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G-TY-12/G合同编号:
BG/G-TY-12/G合同编号:
认证合同
认证类型:□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初审□ODM □OEM)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自愿性产品认证(□初审□ODM □OEM)
委托方(甲方):
认证方(乙方):北京东方xx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北京
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获证后申请认证类型规定有效期满(见正文)
第一条 合同内容和范围
3C认证:
□乙方通过对甲方申请认证的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查,确认甲方申请认证的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认证规则要求,以决定是否授予甲方申请认证产品的3C认证注册资格。
甲方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方式:□常规生产方式□ ODM模式□ OEM模式
产品认证:
□乙方通过对甲方申请认证的产品检验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确认甲方申请认证的产品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产品认证规则要求,以决定是否授予甲方申请认证产品的认证注册资格。
甲方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方式:□常规生产方式□ ODM模式□ OEM模式
体系认证:
□乙方通过审核甲方的质量管理体系,确认申请认证范围内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以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资格。
第二条 甲方申请认证范围、要求
1、甲方申请产品认证范围:
2、甲方申请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包括标准删减内容)
3、甲方认证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现场的多场所情况:企业多场所有个,地址分别为:
4、甲方申请认证范围覆盖的总人数:人
5、申请产品认证生产者名称:;生产者注册地址:
6、申请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注册地址:
要求:
□认证依据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实施规则:
□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仅适用于产品认证):
第三条 认证时间
1、认证预计开始时间:年月日(如需延期,提出方应书面征得对方同意)。
2、如需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预审核,预审核的时间至少比认证正式审核时间提前一个月以上。
3、甲方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资格的认证有效期为三年,在认证有效期内乙方每年将对甲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审查,第一次监督审查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4、甲方取得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注册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在认证有效期内,乙方根据认证产品相关特则要求对甲方进行监督审查。
5、甲方取得强制性性产品质量认证注册资格有效期为五年。其中ODM模式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同ODM协议或生产企业认证证书有效期(以先到者为准),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在认证有效期内,乙方每年将对甲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审查,一般情况下每12个月内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费用
1、认证费用包括:
1)按标准收费:
申请费元;产品检测费元;批准与注册费元;年金元;
工厂审查费元;翻译费元;证书费元;
邮寄费元;其它费用(包括 费)元。
2)减免收费:
扣减住宿费用元;减免产品检测费元;减免工厂审查费用元;
协商减免其它费用元,减免情况说明: /
认证收费合计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直接交至乙方费用元,并按乙方通知要求,将产品检测费元交至本次乙方指定的产品检验机构)。
2、初次认证费用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将费用付至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十里河支行 帐户:北京东方xx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帐号:11220701040017839
3、如企业未通过认证,注册费和年金退还企业;
4、获证后监督费用按乙方证后监督通知书要求金额,在监督工作开展前30日之前支付;
5、往返交通费用由申请认证的企业承担。
第五条 风险
1、甲方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实物质量如达不到或不能持续满足标准要求及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或暂停或被撤消认证注册的风险。
2、乙方要承担因甲方获证后质量管理体系失效、产品质量下降、发生质量事故引起甲方的顾客不满意被投诉等情况、导致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撤消对外认证、注册资格的风险。
3、对在认证过程或监督审核及检验中,甲方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损失,其索赔的赔偿费不得超过该次认证甲方的认证审核费或认证检验费;乙方不承担随后的任何赔偿。
4、因甲、乙两方各自的原因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如期认证,责任方要向对方支付认证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
5、甲方在合同期内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导致被撤销证书的风险。
6、当型式试验不通过、初始工厂检查不通过,认证机构做出不合格决定时,认证终止;当初始受理至认证批准期间,认证机构得到生产者/生产企业及其申请认证产品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信息后,认证终止。
第六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建立实施有效保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2、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甲方应为实施评价和监督(若需要),包括审查文件、记录和访问相关设备、场所、区域、人员及客户的分包方,投诉的调查,适用时观察员的参与等审查活动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提供的信息和记录需真实充分,以及做出其他必要的安排;
4、甲方应提供产品检验所需样机,应按乙方规定将样机送达指定地点;
5、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认证必需的工作条件和食、宿、行方便,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确保其顺利进行;
6、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交付本合同确定的各项费用,并按期交纳年度监督费用;
7、甲方应始终满足履行认证协议、缴付费用、提供获证产品变更的信息、为监督活动提供获取获证产品途径的认证要求和认证方案列出的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与产品直接相关的产品要求,包括当收到认证机构的通知时做出实时变更;甲方在获证后在有效期内有义务维持管理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获证产品质量始终满足认证标准要求;不得将产品质量责任转移给乙方或相关检测机构及人员,当甲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或产品有重大变化时,须及时向乙方通报并接受乙方的确认或监督检查;
8、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按规定对获证产品加施认证标志,遵守认证标志的使用和产品相关信息的任何要求;甲方有关认证的声明应与认证范围一致,不得以损害乙方声誉的方式使用产品认证结果,不得做出使乙方认为可能导致或未经授权的有关产品认证的声明;在文件、宣传册或广告等传播媒介中涉及到产品认证内容时应遵守认证机构的认证要求或方案中的规定,甲方有义务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报告、工厂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9、甲方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如果甲方将认证证书、认证报告等认证文件的副本提供给其他人,文件应被完整地复制或者按照认证方案的规定复制。
10、在乙方要求时,向乙方提供所有甲方收到有关投诉的记录和依据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记录。甲方在收到投诉时,应确定不符合产生的原因,包括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任何潜在(倾向性的)因素,并在适当时通报乙方。乙方将视情况决定是否需对甲方实施临时审核。
11、当甲方发生了法律、商业、组织的状况或所有权,组织和管理层,产品或生产工艺,联系地址和生产场地,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满足认证能力的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变更其认证证书范围的申请,由乙方按规定决定是否进行重新审核和/或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12、当认证暂停、撤销或终止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同时停止使用包含产品认证内容的所有广告,采取认证方案要求的措施(如交回认证证书)以及其他需要的措施,并按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该证书的暂停、撤消/注销手续;
13、接受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如甲方在证书有期效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乙方的监督审核,将按规定暂停、撤销甲方的认证证书时,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14、甲方应保存已知的与认证要求符合性有关的所有投诉记录,并在认证机构要求时提供,及对这些投诉以及在产品中发现的影响认证要求符合性的任何缺陷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所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15、甲方在认证审核时应提供至少三个月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并完成了内审和管理评审方可实施正式审核(一般适用于体系认证);
16、甲方生产模式为ODM时,应严格履行与生产企业签署的《ODM合作协议》各项要求。
17、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或自身要求,提出可公开信息的限制性要求。
18、当管理体系标准或法律法规有要求时,应接受认可机构、国家认证监管部门开展的见证审核、专项检查、确认审核等,向特定机构提交信息和报告;
19、甲方应积极配合生产现场和/或市场抽样检测。采用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检测时,应由认证机构或指定实验室实施抽样,样品应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抽样地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的生产现场或库房,包括获证产品的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对于生产现场抽样,样品在生产企业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信息,以及产品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信息等,并现场确认样品真实性,承担样品及其运输费用。
20、甲乙双方在认证初始和认证证书保持阶段,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认证规则的规定,或有不可抗力时,有权终止认证。
21、甲方在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自愿性产品证书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及时修改所有宣传材料,匹配缩小后的认证范围。
22、甲方在强制性产品证书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认证规则、细则要求,不再生产、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产品。
第七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按时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型式检验,并提前将有关计划安排通知甲方并征得确认。
2、乙方应依法合规、公正、科学、客观、实事求是地提供认证服务;
3、乙方作出认证结论后,应及时办理是否批准甲方取得或保持认证注册资格的手续;
4、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并在媒体公布甲方名录;
5、甲方获证后定期对其体系实施监督审核和按期实施再认证换证审核;
6、认证要求发生更改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7、乙方的审核组成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并征得甲方同意,并验证甲方是否符合新的要求;
8、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或产品检测工作。
9、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10、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满足甲方关于可公开信息的特殊要求;
第八条 甲方获证后的权利
1、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认证注册资格的权利;
2、甲方对乙方关于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以及不规范的认证行为有权利向认证机构管委会、认监委和认可委提出申诉和投诉。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
1、甲方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不能得到充分的信任,乙方有权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或进行不预先通知的非例行监督,并有权公布甲方的获准、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状态。甲方生产模式为ODM或OEM时,乙方有权根据生产企业的证书状态,对甲方证书进行相应处理。
2、甲方获准认证后如不按时支付年金和监督审核费,乙方有权暂停、撤销甲方的认证证书并要求甲方停止使用并交还相关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认证证书和标志是乙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对甲方终止认证合同后继续使用并不交还相关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赔偿5倍认证合同金额。
第十条 保密原则
乙方在合同有效内要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在下列情况除外:
1、接到甲方申请资料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5、甲方也不得将乙方的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法律有要求时除外。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1、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申请北京市技术合同委员会仲裁;
2、按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二条 其它
1、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有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证书作废之日失效。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乙方将为甲方实施再认证(复评),并签订复评认证合同。
2、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在认证证书失效前90天向乙方申请换发认证证书,乙方在确认相关文件继续有效后换发认证证书。
3、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的扩项、变更等申请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参考本合同,对应的扩项、变更合同不再重复描述。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年月日
认证方(乙方):北京东方xx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10)00000000,59199082,59199083
传真:(010)59199082
通讯地址:xxxxxxxxxxx00x
邮政编码:100122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