算;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 业 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 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 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7.3 工程进度付款(总价合同)
17.3.1 修改为
17.3.1 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 按照当月实际发生工程量付 70%,工程交工且验收 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0%,通过审计决算后付至审计价款的 97%,余款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无息)。
17.3.2(1)修改为: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 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本款约为:
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 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2.1 承包人违约
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 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22.2 发包人违约
22.2.2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