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SYQZR-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SYQZR-
转让方: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受让方: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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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是《 合同》
(编号: )(以下简称 “《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是《合同》之受托人,转让方享有【🞎优先级 🞎一般级 🞎次级】 份信托单位所对应之信托受益权。经转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双方就该《合同》项下受益权及相应义务的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1.转让方作为《合同》项下的受益人,拟向受让方转让其在《合同》项下【□全部 □部分】信托受益权,即,转让方将其在《合同》
项下对应 份信托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标的”)转让予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接受该等转让。
2. 转让方转让全部信托受益权的,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合同》之补充协议及份额确认书等)交付受让方。
3.转让方的保证:
(1)转让方保证《合同》项下向受托方交付的信托财产系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2)转让方保证签署本协议已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许可或批准,或其配偶的同意,并未也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权益。
□ 作为自然人受益人,婚姻状况为未婚,并未也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权益;
□ 作为自然人受益人,已取得本人配偶的同意,并未也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权益;
□ 作为机构受益人,已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许可或批准。
(3)转让方保证签署、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也未违反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及安排,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
(4)转让方保证其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清晰的所有权,转让标的之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也不是任何诉讼、仲裁及破产程序的标的;转让方已履行完毕其在《合同》项下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应予履行之义务、责任,并将持续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直至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书(以下简称《转让确认书》)出具之日。
(5)转让方保证,自《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书》出具之日起,不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受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权利)以任何理由向受托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6)转让方确认,自《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书》出具之日起,就转让标的,转让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 受让方的保证:
(1)受让方保证,因受让转让标的所支付的对价来源合法,是受让方的合法财产。
(2)受让方保证,其签署本协议已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或其配偶的同意,并未也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权益。
□ 作为自然人受让方,已取得本人配偶的同意,并未也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权益;
□ 作为机构受让方,已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许可或批准。
(3)受让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也未违反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及安排。
(4)受让方保证其本身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5)受让方保证,自《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书》出具之日起,不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书》出具之日之前收取转让标的对应信托利益的权利)以任何理由以任何形式向受托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6)受让方确认,自《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书》出具之日起,受让方作为新受益人加入信托计划,受让方保证按照《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受益人权利、履行受益人义务。
5.如上述转让方/受让方的保证不真实或有任何重大遗漏的,视为转让方/受让方违约。由此给受让方/转让方、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受托人或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6.受让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托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已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7.受让方通过受让转让标的加入信托计划。
8.受让方应就受让本协议第 1 条约定之转让标的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受让方应当于受托人正式受理转让业务前付清全部转让价款,转让价款应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9.转让本协议第 1 条约定之转让标的,应当向受托人缴纳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 元,由【🞎转让方🞎受让方】承担。 10.转让方和受让方确认:转让标的对应之信托利益及募集期利
息(如有)由受托人在《合同》约定的分配时点向该时点在受托人处登记的转让标的项下的受益人分配。具体而言:
(1)《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书》出具之日以前(不含出具之日),转让方仍为本申请书项下转让标的之受益人,出具之日前(不含出具之日)已经分配的信托利益归转让方。
(2)自《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书》出具之日起(含出具之日),受让方为转让标的之受益人,所有按照《合同》约定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书》出具日之后的分配时点应分配的信托利益及募集期利息
(如有)由受托人向受让方分配。
(3)若为部分转让或拆分转让,转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应分配的募集期利息(如有)归属所有。
(4)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向受托人提交的《特殊业务申请书》及本协议之外就本次信托受益权转让事宜签署的其他协议或者所做其他安排,不得对抗受托人。
11.本协议经双方签x和受托人确认后生效,生效时点以受托人出具《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书》之日为准,本协议签署时点、受益权
转让价款的付款时点等均不作为本受益权转让的生效时点。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的交割根据本协议第 10 条的规定确定。
12.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均应由转让方、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13.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受让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转让方: (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受让方: (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_月 日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