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非移民类签证拒签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 90 天内申请出境旅行签证,因办理的签证被使领馆拒签,对于其所有已经支付而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按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具体的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如申请申根国家签证,申根国家定义见释义。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任何移民类签证;
(二)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材料作假;
(三)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四)被保险人预定旅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旅行违背法律规定;
(五)任何可以从其它机构得到补偿的费用;
(六)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起期最早不超过保单生效前 90 天。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签证费用发票或相关票据证明;
(五)使领馆出具的书面拒签证明文件;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申根国家:申根公约的成员国称为“申根国家”。申根公约因 1985 年在卢森堡城市“申根”签署而得名。据此协议,任何一个申根成员国签发的签证,在所有其他成员国也被视作有效,而无需另外申请签证。旅行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国的有效签证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国家参观。申根国家目前共有 26 个,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瑞士和列支敦士登。
签证:是一个国家的外交部或其驻外使领馆,在本国和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
签注盖印,证明其护照有效,并核准该护照持有人可以进入其领土以及允许停留的时间,或通过其领土前往其他国家的“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