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招投标:其他非全流程采用网上电子招投标的方式,包括需递交纸质或光盘、U盘投标文件等方式。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适用于资格后审)
(2019年版)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二0一九年十二月
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我委对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
二、本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评标暂行办法》(杭建市发〔2019〕393 号)中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监理招标项目。
三、本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 年版)》
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9〕26 号)
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 号)
8.《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杭建市〔2019〕37 号)
9.《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评标暂行办法》(杭建市发〔2019〕393
号)
10.《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9】9 号)文件
11.《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 【2020】7 号)
1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 号)
13.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使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1、依法必须招标的杭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人应使用本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2、关于线上、线下招投标
线上招投标:招标人使用电子工具编制招标文件、网上发布招标文件,投标人使用电子工具制作投标文件、网上提交投标文件,采用电子交易平台线上开标,评标委员会使用电子评标系统进行评标的全流程网上电子招投标方式。
线下招投标:其他非全流程采用网上电子招投标的方式,包括需递交纸质或光盘、U盘投标文件等方式。
3、有“□”前缀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在定稿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删除未选择的内容。
4、有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文字应采用斜体字;确实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用 “/”标示。
5、除可选择部分、下划线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以上3、4两项进行选择或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部分
(一)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文号。应与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等前期审批资料内容一致。
2、项目概况。应与前期审批资料中内容一致。其中项目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进行填写,概算汇总表中不能反映本次招标的投资概算值时,应根据经批准的详细概算文件汇总计算;本次招标工程建安工程概算,根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中相应的本次招标工程范围汇总填写 。
3、资金来源、投资比例。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等前期审批资料填写。
4、项目业主。即本招标项目的法人。
5、招标人。为组织项目招标活动的主体,一般是招标项目建设单位。
6、代理机构。为本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自行招标的,相关的代理内容应删除。
7、招标人可合理规划建设,分阶段(标段)招标,招标项目的工程名称体现本次监理招标相一致的工程。
(二)招标范围
招标人具体明确。
(三)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根据本次招标内容,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科学合理设置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2、联合体。根据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如工程需要投标人同时具备2
项及以上资质要求时,应允许联合体投标。
3、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专业和等级应根据本次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按照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设置。
4、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确需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工程业绩条件。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高于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且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如上述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业绩证明资料)。
招标人对资格后审项目设置工程业绩条件的,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少于 15个,投标人不足15个的,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予开标,招标人应当分析失败原因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再招标。
5、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法。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的获取分为线下(纸质文件发放)、线上(网上下载)两种形式,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发放方式及时间。
2、疑问提交时间。招标人依法设定,具体时间应充分考虑投标人获取、阅读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时间,同时要为答疑预留一定的时间。
3、补充(答疑、xx)招标文件发布日期。为招标人最迟可能发出补充文件的时间,应合理安排,充分考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能发生的各种变化。
4、投标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应考虑补充(答疑、澄清)招标文件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内容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个日历天前发布的规定,适当安排投标截止时间,避免出现临时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问题。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分为线下(投标文件现场递交)、线上(电子网上传输提交)两种形式,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及时间。
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
1、条款号1.1.2—1.2.2。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相关内容填写一致。
2、招标范围。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招标内容一致,具体描述可详见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3、监理服务期限。招标人应合理设定时间,满足工程监理要求。
4、条款号1.4.1-2.1。根据本次招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按示范文本提示内容选择或填写。
5、投标截止时间。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6、条款号2.2.1-3.3.1。根据本次招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按示范文本提示内容选择或填写。
7、条款号3.7.3-4.2.3。根据本次招标的情况填写。
8、条款号5.1-6.1.1。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9、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执行《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杭建市〔2019〕37号)相关规定。
10、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1、使用的电子招标工具应及时更新,并选择与本项目相匹配的招标工具模式电子标书递交方式等。
12、条款号6.4-9.5。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3、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应集中在第10条,并在10.3条后依次排序,如10.4、10.5…
四、合同文本部分
协议书格式及通用合同条款可省略,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补充部分予以补充。
五、委托人要求由招标人补充 六、注解和说明
1、同一条款中出现为 “A”“B”选择的,“A”款表示线下招投标;“B”款表示线上招投标。
2、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公章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
3、本文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浙大城市学院改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监理项目
(招标编号:01161120211227011)
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
招 标 人:浙大城市学院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2021 年 12 月 27 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浙大城市学院改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监理招标公告
浙大城市学院改扩建项目 已由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杭发改审〔2021〕 109号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市财政筹措解决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浙 大城市学院 ,委托代理机构为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浙大城市学院改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515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45451.161万元
。
建设规模: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公寓、医学院实验中心、实验综合楼、地下设备用
房、地下停车库以及景观绿化、道路等。总建筑面积92797.1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7398.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5399.08平方米,南校区总用地面积约228875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2.2 招标范围:项目施工阶段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和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的监理。本次监理范围为设计范围内基坑围护、桩基、土石方、土建、装饰装修
、幕墙、安装(给排水、电气、消防、弱电)、围墙、室外附属(市政配套、景观绿化、交通标志标线、综合管线等)、10KV高配及变电所电力工程、空调设备、空气源热泵设备、三废处置环保设备、学习生活相关设备、电梯设备采购及三网、建筑智能化等所有工程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及保修期间监理,即对工程投资、质量、安全、进度进行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协调等内容。
2.3 监理服务期限:1095日历天(包含前期准备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五方主体验收及政府部门竣工备案时间以及三个月免费服务期)。
3.1 具备 房屋建筑工程甲级 或 综合无等级 资质;
3.2 □自 年 月 日以来承接过 业绩;
3.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房屋建筑 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依据项目总监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9】9号)文件规定判定其是否可以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4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投标形式
☑(B)线上招投标。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xx)、修改文件以网上杭州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平 台 ( xxxx://000.000.000.000:00 ) 、 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载方式发放。
5.2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网 址 : 潜 在 投 标 人 登 录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平 台
(http://115.233.209.212:88)、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B)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 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公告附件) 。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浙大城市学院(盖章)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48号联 系 人:郭中华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12楼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2021年 12 月 27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浙大城市学院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48号联系人:郭中华 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000xxxxxXx0000x联系人:秦工、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1.1.4 | 工程名称 | 浙大城市学院改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监理 |
1.1.5 | 建设地点 | 项目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上塘单元浙大城市学院南校区内 |
1.1.6 | 建设规模 | 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公寓、医学院实验中心、实验综合楼、地下设备用房、地下停车库以及景观绿化、道路等。总建筑面积92797.1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7398.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5399.08平 方米,南校区总用地面积约228875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
1.1.7 |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 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预计开工日期:2022 年 月 日; 建设周期: 1045 日历天(含权证办理及移交时间)。 |
1.1.8 |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 | 建安工程造价45451.161万元。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市财政筹措解决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项目施工阶段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和缺陷责任期(保修)阶 段的监理。本次监理范围为设计范围内基坑围护、桩基、土石方、土建、装饰装修、幕墙、安装(给排水、电气、消防、弱电)、围墙、室外附属(市政配套、景观绿化、交通标志标线、综合管线等)、 10KV高配及变电所电力工程、空调设备、空气源热泵设备、三废处置环保设备、学习生活相关设备、电梯设备采购及三网、建筑智能 化等所有工程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及保修期间监理,即对工程投资、质 |
量、安全、进度进行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协调等内容。 | ||
1.3.2 | 监理服务期限 | 1095日历天(包含前期准备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五方主体验收及政府部门竣工备案时间以及三个月免费服务期)。 监理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开始前期准备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但监理服务期以开工报告(施工)为起始点直到竣工验收政府部门备案完成。工程竣工后提供工程结算期及工程保修期的监理服 务。具体以合同专用条件为准。 |
1.3.3 | 施工质量控制目标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及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不接受。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依据项目总监 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9】9号)文件规定不得以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资格审查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初步评审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到位率:项目总监到位率不少于_70_ %,即每月不少于_22_日历天;其他监理人员到位率不少于 80_%,即每月不少于_25_日历天。 ☑其他要求:本项目最低人员要求:总监1人,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安装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土建监理员2人,安全监理 员1人,造价师工程师2人,资料员1人。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于 年 月 日 时 ☑登陆杭州建设工程招标平台(http://115.233.209.212:88)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投标答疑专区”提疑。 联系方式: 联系人: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将在 年 月 日 时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 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
☑ 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平台(http://115.233.209.212:88)、杭州 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动下载。 | ||
2.2.3 |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平 台 ( xxxx://000.000.000.000:00 ) 、 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式 | 同2.2.2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同2.2.3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3.1.1资格审查 材料: □1、业绩证明材料(若有): 2、投标担保材料(如转账/银行保函/保险保证/担保公司担保投标保函/融资担保等); 3.1.2 资信标; 3.1.3技术标(不宜超过 页 ); 3.1.4商务标;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 594.04 万元。 风险控制价 475.232 万元;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最高投标限价的 80 %作为风险控制价。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不少于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担保 | 1、金额:人民币 壹拾 x元(不得超过50万元) 2、交纳方式: A:财政性资金(接受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注: 担保交纳方式将按招标核准登记表中“投标担保缴纳方式”下拉框中勾选的方式直接获取显示(即:A:财政性资金(接受银行保函、 |
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B:非财政性资金(接受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 转账形式缴存担保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须在杭州银行“杭银在线”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同参与投标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杭银在线”系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 户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帐户:75828100032388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 ☑3、投标担保交纳的其他要求:由投标人将交纳凭证或担保资料扫描并导入最新投标工具中供评标专家评审。若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证、担保公司担保形式交纳的,因违反规定或资料内容模糊无法辨认导致废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其他形式要求: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等文件执行。 备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 新递交投标担保。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担保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中标候选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而依据项目总监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9】9号)文件规定判定不得以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的 3、其他: / |
☑3.7.3B(1) |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 2、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投标函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3、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担保等证明材 料用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 |
☑3.7.3B(2) | 电子投标文件 | 采用《2019年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数据接口规范》设计开发, |
的制作 | 并通过交叉验证测试并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平台(xxxx://000.000.000.0 12:88)公示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本次投标应用v2.3.0电子投标工具,,详见杭州建设工程招标平台(http ://115.233.209.212:88))“电子投标工具下载专区”进行下载更新。电子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材料、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四个 部分制作,应分别放入投标工具相应的模块: 1.1资格审查材料: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 总)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若有)、投标担保扫描件、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若有)等; 1.2资信标:投标文件资信标中招标人要求提交的评审材料(含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1.3技术标 :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1.4商务标: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 料的扫描件)。 | |
☑3.7.4 | 业绩证明文件要求 | ☑评标业绩公示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未录入的不 作为评审依据 |
☑4.1.1(B) |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HzTb s”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4.2.2(B) |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 |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详细上传方式详 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公告附件)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 还: 1、招标人设置工程业绩作为必要条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15个的; 2、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为必要条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 其他: |
☑4.2.5(B) | 电子投标文件的 | 1、逾期上传递交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 |
拒收情形 | 2、未按招标文件加密;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 |
☑5.1(B)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3、开标平台: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5.2(B) | 开标程序 | (一)至开标时间,招标人代表对上传的电子加密标书进行解 密。 (二)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并导入评标系统后,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将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显示。 (三)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 下浮数值 2 % 、 2.5 %、 3 %、 3.5 %、 4 %、 4.5 %、 5 % (下浮比例范围2%~5%,不少于7个且均匀分布)。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 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开始评 标前应推选1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
6.3 | 评标办法 | 监理综合评估法。本项目为 一 级工程 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 1 分(1~2);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 0.5 分(0.5~1);每低于风险控制价1%的扣 2 分(1.5~3分);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平台 (http://115.233.209.212:88)、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示期限:3日。 |
7.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排名顺序推荐_1_个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 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重新招 标) | ||
定标核查 | 招标人将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行贿犯罪纪录情况进行查验。如查实存在行贿 犯罪记录情况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 |
7.4 | 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2%)。支付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2%)。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形式:同投标担保。 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还须向招标人提供风险控制价 和中标价的差额担保,作为履约担保的一部分。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 1、资格后审项目设置了招标工程所需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外的其他条件,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 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和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3、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0 | 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 / |
10.1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30 分钟(该时间填报不得超过30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 求。 |
10.2 | 总监的资格审查特别说明 | 1、总监的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按《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中人员签到情况对总监资格进行审查。依据项目总监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9】 9号)文件规定,一个项目总监可承担一个甲级资质或二个乙级资质 |
(丙级)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招投标过程中将按照下表对总监可承接项目资格进行判定: 拟派总监在建项目个数超出表中所示的,评标委员会应判定为总监未通过资格审查,作无效标处理。 2、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监理项目,均默认为一类项目,对应企业资质等级为甲级。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非甲级监理项目,应至少在投标时间截止前的3个工作日到市本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项目资质核实。投标人应将市本级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实资料作为项目总监资格条件的资料制作在投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中的市本级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实资料结合《项目企 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进行判定。 | ||
10.3 | 特别说明 | 一、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的对应部分,本招标文件不再誊抄。 二、投标人须知具体内容如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 准。 三、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函 【2019】27号文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管理办法中“二、招标、投标中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可视作串通投标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经后续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的,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四、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和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标活动的通知》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市)招投标监管、交易机构应根据本地疫情防控 |
情况 | 中标加锁项目(个数) | |
甲级 | 乙(丙)级 | |
1 | 1 | |
2 |
风险等级,全力支持和保障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继续将“线上投标”、“不见面开标”作为保障招投标活动的主要方式。 (二)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对设计、EPC 等线下开标项 目,原则上实行投标文件“即交即走”。投标人应预留充足时间(一般在投标截止前 1 小时)提前到达交易中心开标现场,进行体温检 测、杭州健康码和身份证核验,配合做好健康信息登记工作。投标人应及时办理刷卡、登记项目联系人等手续,将投标文件交予招标人 (招标代理)后立即离场。 (三)为减少人员集聚风险,不组织场内集中开标。取消投标人业绩原件核查,投标文件中提供扫描件即可;取消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核验环节。投标文件的拆封、唱标等事宜,均由招标人 (招标代理)负责完成。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做好投标文件联系登记手续,仔细检查核对投标文件份数、包装密封情况,在开标室指定位置妥善保管标书。各招投标监管、交易机构应做好标书递 交、开标等环节的监督、见证工作。标书递交和开标过程全程录像。 (五)严格做好入场人员管理工作,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代理机等相关单位应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合理安排相关人员参与开标活动。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集聚,各投标人限 1 名人员进入交易中心递交标书。 (六)进入开评标区域的人员注意做好健康防护措施,应当全程佩戴口罩,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不扎堆集聚,不喧哗闲聊,完成相关工作后即刻离场。 □五、其他: | ||
…… | …… |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监理进行招
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施工质量控制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施工质量控制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
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若有)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若有)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若有)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 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
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
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招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
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个日历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澄清文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
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个日历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修改文
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 材料、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标四部分文件组成。
3.1.1资格审查 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1.1.1资格业绩材料(若有),含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及相关附件;
3.1.1.2投标担保;
3.1.1.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3.1.2 资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1.2.1 企业综合实力(含投标人一般情况,具体招标人);
3.1.2.2类似工程业绩(含企业及人员,附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3.1.2.3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
3.1.2.4到位率承诺书(详见格式);
3.1.2.5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3.1.3 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1.3.1监理大纲
3.1.3.2监理组织机构及资源配置
(1)监理项目部机构设置(图表)
(2)监理项目部专业配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图表)
(3)检测仪器和工具的配备情况(详见格式“投入本工程检测仪器、设备汇总表”)
3.1.3.3监理工作制度及程序
(1)监理日常各项工作制度
(2)主要监理工作程序
(3)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3.1.3.4监理工程目标控制手段和措施
(1)质量控制手段和措施
(2)进度控制手段和措施
(3)投资控制手段和措施
(4)现场安全、xx施工的管理措施
3.1.3.5管理和协调
(1)信息管理措施
(2)其他合同管理措施
(3)组织协调的目的和方法
3.1.3.6工程施工的重、难点和施工关键部位的阐明及相应的针对性监理措施
(1)工程施工的重、难点和施工关键部位的阐明
(2)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和方法。
(3)本对工程的合理化建议
3.1.3.7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及特殊要求。
3.1.4 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1.4.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详见格式);
3.1.4.2授权委托书(详见格式);
3.1.4.3联合体协议书(详见格式);
3.1.4.4投标函(详见格式);
3.1.4.5投标承诺书(详见格式);
3.1.4.6监理费报价分析汇总表(详见格式);
3.1.4.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提出)。
3.1.5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1.6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7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须知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人的监理费报价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所有工作量和相关配合工作及服务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
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3.4 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担保,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担保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担保的退还:
3.4.3.1、未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见本章3.1规定及评标办法。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
章”。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采用线下投标的
(1)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文件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采用线上投标的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1 (B)投标采用线上投标的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A)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2.5 (B)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项的要 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担保。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的,报经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招标。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个日历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 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规定及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2013 】204 号的通知。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监理综合评估法
监理综合评估法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计算评标基准价、确定评审区间,对评审区间内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后,采用百分制记分法进行资信、技术、商务评分,根据总分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程序
(一)资格审查
(二)确定评审区间和计算评标基准价
(三)初步评审
(四)资信、技术、商务报价评分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项目总监资格、业绩条件(若有)的;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注: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请评标委员会进一步核实未按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的是否按转账方式缴纳,实际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考虑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担的初衷,该种情形不做保证金无效的处理)
(三)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四)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水印码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
(七)拟派项目总监承接项目数量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
(八)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招标文件设置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15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三、确定评审区间和计算评标基准价
(一)确定评审区间
1、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15个的,全部进行评审;
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15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先计算评标基准价,再取评标基准价与投标报价之差绝对值最小的前15个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报价相同时取信用分高的单位,报价和信用分均相同的一并进入评审区间。
(二)计算评标基准价
1、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5个的,取所有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5个的,评标基准价按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10%个(四舍五入取整),进行算术平均,将算术平均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评标基准价。下浮比例的范围为2%~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动态调整),具体数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在开标环节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3、评标基准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以风险控制价为评标基准价;
4、评标基准价计算精度保留到元,除计算错误外,评标过程中基准价保持不变。四、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投标人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三)拟派项目总监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到位率要求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内容缺失的(含投标承诺书);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人或组织结构(包括项目总监)与开标时提供的名称不一致的;
(七)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验收标准、监理服务期;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若有投标人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按照本办法确定评审区间的方法依次替补,直至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达到15个。若通过初步评审不足15个,有效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审。
五、资信、技术、商务报价评分
总分=资信分(20分)+技术分(40分)+商务分(40分)(适用一级工程)
(一)资信评分(一级工程为20分)
资信评分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评分时保留一位小数。
评审因素 | 评审内容 | 一级 分值 |
企业综合实力 | 1.监理企业为省级或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的得1分;为地市级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0-1分) 有效证明材料为:证书或证明文件,时间以证书或证明 文件上的颁发时间为准。 | 3 |
2、投标人注册资本从高到低进行评分,排名第一的得2分,排名第二的得1.8分,排名第三名的得1.6分,依次递减至0.2分,最少得0.2分(排名相同的得分相同,如排名第一有2家或以上并列的,则均得2分,之后的列为排名第二,得 0.8分;依次类推。 (0-2分) 有效证明材料为: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 电子公章。 | ||
类似工程业绩 | 企业业绩: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开标截止日止监理并完成过建筑面积在9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建类工程的(厂房除外),有1个得2分,最多得6分; (0-6分) 有效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1、监理委托合同、2、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单等中标证明;3、竣工验收证明 (如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供的上述材料须 | 6 |
能体现工程项目特征、规模等。 | ||
人员业绩:拟派项目总监自2016年1月1日(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时间为准)至开标截止日止,以总监身份监理并完成过9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建类工程的(厂房除外),每个得2分,最高得2分。 (0-2分) 有效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1、监理委托合同;2、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单等中标证明;3、竣工验收证明 (如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供的上述材料须 能体现工程项目特征、规模等,总监以竣工验收资料为准。 | 2 | |
信用评价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信用评价 | 5 |
项目总监及项目 班子人员能力 | 拟派项目总监年龄在40-50周岁且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 (0-2分) 有效证明材料为身份证、职称证书扫描件,总监年龄以身份 证为准,时间按投标截止日当天往前推算。 | 2 |
拟派项目总监取得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8年(含)以上的得2分;8年~5年(含)得1分,5年以下不得分,本项最高得2分。 (0-2分) 有效证明材料为: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扫描件、如延 续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提供老注册证书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 2 |
注:招标人若认为不需要设置资信评审的,则本项分数可以分配至技术评审或商务评审。
信用评价根据杭州信用监管平台记录的开标前第三个月(不含本月)往前累计十二个月度的企业信用合计分值(如2019年12月7日开标,按2019年9月份~2018年10月份累计)进行排序,无信用记分记录的按0分记。
企业信用评价分从高到低排序,排名第一的得5分,排名第二的得4.8分,排名第三的得4.6分,依次递减至2分,最少得2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排名相同的得分相同,如排名第一有3家并列,则均得5分,之后的列为排名第二,得4.8分;依次类
推)。
(二)技术评审(一级工程40分)
技术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大纲、人员与资源,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xx标化管理,组织协调、重点难点等。(一级工程18—40)
监理技术评分项目 | 一级 分值 | |
监理大纲整体情况 | 监理大纲内容编写情况(合并) | 1-3 |
监理组织机构 及资源配置 | 项目监理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 况、检测仪器和工具 的配备情况 | 4-7 |
监理工作制度 及程序 | 监理日常各项工作制度、监理人员工 作纪律及施工各阶 段监理工作程序 | 2-5 |
监理工程目标控制 手段和措施 | 质量、进度、投资以及安全xx控制手段和措施 | 4-9 |
管理和协调 | 合同、信息管理措施,组织协调的目的和方法 | 2-5 |
工程施工的重、 难点和施工关键部位的阐明及相应的针 对性监理措施 | 工程施工的重、难点,施工关键部位 的阐明,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和方法,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 | 5-11 |
备注: 1、评标委员会按本表所列评审内容 进行详细评审,独立评分,并给出每项评审内容客观详细的评分理由。专家对每家投标单位技术标评分最大范围在技术标满分 的 85— 100%分之间,无固定进制(最多保留两位小数);对低于技术标满分 85%的专家的评 分,须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书面给出明确理由,否则将作无效票、无效分处理,该评标专家的所有评分均不计入技术标得分计算。技术标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除作无效票处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2、技术标得分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三)商务评审(一级工程40分)
以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比值,计算商务报价的评分值 。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 1%扣 1 分;每低于评标基
准价 1%的 扣 0.5 分;每低于风险控制价 1%的扣 2 分。
投标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投标人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排前;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仍相同的,以技术分排名靠前的排前;如投标人的技术分仍相同的,以信用评价靠前的排前;上述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招标人的特殊要求
★拟派监理班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总监到位率不低于70% (按每月31日历天计算,即22日历天),其余监理人员到位率不低于80% (按每月31日历天计算,即 25日历天),并符合下表要求,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序 号 | 监理岗位 | 专业 要求 | 到岗节点 | 最低职 称要求 | 相关资格证书要求 | 人数要 求 |
1 | 总监 | 房屋建 筑 | 全过程 | 工程师 |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 监理工程师证书 | 1人 |
2 | 土建专业监 理工程师 | 房屋建 筑 | 全过程 | 工程师 |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 省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 2人 |
3 | 安装工程专业监理工程 师 | 机电安装 | 全过程 | 工程师 |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省级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 1人 |
4 | 土建监理员 | 房屋建 筑 | 全过程 | 助理工程师 | 具有监理员上岗证书 | 2人 |
5 | 安装监理员 | / | 全过程 | 助理工程师 | 具有安全员监理员上岗证书 | 1人 |
6 | 造价工程师 | / | 按需求到位 | 工程师 | 具有一级国家注册造价师注册证书。(建筑1人、安装1人)(若注册证未体现专业,可提供资格 证) | 2人 |
7 | 资料员 | / | 按需求到 位 | 助理工程师 |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 1人 |
备注:上述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造价师证书等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 以上监理人员不重复(即不得兼岗),当工程实际需要增加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应按招标人要求增加。
附件:“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附件:
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特制定《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公开、公
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评标,适用本暂行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制定原则和使用要求】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依法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合法竞争。
第四条 【职责】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方法分类】本暂行办法按建设工程招标类型,分别对施工、监理、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设置具体评标方法,相关类型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施工
简易评标法:适用于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信价量化评审法: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包括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以下)施工招标。
施工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二)监理
监理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三)设计
设计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的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 设计评定分离法:适用于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工程目录的工程建设设计招标。 (四)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
(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专业工程招标可以参照简易评标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招标可以参照施工综合评估法。
(六)全过程咨询、勘察等其他类型的评标办法另行制定。前款所列评标方法具体详见附件1~附件10。
第六条 【技术特别复杂项目】 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类别具体详见附件
11。
第七条 【招标人设置评标标准的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资
信标评审因素和标准,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建立起建筑市场诚信考核机制的,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
(二)评审标准中设置“类似工程”的,是指在规模、类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相关规模和造价指标一般不得超过本工程。其中业绩依据可以为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一般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原则上为投标截止日之前5年
(含)期限内的业绩,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评审标准不得出现的情形】招标人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细则和对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评标标准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明显的指向性,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二)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三)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的;
(四)资格预审项目,在后续招标阶段再增设资格预审未公布过的资信评审内容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九条【投标人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响应相关条款。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基本信息的,应以项目投标(资格预
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为资格审查依据。投标人应及时做好平台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等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依法遵循下列原则并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执行;
(三)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明确单独列出的特殊条款要求的,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应
当被否决;
(四)对评标专家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标组长应提醒相关评标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五)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投标前应当向投标人书面质询;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七)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第十一条【基准价或评审区间的调整】评标方法中设有计算评标基准价及确定评审区间环节的,除评标委员会计算错误外,原则上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第十二条【低于成本的判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第十三条【低价抢标的防范】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对于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中标人提供现金、保函等形式的风险担保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保险,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低价风险担保的执行条款。
低价风险担保金额=风险控制价-中标价。
第十四条【xx和答辩】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xx和答辩,并将其作为评审因素。
第十五条【推荐中标候选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服务类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电子评标】积极推进电子评标及远程异地评标,电子评标系统开发的功能须满足并实现评标办法的需求,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办法对电子评标系统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 查、评判、确认。
第十七条 x暂行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浙大城市学院改扩建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监理
2. 工程地点:项目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上塘单元浙大城市学院南校区内。
3、工程规模内容: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公寓、医学院实验中心、实验综合楼、地下设备用房、地下停车库以及景观绿化、道路等。总建筑面积92797.1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7398.1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15399.08平方米,南校区总用地面积约228875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本项目投资估算 万元,工程概算 x元,其中建
安工程造价 万元。
5. 服务范围:项目施工阶段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和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的监理。本
次监理范围为设计范围内基坑围护、桩基、土石方、土建、装饰装修、幕墙、安装(给排水、电
气、消防、弱电)、围墙、室外附属(市政配套、景观绿化、交通标志标线、综合管线等)、
10KV高配及变电所电力工程、空调设备、空气源热泵设备、三废处置环保设备、学习生活相
关设备、电梯设备采购及三网、建筑智能化等所有工程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及保修期间监理,即对
工程投资、质量、安全、进度进行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协调等内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投标文件
6、通用条件;
7.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x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1、签约酬金(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
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额:¥ 元(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金额不因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而进行调整。
包括:已包括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内为完成本监理工程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生活、交通、通讯、设备(仪器)、劳力、利润、税收等所有有关的费用。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
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及其附表,采用内插法计算)。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监理服务期:1095 日历天 (包含前期准备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五方主体验收及政府部门竣工备案时间以及三个月免费服务期)。监理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开始前期准备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但监理服务期以开工报告(施工)为起始点直到竣工验收政府部门备案完成。工程竣工后提供工程结算期及工程保修期的监理服务。具体以合同专用条件为准。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开始实施,至保修期届满且监理费结清时终止 2.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3.订立地点: 。
4.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陆份。
委托人: (xx) 监理人: (xx)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
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
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
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
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
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
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
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
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
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
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的3倍。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1.3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全部监理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
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8.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x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协议书;
(2)询标纪要;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5)招标文件(含招标补充文件);
(6)通用条件;
(7)投标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
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①项目施工阶段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和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的监理。本次监理范围
为设计范围内基坑围护、桩基、土石方、土建、装饰装修、幕墙、安装(给排水、电气、消防、
弱电)、围墙、室外附属(市政配套、景观绿化、交通标志标线、综合管线等)、10KV高配及变
电所电力工程、空调设备、空气源热泵设备、三废处置环保设备、学习生活相关设备、电梯设备
采购及三网、建筑智能化等所有工程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及保修期间监理,即对工程投资、质量、
安全、进度进行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协调等内容。
② 本工程可能出现的施工图修改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以及招标人明确指令增加的工程量。
③ 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建(构)筑物的保护。
2.1.2 对监理工作内容详细约定。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招标人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和概(预)算,参与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撰写会审纪要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2)参与并派专人协助招标人进行施工、材料、设备等的招投标工作,协助招标人审核工程
量清单,参与招标人与承包商签定施工、材料、设备等承包合同,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
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承包
商现场施工,并将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书面告知招标人。
(3)协助招标人做好开工前准备,审批开工报告,复核灰线,经招标人同意下达开工令,同
时协助招标人办理开工手续。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检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合
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5)审查承包商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与数量,同时协助
招标人审核无定额材料及甲定材料的单价。督促承包商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协助招标人安排甲
供材料及甲定材料的供应计划。
(6)对施工变更的签证,主持施工图交底,参与设计变更的签证,复核施工变更。
(7)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及综合管线协调会议,主持召开施工方案论证及审批,组织召开
质量、安全、进度等的专题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调解有关工程建设各种合同争议,处理索赔
事项。
(8)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xx施工,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施工质量,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
xx施工检查,每周召开监理例会,并做好会议纪要。
(9)督促承包商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若承包商每月的技术资料不齐全,不得
签发工程款。
(10)协助招标人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11)参加审核工程结算,协助招标人审核工程造价,努力降低工程费用。
(12)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编制监理简报。(竣工验收后30天,必须提供完整的
符合档案馆要求并装订成册的监理资料一式肆份)
(13)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义务,提供其他可免费提供的监理服务。
(14)组织分项工程和落实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并协助招标人组织进行
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
(15)负责检查保修阶段的工程状况,督促承包商回访,督促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
(16)完成施工现场签证,涉及工期、价格、工程量签证需经招标人同意,但应提出意见。
(17) 必须完成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所有内容、要求和职责。
(18)完成监理规范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及招标人交办的有关本工程的其他事宜。
监理工作详细内容如下:
A、一般工作内容:
(1)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代建(若有)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组织图纸预会审,参加由委托人、代建(若有)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代建(若有)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设置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并报委托人。及时填写、编报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总结。
(8)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并向有关单位、部门移
交。
(9)根据学校特殊情况,做好疫情防控增量工作,重点加强人员流动管理。现场驻场人员的外出和回流第一时间告知学校保卫部门,配合突发情况的流调和核算检测工作,该部分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
(10)加强与委托人、项目其他参建方(如全过程审计)的联系,日常影像、旁站、隐蔽工程记录等内容第一时间或通过监理通知及时告知,促进各方对项目各项内容的了解,以利于委托人做好实施监督和后续审查。
B、质量控制工作内容:
(9)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环境,了解地质条件和地下障碍物的情况,配合委托人、代建
(若有)人向施工承包人交底。
(10)配合委托人、代建(若有)人办理、收集、整理工程开工准备资料,包括:①施工图设计文件;②地质勘察报告;③施工图审查文件;④规划许可证;⑤施工许可证;⑥工程xx管线分布资料;⑦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⑧施工合同;⑨其他相关资料。
(11)审查施工承包人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包括:①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职责与分工的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相符;②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体系建立情况;③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情况。
(12)审核施工分包人资格,审核内容包括: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②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类似工程项目业绩;④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⑤财务状况、固定资产;
⑥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⑦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13)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包括:①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②测量设备的检定证书;③控制桩的校核成果、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④检查相应控制点的保护措施。
(14)核查检测机构,核查的内容有:①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检测范围;②法定计量部门对检测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③与检测内容相关的管理制度;④负责本工程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⑤本工程的检测项目、检测计划和要求。
15)对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①型号、规格、出厂年限应符合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②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证明;③定期维修保养记录;④整机或关键部件检验检测合格的有效期。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18)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基本内容包括:①按图纸、规范、标准和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②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情况;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④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⑤施工环境。监理人员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应及时做出处置。
(19)对施工承包人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0)监理人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记录,并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承包人整改。整改完毕后,应根据施工承包人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21)及时提交有关质量问题、事故的书面报告,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完毕后,将完整的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3)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C、造价控制工作内容:
(24)造价师负责工程计量工作,原则上按施工合同支付节点计量一次。特殊项目或不可预见事件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协商确定。
(25)造价师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款申请,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委托人、代建(若有)人审批,根据委托人、代建(若有)人的审批意见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26)及时记录、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造价控制提供依据。监理人在签认工程联系单时应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部位、原因和影响的工程量。
(27)造价师应根据合同约定,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合同约定,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并报委托人、代建(若有)人,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工程款支付证书。
D、进度控制工作内容:
(28)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月度或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的基本内容包括:①与施工合同中工期约定的符合性;②主要工程项目的完整性;③分期施工、分批动用和配套动用的要求;④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的符合性;⑤各专业进度计划的协调性;⑥施工顺序满足施工工艺要求;⑦施工承包人员、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等资源供应计划满足进度计划需要;⑧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29)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如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应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必要时召开有关责任方参加的专题会议,确定采取的措施,由施工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委托人。
(30)定期向委托人、代建(若有)人报告工程进度实施情况、采取的进度控制措施、取得的效果、相关建议以及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风险。当工期严重滞后时,应向委托人提交专题报告
。
E、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31)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专项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承包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情况;应督促施工承包人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经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人审查。
(33)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及特种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等
。
(34)要求施工承包人提交与分包人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检查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5)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施工承包人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对起重机械设备基础进行验收;在安拆、加节作业过程中,应实施旁站,并填写旁站记录;安装、加节作业完成后
,按相关要求进行资料核查,参加施工承包人组织的验收,并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监督施工项目部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 30 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使用登记牌。
(36)核查施工承包人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7)对钢管、扣件、安全网进行检查,当发现材料不合格时,应立即指令施工项目部将不合格的材料撤出现场。
(38)在施工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模板支撑体系、自升式模板体系、落地式脚手架
、悬挑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临时用电和基坑支护等重要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或验收。
(39)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进行检查
,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按专项方案实施。
(40)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必要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进一步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41)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督促施工承包人迅速保护现场,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同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检查施工承包人落实情况,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42)核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及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支付申请,并签署意见。
F、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43)按委托人、代建(若有)人授权处理工程变更,包括:①对委托人、代建(若有)人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督促施工承包人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②组织委托人、代建(若有)人、施工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
变更单;③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代建(若有)人、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方法或价款;④当委托人、代建(若有)人与施工承包人不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一致时,提出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最终结算时以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达成的协议为依据;⑤将已批准的工程变更内容及时在图纸中进行登记和标识。⑥涉及工期、价格、工程量以及施工单位索赔的签证等可能影响工程工期、造价等的,必须经委托人签证同意才能发出,否则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如监理人超越权限签证的,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由监理人予以赔偿。监理人应当在委托人签证审批期间,向委托人提出意见,供委托人决策参考。
(44)按委托人、代建(若有)人授权处理费用索赔,包括:①对可能导致索赔的原因有充分的预测和防范;②通过合同管理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③对已发生的索赔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影响及损失;④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索赔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依据;⑤主持索赔的处理,审核索赔报告,提出监理意见。
(45)按委托人、代建(若有)人授权处理工程延期或工期延误,包括:①签署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并通报委托人;②延期事件结束后,签署最终延期报审表,并报委托人;③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工期延误。
(46)调解施工合同争议。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47)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委托人、代建(若有)人与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G、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
(48)检查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勘察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49)协调工程勘察设计人与施工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正常进行。
(50)依据设计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要求审查设计各专业、各阶段进度计划。
(51)审查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并提出评估报告。
(52)审查设计人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备案。必要时应协助委托人组织专家评审。
(53)审查设计人提出的施工图预算,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委托人。
(54)分析设计阶段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制定防范对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55)协助委托人、代建(若有)人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
(56)协助委托人、代建(若有)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根据审批意见,督促设计人予以完善。
(57)协助委托人督促设计人办理施工图审查、办理施工许可证。 H、工程保修阶段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
(58)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频率定期回访。
(59)对委托人、代建(若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要求施工承包人予以修复,并监督实施,合格后予以签认。
(60)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修复工程费用,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代建(若有)人。
2.1.3 委托人与监理人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开展监理工作,当遇到涉及工期、质量、投资等重大技术、经济问题时,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委托人或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取得委托人确认后,由监理人监督实施。
2.1.4 委托人发现工程问题时,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人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监理人发现工程问题时,应及时向委托人单位反映,委托人的处理意见通过监理人向承包商下达指令。也可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并督促其实施。
2.1.5 委托人传递给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及承包商的各种信息应及时告知监理人。
2.1.6 监理人派驻现场监理组人员应自觉遵守委托人定的各项制度。应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并定期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周报、月报、各项验收及审批资料。
2.1.7 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提交竣工资料(一套原件,二套复印件,电子文档一份),并配合委托人做好资料归档和竣工备案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法规: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性(省、市)法规、规章;
(2)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批
复、概预算书、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监理规范;
(4)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
(5)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
(6)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和协议;
(7)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或协议);
(8)建设单位的有关指示文件;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按投标 文件承诺的监理班子进驻施工现场,不得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需征得委托人同意,且更换后的总监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总监的资质等级(指执业注册资质、职称、业绩等),换总监并需到项目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确实不适合现场监理工作的人员委托人有权提出调换 。
2.4 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控
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协调等。凡涉及到工程价款或费用、变更工期、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工程联 系单和大宗及关键设备和材料的进场、验收、计量等,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签署认可后方可签字并下达指令。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
更通知。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需征得委托人同意。
监理单位必须事先向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
场:
(1)书面请示报告;
(2)替换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监理资格证
书(原件)及其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2.4.5生活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各种测量仪器、试验仪器均由监理单位自备,其费用已计入监理费中。
2.4.6约定为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单位自行聘请,其费用已计入监理服务费中。
2.4.7监理人员离开工地必须向书面委托人请假。未经许可离岗,总监理工程师扣监理费 5000元/天,专业监理工程师扣监理费1000 元/人,必须旁站的岗位,每缺岗一次扣监理费 3000 元。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工程
开工前提交监理规划,各专项工程施工前提交监理细则,每月25日前提交监理月报。 各两份。
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5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现场
移交书面签字确认。
3. 委托人义务 3.1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如果监理人未按照要求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的问题,委托人可对其警告且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3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委托人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警告两次以后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退场时应向委托人交齐整理成套的完整资料同时赔偿相关损失,委托人支付监理人已实际完成的监理工程工作量的监理费用前,有权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及损失费用。若监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交齐资料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监理任何费用。
但若监理人在监理资料中弄虚作假或与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无论是否给委托人造成损 失,一经发现,委托人均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监理费总额20%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监理人立即整改;如果因此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则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与其他责任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额不受监理报酬总数的限制。
(2)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xx施工、安全施工达不到要求,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监理人应立即整改并向委托人支付2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被新闻媒体曝光者,每次监理人按人民币5万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费用在当期支付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3)因监理原因造成工程施工工期未按时完成的,每延迟一天处以3000元违约金,直至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监理人应在本项目监理部配备水准仪、经纬仪、回弹仪、游标卡尺、靠尺、卷尺、接地摇表、绝缘电阻测试仪、压力表、检查工具包、照相机等开展监理工作所需的必备仪器设备。若以上仪器有一件不能到位,每件扣罚 500 元。
(5)总监理工程师的到位率不得少于投标书的承诺(按每月 31 天计算,即22天),实际到位
天数每少一天,总监理工程师按 5000 元/天扣罚。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出席委托人明确要求出席的相关会议,如不能出席,则按缺席2000 元/次扣款。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到位率不得少于投标书的承诺(按每月 31天计算,即25天),实际到位天数每少一天,专业监理工程师按1000元/人·天扣罚,监理员按 500元/人·天扣罚。
(6)为保证监理工程的质量,在整个服务期间除健康因素或解除劳动合同外,不得任意更换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
1)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需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任职人员的资格;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任职人员的资格。
2)不征得委托人同意私自更换,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0000元/人;擅自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处以10000元/人的罚款;擅自变更监理员,处以5000元/人的罚款。 如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指派的人员不能胜任监理工作,或甲方发现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提出书面要求后 3 日内用资格和经验可为委托人接受并经委托人批准的人员代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不替换,按缺勤处理。
(7)监理人应派驻造价管理人员做好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工程变更审核等工作,如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在工作中未尽到监理职责,每次扣减1000 元监理费。
(8)监理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对各类联系单、工程签证等进行量、价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不得出现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语句。第一次出现类似情况退回重签,第二次出现类似情况或退回重签仍有类似情况的,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于每次 1000元罚款。
(9)联系单、工程款等施工单位上报给监理人的所有资料需在7天内给予书面意见并上报至代建
(若有)人,如不能按时完成,处以每次1000元罚款。
(10)对于必须旁站的岗位,每缺岗一次扣监理费3000元,如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需全额赔偿。
(11)监理人需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的日常考勤,并按实统计记录考勤情况,委托人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考勤作假,每次罚款1000元。
(12)如监理人对安全生产、xx施工、质量控制等问题监管不力,委托人(包括委托人代表)对同一问题发出两次整改通知,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工作,或连续三次出现类似问题的,将追究监理监管不力的责任,并处以3000元罚款;如在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和xx施工检查中,所监理的工程被通报批评,每次罚5000元。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班子成员,直至单方解除本合同。
(13)监理人需根据施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严格把控进场材料,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材料与投标文件或定样小样不符,需及时要求整改,并通知委托人。如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监理人因疏于管理,导致现场施工材料与投标文件、定样小样不符,质量不过关的,每次罚款3000元,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
(14)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委托人扣除合同额的1%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负。
1)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及现场管理人员拒绝接受委托人管理,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早更换。
2)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3)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对施工承包方管理不力,造成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低劣,委托人认为监理人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
4)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对与工程相关变更单的技术和实际可行性严格控制,对确需变更的内容和工程量签证,必须提供书面依据和签章资料及影像资料。
5)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委托人下发的相关管理和技术文件(如:质量、安全,技术),应按文件要求执行落实。
(15)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理人承担的违约金为总监理费的 0.5%;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理人承担的违约金为总监理费的 1%;工程实施工程中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监理人承担的违约金为总监理费的1%。
4.1.2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达到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若工程实际未能达到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则扣以监理费总额5%的违约金。
4.1.3 本监理合同禁止转包和分包,一经发现,委托方有单方无条件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总额的10%的违约金。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委托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5. 监理费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100% ,汇率为: /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不得采用现金支付任何费用。
5.2支付酬金
乙方确认收款账号: 户名: 开户银行: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第一次付款 | 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 | 10% | |
第二次付款 | 地下室顶板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 | 20% | |
第三次付款 | 中间结构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 | 20% | |
第四次付款 |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 | 30% | |
第五次付款 | 竣工验收备案完成 | 10% | |
第六次付款 | 资料提交完成,且结算审计完成 30 个工作日 x | 支付完毕 |
x工程监理合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为固定总价合同,计人民币 元(大写)。
(1)监理服务费不因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结算造价调整而调整。
(2)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不再收取。
(3)监理费报价已包括监理人为完成本监理工程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工作、生活、交通、通讯、设备(仪器)、劳力、利润、税收等以及所有为完成本次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有关的费用。并且已包含附加工作、协调工作及约定延长期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监理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贴、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因监理人过错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监理人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4)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条件向监理人支付各阶段的监理费,监理人需在委托人每次付款前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委托人财务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凭票付款,否则委托人有权拒付监理费。
(5)监理人自行承担按规定应缴的各项税费。 5.4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或转账或银行汇票)为合同价的2%,监理人于合同签订时支付给委托人;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由委托人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给监理人。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x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变更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延期服务费按下列方法确定:由于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长的,按延期服务费=监理服务期延长工作日数*(合同总 金额/监理合同服务日数)计算;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工作量增加或监理服务期延长的,监理费
不予调整。
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
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x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杭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4 奖励
不设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
8.6 保密
委托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对图纸内容及相关事项进行保密 ,本项目相关资料未经委托人
同意,不得外泄。
监理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对图纸内容及相关事项进行保密 ,本项目相关资料未经委托人
同意,不得外泄。
第三方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 补充条款
9.1施工前期管理
在工程开工前及工程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设计交底会前的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图纸进行详细的审查。重点审查各专业施工图纸及施工招标文件出现的遗 漏、缺项、错误,并及时提出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向委托人上报,并每月定期汇总报委托人。保证施工过程中能按图施工,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审查过程中未发现图纸或施工招标文件存在的重大错误,视为监理监管失误,委托方有权酌情扣减监理费,每发现一次上述失误,酌情扣减不高于10000元的监理费。
9.2本项目不允许设置总监代表。
9.3 在合同签订后 10 个日历天内,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x元(监理合同价的
2%)。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为银行保函形式(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
9.4 监理人应按合同中拟定的经委托人认可的人员名单派监理人员到位上岗。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施工过程中调换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
若因特殊情况或实际需要必须调换者,监理人必须事先向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
(1)书面请示报告;
(2)替换人的技术职称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身份证(验证原件,提供复印件)及其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当替换人的职称、资质和工作经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委托人认为可以接受时,委托人可以给予批准。
9.5 在监理工作范围内,监理人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投保人身意外事故保险。监理人员的任何损伤与委托人无涉。
9.6 总监理工程师不能离开工地,且离开本市要向委托人请假并经委托人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视同离岗。
9.7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工程师不能同时离岗。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工程师离开本市要向委托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否则视同离岗,并按本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违约处罚。
9.8 加强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1)监理人应把好工程计量、签证关:加强对现场提交的计量、索赔等资料(如形象进度、验收报告、单价分析、工程变更、签证等)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检查、核实,保证送达委托人的计量、索赔资料的真实、齐全、有效。
(2)监理人应把好工程月度产值计量关: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表要根据图纸逐一认真核查。计量的项目必须按技术规范和委托人批准的施工图纸有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全部工 作。计量工作中,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定额、计价办法等,逐一确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否有效、合格。
(3)监理人应把好工程调整预算及竣工决算审核关;应认真组织工程造价人员严格按照合同原则对承包商沿用的单价尤其是新增项目综合单价进行仔细审核,建立相应的单价、合价台帐,对材 料、设备的质量严格把关,对“选材定价”特别是对无信息价及特殊、专业性的材料的选定及价格应提出意见,并根据需要,参与其选定价。
(4)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化建
议,节约工程投资。
(5)委托人将对监理投资控制情况进行考核。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专用合同条款第二十六条另行支付赔偿金。
9.9 委托人有需要时,监理人需派员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9.10 监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经通知后仍不恢复的;
(2)(总)监理工程师到x率未达到合同约定,经通知后仍不整改的;
(3)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交监理资料的,在委托人限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的;
(4)监理人怠于履行监理职责,经催告后仍不整改的;
(5)监理人或监理工程师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因监理人原因,委托人解除合同的,监理人应按本合同价款的 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9.11 在监理工作范围内,监理人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购买人身意外事故保险。监理人员的任何损伤与委托人无涉,一切后果及赔偿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9.12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信息资料均为本合同的保密范围。监理人应在服务开始阶段对其人员明确保密责任。在本项目开展过程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等仅限于监理人在本项目的服务中使用。在本项目结束或合同终止时,监理人应将上述资料及其电子文本、复印件、数据摘要等全部归还委托人。监理人及其人员无论是在服务期间或服务结束后均不得以任何形式
(包括电子邮件)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9.13 本合同里关于扣款的金额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从严执行。
附件:
附件1: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细则
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协议(监理)附件3:监理人员配置要求表
附件1:
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细则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履行监理职责,特制定本考评细则。本细则作为监理合同之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评工作由业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工程结束后进行。
第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组成应与投标内容相一致(未经招标的项目按规范设置),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相关程序,且变更后的人员执业资格、专业种类、人员数量不得变化。项目部人员均需执证上岗,不得无故缺岗,若发现缺岗,当责令纠正并处罚金每次1000元/人。
第二条 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各级人员应按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责任心不强、专业技能较差且多次出现工作失误的监理人员,由业主先提出口头警告,警告无效后,业主有权要求更换。监理单位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三天内撤换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同时当按工程大小处罚金1000~5000元。
第三条 监理项目部办公设施应按投标承诺内容配备到位,技术资料(规范、图 集、标准等)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与工程实际需要配备齐全,上墙资料应按相关规定标准化设置。上述内容经检查配备不全的,当按工程大小处罚金1000~5000元。
第四条 项目监理部应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编制好监理规划,并按规定在分部工程施工前编制好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均要求内容全面,能结合项目特点,有可操作性。凡不能在第一次工地例会前递交监理规范或编写质量较差、内容不齐全 的,当责令纠正并处罚金1000元;凡不能在分部工程施工前编制好监理实施细则或细则内容不完整、不具体、无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当责令纠正并处罚金1000元。未按规定进行监理技术交底的,当责令纠正并处罚金1000元。
第五条 对按规定应该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项目监理部应认真及时审批,且审批程序应到位,未经审批不得施工。若违反规定不经审批先行施工的,发现一次当责令纠正并按工程大小处罚金1000~5000元。对工程质量及安全造成损失及危害的,应与施工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项目监理部应按规定认真履行旁站监理职责,旁站监理记录应按统一标准记录且应认真、准确、及时、完整。若发现违反规定,应当旁站监理的没有旁站,或旁站记录存在弄虚作假、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发现一次,当责令整改并按工程大小处罚金3000~10000元。
第七条 对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在进场前,项目监理部不认真审查,把不合格的产品或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产品用于工程,或擅自变更招标、投标时承诺的产品品牌,有意降低产品档次的,发现一起当责令纠正并按工程大小处罚金1000~5000元,并与施工方一起承担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与经济损失。
第八条 监理项目部应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的事前控制与主动控制,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业务、熟悉图纸,能及时发现图纸中的错误与问题,避免不必要的返工。由较明显的设计缺陷造成返工的,损失由监理与施工方共同承担,并处罚金2000元,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的,发现一次当处罚金2000元。
第九条 项目监理部应严格确保按图施工,图纸交底、工程设计变更或施工合理化建议等均需经业主签证审批后方可实施,监理的签证意见应认真分析实际情况并体现专业技能,需签证工程量的必须实事求是按实签证。若发现弄虚作假不按实签证或未经业主审批即同意施工的,发现一起当按工程大小处罚金2000~10000元,并与施工方共同承担返工费用。
第十条 项目监理部应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做到有始有终。对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或者检查走形式,施工现场存在违反施工安全规定的违章行为、无证上岗、临边洞口安全围护措施不到位、特种设备机械无定期检查维保记录的、临时用电不规范等多项明显安全隐患的,发现一起,当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金 20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按工程大小处罚金2万~5万元。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部应定期召开工地例会,整理例会纪要。例会纪要应经过各参会单位会签;平时应认真记录监理日志,且应保证日志的真实、全面、及时;每月应认真编写监理月报,月报内容应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监理实际。对上述内容定期检查,若发现上述文件内容缺失、编写不规范的,当责令整改并处罚金1000元。
第十二条 现场监理档案管理应齐备,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全面,并规范整 理。凡经发现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全的,发现一次,当责令纠正并处罚金1000元,存
在弄虚作假的,当按工程大小处罚金2000~10000元。
第十三条 对工程竣工一户一验或竣工验收的检查工作,项目监理部必须高度重 视,认真检查,严格把关。若发现不经检查就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的或已签名的验收记录
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当责令整改并按工程大小处罚金2000~10000元,并与施工方共同承担返工费用。经住户检查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还要相应承担住户提出的合理赔偿要
求。
第十四条 以上条款未涉及的监理工作,项目监理部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合同要求全面履行监理职责,违反规定未尽到应尽义务的,同样可视情节给予一定处罚。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协议(监理)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监理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的各项活 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 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委托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明确甲方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廉政工程建设的甲方第一负责人。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由可能影响工程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
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监理规范相关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明确 总监 为本项目廉政工程建设的乙方第一负责人。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x责任书作为监理委托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委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x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期满时止。第七条 x责任书一式拾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肆份。
委 托 人:(xx) 监 理 人:(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附件3:
监理人员配置要求
监理岗位 | 人数 | 到岗位节点 | 资格要求 | 专业要求 |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全过程 | 国家注册监理 工程师 | 房屋建筑专业 | |
造价员 | 1 | 全过程 | 房屋建筑专业 | ||
资料员 | 1 | 全过程 | 助理工程师及 以上职称 | / |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 师 | ≥2 | 全过程 | 具有中级及以 上技术职称 | 房屋建筑专业 |
专业监理工程 师 | 1 | 全过程 | 具有中级及以 上技术职称 | 机电安装工程 专业 | |
专业监理工程 师 | 1 | 室外工程 | 具有中级及以 上技术职称 | 市政专业 | |
安全监理工程师 | 1 | 全过程 |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 格 | 房屋建筑专业或机电安装专业 | |
安全监理员 | 1 | 全过程 | 具备安全监理 员岗位证书 | / | |
监理员 | ≥2 | 全过程 | 监理员上岗证 | 房屋建筑 |
以上监理人员不重复,当工程实际需要增加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应按招标人要求增加。
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姓 名 | 本工程拟任岗位 | 年 龄 | 性 别 | 专 业 | 专业 年限 | 职称 | 安排上岗 起 止时间 |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监理人负责提
供的有关服务,在委托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理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xx环境、树木情况、文物情况、地址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2. 监理范围及内容
3. 监理依据
4. 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5. 其他要求二、适用规范标准
(招标人自行编制)三、成果文件要求
(招标人自行编制)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招标人自行编制)
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招标人自行编制)
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招标人自行编制)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招标人自行编制)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格式二、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
三、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四、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监理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格式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一、资格业绩材料(若有),含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及相关附件;
附表一-1 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若有)
序号 | 该业绩证明对象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
1 | 例如:企业名称或总监名字等 | 例如:XX工程等 | 例如:XX公司或指挥部等 | 例如:X 年 X 月 X 日完 成 ,建筑面积X 平方米或长 度 或 深 度 X 米,获得 X 奖 等 | 例如: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等 | 例如:投标文件第 X 页 |
2 | …… | |||||
备注:不录入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并附上相关附件
投标担保
监理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企业综合实力(附表一-1 投标人一般情况)
二、类似工程业绩(含企业及人员,附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
四、到位率承诺书
五、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一、企业综合实力
......
附表一-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备注 |
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认证体系证书等相关打分资料。
二、类似工程业绩(含企业及人员业绩)
附表二-1 业绩公示汇总表(附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且需要准确详细列入)
附表二-1 业绩公示汇总表( 评分业绩条件的汇总)
序号 | 该业绩证明对象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
企业业绩 | 例如:企业名称或总监名字等 | 例如:XX工程等 | 例如:XX公司或指挥部等 | 例如:X 年 X 月 X 日完 成 ,建筑面积X 平方米或长 度 或 深 度 X 米,获得 X 奖 等 | 例如: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等 | 例如:投标文件第 X 页 |
1 | …… | |||||
备注:不录入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三、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
附表三-1 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附表三-2 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简历表附表三-3 到位率承诺书
......
附表三-1 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工程名称:
姓 名 | 本工程拟任岗位 | 年 龄 | 性 别 | 专 业 | 专业 年限 | 职称 | 安排上岗 起止时间 |
注:列入本表人员如要更换,需经业主单位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
附表三-2 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简历表
工程名称: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 ||
文 化 程 度 | 技 术 职 称 | ||
毕业院校、专业 | 毕 业 时 间 | ||
现 任 职 务 | 从事监理工作时间 | ||
监理培训证书号 | 监理工程师证书号 | ||
工作简历: |
注:每表一人。
附表三-3 到位率承诺书
致: (招 标 人 名 称)
如中标,参与 工程的施工监理,我公司将派具有类似监理经验的
(填写项目总监名称、监理资格证书编号)为本工程的项目总监,并保证项目总监到位率在 %(填百分比)以上即每月不少于 日历天。其他监理人员到位率在 %
(填百分比)以上即每月不少于 日历天。如违反此承诺,愿按合同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投标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监理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六、工程施工的重、难点和施工关键部位的阐明及相应的针对性监理措施七、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及特殊要求。
一、 监理大纲整体情况
......
二、监理组织机构及资源配置
.....
表二-1 投入本工程检测仪器、设备汇总表
.....
表二-1 投入本工程检测仪器、设备汇总表
序 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规 格 型 号 | 数量 | 使用情况 | 投入时间 | 备 注 |
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
三、监理工作制度及程序
.....
四、监理工程目标控制手段和措施
.....
五、管理和协调
.....
六、工程施工的重、难点和施工关键部位的阐明及相应的针对性监理措施
.....
七、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及特殊要求。
.....
监理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详见格式);
2、授权委托书(详见格式);
3、联合体协议书(详见格式);
4、投标函(详见格式);
5、投标承诺书(详见格式);
6、监理费报价分析汇总表(详见格式);
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提出)。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为 (招标人名
称) 委托 (工程名称) 监理,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招标人名称) :
我以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授权 (姓 名)、身份证号 ,为我单位的全权代表,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
( 工程名称) 监理的投标函及其它文件,参加开标、澄清、商签合同以及处理与之有关的其它事务,我单位均予承认。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或盖章):
电话:
年 月 日
开 标 委 托 书
兹委托 (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为我单位参加
(招标人及工程名称) 开标会议的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应与委托人身份证一并在开标会上出示)。
委托人:(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xx)
年 月 日
(注:此委托书格式供投标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