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南市政府為開闢柳營區櫻花社區滯洪池聯外道路及停車場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xx等4筆土地,合計面積0.038076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4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開闢柳營區櫻花社區滯洪池聯外道路及停車場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xx等4筆土地,合計面積0.038076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廣場及停車場用地,並已依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之情形。)
(三)徵收土地為都市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二)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第10款規定、都市計畫法第48條及市區道路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1. 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廣場及停車場用地,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2. 為辦理該項工程,於108年度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單位預算書編列經費6,000,000 元, 另本府工務局109 年2 月3 日 1090110393 號簽呈,於109 年度籌備用地經費金額為 12,400,000元,用地費總籌為18,400,000元,所籌措預算足敷支應無虞。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
本計畫位於臺南市柳營都市計畫區西南側,因應櫻花社區景觀滯洪池現況並無出入口可供民眾進出,僅可從工程範圍現址內既有道路通行,本計畫道路長約 105 公尺、
路寬 8 公尺,其中 40 公尺為已開闢道路、65 公尺現況為泥土路面,路寬僅 3、4 公尺,廣場及停車場工程範圍東側長約 23 公尺與北側計畫道路銜接、西側長約 40 公尺緊鄰
櫻花社區景觀滯洪池,寬約 38 公尺,其中廣場面積占 863
平方公尺、停車場面積占 98 平方公尺、其他設施約 355 平
方公尺,總計面積約 1,316 平方公尺。
本計畫主要係為配合改善櫻花社區景觀滯洪池通行動線而規劃新的出入口,並增設廣場及停車空間,預期能藉此提高其使用率,以落實「一區一公園」之設置原意,且工程範圍內道路現況路寬不一,部分路段不易會車易造成交通事故;廣場及停車場位址現況多為閒置空地並無排水設施,因此雨後常有積淤水、泥濘等情形,不僅危害交通安全且雜草叢生恐易滋生病媒蚊等。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計畫屬「柳營都市計畫核定案」及「變更柳營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及部分農業區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配合櫻花社區滯洪池xx改善計畫)案」內之計畫道路、廣場及停車場工程,預計徵收之私有土地已達最小限度範圍,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工程規劃主要考量櫻花社區景觀滯洪池現況沒有出入口不便民眾通行,僅可從工程範圍現址內既有道路通行,部份既有道路為 3、4 公尺寬之泥土路面,亦無排水設施實有改善之必要,且用地已優先勘選公有土地、既有道路,故無其他可替代之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用地以其他方式取得之分析概述如下:
1.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 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ㄧ,惟本案係供公眾通行道路、廣場及停車場使用,依工程屬性不適合聯合開發,且涉及資金籌措等技術問題,亦不可行。
3.捐贈:私人土地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ㄧ,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工程範圍內無所有權人提出捐贈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惟依據本府 108 年 3 月 25 日府都管字第 1080347567B 號
公告,於協議當時本市(108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故無從辦理。
5.協議價購:已於 108 年 1 月 16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同意協議面積比例為 79.25%,其餘土地所有權人雖有意願與本府辦理協議價購,惟所有土地設有限制登記事項,致無法完成產權移轉手續,需以徵收辦理。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無。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計畫所需土地共計 13 筆,總面積 2,166.54 平方公尺,公有土地面積共 331.32 平方公尺,所佔比例 15.29%,私有土地共 11 筆,面積為 1,835.22 平方公尺,所佔比例 84.71%,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共計 8 人,本工程坐落於xxxxxxxxx,000 年度 6 月份柳營區總人口數 21,092 人,總戶數 7,968 戶,其中士林里總人口數 2,066 人,總戶數 822 戶,男性人口數 1,078 人,女性人口數 988 人,柳營區年齡結構以 31-50 歲人口為主。
本計畫徵收私有土地範圍內多為道路及空地,僅有
一處簡易鐵皮棚架,對人口結構較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係因櫻花社區景觀滯洪池現況沒有出入口,僅可從既有泥土路通行因而降低使用率,工程完工後不僅可改善其休閒遊憩之功能也能提高生活品質,對社會現況有正面之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土地改良物使用現況多為空地及既有道路,僅有一處簡易鐵皮棚架,不影響居住權益及生計,故對於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亦無造成影響。
4.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依據健康風險評估規範,開發單位辦理開發行為時就營運階段,依其運作若影響範圍內居民健康,需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作業。運作係指化學性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
本計畫性質係屬市區道路條例第 10 條、土地徵收條
例第 3 條第 2 款、第 10 款規定之交通事業及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且計畫道路開闢後能提供較健全的通行路網,提升地區交通通行安全性,因此對居民健康風險具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計畫係為服務柳營區民眾進出櫻花社區景觀滯洪池,藉由新設出入口並增設廣場及停車空間,提高櫻花社區景觀滯洪池休閒遊憩之功能,改善生活品質,進一步提升居民置產之意願,增加政府相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屬道路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現況亦無耕作事實,故對於糧食安全較無直接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計畫土地使用現況主要為道路及空地使用,不影響人口轉業及減少就業情形。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計畫申請徵收土地共計 4 筆, 所需經費計
2,563,882 元,為辦理本工程,於 108 年度臺南市政府工
務局單位預算書編列經費 6,000,000 元,本府主計處 109
年 3 月 13 日府主決字第 1090314857 號函,同意保留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另本府工務局 109 年 2 月 3 日
1090110393 號簽呈,於 109 年度籌備用地經費金額為
12,400,000 元,用地費總籌為 18,400,000 元,所籌措預算足敷支應無虞。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土地使用現況以空地及道路為主,係依都市規劃原意進行開闢,並無徵收農業區土地,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幾無負面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依都市計畫原意施作,工程完工後xx動線更加完整與便利,亦可活化閒置空地對地區發展及土地利用完整性具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計畫工程現況為道路及空地使用,工程完工後,僅改變部分土地使用風貌,另廣場及停車場工程部份,亦規畫立體雕塑及綠美化設施,納入自然生態理念,以減少對自然風貌之衝擊。
依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2 月 19 日環綜字第1090016029 號函、109 年5 月22 日環綜字第1090054035
號函認定,本案「柳營區櫻花社區滯洪池聯外道路及停車場工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經查臺南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 本範圍並無文化古蹟範園或資產,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 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工程之施作透過動線之重新規劃與增設廣場及停車空間,以增加櫻花社區滯洪池之使用率,提供居民更完善的休閒遊憩空間。
本工程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共 8 人,並未拆除建物,未造成人口居住及遷徙,故不影響範圍內居民生活條件及模式。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計畫工程施作將依據工程施工計畫進行,以降低對自然環境影響,工程完工後可改善空地雜草叢生問題,不致對生態環境產生負面影響。
依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2 月 19 日環綜字第1090016029 號函、109 年5 月22 日環綜字第1090054035
號函認定,本案「柳營區櫻花社區滯洪池聯外道路及停車場工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工程完工後,將可提供更完善之休閒遊憩空間,提升居民生活品質,促進社區整體發展,活化閒置空地,對於xx居民及社會整體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105 年 3 月永續發
展政策綱領中所羅列之重點發展政策,共分為 4 個層面:
「永續的環境」、「永續的社會」、「永續的經濟」、「執行的機制」。「永續的社會」層面之第二面向「居住環境」、第五面向「災害防救」分別提及為提升城市競爭力與居住生活品質及全球氣候變遷下災害加劇,重視各項災害防治與救災的重要性。本工程完工後,將有助於提升居民生活品質,並加強社區防災機能,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本計畫係依「柳營都市計畫核定案」及「變更柳營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及部分農業區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配合櫻花社區滯洪池xx改善計畫)案」之都市計畫原意進行開闢,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生活福址,提升交通通行安全與生活品質同時加強防災機能,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方向。
3.國土計畫:
本計畫工程範圍用地係屬都市計畫用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已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完成公告實施。另外,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因應未來發展需求,並期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
綜上,本計畫符合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國土計畫。
(五)綜合評估分析:
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本計畫主要係為配合改善櫻花社區景觀滯洪池通行動線而規劃新的出入口,並增設廣場及停車空間,預期能藉此提高其使用率以落實「一區一公園」之設置原意,工程完工後,可改善民眾進出櫻花社區景觀滯洪池之動線,提高其使用率,進而提升民眾之生活品質,並且將活化閒置空地、美化景觀,改善既有道路交通安全之隱憂,故符合公益性原則。
2.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
本計畫道路長約 105 公尺、計畫路寬為 8 公尺,其中 40 公尺已開闢、65 公尺為泥土路面且部分路寬 3、4公尺,不易會車有交通安全之疑慮,且該路段及廣場、停車場位址現況並無排水設施,因此雖緊鄰櫻花社區景觀滯洪池,雨後常有積淤水情形,不僅危害交通安全且雜草叢生易滋生病媒蚊。因此,為改善櫻花社區景觀滯洪池進出動線、考量用路人之安全,解決排水等問題,有其開闢之必要,故符合必要性原則。
3.興辦事業計畫之適當性:
本道路工程規劃係需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為前提,且為提高該區土地使用之潛力,考量道路路線銜接與通行安全,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害最低。另道路、廣場及停車場開闢、拓寬工程,係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利用之目的,及保障公共利益,應取得開闢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故不宜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取得土地。
本計畫不影響農林漁牧業生產環境、生態環境及文
化古蹟等,工程範圍均係道路、廣場及停車場開闢、拓寬必需使用之土地,並已考量土地現況、權衡計畫對於居民生活影響,綜觀本計畫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
居民生活品質,對社會整體環境發展有益,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應符合適當性原則。
4.興辦事業計畫之合法性:
本計畫之私有土地取得作業,係依據下列規範辦理,具備興辦事業之合法性:
(1)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第 10 款
(2)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
(3)市區道路條例第 10 條
(4)「柳營都市計畫核定案」及「變更柳營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及部分農業區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配合櫻花社區滯洪池xx改善計畫)案」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內之現況為道路、空地為主,另有林木、簡易鐵皮棚架等,徵收土地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工程範圍內土地改良物主要為道路、空地為主,另有林木、簡易鐵皮棚架等。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本案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已全數協議價購取得,無需辦理徵收。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道路工程範圍北起育英街路口往南,直至柳南段及外環段交界為止,東西兩側為住宅及空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僅南北側銜接道路、西側銜接滯洪池。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陸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108年8月27日、108年10月8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柳營區公所、柳營區士林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士林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以郵寄通知有關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且於108年8月28日、108年10月9日刊登在中華日報,及108年8月27日、108年10月8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於108年9月6日、108年10月28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公告等文件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108年9月 25日、108年11月13日將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柳營區公所、柳營區士林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士林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郵寄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等文件影本。
(四)已於108年10月28日第二場公聽會已針對108年9月6日第
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108年11月13日府工新三字第1081288687C號函檢送之會議記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109年1月2日府工新三字第1081513408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並於109年1月16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影本,本案協議價購金額:6,800~17,700元
/平方公尺。
(二)申請徵收前,已將xx意見書併同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寄送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即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住址、向稅務機關查詢稅單投遞地址,其通知函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戶籍住址、稅單投遞地址,以掛號附回執方式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意見書及通知函均已合法送達,並分別給予xx意見至109年2月6日。
(三)本計畫案內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xx意見期間
內無提出xx意見,另相關權利人(xx住戶)郭○○於期限內提出之xx意見,本府已錄於會議紀錄並個別回覆,因非土地所有權人,故不列入協議價購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四)申請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雖有意願與本府辦理協議價購,惟所有土地設有限制登記事項,致無法完成產權移轉手 續,故未能達成協議價購,爰依程序申請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附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工程範圍未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未徵收土地改良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規定須擬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計畫主要係為配合改善櫻花社區景觀滯洪池通行動線而規劃新的出入口,並增設廣場及停車空間,藉此提高其使用率。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109年6月先就公有土地及已取得之私有土地開工,預計109年10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2,563,882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2,563,882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元。
(四)遷移費金額:0元。
(五)其他補償費:0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8,400,000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為辦理該項工程,於108年度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單位預算書編列經費6,000,000元,本府主計處 109年3月13日府主決字第1090314857號函,同意保留至
109年12月31日,另本府工務局109年2月3日1090110393號簽呈,於109年度籌備用地經費金額為12,400,000元,用地費總籌為18,400,000元,所籌措預算足敷支應無虞。
需用土地人: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市長xxx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5 月 2 2 日
࢛ᔼឮޗᅉࢫԣᖄѦၰၡϷଶً÷ำ
βӦ٬Ҕीฝკ
÷ำҔӦጄൎ
ᅉࢫԣঋϦ༜ҔӦ
S=1:200
ឮޗᅉࢫ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