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12 线傅家窑至苦水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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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G312 线傅家窑至苦水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二、本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分别对“投标人须知”正文和“评标办法”正文进行了补充、细化;前附表未对正文进行补充、细化的,以正文为准;前附表中编列为不适用或不允许或不接受的条款均不适用于本项目。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和约定。“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专用合同条款”优先。
三、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注:
1.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时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北京时间。
2.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3. 招标文件中“交通运输部”指原交通部和(或)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原建设部和(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指正本),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副本可为正本的黑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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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7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8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52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8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97
第六章 图纸 199
第七章 技术规范 201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202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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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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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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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12 线傅家窑至苦水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交易编号:A03-12620000224333349J-20220830-039697-7
招标编号:HJGS2022110
1. 招标条件
G312 线傅家窑至苦水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以《关于 G312 线傅家窑至苦水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甘交规划函〔2021〕49 号)文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以《关于 G312 线傅家窑至苦水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甘交许可〔2021〕85 号)文批复,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已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以《关于 G312 线傅家窑至苦水公路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甘交许可
〔2021〕157 号)文批复,项目法人为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项目法人自筹及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招标人为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傅家窑至苦水公路是 G312 线上海至xx果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 G312 线兰州过境段的重要组成路段。本项目的实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完善国家和区域路网,拓展兰州城市空间,加快兰西城市群一体化进程,提升兰州西北地区核心枢纽地位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G312 线傅家窑至苦水公路起xxx县忠和镇傅家窑,顺接在建 G312 线清水驿至傅家窑公路,途经忠和镇、张家窑、九合镇、杏花村,止于永登县苦水镇新屯川村,顺接既有 G312 线,路线全长 50.783 公里。全线设置互通立交 5 处,服务区 2 处、主线收费
站及隧道管理站 1 处、匝道收费站 1 处。
本项目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 80 公里/小时,整体
式xx宽度 25.5 米,分离式xx宽度 12.75 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 级,设计洪水频率:大中桥、小桥涵均为 1/100;其它技术指标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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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标准》(JTG B0l-2014)规定执行。
2.2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x次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共 1 个标段,招标范围为临时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其他工程等施工、竣(交)工、缺陷修复及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具体标段划分及主要工程内容如下:
标段 | 起讫桩号 | 长度 | 主要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资料) |
FKJA | K54+250~K104+245 | x 50.802km | 临时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其 他工程等。 |
2.3 计划工期
标段 | 施工工期 (日历天) |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交工日期 | 缺陷责任 期(年) | 保修期 (年) |
FKJA | 938 | 2022 年 10 月 15 日 | 2025 年 5 月 10 日 | 2 | 5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1 资质要求
标段 | 资质最低要求 |
FKJA | (1)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3.1.2 财务要求
标段 | 财务最低要求 |
FKJA | 2021 年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 1。 |
3.1.3 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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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业绩最低要求 |
FKJA | 近 5 年(2017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时间为准)独立完成过以下业绩,并通过交工验收: 1 项一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或公路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工 程)施工。 |
3.1.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要求
标段 |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 备注 |
(1)项目经理 1 名:中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具有公 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并注册在本单位,具有交 | ||
FKJA | 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 类证书并在有效期内。8 年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经验,担任过 1 项一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或公路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 (2)项目总工 1 名: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 类证书并在有效期内。8 年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经验,担任过 1 项一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或公路工 程(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项目总工或技术负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责人。 |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投标人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投标: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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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
罪行为的。
3.5 投标人凡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20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中或甘肃省 2021 年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被评为 D 级或曾被评为 D 级但处罚期限未过的无资格参与本项目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采购文件。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这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招标采购文件)。
4.2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我要投标”的起止时间要求如下:请投标人于 2022 年 9 月 8 日 18 时 00 分至 2022 年 9 月 13 日 18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不休息)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网上我要投标的截止时间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规定时间为 n×24 小时,n≧5)。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也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将疑问函件的电子文件(word版和带公章的扫描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xxxxxxxxxxxxxxxxxx@000.xxx,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
5.2 本项目开评标活动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开评标系统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进行。请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登录系统,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参照“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来固化您的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HASH编码)和开标操作。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HASH编码)则视为放弃投标。
5.3 网上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 9 时 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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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网上开标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第八开标厅(线上开标),xx
xxxxxxxxxx 00 x。
5.5 开标系统网址:(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
5.6 本次招标的评标办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双信封),资格审查办法为资格后审。
5.7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标段。
5.8 根据《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开标程序,本项目开标采用“钉钉软件”视频会议形式,请各投标人的授权代理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添加代理机构钉钉账号“18793107803”,并备注项目名称信息。
5.9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相关乡村振兴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工作安排部署,通过建设乡村振兴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当地群众就业、永临结合、余料利用、消费帮扶等措施,做好乡村振兴与项目建设工作的紧密衔接,努力帮助项目沿线群众巩固脱贫成果,加快致富步伐。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
媒介名称 | 网址 |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 |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网》 | xxxxx://xxxx.xxxxx.xxx.xx/ |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xxxx 0 x联 系 人:高 勖 xxx
电 话:0931-8402382
招标代理: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联 系 人:xxx x立松
电 话:0931-8187316 18501027351 18153961007
传 真:010-84896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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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监督部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xx电 话:0931-8485119
邮政编码:730030
2022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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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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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甘肃省公路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xxxx 0 x联 系 人:高勖 xxx 电 话:0931-8402382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 联 系 人:xxx x立松 电 话:0931-8187316 18501027351 18153961007 传 真:010-84896937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G312 线傅家窑至苦水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有效防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要求: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要求:见附录 5 其他要求: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
① a.“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表格同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具有同等效力。前附表与须知正文不一致之处,以前附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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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20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中或甘肃省 2021 年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被评为D级或曾被评为D级但处罚 期限未过。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也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如 有疑问,应将疑问函件的电子文件(word版和带公章的扫描版)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xxx,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 |
1.11.1 | 分 包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图纸、固化清单、澄清文件、答疑文件、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6 天前(以招标人收到时间为准);形式: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如有问题,投标人应将疑问函件的电子文件 ( word 版 和 带 公 章 的 扫 描 版 ) 发 送 至 电 子 邮 箱 xxxxxxxxxxxxxxxxxx@000.xxx,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 出的形式 | 招标人将澄清文件发布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甘肃省交通 运输厅网》,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不需确认,请投标人自行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项目信息页面或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网查询,招标人未澄清和解答的问题应由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后自行考虑。投标人因未及时阅读补遗书 (或答疑文件)或未及时下载补遗书(或答疑文件)而引起所有不良 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 出的形式 | 招标人将澄清文件发布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甘肃省交通 运输厅网》,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不需确认,请投标人自行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项目信息页面或《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网》查询,招标人未澄清和解答的问题应由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后自行考虑。投标人因未及时阅读补 遗书(或答疑文件)或未及时下载补遗书(或答疑文件)而引起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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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有不良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 式 | 双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详见《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 单,下载网站:《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信息页面。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x项目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各投标人自行查询。 投标人填报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将 否决其投标。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 详见本附表中补充的其他内容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一、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标段二、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采用工程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现金支票以及其他法定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1.工程保函形式 投标人可以选择由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开具的纸质工程保函或者电子担保工程保函,工程保函担保金额应当与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工程保函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之中。 2.银行电汇形式 投标人采用银行电汇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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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户 名:xxxxxxxxxxx x x:以投标单位联系人收到的短信内容为准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 x:0000 0000 0000 查询电话:0000-0000000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为保证开标现场对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提醒投标人要充分考虑汇款及到账所需时间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所需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前到账。因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的,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电子保函形式 投标人可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自行选择电子保函应用的相关功能,详细操作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开通电子保函功能的通知》及相关指南。电子保函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之中。 三、投标须知 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浏览公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点击“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根据系统提示,保存电子标书文件至本地电脑;投标人浏览电子标书后,确定投标的需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系统首页最新招标项目中查询需要投标的项目或在“招标方案”-“标段(包)”中查询需要投标的标段,选中后点击“我要投标”,根据要求填写信息。 四、投标保证金递交须知 1.投标人登记拟参加的项目成功后,系统会将投标保证金收款信息发送至投标人预留的手机,投标人依据系统生成的投标“保证金打款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首页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查询保证金信息或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保证金查询”栏目查询。 2.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时,应按标段(包)逐笔递交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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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1.如采用电汇形式,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单位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利息计算原则请详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000-0000000; 2.如采用工程保函及其他形式,不计息。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4.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招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 资质证书副本变更记录的彩色影印件,以证明其资格的继承性。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经审计的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 1 年的, 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近 5 年:2017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时间为准。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x项目开评标活动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开评标系统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进行。请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登录系统,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扫描为一份彩色PDF文件,参照“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来固化您的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HASH编码)和开标操作。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需向招标人提交资料: (1)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 1 套、副本 2 套; (2)U盘存储电子文件 1 份:公路工程同望版(ECBT)或纵横版(SB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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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预算编制文件,Excel版工程量清单。 | ||
3.7.5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不适用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x项目开评标活动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开评标系统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进行。请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登录系统,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扫描为一份彩色PDF文件,参照“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来固化您的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固 化投标文件的文件HASH编码)和开标操作。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x项目开评标活动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开评标系统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进行。请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登录系统,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参照“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来固化您的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HASH编码)和开标操作。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HASH编码)则视为放弃投标。 网上开标时间:同招标公告网上开标地点:同招标公告 开标系统网址: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 |
5.2.1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 程序 | 按《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开评标系统流程执行 |
5.2.3 | 第二个信封(报价 文件)开标程序 | 按《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开评标系统流程执行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 | 3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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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媒介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无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中标通知书以经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及招标人签字盖章,且带二维码的书面通知书为准; 中标结果通知书扫描件以邮件形式向未中标单位投标登记填写的邮 箱中逐一发出。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 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媒介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一、履约保证金金额 中标人在甘肃省 2021 年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 AA级的,5%签约合同价;A级的,8%签约合同价;B级或C级的, 10%签约合同价。 注:中标人在甘肃省 2021 年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尚未取得信用评价,其信用等级参照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20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尚无全国综合评价,若无不良信用记录,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二、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中标人可以自行选择采用工程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现金支票以及其他法定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1.工程保函形式 中标人可以选择由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开具的纸质工程保函或者电子担保工程保函。 2.银行电汇形式 中标人采用银行电汇方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必须从中标人单位基本账户汇入招标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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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3 号交通综合大厦电 话:0931-8485119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是。 本项目开评标活动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开评标系统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进行。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4.4 | 第 1.4.4 项(6)目修改为: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按招标文件《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承诺书格式进行承诺)。 | |
3.2 | 3.2 投标报价 第 3.2.1 项修改为: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按以下方式填写: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合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 3.2.5 项补充: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固定金额形式(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对该固定金额进行调整。 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款补充第 3.2.10 项~3.2.18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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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2.10 投标人应依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等计价依据计算报价。 3.2.11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中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招标人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xx施工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支付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中标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xx施工的需要,招标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中标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3.2.12 竣工文件所需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支付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3.2.1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中标后“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在项目中的应用,并将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3.2.14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智慧公交建”平台应用,确保各系统之间数据对接,并将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3.2.15 投标人应充分落实招标人关于“信息化”建设相关要求,并将相关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单价或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3.2.16 投标人应考虑中标后在落实相关环保政策、项目建设绿色环保理念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并将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3.2.17 凡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相互交叉干扰、同步施工的,中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窝工、返工增加的费用,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并提供方便,无条件接受招标人的指挥,投标人应将其采取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凡标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堤防、通讯线缆、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中标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航道等正常运营以及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投标人应将其采取措施以及第三方配合所采取的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如中标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水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其它工程的正常施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中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 3.2.18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中标进场后,施工项目部、拌合场、钢筋场、预制场、材料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取弃土(渣)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地上线路架设以及其他各类临建设施等的临时用地使用情况,并将临时用地所需手续费、使用费、复 垦费及交验费等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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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5.1 | 第 3.5.1 项修改为: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 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 |
3.5.4 | 第 3.5.4 项修改为: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 |
3.5.5 | 第 3.5.5 项修改为: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系统打印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缴费明细。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上述人员能够从 该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 | |
4.1.1 | 第 4.1.1 项修改为: 本 项 目 开 评 标 活 动 通 过 《 甘 肃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上 开 评 标 系 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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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进行。请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登陆系统,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扫描为一份彩色PDF文件,参照“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来固化您的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 件 HASH 编码)和开标操作。 | ||
7.8.1 | 第 7.8.1 项细化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由中标人上报详细的其他技术人员、主要设备仪器、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如填报的以上资料不满足强制性要求,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中标人应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内容合理安排项目实施程序,方案须满足招标人要求。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
10.2 | 补充第 10.2 款: 交易服务费: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9〕421 号)制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之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 |
10.3 | 补充第 10.3 款: 招标代理费:中标人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及时向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支付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费按照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约定计算(中标人可咨询招标人),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 |
10.4 | 补充第 10.4 款: 中标人进场后,如遇投诉经查实属中标人责任的,中标人应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 |
10.5 | 补充第 10.5 款: 为确保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单价的合理性,签订合同协议书前,招标人对中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不xx单价,在保持中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有权给予调整。如中标人不接受调整,将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 |
10.6 | 补充第 10.6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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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7 第 25 号令的 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职责,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信息报送和信息服务。 | ||
10.7 | 补充第 10.7 款: 中标人进场后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做到xx施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工程实施期间和工程交、竣工时,招标人将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规定组织检查和验收。 | |
10.8 | 补充第 10.8 款: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中标人要采取场地封闭式管理并硬化、粉尘源覆盖遮挡,拌和楼按全封闭设置并架设除尘装置,生活和施工污水集中处理排放等措施;要组织编制扬尘治理实施方案,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环节,严 禁乱堆乱弃。 | |
10.9 | 补充第 10.9 款: 中标人进场的拌和设备“中控台急停开关加防护锁,主机急停开关,检测门限位开关”必须安装齐全。设备检修或清理时,操作室门口悬挂标识牌,必须按下两个急停开关。 | |
10.10 | 补充第 10.10 款: 招标人如发现投标人出借资质、转让资质、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直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直接定为D。 | |
10.11 | 补充第 10.11 款: 中标人严禁使用已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 |
10.12 | 补充第 10.12 款: xx土石方、取(弃)土场及自采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其费用原则上不予认可,但由于路线方案调整和重大地质变化引起的xx土石方、取(弃)土场变化除外。 | |
10.13 | 补充第 10.13 款: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路面工程交工日期提前的风险,并将相关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单价或总额价中。 投标人若递交了投标文件,则招标人视为投标人无条件接受本款,相关风险由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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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人承担。 | ||
10.14 | 补充第 10.14 款: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属于行业通用的格式条款,同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和招标人管理需求制定了非格式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请各投标人自行查阅并注意或者理解相关内容(招标阶段视为招标人对合同进行了交底),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视为已经注意或理解了全部合同条款内容,除 合同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调整外,投标人不得再主张取消(或调整)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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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FKJA | (1)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财 务 要 求 |
FKJA | 2021 年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 1。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 绩 要 求 |
FKJA | 近 5 年(2017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时间为准)独立完成过以下业绩,并通过交工验收: 1 项一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或公路工程(含交通安全设 施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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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 誉 要 求 |
FKJA | 投标人凡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20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中或甘肃省 2021 年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被评为 D 级或曾被评为 D 级但处罚 期限未过的无资格参与本项目投标。 |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标段 | 人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备注 |
FKJA | 项目经理 | 1 名 | 中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并注册在本单位,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B 类证书并在有效期内。8 年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经验,担任过 1 项一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或公路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 的项目经理。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项目总工 | 1 名 | 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 类证书并在有效期内。8 年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经验,担任过 1 项一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或公路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项目总工或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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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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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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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xxxxx://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①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① 本项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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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
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
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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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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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
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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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①: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①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招标人应修改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内容,将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写入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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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①,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 U 盘),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① 为减少评标阶段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工作量,建议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同时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清单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应保证投标人无法修改。投标人只需填写各子目单价或总额价,即可自动生成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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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
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 U 盘)中密
封在投标文件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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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
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①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
①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 2%,招标人应据此测算出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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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
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投标人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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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
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
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①,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①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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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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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
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
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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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
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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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
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
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x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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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x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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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
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 若投标函或调价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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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①、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① 若投标函或调价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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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
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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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
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
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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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
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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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①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
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xxx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① 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则本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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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x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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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 工期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① 本附件适用于采用双信封形式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的,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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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报价(元) | 是否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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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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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①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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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格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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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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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 页),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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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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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x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通过第二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甘肃省 2021 年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履约信誉各单项评分因素得分高的优先;各单项评分因素也相等的,按投标文件上传开评标 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序,上传系统时间较早的投标人排序靠前。 |
2.1.1 | 形式评审与响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 a.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投标人仍然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低要求(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等); c.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
2.1.3 | 应性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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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若采用工程保函等形式提交的,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 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任一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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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任一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10)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任一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2.2.1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40 分主要人员: 25 分 技术能力: 10 分 履约信誉: 25 分 |
2.2.3 | 第二个信封详 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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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通过第一个信 |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3 名(含第 3 名) 通过详细评审,对排名在前 3 名(含第 3 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 | |
3.2.4 | 封详细评审的 | x存在商务和技术得分总分相等的情况,则依次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主要 |
投标人数量 | 人员、技术能力、履约信誉各单项评分因素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各单项评 | |
分因素得分也相等的,则按投标文件上传开评标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序,上 | ||
传系统时间较早的投标人排序靠前。 |
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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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 | 分值 | |
2.2.2(1) | 施工组织设计 | 40 分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10 分 |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6 分; (2)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 0~ 4 分。 |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 10 分 | (1)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6 分; (2)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 0~ 4 分(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 方案、方法及其措施评审)。 | |||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5 分 | (1)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3 分; (2)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 0~ 2 分。 | |||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xx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 及保证措施 | 5 分 | (1)环境保护、水土保持、xx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3 分; (2)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 0~ 2 分。 | |||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 5 分 | (1)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3 分; (2)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 0~ 2 分。 | |||
支付保障措 | 5 分 | (1)支付保障措施、施工标准化技术方案 |
① 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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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①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 | 分值 | |
施、施工标准化技术方案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3 分; (2)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 0~ 2 分。 | ||||
2.2.2(2) | 主要人员 | 25 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15 分 | (1)满足资格审查项目经理最低要求,得 12 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项目经理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项目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加 3 分,或每增加 1 项一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或公路工程 (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 业绩加 3 分,本项最多加 3 分。 |
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 10 分 | (1)满足资格审查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得 8 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项目总工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项目总工具有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加 2 分,或每增加 1 项一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或公路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项目总工或技 术负责人业绩加 2 分,本项最多加 2 分。 | |||
2.2.2(3) | 其他因素 | 技术能力 | 10 分 | (1)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得 6 分; (2)投标人曾获得的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 业或地方标准。每有 1 项加 2 分,最多加 4 分。 | |
履约信誉 | 25 分 | (1)投标人满足资格审查信誉最低要求,得 23 分; (2)投标人在甘肃省 2021 年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 AA 级加 2 分,A 级加 1分,B 级不加分,C 级减 2 分。 注:投标人在甘肃省 2021 年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①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 | 分值 | |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尚未取得信用评价,其信用等级参照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20 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尚无全国综合评价,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 A 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 重程度按 B 级及以下对待。 | |||||
补充: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 3 名;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 后,有效投标不足 3 个的将组织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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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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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
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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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其投标。
3.4.2①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① 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
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
标报价进行修正,第 3.4.2 项至第 3.4.4 项内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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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
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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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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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
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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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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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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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
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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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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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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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
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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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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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
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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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
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
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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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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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
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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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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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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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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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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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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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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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
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xx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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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
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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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
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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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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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
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
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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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
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
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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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
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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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
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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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
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
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