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
乙方: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内容: 项目
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置服务
签订地点:雄安新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服务。
2.由甲方委托运输单位负责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运送到乙方指定地点:将建筑垃圾运输至乙方位于河北雄安新区容城县南郑村以东、津保铁路以南的容东片区再生建材场;将生活垃圾(不含厨余垃圾)按照第二条约定分别运输至乙方位于河北雄安新区雄县龙湾镇垃圾处理过渡设施或河北雄安新区雄县xx乡韩庄村垃圾处理场;将厨余垃圾运输至乙方位于河北雄安新区雄县xx乡韩庄村垃圾处理场。运送到乙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人工费用)及有关风险等均由甲方承担,且甲方需保证其运输达到有关各类垃圾的运输标准要求。
3.甲方出具加盖 项目章的垃圾收运通行凭证(路条),委托的运输单位需持有垃圾收运通行凭证(路条)作为垃圾来源凭证进入乙方指定处理场所。进入乙方处理场所的所有垃圾均需符合乙方接收标准,并按类别缴纳相应处理处置费用。
本合同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本合同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垃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垃圾。
4.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服务期限届满后,甲方仍有处置需求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署合同。
第二条 价款的计量、支付及结算
(一)收费标准
1.混凝土类建筑垃圾处置单价:15元/吨(含税);大写:壹拾伍圆整每吨;
砖瓦类建筑垃圾处置单价:45元/吨(含税);大写:肆拾伍圆整每吨;
当建筑垃圾中可燃物含量≥3%时视为含杂物建筑垃圾,处置单价:213.8元/吨(含税);大写:贰佰壹拾叁元捌角每吨。
2.生活垃圾(不含厨余垃圾)处置单价:使用压缩式垃圾转运车收运的垃圾直接运至雄县龙湾镇垃圾垃圾处理过渡设施,处置单价为95元/吨(含税);大写:玖拾伍圆整每吨;使用其他非专业生活垃圾车收运的垃圾须运输至雄县xx乡韩庄村垃圾暂存点,处置单价为160元/吨(含税);大写:壹佰陆拾圆整每吨;
厨余垃圾处置单价:238元/吨(含税);大写:贰佰叁拾捌圆整每吨。
3.合同期内,若新区政府部门调整以上收费价格,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费用预算
1.预估垃圾总量
预估建筑垃圾总量: 吨(大写: 吨);其中,混凝土类建筑垃圾预估量: 吨;砖瓦类建筑垃圾预估量: 吨;含杂物建筑垃圾(可燃物含量≥3%)预估量: 吨。
预估生活垃圾(不含厨余垃圾)总量: 吨(大写: 吨);其中,不含厨余垃圾(压缩车运输)预估量: 吨;不含厨余垃圾(非专业车辆运输)预估量: 吨。厨余垃圾预估量: 吨(大写: 吨)。
根据垃圾预估量和收费标准,预估垃圾处置费总额:
元(大写: )。
实际垃圾接收量和费用以双方共同核实的最终实际发生量和实际费用为准
(三)收费方式
采用预付费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按照上述预估垃圾处置费总额,并以银行转账方式预付费用。
服务期限内实际收运处置费达到预付费的80%时,乙方对甲方进行续费提醒;服务期限内实际收运处置费达到预付费时乙方有权暂停接收甲方垃圾;甲方应重新预估垃圾量并支付增量部分的垃圾处置费后,乙方立即恢复接收甲方垃圾。因甲方未及时预付增量部分垃圾处置费用导致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最终费用核算
甲乙双方于每次垃圾运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签认垃圾磅单,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支付价格=①+②+③+④+⑤+⑥:
①混凝土类建筑垃圾磅单核实重量(吨)×混凝土类建筑垃圾处置单价;
②砖瓦类建筑垃圾磅单核实重量(吨)×砖瓦类建筑垃圾处置单价;
③含杂物建筑垃圾(可燃物含量≥3%)磅单核实重量(吨)×含杂物建筑垃圾(可燃物含量≥3%)处置单价;
④韩庄村接收生活垃圾(不含厨余垃圾)磅单核实重量(吨)×韩庄村生活垃圾(不含厨余垃圾)处置单价;
⑤过渡设施接收生活垃圾(不含厨余垃圾)磅单核实重量(吨)×过渡设施生活垃圾(不含厨余垃圾)处置单价;
⑥厨余垃圾磅单核实重量(吨)×厨余垃圾处置单价。
每月第一天核算上个月的垃圾处置费用。服务期限届满后,双方核算垃圾处置费用,最终在预付款基础上据实退补。一张三联单有多家单位的,按路条上垃圾量占比核算。
(五)其他内容
1.乙方开具发票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税率发生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双方发票及账户信息:
甲方发票信息:
付款方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账号:
备注栏填写内容:
乙方发票信息:
收款方名称: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130 629M A 09J 3T 01 Q
地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雄安集团办公楼219
电话:0000000000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
开户账号:5050 9101 0400 1719 8
2.甲方将处置费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
公司名称: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容城支行
银行账号: 9130 0701 0016 3666 66
银行行号(12位联行号): 4031 3650 0046
3.双方指定联系人员,负责合同签订、往来文件签收、处置量及最终结算价格签认,双方更换人员,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负责人员: ,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
地址: ;
乙方负责人员:xxx , 联系方式: 18831256188 ;
x x , 联系方式: 13333119382 。
地址:xxxxxxxxxxxxxx0x。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处置费。
2.甲方负责垃圾运输期间所产生的扬尘控制符合国家和新区标准,并及时清理遗撒的物料,防止造成其他环境污染问题。
3.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配合做好运输及场内建筑垃圾倾倒指挥调度工作,不得随意倾倒。
4.甲方运输车辆进场卸车前,乙方对甲方运输的垃圾进行初步检验,须双方共同确认垃圾类别后再卸车。卸车过程中及卸车后发现甲方运输的垃圾不符合合同要求标准的,乙方通知甲方将垃圾运走,甲方自行承担运输费用;若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没有将垃圾运走的,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将垃圾运走,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从预付款中扣除或在结算时核算。
5.甲方进入乙方指定的垃圾存放点或卸货点后,需要遵守乙方现场管理规定及要求,服从乙方管理人员管理。如因甲方车辆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治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安全事故(含造成他人人身损坏及财产损失的事故)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7.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遭受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损失,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8.甲方在运输及卸货等过程中损坏乙方设备设施的,按物品原价(发票金额)赔偿。
9.其他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有关义务。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负责接收甲方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并按照雄安新区规定的相关标准的资源化利用率进行处理。
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稳定、环保、及时的建筑垃圾处置及消纳服务。
3.乙方有权在甲方运输车辆进场卸车前对甲方运输的垃圾进行初步检验,须双方共同确认垃圾类别后再确认是否接收,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垃圾乙方有权拒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因天气、环保要求、政策性停工、行政命令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暂停接收处置垃圾的,乙方及时通知甲方暂停接收处置垃圾原因及预计恢复时间,甲方应对此表示理解,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自身损失。
5.甲方同意且认可乙方对其处置设备进行的周期性检修以及乙方对设备突发故障的处理,并承诺合理安排运输时间以免延误处置。凡遇设备检修或突发故障处理时,乙方会及时通知甲方暂停接收处置垃圾以及预计恢复时间。
6.当垃圾堆存量超过乙方处置中心承载能力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暂停接收垃圾以及预计恢复的时间,甲方应予以理解并及时对垃圾运输工作做出调整。
7.对甲方因运输造成所行驶道路扬尘超标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和造成物料遗撒且未及时清理的,乙方有权要求停止运输及拒绝接收。
8.对甲方不听从乙方指挥调度、进场后随意倾倒垃圾的。乙方认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乙方有权暂停接收。
9.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出现时,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日内,仍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对甲方不听从乙方指挥调度、进场后随意倾倒垃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并处以每车次500元违约金,甲方违反三次的,乙方有权暂停垃圾接收,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当向乙方赔偿损失。
3.合同期内,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不予退还甲方全部已支付预付款。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违反本合同义务,每发生一次,甲方需向乙方承担本合同预估垃圾处置费总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超过签订合同时预估垃圾处置费总额30%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甲方处本合同即为解除,且甲方除承担前述合同预估垃圾处置费总额30%的违约金外还需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5.除前述违约责任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3日内,仍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本合同约定的对于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乙方可以从预收款中直接抵扣,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六条 合同解除
1.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2.如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3.因法律、法规或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合同自行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转让限制
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及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履行或被迫延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在此类情况发生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原因及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不可抗力持续超过30日,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或被迫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不应当视为违约,其相关责任应当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而得到部分或全部免除。
3.任何一方逾期履行合同的,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事项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是委托代理人签字,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须各自遵守保密义务,对通过合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知悉的与对方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事项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向第三方披露。xxxx与接触保密信息的其工作人员、代理人、代表、外聘人员就本条所述保密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解除而失效。
6.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1 保密责任协议书
附件2 xx承诺保证书
(此页无正文,仅供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中国雄安集团
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项目经理: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保密责任协议书
保密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基于甲方承担工作的原因,甲方已经(或将要)知悉乙方或雄安新区相关的秘密信息。为了加强保密管理,明确甲方的保密义务,防止秘密信息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自愿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披露的目的
乙方为实现本交易的需要,自主决定向甲方披露或允许甲方获得乙方保密信息。但是,乙方并不因本协议的签署生效而当然承担向甲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或确保本交易做成之义务。如双方处在谈判中,乙方保留终止谈判的权利。
第二条 秘密信息范围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
(1)本协议所称秘密信息是指甲方获取或知悉的与乙方相关,或与雄安新区相关的重要信息、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央文件、政府会议精神、制度文件、领导讲话及批示、各类数据、参考资料、工作方案、建设方案、规划信息、征迁信息、项目进度安排、财务数据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等以及上述信息的衍生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不管这些信息或资料采用何种媒介作为载体。
(2)乙方与乙方“客户”订立的合同条款、乙方与乙方的“客户”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乙方的“客户”就彼此间的合作关系或机密资料进行的任何协商、讨论或谈判、任何拟定之安排或协议,任何正在协商、谈判中的经营或运作计划,或与前述协商、讨论、谈判、安排或协议相关的任何其它资料。
(3)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前向甲方透露的上述保密信息。
(4)甲方从其他渠道获取的乙方保密信息,以及任何包含乙方信息的第三方保密信息。
(5)直接和间接反应上述信息的任何技术材料、分析、评估、调研、建议、协议、报告及其他文件。
第三条 秘密信息载体
秘密信息的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信息、网络、电子、纸质、存储介质及一切承载秘密信息的介质。
第四条 保密义务人
甲方是本协议所称保密义务人。
通过甲方获取或知悉上述秘密信息的甲方雇员或与甲方相关联的第三方泄密的,视为甲方违反保密义务。
第五条 保密义务
5.1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或者授权:
(1)不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信息传播方式使任何第三方或甲方中与合作内容无关的其他雇员知悉保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合作事宜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2)不得以乙方的名义对外发布、提供保密信息;
(3)不得因任何理由,擅自披露、泄露、超范围使用上述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取走使用秘密信息载体。
(4)不将保密信息私自抄录、拍照、复制、电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甲方规定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浏览、复制、传递;
(5)不得邀请或带领任何人参观乙方的项目场所、工作场所、资料(不限于图片、数据图表、文档、样品等)保管地点、关键场所、施工地点和其它保密场所;
(6)不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或形式泄露保密信息。
5.2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合作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保密信息。
5.3甲方因合作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存储介质,均归乙方及其关联公司或第三人所有。
5.4甲方同意,合作结束之后仍对其在乙方合作期间接触、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如同合作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保密项目正式发布。
5.5如甲方发现秘密信息被泄露,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乙方报告。
第六条 使用限制
甲方同意只在【容东片区再生建材场、垃圾处理过渡设施、韩庄村垃圾暂存点】项目工作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
(1)甲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任何更改。
(2)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明示、暗示、直接或间接)将“保密信息”披露、公布、散布、转让、许可或分发给【容东片区再生建材场、垃圾处理过渡设施、韩庄村垃圾暂存点】项目外的人员。
(3)若发现乙方保密信息泄露或非授权使用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可能及合理的措施与乙方共同防止保密信息进一步扩散。
(4)甲方不得于【容东片区再生建材场、垃圾处理过渡设施、韩庄村垃圾暂存点】项目之外使用“保密信息”,除非获得乙方事先书面许可。
(5)甲方同意在未获得乙方“客户”书面许可之前,不因自身利益或第三方利益而使用乙方客户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强制披露
如果甲方根据适用的法律程序或行政强制性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则甲方应:
(1)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该“保密信息”的乙方,由乙方判断是否属法律法规强制性披露要求,并确定披露范围。
(2)若确属法律法规强制披露要求,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建议执法部门与乙方联系,由乙方提供相关保密信息。
(3)若甲方被强制要求直接向执法部门披露,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
(4)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接到强制披露要求后,均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寻求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5)从要求披露该“保密信息”的司法或行政机构处获得书面的担保或确认,以确保该司法或行政机构对该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采取法律要求的最高级别的保护,并在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所允许的最小范围内披露该“保密信息”。
(6)若甲方被强制要求披露的乙方“客户”的“保密信息”,则甲方应同时通知乙方及乙方“客户”,以便乙方及/或乙方“客户”寻求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7)甲方不得于日常生产经营外不合理地创设条件以满足法律法规强制披露要求,否则视为违反本协议中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限制宣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媒体、宣传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报纸、宣传材料、广播、电视、杂志等发布与【容东片区再生建材场、垃圾处理过渡设施、韩庄村垃圾暂存点】项目的任何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乙方的“客户”的合作关系、合作领域、合作金额、当前合作项目、客户信息,乙方与乙方的“客户”正在或即将进行某种磋商、或缔结某种合作关系的可能性;或乙方与乙方的“客户”即将缔结、已缔结、或已终止某种合作关系的事实等。
第九条人员信息安全管理
9.1内部人员管理
9.1.1甲方须梳理关键岗位人员清单,清单包含可接触到乙方项目相关信息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业务、项目经理、文控专员、施工人员等人员;
9.1.2甲方须建立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推广执行;
9.1.3关键岗位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信息安全责任,并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信用度审查;
9.1.4甲方应针对关键岗位人员开展信息安全培训,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奖惩制度,提升员工信息安全意识;
9.1.5甲方应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奖惩制度、违规处罚案例等;
9.1.6甲方应明确要求知悉项目的人员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向无关的任何人员谈论与工作内容及相关信息;
9.1.7对于信息安全关键岗位的离职人员了解动机和去向,同时开展信息安全审计,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发送、电脑日志审计、信息资产移交等;
9.1.8对离职人员进行书面保密提醒、权限注销、物品清退、信息资产移交、签署离职保密协议,有可能情况下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9.2外部人员管理
9.2.1甲方须对外来人员进行管理,来访人员须登记备案,明确访问区域;
9.2.2外来人员须有本单位员工全程陪同,只可进去访问区域,不可独自在项目地点、施工地点、办公区逗留。
第十条 秘密信息管理
10.1甲方应建立完善的秘密信息保护和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管秘密信息载体,严格保守秘密信息。
10.2甲方应与所有接触秘密信息的甲方雇员或与甲方相关联的第三方另行签署保密协议,告知其秘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10.3必须设立涉密资料专用计算机,专人负责,专机专用。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参照国家有关保密设备的管理。
10.4双方合作终止后,甲方应停止使用上述秘密信息,归还秘密信息载体,再复制、衍生品或其他无法归还的,应根据乙方要求全部删除或销毁。
第十一条 保密信息的返还或销毁
11.1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时或在乙方以书面方式要求时,甲方应立即返还或销毁所有根据本协议所接受的披露方“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复制品及对“保密信息”的概述摘要,并向乙方提供已经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的书面确认。但有以下情形的,甲方在获取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后,可以不予返还:
(1)在乙方要求返还保密信息时,该保密信息因其特殊性质不具有返还的可能性;
(2)在乙方要求返还保密信息时,该保密信息已经在乙方同意的前提下被销毁,不具有返还可能性。
11.2在乙方要求返还保密信息时,甲方根据法律规定需继续保持保密信息的复印件、复制品,但甲方应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所有权
12.1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本保密协议旨在约束甲方对乙方披露信息的保密义务,相关内容均不得被视为向甲方授予保密信息的任何专有权或所有权。“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明示或暗示的转让或许可,甲方也不能在【容东片区再生建材场、垃圾处理过渡设施、韩庄村垃圾暂存点】项目之外使用“保密信息”。
12.2若“保密信息”为乙方“客户”提供,则乙方“客户”为“保密信息”所有人。“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乙方“客户”对“保密信息”明示或暗示的转让或许可,甲方不得在合作目的之外,或超出乙方“客户”以书面方式做出的许可范围使用乙方“客户”的“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 保密期限
自甲方实际获取或知悉秘密信息之日起,至乙方明确书面通知解除保密义务或秘密信息被依法公开并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双方确认,根据“保密信息”的特性,仅仅在金钱上的赔偿将无法满足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更有效地保护各方利益,双方同意并认可当出现任何针对乙方的违约或预示违约行为时,在法律或公平原则所提供的权利救济之外,乙方有权:
(1)在不提供任何实际损害证明的前提下,获得针对任何预示违约行为或实际违约行为的禁令,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甲方须尽一切努力尽快消除泄密事件对乙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或在乙方的要求下配合乙方积极止损。
(2)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无权使用信息费和其他相应违约赔偿;
(3)若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给乙方造成重大或致命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使乙方遭受第三方的控诉或者被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丧失潜在的商业合作机会,失去原有的竞争优势等,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至少目前暂定合同额30%的违约金。
如果甲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偿。依甲方违约行为对乙方的损害程度,乙方保留向公权力机构形式维权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14.2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造成秘密信息泄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5.1法律适用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并按其解释,而不适用其冲突法规范。
15.2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六条 其他条款
16.1签约授权公告
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拥有签订、履行本协议及其附属文件的必要权限,并已采取一切措施使交付及履行义务有效力。乙方确认,本协议的内容取代协议签订前各方及其代理人关于本协议约定事项的所有明示或默示之声明、担保、备忘、承诺、草案及其他书面或口头的保证与安排(本协议再次确认的除外)。在本协议约定事项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以非本协议所列条款向其他方主张权利。
16.2协议语言
本协议、本协议附件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或口头信息传递均应采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相关书面或口头信息以两种以上(含两种)以上语言文字传递时,则中文为适用的标准语言文字。
16.3协议整体性及修订
“本协议”是双方间就相关主题的完整理解,除非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修订,且由双方签署,否则此类变更或修订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16.4可分割性
若“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裁定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当被视作无效,但是“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16.5弃权
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权利,并不意味该权利被放弃;某一权利不行使并不意味着其它权利被放弃。
16.6文本
“本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仅供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地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雄安集团办公楼219
电话:19801986001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廉洁承诺保证书
廉洁承诺保证书
为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端正工作作风,正确对待和履行协议工作内容,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加强行为约束,我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三、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生态建设公司廉洁从业有关规章制度。
四、严格履行本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规定、程序要求办事,不弄虚作假。
五、不向贵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宴请和消费娱乐活动,不向贵方相关管理人员提供现金、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
以上承诺,我司严格践守,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