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持卡人所持银行卡每日在境内外 ATM 提款和境外消费的最高限额均按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 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 过本行网点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九条 持卡人持银行卡在 ATM...
武汉众邦银行个人综合服务协议
武汉众邦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存款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存款人自愿选择在本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本行接受存款人委托,并为存款人提供结算账户
服务。
第二条 存款人在本行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银行有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 存款人在本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需向本行提供相关的开户证明文件,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行受理后,存款人应对开户申请表中银行填写(打印)的内容进行核对确认。
第四条 存款人开户时应预留密码,作为其本人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依据。存款人密码应妥善保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支付结算交易(无磁无密交易等经存款人本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指定交易除外)均视为存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因存款人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存款人本人承担。存款人签约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应账户使用依据根据本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执行。
第五条 存款人对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密码输入操作,同一账户连续三次输入密码不正确的,本行有
权对该账户进行锁定,限制资金交易。存款人可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部柜面申请解锁。银行对自助机具等其他渠道密码管理另有规定的,根据相应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存款人办理存取款业务达到规定金额的,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应向本行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如发现存款人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本行有权对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限制使用。
第八条 存款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连续 12 个月以上无业务发生的,或在使用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要求的,本行有权依法或依据监管要求对该账户做限制或销户处理。
第九条 存款人不得利用在本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存款人不得出售、出租、出借在本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本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一条 存款人须定期与本行核对账务。存款人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本行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本行提出。
第十二条 存款人撤销在本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本行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本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三条 存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价目表》的规定,向本行支付各项结算及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存款人未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违规使用结算服务或者未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的,本行有权停止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
第十五条 x行依法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存款人的申请信息和账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本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六条 x协议于存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存款人撤销在本行开立的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x协议由本行制定、解释和修改。银行如修改本协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通过营业网点、网站公告修改后的内容,公告满 30 日后,修改后的协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即为生效。
第十八条 有关个人账户分类管理,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5〕392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x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存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并全面、准确地理解条款内容,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免除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武汉众邦银行借记卡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众邦银行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武汉众邦银行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x管理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武汉众邦银行发行的所有借记卡系列产品的统称,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及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按照客户的资产登记,武汉众邦银行借记卡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等。本章程所称本行是指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武汉众邦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人民币/外币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以及综合理财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批准的业务和服务。
第五条 银行卡以客户号管理方式为基础,通过武汉众邦银行的网点柜台和自助设备(如自动柜员机、自助存款机和自助服务终端等)、网上银行、银行卡网络以及移动通讯工具等服务载体为持卡人提供业务和服务。
第六条 银行卡密码用于通过网点柜台、自助服务终端等进行各类交易查询;用于办理取款、转账、缴费以及商户消费等各类交易业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可通过武汉众邦银行网点柜台、自助服务终端、网上银行等进行修改。
第二章 申领
第七条 x行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等)。申领人必须出具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规定的本人有效实名制证件,并按照本行相关规定申领银行卡。
第八条 申领人本人在申请相关文件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并理解本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申请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管理办法。发卡银行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x行银行卡可在本行机构网点、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和特约商户使用。第十条 银行卡遵循“联网通用,联合发展”的原则,加入中国银联境内外网络 ( 以下简称银行卡
组织)。银行卡可在全球银行卡组织的特约商户以当地货币购物消费,在全球贴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自动柜员机或指定营业柜台提取当地货币,并以账户指定货币结算。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银行卡账户内的存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按照我行对外公布的利率计付、收取利息。
第十二条 x行为银行卡持卡人提供境内外业务和服务时,按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或金融同业公会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费用收取标准,在对外公告后执行。
第五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x行银行卡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 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合法款项转账存入。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外使用银行卡,本行所提供的服务应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
第十五条 持卡人所持银行卡每日在境内外 ATM 提款和境外消费的最高限额均按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银行卡项下各类账户,凡本行认为需要对风险进行控制的业务,可设定日交易限额或账户最高可用余额。持卡人也可以依照与银行约定日交易限额或账户最高可用余额,但该限额的设定不影响本行上述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对持卡人账户进行限额设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本行网点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八条 持卡人持银行卡在境内外发生的大额外币、提现或消费交易,本行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向监管机构上报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持卡人持银行卡在 ATM 等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时发生的吞没卡情况,按照本行及银行卡组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账户和密码信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使用个人密码办理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并作为正式记账凭证。
第二十一条 x行银行卡不提供透支服务。但由于国际银行卡组织特有的交易模式、汇率波动等原因导致银行卡在扣款过程中发生透支,本行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及透支利息,并停止卡片使用,直至持卡人完全归还透支款项及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可申请办理销户。卡存款账户余额全部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返还给持卡人。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本行对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有权在本行规定的时间内依相关规定到银行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查询银行卡账务、打印交易清单,并要求对不符的账务内容进行查询。
(四)挂失生效后不再承担相应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向本行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二)持卡人必须遵守国务院、 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遵守本行银行卡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银行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四)持卡人有效实名证件过期、通迅地址、联系方式、职业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以书面或银行认可的方式通知本行修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并牢记密码若银行卡遗失、被盗等,持卡人应及时到本行网点办理书面或口头挂失,也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行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持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超出规定时间本行
将自动对口头挂失的银行卡做解挂处理。因持卡人密码泄露、管理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以及在已办理口头挂失但自动解挂后未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 担。银行卡书面挂失解挂需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亲自到本行网点办理。
(六)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消费款项。
(七)持卡人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银行卡进行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八)持卡人对账务有疑义,应自有疑义交易发生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 60 天内向本行提出,因持卡人未在该期限内向银行提出账务疑义的,视为确认账务内容; 因持卡人未及时向银行反映情况而延误了异常交易调扣处理时限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九)持卡人不得利用借记卡从事各种违法性质的洗钱活动。第七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有权审核申领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领人的个人资料,并自行决定是否向申领人发卡。
(二)对不遵守本章程及相关规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无须预先通知即可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收回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回银行卡。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本行可视实际情况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四)本行有权对长时间不活动且账户余额为零的银行卡予以销户;本行有权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后,对长时间不活动且余额小于 10 元的账户停止交易并进行单例管理的权利。
(五)本行银行卡借记卡有效期为十年,但持卡人使用卡片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逾期而消失。
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本行相关规定。
(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及时答复和办理。
(三)在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助渠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经持卡人申请后,向银行卡金卡以上( 含) 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x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x章程由武汉众邦银行制定,武汉众邦银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留解释权。武汉众邦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持卡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武汉众邦银行电子账户服务协议
客户(以下简称“甲方”)自愿申请使用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提供的电子账户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服务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电子账户:甲方实名通过乙方指定电子渠道开立的Ⅱ类银行账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划分的个人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可享受乙方提供的以下产品和服务:
Ⅱ类银行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
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 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
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 万元。以上内容监管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
2、密码:乙方用以识别甲方身份与指令而要求甲方提供的代码或口令,包括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等多个种类,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密码类别以乙方要求为准。动态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验证 码。
3、绑定手机号:甲方在申请在线开立电子账户时设定的,与该电子账户关联且在甲方本人合法控制下的手机号码。该绑定手机号需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为防范资金风险,绑定的手机号用于在指定业务过程中接收乙方发送的授权码、短信验证码以及交易提示短信。在乙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有权通过致电此手机号码向甲方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以确保甲方资金安全。
4、绑定账户: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电子渠道开立电子账户时,甲方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实名制开立且真实、实际控制、合法持有的同名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账户。
5、乙方指定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手机客户端、微信银行、乙方合作平台客户端等。第二条 申请与开立
1、甲方在乙方指定电子渠道申请开立电子账户的,应为 16 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甲方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电子账户开户必须由甲方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代办、冒充他人申请等情形,乙方有权拒绝其申请。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电子渠道上传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填写身份信息、绑定手机号码、绑定账户,经乙方验证通过后,可完成电子账户申请。乙方有权依据开户条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开户,且无需给予原因解释。乙方有权根据账户管理需要,随时调整申请电子账户所需信息及验证步骤等,具体以申请时乙方实际要求为准。
4、甲方选择绑定账户,该绑定账户可正常使用且状态有效。
5、甲方自愿申请在线开立乙方电子账户,在电子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过程中,同意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政策及乙方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6、乙方验证同意甲方的电子账户开立申请后,即生成电子账户账号。第三条 使用规则
1、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电子渠道查询或变更电子账户信息,具体查询及可变更内容以乙方届时提供的服务为准。
2、甲方保证将电子账户用于合法用途,所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如发现甲方违法或违规使用该账户,或乙方有合理理 由怀疑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乙方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理、撤销已处理的交 易或停止甲方继续使用该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且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相关调查。
3、对于甲方通过电子账户在乙方办理各项业务,甲方应按照有关金融规章和乙方业务规定交纳手续费、汇费等相关业务费用,甲方在此授权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账户中自行扣收。甲方申请开通、维持和使用账户的服务费用按乙方公布及不时调整的费率标准执行。
4、甲方通过电子账户在乙方办理各项业务,应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或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5、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的各类密码、绑定的账户信息及手机设备,如上述信息或设备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情况,应立即通过乙方指定的方式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申请完成前,已发生的损失及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如有身份信息、绑定手机号、绑定账户等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通过乙方指定方式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甲方使用非法、虚假的手机号码与银行账户开立的乙方电子账户,乙方保留对甲方账户进行即时关闭处理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内对电子账户提出销户申请。销户前,甲方需保证电子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存在未赎回的产品和未解除的产品签约关系。
8、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电子账户非柜面交易。
(1)甲方开立电子账户自开户之日次日起 6 个月无交易记录的(待甲方向乙方重新审核身份后,乙方恢复其业务);
(2)乙方发现甲方开立电子账户及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点的,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甲方账户可疑的;
(3)乙方发现甲方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为多人(自然人)同时使用的,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无法证明合理性的。
9、乙方有权对一年(含)以上不活动且账户余额为零的电子账户予以销户。乙方有权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后,对一年(含)以上不活动且账户余额小于 100 元的电子账户进行交易限制并进行单例管理的权利。
10、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11、乙方如有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将提前进行公告。如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相关服务。如甲方在乙方公告之日后继续使用其电子账户,视为甲方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变更自动做出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相应修改内容,如因甲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2、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经乙方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告、武汉众邦银行网站公告、武汉众邦银行手机客户端、服务热线、相关渠道等任一方式公布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收到。
第四条 电子账户安全
1、甲方所使用的安全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密码、短信验证码。安全要素是乙方确认客户身份的唯一依据,凡通过安全要素验证、确认后发送的指令(包括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指令),视同甲方本人操作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甲方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账户,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妥善保管与办理账户相关的各项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件、绑定账户、注册时提供的手机号码、接受验证码的手机等,不得交给他人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透露卡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使用。因上述任何信息或资料丢失、被盗抢、毁损、泄露等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并应妥善保存密码,不应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应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因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账户的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因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权基于预防电子银行欺诈目的或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以及交易。
4、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申请信息和账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扣。
5、经乙方审核认为甲方违反我国法律、监管规定、乙方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保留对甲方账户进行即时关闭处理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账户指令与记录
1、电子账户的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电子渠道传递的指令、电子账户交易信息等),为双方认同的书面证据,可视为相关交易的有效凭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2、电子账户不寄送纸质对账单,甲方可通过乙方武汉众邦银行渠道查询、核对交易记录。如甲方对交易有异议,可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3、如乙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不认可或不执行数据电文表达的甲方指令,且乙方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有理由怀疑数据信息或甲方指令的真实性;
(2)乙方执行甲方指令将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3)甲方发出的数据电文表达的格式、内容、操作权限等不符合乙方要求;
(4)电子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状态不足以完成甲方指令(上述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数据电文表达的甲方指令不予执行或给予部分执行);
(5)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
(6)双方特别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甲方指令一经发出,除乙方允许情况外,不得要求撤销。第六条 凭证和签章
1、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系统内存储的与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相关的电子数据是甲方使用账户的有效凭证。
2、甲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在乙方指定电子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下使用密码的行为,即视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甲方签章行为,即构成甲方可靠的电子签名,均表明了甲方认可其中的交易内容。
3、甲方若遗忘电子账户登录密码或交易密码,可通过乙方指定的电子渠道进行密码重置。第七条 信息披露与xx
1、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资料及信息,乙方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以下情况,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保密信息:
(1)经甲方同意或授权的;
(2)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的;
(3)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服务所必须的,与承担保密义务的服务合作方依法合作的;
(4)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第八条 银行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1、乙方因下列原因而未及时正确执行指令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1)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内资金被依法查封、冻结、止付或扣划;
(2)甲方的行为是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3)甲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发送指令;
(4)乙方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存在乱码、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有其他不符合乙方规定的情形;
(5)拟交易金额大于乙方规定的限额;
(6)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供电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2、如任何非甲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账户,乙方查实确认后,有权从账户中扣转该笔款项。
3、乙方仅按甲方有效指令提供账户服务,甲方与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4、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5、甲方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本协议内容、页面上出现的关于交易操作的提示说明或乙方发送给用户的信息(通过向甲方绑定手机号发送短信)内容是甲方使用本服务的相关规则的组成部分,甲方使用本服务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该相关规则,甲方了解并同意乙方有权单方修改本服务的相关规则。
6、对于甲方在本服务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甲方所做承诺或约定义务、违反乙方业务规则等)或其它任何乙方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删除或屏蔽甲方发布的信息、限制或 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解除协议、列入黑名单等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在有证据证明甲方或具体交易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等问题时,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 做出给予甲方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公示、限权、终止服务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指定电子渠道相应页面点击或勾选“同意、下一步”等类似意思表示的选项或作出类似意思表示的行为后立即生效,同时该行为已表明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全部内容,并确信其已完全理解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其完全同意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
2、本协议自甲方办理账户销户之日起终止,如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终止后:
(1)协议下所提供的电子化自助渠道及服务内容(包括已建立的绑定及关联关系)全部关闭或注销;
(2)甲方应停止使用账户身份通过乙方指定电子渠道进行登录及交易;
(3)本协议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着中止或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在中止或终止前发生的交易、操作及相关权利义务仍然有效。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下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章、规定和命令(在本协议中简称为“中国法令”)。
2、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中国法令、其他相关业务规定及国内行业惯例处理。
3、有关本协议履行的争议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等等!
武汉众邦银行防范诈骗安全提示单
武汉众邦银行特别提示您:
◆ 请勿向他人透露自己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包括:银行账号、证件号码、存折密码、手机号码
◆ 请勿向他人透露自己网银、手机银行的相关信息,包括网银登录名、网银登录密码,手机银行
绑定的手机号、手机银行登录密码,手机短信验证码、数字证书工具密码等!
◆ 请勿听信他人在您开立银行账户、修改您在银行预留信息、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或网上购
物开通快捷支付时留存或绑定非您本人的手机号码!
◆ 请勿听信他人将您的身份证、存折、U-KEY 和手机交给他人保管或使用!
◆ 请勿听信他人以代办高额度信用卡或高额贷款为由,支付或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手续费、验资款等在其指定的账户(包括其指定您本人的账户)!
◆ 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不会以电话方式告知您涉及电话欠费、洗钱贩毒等案件,更不会提供所谓的安全监管账号或保证金账号等要求您转入钱款,或索要您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密码,以及手机短信验证码、U-KEY 密码等重要交易信息!
◆ 犯罪分子会策划各种骗术(包括利用高科技手段显示银行客服来电号码等)来迷惑欺骗我们,您如遇上述可疑情况,请立即与银行的柜面人员联系或报警。
如您将银行账号、证件号码、密码(含银行卡密码、登录密码、U-Key 密码等)、手机短信验证码、 U-Key 实物等交给他人使用,或在办理业务时预留非您本人联系方式(含手机号码),由此造成的任何风险或损失均由您本人承担!
武汉众邦银行营业网点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小额免密免签是我行与中国银联共同推出的一项银行卡小额快速支付服务,主要用于公交地铁、餐饮、百货商店、超市等便民消费领域,满足商户快速结账需求,提升持卡人用卡体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持卡人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金融 IC 卡或支持“银联手机闪付”的移动设备,在境内指定商户进行 1000 元及以下的“闪付”交易时,无需密码和签名即可完成支付。为控制资金风险,我行小
额免密免签单日累计金额为 3000 元,超过该金额后交易将会失败。
二、根据行业规则,将该功能作为银联IC 卡的功能之一,在卡片开卡时同步开通。
三、持卡人可通过我行营业厅柜面的方式关闭或开通该服务。关闭该服务后,在部分商户小于 1000元的“闪付”交易有可能会因无法输入密码而导致失败,持卡人可改为插卡方式完成交易。
四、我行已联合中国银联建立了“风险全额赔付”保障机制。对于正常用卡客户发生的双免盗用损失,经过核实确认都可以得到全额赔付。我行客户可通过拨打客服电话 000-000-0000、营业厅柜台等方式申请赔付,赔付资金一般会在我行审核通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