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服务器虚拟化设备维保及技术支持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
甲方(买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xxxx000x
邮政编码:200030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卖方):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0x0x深圳软件园(2期)11栋701
邮政编码:518057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信息系统运维服务:
1.1信息系统运维服务
本项目信息系统运维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金额、服务期限、服务地点与考核要求:
2.1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110,000.00元整(¥壹佰壹拾壹万元整)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服务期限
本信息系统运维服务的服务期限:
本信息系统运维服务的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 6月30日止。在本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内,先签订第一年服务管理合同,年底考核服务管理水平达到既定目标、完成服务承诺、双方合作良好,且次年度运维服务具体内容和安排资金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再签次年服务管理合同,以此类推。
本合同为第三年度服务合同,第三年度服务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3服务地点
本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地点:xxxx000x0000x。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运维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乙方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对本服务管理达到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乙方在投标书中承诺的以及在服务管理方案中具体表明的质量标准。具体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3.3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运维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项目的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工作利用、提交的技术与资料享有合法的权利。
4.2乙方保证不会因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引起的在专利权、经注册的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发生针对甲方的任何第三方的索赔。如有发生,则由xxxx全部责任。
5.运维服务质量考核
5.1 维护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实施期间,甲方在每月30日定期进行维护服务质量检查与考核。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运维月度报告,甲方在收运维月度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的考核规定完成运维服务质量考核。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考核,乙方应当及时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关整改费用,直至运维服务完全符合甲方需求标准。
5.3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考核合格后,签署考核意见。
6.保密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获取或形成的数据、资料及其他任何附加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运维工作中所取得的任何数据、中间成果等),和在项目中使用的由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或工作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目说明等资料和所有运维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等均属于甲方保密要求范围。在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及其任何人员不得发表、引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的运维业务活动有关的任何数据与资料。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本合同当年度服务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第一笔:签订合同后支付 20%;第二笔:服务时间到达当年服务期限二分之一,并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事项,支付40%;第三笔:完成合同当年服务期限内规定的服务事项,服务验收报告通过审核后,支付40%。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有权审定乙方编制的管理服务方案、人员编制、费用预算。
8.3有权对乙方管理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理服务有权建议整改,对不称职人员可以要求乙方更换。
8.4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信息系统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5由于乙方维护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信息系统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6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进行系统维护和故障解决。
8.7当信息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8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运维服务,编制细化的运维服务方案、运维计划与人员安排,报送甲方审定。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乙方保证从事本运维服务项目的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要求。如需调整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作出相应调整。
9.3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维护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乙方保证在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乙方在履行维护服务时,发现信息系统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乙方保证在维护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9本年度运维工作结束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运维服务总结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应移交的有关各项设施和资料;所有移交的内容都应有清单并由双方签收。
9.10.按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商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因乙方运维服务达不到采购文件与合同要求的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运维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10.2 在维护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维护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信息系统运维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甲方提出合理额度,乙方确认后,扣除信息系统运维服务部分或全部的价格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及时采取措施,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采用符合规定的配件或服务以修补运维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违约责任
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方案、地点提供服务。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运维服务职责而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应付服务费用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逾期时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正常履行服务或拒绝对不满足项目运维服务的整改,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运维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按实赔偿;因乙方管理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4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1.5因乙方原因导致重大事故等事件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11.6在实施服务管理工作过程中,xxx对在合同中承诺的管理人员安排情况自行变动而未经甲方同意的,将按照违约处理,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7本项目连续2次月度考核未达标准,将按照违约处理,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不可抗力
12.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运行维护义务的话,可不承担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2.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2.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3.争端的解决
13.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请调解。
13.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3.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出现本合同11.2、11.3、11.5、11.6、11.7条款规定的情况。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5.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乙方投标文件中已说明分包的部分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合同生效
17.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7.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两份。
18 合同附件
18.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
18.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8. 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19.合同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