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2017-3
青岛银( )个授保字( )第( )号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VER.2017-3
特 别 提 示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2、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签字是真实有效的,是您真实意愿的表示。
3、本合同签署前,您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在签署之前向我行咨询。如果您未完全明白本合同条款,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债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保证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保证人为单位时不填)
地 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保证人为个人时不填)
各方同意并确认将上述地址/住所作为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送达地址。
为确保债权人与 (以下称为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人、保证人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主合同的定义
x合同项下的主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青岛银( )个( )字( )第( )号《个人 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授信借款合同》、《个人授信循环借款合同》、《个人授信循环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
第二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在该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项下,不论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同意对该债权额度项下产生的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x合同项下主债权的发生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主合同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保证人均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主合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其中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费用及主合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第五条 保证方式
x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债权人通知之日履行清偿义务。
第六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6.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6.2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 保证人声明和承诺
7.1 保证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各自的章程(如有)或其各自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义务相抵触。
7.2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和准确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7.3 保证人未向债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保证人保证能力的事项。
7.4 保证人保证意愿真实。
7.5 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保证人保证按照债权人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7.6 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主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
7.7 保证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
7.8 债权人和主合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按本合同确定的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
7.9 主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借新还旧的,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7.10 主合同履行期间、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7.11 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12 保证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保证,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抵充顺序及扣划与否,由债权人确定。
7.13 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主合同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提出任何异议。
7.14 如因任何原因导致主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行为被依法撤销的,保证人于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即时自动恢复。
第八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以及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保证人为单位时,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四)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四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其他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九条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9.1 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9.2 如实提供债权人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并配合债权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及时向债权人提供与该保证有关的书面报告等资料;
9.3 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不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者以其他行为造成财产减少;
9.4 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9.5 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9.6 主合同履行期间、保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保证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按照债权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9.6.1 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
9.6.2 保证人为单位的,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重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
9.6.3 保证人为个人的,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失业、伤残、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或者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
9.7 保证人负责对主合同债务人借款等授信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9.8 不得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本合同项下债权人权益的合同。
第十条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 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与保证有关的资料、信息;
10.2 有权了解并检查保证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财产、负债情况;
10.3 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0.4 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同意该等转让;
10.5 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保证人的保证资料信息和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全国或地方个人征信机构使用;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全国或地方个人征信机构查询保证人的资信情况;
10.6 债权人及其合作单位可向保证人发送各类业务信息;
10.7 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就违约责任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10.8 应当对保证人的有关家庭资产、负债、工作、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财务及收入、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要求者除外。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11.1 违约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一)保证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保证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二)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三)保证人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债权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四)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到期或债权人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包含分期履行的债务任何一期到期或提前到期),债权人债务未受清偿的;
(五)保证无效或被撤销;
(六)保证人违反与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七)保证人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八)保证人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债权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其保证责任的;
(九)保证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债权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其保证责任的;
(十)保证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十一)保证人为单位时:
(1)保证人经营状况出现重大问题,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2)保证人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
(3)保证人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减资、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解散等情形;
(4)保证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债权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主合同和/或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或者保证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出现诉讼或仲裁案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宣告破产或解散等情况;
(5)保证人所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债权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主合同和/或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十二)与保证人相关的债权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其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11.2 违约责任
发生本合同第11.1条所述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
(一)要求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符合债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抵押物和质物;
(二)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上扣收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因扣收行为给保证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债权人不承担责任;扣划保证金用于清偿主债权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债务;
(四)要求保证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五)依法向保证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保证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保证人需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债权人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保证人承担;
(六)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
(七)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八)债权人依法及依约有权主张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x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2.1 诉讼。向 人民法院起诉。
12.2 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3.1 本合同涉及公证(强制执行公证除外)或其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事项,相关费用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如各方共同作为委托人的,则均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13.2 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和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所签署的具体业务合同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也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并不再送达、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应主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状况及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发生、履行情况。
13.3 保证人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就业状况(或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若保证人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债权人按照原通讯方式寄送或发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保证人。
13.4 本合同履行期间,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任何迟延或违约行为作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项下债权人应有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限制或损坏债权人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也不视为债权人对延误或违约行为的认可,不视为债权人现在或未来放弃采取追究或救济的权利。
13.5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债权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债权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13.6
。
13.7 。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4.1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本合同应由该当事人签字,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本合同应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3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14.4 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保证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债权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送达
15.1法院和仲裁机关将本合同所涉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评估报告等)、对方当事人将本合同项下各种文书(如通知书、催收函等)寄送约定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因地址不准确、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15.2 约定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
15.3 约定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变更后地址为约定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的,法院和仲裁机关将诉讼/仲裁文书、对方当事人将本合同项下各种文书送达原地址即视为已送达,未及时通知变更情况的一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公告催收
对借款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债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十七条 x合同一式 份,当事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声明:债权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条款),应我方要求对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
债权人(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盖章或签字、指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配偶确认(如适用,签字、指印)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前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条款内容,我方同意保证人对该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在发生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配偶(签字、指印): 联系电话:
保证人配偶(签字、指印): 联系电话:
证件种类及号码: 联系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