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
(只適用於中國銀行(香港)、南洋商業銀行、集友銀行現有公司客戶)
申請條件:在港、澳註冊之獨資、合夥或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期為6個月或以上 •
公司指定之持卡申請人須為年滿18歲 • 恕不接受附屬卡申請 •
只接受中國銀行(香港)、南洋商業銀行、集友銀行現有公司客戶申請
永久豁免年費
推廣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推薦行/部門編號 職員編號
職員姓名 職員電話
請以正楷填寫及在適當方格內加“🗸”號
ALL
申請卡種 | ||||||
中銀Visa Infinite商務卡 905 (PM0000) | 中銀VISA商務白金卡 901 (PM0000) | 中銀銀聯雙幣商務白金卡 904 (PM0000) | 中銀銀聯廣交會電商雙幣商務卡 904 (PM5101) (若申請人之申請獲批,申請人將自動登記成為 「廣交會電商平台」會員) | |||
公司資料 | ||||||
公司英文名稱 | (“公司”) | |||||
公司中文名稱 | ||||||
商業登記證 (請附副本) | 公司註冊證明號碼 (請附副本) | □獨資經營 □合夥經營 □有限公司 | ||||
該印在商務卡上之公司英文名稱(連格位不超過18格)(如不清楚列明或超過18格位置,則由卡公司決定) | 員工人數 | 公司成立日期 | ||||
^ 公司英文地址 室 樓 座 街道及號數 地區 | 大廈名稱 | □ 香港 1 □ 九龍 2 □ 新界 3 | ||||
國家編號 地區編號 ^ 公司電話 | 內線 | 業務性質 | 公司註冊地區 | |||
公司聯絡人姓名 | 部門 | ^ 聯絡電話 | ||||
繳賬方法 | ||||||
請選擇繳賬方法,並在適當方格內加上“🗸”號,若不選擇,則作「集中繳賬」方法處理集中繳賬0 或 個別繳賬1 | ||||||
公司賬戶月結單收領人(必須填寫) | ||||||
收領人英文姓名 | 職位 | 部門 | ||||
^ 寄付賬單英文地址(如與公司地址相同,無需填寫) |
公司授權人(只適用於獨資或合夥經營之公司) | |||
請註明代表 貴公司簽署有關商務卡文件之授權人姓名 (請提供公司授權人之身份證副本及近3個月內之現居住址證明副本) | 授權人 1 | 授權人 2 | 授權人 3 |
英文姓名 | |||
中文姓名 | |||
前用姓名/別名(如適用)(請遞交前用姓名/別名證明) | |||
職位 | |||
簽字式樣 |
董事會決議案(只適用於有限公司) | |||
公司董事會為商務卡及/或雙幣商務卡賬戶而召開的董事會會議紀錄之摘錄,會議舉行於(地點) 在(日期) 茲此決議: (1) 向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卡公司」)遞交開立商務卡及/或雙幣商務卡的賬戶申請表,下述簽字式樣中憑任何 位簽字式樣(共 位人士在此獲授權)所簽署的申請表,即屬有效。 姓名 簽字式樣 姓名 簽字式樣 姓名 簽字式樣 (2) 申請表和有關的條款和條件已獲得董事會的審閱,並在此獲得通過。 (3) 上述人士有權力和授權代表公司簽署與商務卡及/或雙幣商務卡賬戶有關的所有確認函件、協議和文件;所有該等確認函件、協議和文件經上述人士按上述規定的簽字安排簽署後,應對公司具有絕對的約束力。 (4) 董事會任何決議的副本(如果宣稱將由通過該決議的會議主席或公司的任何董事證明真確的話),應在公司與卡公司之間作為通過如此證明的決議的真憑實據。 (5) 將此等決議交給卡公司,並維持有效,直至董事會通過修訂決議,且按上述第(4)段規定的方式已將其經證明的副本交給卡公司並且卡公司已實際收到該副本。 本人在此證明,上述為在開首載明日期按照公司組織大綱及章程(或其他公司成立文件(視適用而定))召開且符合法定人數的公司董事會會議上正式通過的公司會議記錄冊的真確摘錄。 X 主席/董事簽署(主席必須為董事)(毋須公司蓋章) 姓名 日期 | |||
持卡申請人資料 | |||
持卡申請人1 | 持卡申請人2 | 持卡申請人3 | |
英文姓名 | |||
中文姓名 | |||
前用姓名/別名(如適用) (請遞交前用姓名/別名證明) | |||
國籍 | |||
出生日期(日/月/年) | |||
香港身份證/護照號碼 (請附副本) | |||
職位 | |||
^ 住宅英文地址 (郵政信箱恕不接納) | |||
^ 電子郵箱 | |||
^ 香港住宅電話 | |||
^ 公司電話 | 國家編號 地區編號 內線 | 國家編號 地區編號 內線 | 國家編號 地區編號 內線 |
^ 手提電話 | 國家編號 地區編號 | 國家編號 地區編號 | 國家編號 地區編號 |
信用卡卡種及信貸額度 x所選之卡種未獲批核或沒有註明信用卡類別,卡公司將按最終審核結果而決定批發予 閣下之信用卡類別及信貸額度,恕不另行通知。 | □ 中銀Visa Infinite商務卡 905 (PM0000) □ 中銀VISA商務白金卡 901 (PM0000) □ 中銀銀聯雙幣商務白金卡 904 (PM0000) □ 中銀銀聯廣交會電商雙幣商務卡 904 (PM5101) 要求之信貸額度 | □ 中銀Visa Infinite商務卡 905 (PM0000) □ 中銀VISA商務白金卡 901 (PM0000) □ 中銀銀聯雙幣商務白金卡 904 (PM0000) □ 中銀銀聯廣交會電商雙幣商務卡 904 (PM5101) 要求之信貸額度 | □ 中銀Visa Infinite商務卡 905 (PM0000) □ 中銀VISA商務白金卡 901 (PM0000) □ 中銀銀聯雙幣商務白金卡 904 (PM0000) □ 中銀銀聯廣交會電商雙幣商務卡 904 (PM5101) 要求之信貸額度 |
迎新禮品 如持卡申請人沒有選擇或選擇多於一項迎新禮品,卡公司將代為決定。 | □ HK$500 或 □ HK$200 免找數簽賬額 (WS) 免找數簽賬額 (WC) | □ HK$500 或 □ HK$200 免找數簽賬額 (WS) 免找數簽賬額 (WC) | □ HK$500 或 □ HK$200 免找數簽賬額 (WS) 免找數簽賬額 (WC) |
請將商務卡月結單寄往 | □ 住宅 □ 公司 | □ 住宅 □ 公司 | □ 住宅 □ 公司 |
櫃員機螢幕指示 | □ 中文 1 □ 英文 2 | □ 中文 1 □ 英文 2 | □ 中文 1 □ 英文 2 |
設置拒納「超越信用限額」功能 | □ 本人要求卡公司為是次成功申請的信用卡設置拒納「超越信用限額」功能,以避免因月結單結欠超越信用總額時被收取超越信用限額手續費。 如 閣下欲為其他中銀信用卡設置拒納超越信用限額交易功能,請另行辦理。 有關詳情請參閱隨附之拒納「超越信用限額」功能之條款及細則。 | □ 本人要求卡公司為是次成功申請的信用卡設置拒納「超越信用限額」功能,以避免因月結單結欠超越信用總額時被收取超越信用限額手續費。 如 閣下欲為其他中銀信用卡設置拒納超越信用限額交易功能,請另行辦理。 有關詳情請參閱隨附之拒納「超越信用限額」功能之條款及細則。 | □ 本人要求卡公司為是次成功申請的信用卡設置拒納「超越信用限額」功能,以避免因月結單結欠超越信用總額時被收取超越信用限額手續費。 如 閣下欲為其他中銀信用卡設置拒納超越信用限額交易功能,請另行辦理。 有關詳情請參閱隨附之拒納「超越信用限額」功能之條款及細則。 |
領卡地點 請參照本申請表格欄內之信用卡領卡地點 | 銀行號 分行號 | 銀行號 分行號 | 銀行號 分行號 |
^ 客戶聯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手提電話號碼及電子郵箱)可被用於通知信用卡賬戶的重要事項。若 閣下未能提供有關資料, 閣下將未能接收卡公司發出的重要風險通知,而 閣下的信用卡服務可能會受到影響。 |
持卡申請人1 | 持卡申請人2 | 持卡申請人3 | |
關連人士 | 截至本申請表日期,申請人是否中銀香港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分行)的董事/監事/總裁/高級管理層及主要職員/委員會主席/部門主管/分行行長/從事貸款審批的僱員/控權人(指單獨或連同其他相聯控權人持股5%或以上),或中銀香港附屬公司、聯屬公司以及中銀香港能對其行使控制的其他實體及其控權人/小股東控權人/董事/高級管理層及主要職員,以及上述人士的親屬,或上述人士或其親屬所能控制的任何商號、合夥或非上市公司?申請人的董事、合夥人、經理或代理人是否中銀香港或其任何控權人、小股東控權人、董事或上述人士親屬?申請人的擔保人是否中銀香港的任何控權人、小股東控權人或董事或上述人士親屬? | ||
□ 否 本人(等)確認本人(等)並非上述任何人士或其親屬。倘若日後本人(等)身份有變,即本人(等)成為上述任何人士或其親屬,本人(等)承諾會儘快知會中銀香港及卡公司。 | □ 否 本人(等)確認本人(等)並非上述任何人士或其親屬。倘若日後本人(等)身份有變,即本人(等)成為上述任何人士或其親屬,本人(等)承諾會儘快知會中銀香港及卡公司。 | □ 否 本人(等)確認本人(等)並非上述任何人士或其親屬。倘若日後本人(等)身份有變,即本人(等)成為上述任何人士或其親屬,本人(等)承諾會儘快知會中銀香港及卡公司。 | |
□ 是 請填寫以下資料。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公司名稱 部門名稱 與申請人關係 | □ 是 請填寫以下資料。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公司名稱 部門名稱 與申請人關係 | □ 是 請填寫以下資料。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公司名稱 部門名稱 與申請人關係 | |
持卡申請人聲明 - 非香港居民申請銀聯雙幣信用卡必須填寫 | □ 本人為非香港居民,即本人並非香港居民身份證持有人,而現時沒有以香港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的身份於卡公司持有任何雙幣信用卡 (包括但不限於主卡及附屬卡)。 | □ 本人為非香港居民,即本人並非香港居民身份證持有人,而現時沒有以香港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的身份於卡公司持有任何雙幣信用卡 (包括但不限於主卡及附屬卡)。 | □ 本人為非香港居民,即本人並非香港居民身份證持有人,而現時沒有以香港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的身份於卡公司持有任何雙幣信用卡 (包括但不限於主卡及附屬卡)。 |
□ 本人為非香港居民,即本人並非香港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唯本人曾為香港居民身份證持有人,並曾於卡公司以香港居民身份申請雙幣信用卡(包括但不限於主卡或附屬卡) 並仍然持有該雙幣信用卡; 雙幣信用卡賬戶號碼為: | □ 本人為非香港居民,即本人並非香港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唯本人曾為香港居民身份證持有人,並曾於卡公司以香港居民身份申請雙幣信用卡(包括但不限於主卡或附屬卡) 並仍然持有該雙幣信用卡; 雙幣信用卡賬戶號碼為: | □ 本人為非香港居民,即本人並非香港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唯本人曾為香港居民身份證持有人,並曾於卡公司以香港居民身份申請雙幣信用卡(包括但不限於主卡或附屬卡) 並仍然持有該雙幣信用卡; 雙幣信用卡賬戶號碼為: | |
本人明白卡公司只接受本人以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取決於本人是否香港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申請雙幣信用卡。卡公司將視乎本人聲明的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身份,並按不時適用的監管規定,向本人提供信用卡服務。本人謹此承諾,若本人在此聲明的日期之後成為香港居民身份證持有人,本人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卡公司有關變更。本人明白,卡公司在收到有關通知後,將更新有關記錄,並按適用於本人香港居民身份的監管規定,提供信用卡服務。本人明白,若本人違反由本人作出的聲明及/或上述承諾,卡公司可隨時不給予事先通知而終止或暫停本人之雙幣信用卡。卡公司恕不負責由此涉及的任何損失或與前述違反有關或由前述違反引起的任何申索。 | |||
持卡申請人簽署及聲明 | 本人不欲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使用本人的個人資料經以下渠道作直銷推廣 (請以“🗸”選擇渠道): | ||
□ 電子渠道 □ 郵件 □ 專人電話 | □ 電子渠道 □ 郵件 □ 專人電話 | □ 電子渠道 □ 郵件 □ 專人電話 | |
如您沒有在以上任何方格內以“🗸”號顯示您的選擇,即代表您並不拒絕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卡公司」)任何形式的直銷推廣。 | |||
□ 為改善及提供更全面的服務予卡公司的客戶,卡公司可能會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予「本集團」*其他成員及其他人^作其包括財務、保險、信用卡、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的直銷推廣。若您不欲卡公司提供您的個人資料予以上人士作以上用途,請 閣下在這方格上以“🗸”號表示。 | □ 為改善及提供更全面的服務予卡公司的客戶,卡公司可能會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予「本集團」*其他成員及其他人^作其包括財務、保險、信用卡、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的直銷推廣。若您不欲卡公司提供您的個人資料予以上人士作以上用途,請 閣下在這方格上以“🗸”號表示。 | □ 為改善及提供更全面的服務予卡公司的客戶,卡公司可能會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予「本集團」*其他成員及其他人^作其包括財務、保險、信用卡、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的直銷推廣。若您不欲卡公司提供您的個人資料予以上人士作以上用途,請 閣下在這方格上以“🗸”號表示。 | |
*「本集團」指卡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及附屬成員,不論其所在地。附屬成員包括卡公司的控股公司之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及附屬成員,不論其所在地。 以上代表 閣下現在對是否接收直銷推廣資料,以及對卡公司擬將 閣下個人資料提供予「本集團」*其他成員及其他人^ 作其直銷推廣的選擇,亦取代任何 閣下之前已告知卡公司的選擇。請注意, 閣下以上的選擇適用於根據卡公司的「資料政策通告」上所載的產品,服務及/或標的類別的直銷推廣。 ^ 請 閣下參考該通告上以得知在直銷推廣上可使用的個人資料的種類,以及 閣下的個人資料可提供予甚麽類別的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直銷推廣中使用。 | |||
持卡人申請人(「申請人」)玆聲明及保證呈交之申請表上有關申請人的所有資料及文件均屬真確,並授權卡公司及/或其代理人得向申請人之往來銀行、財務機構及信用諮詢公司或任何其他信用狀況或資料來源查詢核實以上資料及文件,並收取該等資料用以處理及評核此申請,並在申請人的申請獲批准後,用以操作申請人的戶口。若申請人為卡公司現有客戶,及/或曾向卡公司提供任何資料作申請用途,則除非申請人在此申請表上提供進一步的更新資料,申請人確認所有現有記錄及/或已提供的資料均反映現況。申請人進一步同意如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會從速以書面形式通知卡公司,並無論如何須於資料變更後30天內提供任何替代或文件的核證副本(如適用,包括因任何法律、規例或任何監管或稅務機構所發出的指引而要求取得的證明或其他文件)。申請人確認,卡公司有權根據其認為恰當的任何資料來源以更新其現存的資料,如有需要卡公司可要求申請人確認有關資料。申請人並授權卡公司向下述者披露申請人及/或此項申請及/或申請人的戶口之任何資料,可獲披露及可運用資料者為:(i)卡公司之員工、代理人及承包商,用以處理及核實此申請;(ii)卡公司聘請的服務提供者,對客戶賬戶的操作(包括信用管理服務)和賬戶服務之市場推廣有關之服務;(iii)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及(iv)在中銀信用卡上出現其名稱或標誌的第三者。申請人同意及明白在卡公司認為適合的情況下,卡公司可能隨時及不時將其持有的客戶資料轉移至其他地方(包括香港以外的地區)。申請人謹此xx及真誠地作出如下聲明:(i)申請人所持有的信用卡從未因拖欠還款而被發卡機構取消;(ii)就申請人的任何債務(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按揭、私人貸款及其他財務安排而言),申請人並沒有拖欠還款超過30天;(iii)申請人從未,於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宣告破產,或成為任何破產案件或相類似的法律程序的被申請者,或受任何接管令或相類似的命令的約束;及(iv)申請人已經小心及謹慎地考慮過申請人的資產及負債狀況。申請人並無任何意圖,於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申請人的破產或相類似的命令,或向申請人的債權人作出任何個人自願安排或相類似的安排的建議,而申請人亦不覺得有任何理由需要提出任何上述申請或建議。(若同時申請中銀銀聯廣交會電商雙幣商務卡)申請人以下簽署人,謹此確認及接受若申請人之申請獲批核,申請人將自動登記成為「廣交會電商平台」會員。申請人同意並授權卡公司將申請人的個人資料交予或向「廣交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披露作為登記成為「廣交會電商平台」會員及/或提供各項會員服務及優惠使用之用。申請人亦授權卡司不時將申請人更新的資料交予或向「廣交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披露作為向申請人繼續提供「廣交會電商平台」會籍之用。申請人已經細心閱讀及明白上載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廣交會電商平台」使用守則,並同意受「廣交會電商平台」使用守則(可經不時修訂)所約束。申請人同意遵守中銀商務卡持卡人合約(「持卡人合約」)之條款及條件。申請人確認已收妥、閱讀及明白隨附的中銀商務卡之重要條款及條件(持卡申請人)、推廣優惠條款及細則、中銀信用卡主要條款及細則摘要,拒納「超越信用限額」功能之條款及細則,以及資料政策通告(或不時由卡公司及其某些相關實體以任何名稱發出有關個人資料的使用、披露及轉移的一般政策的其他文件(可經不時修訂)),並同意受其約束。申請人明白卡公司沒有使用任何貸款中介公司,卡公司亦不會接受任何中介公司或第三者轉介信用卡申請。申請人並確認沒有透過中介公司或第三者轉介信用卡申請,或曾提供個人資料予中介公司或第三者以促致、洽商、取得或申請信用卡。 | |||
持卡申請人簽名 (請勿塗改)(無需公司蓋章) | X | X | X |
公司簽署及聲明 | |||||||
公司現要求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卡公司」)以本公司名義設立公司中銀商務卡及/或中銀銀聯雙幣商務卡賬戶,並根據已填妥於申請表格內及經由公司授權人加簽鑑證之申請人姓名,發給中銀商務卡及/或中銀銀聯雙幣商務卡指定持卡人。公司玆保證呈交之申請表上有關公司的各項資料均屬詳實。並授權卡公司及/或其代理人得以向公司之往來銀行接觸,或循任何途徑,以查詢及索取與此申請有關資料。公司並授權卡公司將公司及/或每名持卡人的資料向財務機構及信用諮詢公司或任何其他信用狀況或資料來源查詢核實,並收取該等資料用以處理及評核此申請,並在公司的申請獲批准後,用以操作公司的戶口。若公司為卡公司現有客戶,及/或曾向卡公司提供任何資料作申請用途,則除非公司在此申請表上提供進一步的更新資料,公司確認所有現有記錄及/或已提供的資料均反映現況。公司進一步同意如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會從速以書面形式通知卡公司,並無論如何須於資料變更後30天內提供任何替代或文件的核證副本(如適用,包括因任何法律、規例或任何監管或稅務機構所發出的指引而要求取得的證明或其他文件)。公司確認,卡公司有權根據其認為恰當的任何資料來源以更新其現存的資料,如有需要卡公司可要求公司確認有關資料。公司並授權卡公司向下述者披露公司及/或此項申請及/或公司的戶口之任何資料,可獲披露及可運用資料者為:(i)卡公司之員工、代理人及承包商,用以處理及核實此申請;(ii)卡公司聘請的服務提供者,對客戶賬戶的操作(包括信用管理服務)和賬戶服務之市場推廣有關之服務;(iii)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及(iv)在中銀信用卡上出現其名稱或標誌的第三者。公司同意及明白在卡公司認為適合的情況下,卡公司可能隨時及不時將其持有的客戶資料轉移至其他地方(包括香港以外的地區)。公司同意遵守中銀商務卡持卡人合約(「持卡人合約」)之條款及條件。公司確認已收妥、閱讀及明白隨附的中銀商務卡之重要條款及條件(賬戶申請人)、推廣優惠條款及細則、中銀信用卡主要條款及細則摘要,拒納「超越信用限額」功能之條款及細則,以及(如適用)資料政策通告(或不時由卡公司及其某些相關實體以任何名稱發出有關個人資料的使用、披露及轉移的一般政策的其他文件(可經不時修訂)(「資料政策通告」),並同意受其內容所約束 (如適用)。按此申請,公司向卡公司聲明及保證已獲得其董事、股東、管理人員、建議擔保人或抵押品提供者及/或其他有關人士(「相關人士」)的授權向卡公司提供其資料,並已通知相關人士資料政策通告適用於每名相關人士。倘公司違反本聲明及保證,須就卡公司因此而引起的所有申索、費用、罰款、損失及其他虧損向卡公司作出彌償並保持卡公司不受損害。公司明白所有文件提供(包括此申請表)將不會退還,不論申請批准與否,此等文件均可由卡公司保留。公司了解卡公司將不時向中銀商務卡及/或中銀銀聯雙幣商務卡指定持卡人提供優惠,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回贈、禮品獎勵計劃、飛行里數獎賞計劃及其他服務或產品。公司同意及授權指定持卡人可享由卡公司提供的服務及優惠而不須另行通知。公司明白卡公司沒有使用任何貸款中介公司,卡公司亦不會接受任何中介公司或第三者轉介信用卡申請。公司並確認沒有透過中介公司或第三者轉介信用卡申請,或曾提供任何資料予中介公司或第三者以促致、洽商、取得或申請信用卡。 | |||||||
代表公司之簽名(公司東主、所有合夥人或授權人* 簽署及公司蓋章(如適用)。) | |||||||
以公司名義授權簽署 X * 簽署式樣必須與遞交賬戶申請表之公司授權人或董事會決議案之公司授權人簽署相同。(請勿塗改) | |||||||
公司東主、所有合夥人或授權人之姓名(請以英文正楷填寫) | 職位 | 日期 | |||||
1 | 1 | 1 | |||||
2 | 2 | 2 | |||||
銀行職員見證或核對印鑑(請先交開戶銀行核對印鑑) | |||||||
銀行授權簽章 | |||||||
所需文件 | |||||||
所需文件 | 獨資或合夥公司 | 有限公司 | |||||
如所持的香港身份證為非永久性者,需一併提供有效護照副本。如為非香港居民,需提供有效護照副本(內地居民需提供有效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以及原居地身份證副本)及必須填寫「持卡申請人聲明」一欄。 # 最近3個月內之現居住址證明(如永久地址與現居住址不同,請另附永久地址證明,並於副本上註明為現居住址或永久地址) * 包括執行董事 ** 至少持10%或以上股權之股東 注意: 1. 請將申請表連同上述所需文件交回往來之中銀香港/南洋商業銀行/集友銀行所屬的客戶經理 2. 如有需要,卡公司或會要求提供其他所需文件以作審核 | |||||||
信用卡領卡地點(以下指定中國銀行(香港)分行或全線南洋商業銀行分行或全線集友銀行分行) | |||||||
分行名稱 編號 分行名稱 編號 | 分行名稱 | 編號 | 分行名稱 | 編號 | 分行名稱 | 編號 | |
中國銀行(香港)-香港島 北角分行 012891 | 長沙灣道194號分行 | 012352 | 太子分行 | 012351 | xxx廣場分行 | 012805 | |
中區分行 012349 金華街分行 012882 | 深水埗分行 | 012552 | 堪富利士道分行 | 012394 | 香港科技大學分行 | 012896 | |
xx地城分行 012560 太古城分行 012888 | 又一城分行 | 012816 | 旺角分行 | 012586 | 東港城分行 | 012814 | |
軒尼詩道409號分行 012611 | 九龍廣場分行 | 012898 | 油麻地分行 | 012878 | 荃灣分行 | 012355 | |
中銀大廈分行 012875 中國銀行(香港)-九龍 | 長沙灣青山道分行 | 012923 | 葵昌路分行 | 012802 | |||
中環永安集團大廈分行 012916 彩虹道分行(新蒲崗) 012646 | 美孚萬事達廣場分行 | 012566 | 中國銀行(香港)-新界 | 新都會廣場分行 | 012742 | ||
銅鑼灣分行 012828 黃大仙分行 012567 | 觀塘廣場分行 | 012601 | 安慈路分行 | 012571 | 荃灣青山道分行 | 012880 | |
杏花邨分行 012390 彩虹分行(牛池灣) 012758 | 牛頭角道177號分行 | 012651 | 大埔分行 | 012591 | 教育路分行 | 012573 | |
利眾街分行 012594 鑽石山分行 012813 | 九龍灣分行 | 012866 | 大圍道74號分行 | 012608 | 聯和墟分行 | 012616 | |
香港仔分行 012706 黃埔花園分行 012890 | 油塘分行 | 012785 | 新城市廣場分行 | 012695 | 上水分行 | 012590 | |
英皇道分行 012737 土瓜灣分行 012918 | 藍田分行 | 012815 | 沙田第一城分行 | 012565 | 屯門市廣場分行 | 012889 | |
注意事項 | |||||||
1. 申請如獲批核,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卡公司」)將使用此申請表內的持卡申請人資料作更新該持卡人於卡公司的現有客戶資料及賬戶紀錄(包括個人賬戶)。 2. 所有提交之文件(包括此申請表)恕不退還。 3. 若持卡申請人為現有中銀信用卡持卡人,卡公司將參考持卡人過往信貸記錄作最後審批。 4. 申請人明白銀行員工信用卡申請及審批必須受《銀行業條例》第85條款所約束,貸款金額將按最終審批而決定。 5. 營銷人員之薪酬總額包含固定薪酬部份及浮動薪酬部份。浮動薪酬之發放與營銷人員在財務及非財務指標的工作表現掛鈎。 6. 申請之最終審批及其貸款額度及有關年利率將由卡公司作最終決定。 7. 詳情請參閱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的信用卡/雙幣信用卡使用說明。 8. 如需本申請表之英文版本,請致電中銀信用卡24小時推廣熱線2108 3288。 |
推廣優惠條款及細則
‧ 推廣期由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申請人須於推廣期內成功申請「中銀Visa Infinite商務卡」及/或「中銀Visa商務白金卡」及/或「中銀銀聯雙幣商務白金卡」及/或「中銀銀聯廣交會電商雙幣商務卡」,方可獲得迎新獎賞。
‧ 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卡公司」)保留更改、暫停或取消迎新優惠或修訂其條款及細則的酌情權而毋須事先通知。
‧ 卡公司對所有事宜及爭議保留最終決定權。
‧ 如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有所差異,一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獎賞一:迎新禮品HK$500免找數簽賬額或HK$200免找數簽賬額
‧ 推廣期內成功申請「中銀Visa Infinite商務卡」或「中銀Visa商務白金卡」或「中銀銀聯雙幣商務白金卡」或「中銀銀聯廣交會電商雙幣商務卡」的卡戶方可享迎新禮品。
‧ 成功申請「中銀Visa Infinite商務卡」或「中銀Visa商務白金卡」或「中銀銀聯雙幣商務白金卡」或「中銀銀聯廣交會電商雙幣商務卡」的卡戶如選擇
「HK$500免找數簽賬額」為迎新禮品,其信用卡的港幣賬戶內的零售簽賬/現金透支/現金存款/已誌賬的「商戶免息分期計劃」金額(「消費」)須於發卡後首兩個月累積達HK$8,000或以上(網上繳費交易、未誌賬的分期付款及卡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類別交易除外),方可享該禮品。
‧ 成功申請「中銀Visa Infinite商務卡」或「中銀Visa商務白金卡」或「中銀銀聯雙幣商務白金卡」或「中銀銀聯廣交會電商雙幣商務卡」的卡戶如選擇
「HK$200免找數簽賬額」為迎新禮品,其信用卡的港幣賬戶內的零售簽賬/現金透支/現金存款/已誌賬的「商戶免息分期計劃」金額(「消費」)須於發卡後首兩個月累積達HK$2,000或以上(網上繳費交易、未誌賬的分期付款及卡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類別交易除外),方可享該禮品。
‧ 迎新禮品不適用於現有「中銀商務卡」卡戶(包括Visa Infinite卡、Visa白金卡、萬事達白金卡及銀聯雙幣白金卡),或於申請日期前12個月內曾辦理取消或曾持有「中銀商務卡」卡戶。
‧ 免找數簽賬額將於所有有關消費要求(如有)符合後4至6星期內誌入賬戶,有關信用卡戶口狀況屆時必須正常、有效及信用狀況良好。
‧ 禮品一經選定,不得更改,亦不可兌換現金或其他禮品。如卡戶沒有選擇或選擇多於一項迎新禮品,卡公司將代為決定。
‧ 如發現卡戶重複領取迎新禮品或符合消費要求的相關交易無論因何種理由已被取消,卡公司保留毋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從其信用卡賬戶口內扣除所領禮品的價值,「HK$500免找數簽賬額」價值HK$500及「HK$200免找數簽賬額」價值HK$200的權利。
‧ 免找數簽賬額只可用作日後信用卡零售簽賬用途,並不可用作透支現金、支付任何財務費用或繳交獲贈免找數簽賬額前累積未繳的信用卡結欠。
‧ 免找數簽賬額不能兌換現金、轉換其他禮品、退回及轉讓。
獎賞二:同時成功申請「中銀Visa Infinite商務卡」或「中銀Visa商務白金卡」及「中銀銀聯雙幣商務白金卡」的額外迎新獎賞
‧ 「額外25,000簽賬積分迎新獎賞」只適用於在推廣期內同時成功申請「中銀Visa Infinite商務卡」或「中銀Visa商務白金卡」及「中銀銀聯雙幣商務白金卡」的卡戶,且申請人從未持有「中銀銀聯雙幣商務白金卡」。
‧ 不適用於現有「中銀商務卡」卡戶(包括Visa Infinite卡、Visa白金卡、萬事達白金卡及銀聯雙幣白金卡),或於申請日期前12個月內曾辦理取消或曾持有
「中銀商務卡」卡戶。
‧ 「25,000簽賬積分」將於發卡後4至8個星期內誌入卡戶賬戶,屆時有關信用卡戶口狀況必須正常、有效及信用狀況良好。
提示:借定唔借?還得到先好借!
中銀商務卡之重要條款及條件(賬戶申請人)
中銀商務卡持卡人合約(「持卡人合約」)之重要條款及條件簡述如下,敬希垂注。請詳讀對 閣下有約束力的持卡人合約全文(可於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 (「卡公司」)的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索取及卡公司之網站xxx.xxxx.xxx.xx瀏覽)。除非另有說明,本文件所列載之詞彙與持卡人合約所定義的具有相同含義。
1. 本信用卡申請之批准及向 閣下不時提名的人士(「持卡人」)發出信用卡,將視乎卡公司能否完滿核實 閣下的申請表格及 閣下提供的文件所載的資料及卡公司不時有效的信貸政策而定。卡公司保留權利拒絕 閣下的申請,毋須申述理由。當發出信用卡後,卡公司將就信用卡設立及維持用作記入收費之賬戶。
2. 持卡人須於收到卡公司發出信用卡及/或獲發信用卡通知之後,立即於信用卡上所預留之空白處簽署,及按照卡公司的指示填妥信用卡之確認收妥回條或其他方式使信用卡生效。持卡人於信用卡上簽署或使用信用卡生效,將構成 閣下及持卡人同意接受持卡人合約的條款及條件約束之確證。
3. 信用卡只供 閣下用於真誠地購買貨物及/或服務及/或作現金透支。 閣下不得將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違法用途,包括 (但不限於)作為任何違法交易的付款用途。
4. 閣下不得將信用卡轉讓予任何人,亦不得容許任何人使用信用卡或以抵押方式典押信用卡作任何用途。
5. 雙幣信用卡是以港幣和人民幣為貨幣單位,並供 閣下在中國內地、香港及卡公司不時指定的地方於與銀聯POS系統或與之連接的商戶或財務機構用於真誠地購買貨物及/或服務及/或於自動櫃員機或銀行櫃位作現金透支之用及卡公司不時提供的其他信用卡設施或服務。
6. 所有以港幣為貨幣單位的雙幣信用卡交易收費,將記入港幣賬戶內。所有以非港幣或非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雙幣信用卡交易,其收費均會參考銀聯/中國銀行(香港)於折算當日釐定的匯率折算為港幣後,加上卡公司按收費表收取的手續費(如適用),記入港幣賬戶內。
7. 由於清算安排,某些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信用卡交易,或因商戶或財務機構以港幣處理有關雙幣信用卡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經由銀通自動櫃員機進行的提取現金的收費,其收費將可能記入港幣賬戶內。除了上述的情況外,所有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雙幣信用卡交易收費,將記入人民幣賬戶內。
8. 閣下根據持卡人合約應付之一切費用、收費及利息,詳情已載於收費表內,並須按收費表支付。收費表之最新文本可於卡公司的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索取及卡公司之網站(xxxxx.xxxx.xxx.xx)瀏覽。
9. 閣下須嚴格遵從卡公司不時釐定的信用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如適用),並在使用信用卡時不得超越有關限額。 閣下不會因違反前述而得以減低或免除其對於前述所引致任何收費的付款責任。於收到卡公司要求後, 閣下須即時向卡公司支付超越有關限額的款項。
10. 閣下將每月或定期收到賬戶結單之副本或綜合賬戶結單(「結單」),列明(其中包括)每名持卡人的最新賬戶結欠、每名持卡人結欠金額之最低還款額及到期付款日。 閣下同意核實結單所載之交易,並於結單日期起計60天內書面通知卡公司指稱結單所載交易有誤,否則卡公司有權把該結單內所載之交易視作正確無誤。
11. 除卡公司酌情決定接受非信用卡之貨幣付款外,收款均以信用卡之貨幣結算。如卡公司接受非信用卡之貨幣付款,任何非信用卡貨幣之付款須根據卡公司決定之匯率折算信用卡之貨幣後記入賬戶,而卡公司可按收費表收取匯兌費。
12. 就雙幣信用卡而言, 閣下須分開以港幣支付港幣賬戶結欠,及以人民幣支付人民幣賬戶結欠。若卡公司酌情接受其他貨幣之付款,該付款可根據卡公司釐定的匯率折算為港幣或人民幣後記入相關的港幣賬戶或人民幣賬戶,而卡公司有權按收費表收取兌換費(若適用)。除非另有其它規限,任何用以支付港幣賬戶結欠之超額款項,不可用作支付人民幣賬戶結欠,反之亦然。
13. 若 閣下在到期付款日或以前仍未作出或僅作出少於結欠金額之付款,則 閣下須(1)就尚未付款結欠,由結單日期起計,按日支付利息及(2)對每一宗新交易(即結單上所載最後一宗交易之後任何時間發生之交易,或於該最後一宗交易之前任何時間發生而仍未記入 閣下賬戶亦未於結單上顯示之任何交易)之金額,由該宗新交易日期起計,按日支付利息;若 閣下在到期付款日或以前仍未作出或僅作出少於最低還款額之付款,則除就尚未付款結欠及所有新交易之金額應付之利息外, 閣下亦須支付逾期費用。
14. 從 閣下收到之付款,將按卡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之先後次序用於償還 閣下的賬戶結欠。在不損及前文所載的一般原則下,從 閣下收到之付款,將按卡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之先後次序及優先次序用於償還各持卡人各自所欠的欠款。
15. 閣下同意信用卡於任何時候均屬於卡公司所有。在信用卡終止後或於收到卡公司要求後,須將信用卡交還卡公司。
16. 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 閣下有責任盡快將任何信用卡遺失及/或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及/或懷疑有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或任何偽冒信用卡等事宜通知卡公司及警方。
17. 儘管持卡人合約載有任何有關信貸期的規定, 閣下於收到卡公司要求後,須立即向卡公司支付一切欠款。
18. 閣下須小心細閱結單,並須於結單日期起計60天內,將結單內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通知卡公司。
19. 就信用卡未經授權交易而言,若 閣下及持卡人以真誠態度及應有謹慎行事(包括採取合理防範措施確保信用卡安全及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報失、報被竊、披露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及私人密碼),則 閣下對信用卡未經授權交易的損失(並不涵蓋任何現金透支),要承擔的責任將不會超過港幣 500元或卡公司不時通知 閣下之最高限額(受制於適用法例或監管指引不時訂明之最高限額)。
20. 若 閣下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之遺失、被竊、披露及/或被未經授權使用是由於 閣下或持卡人有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或未能採取合理防範措施防止信用卡遺失、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或有關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涉及在持卡人知情或不知情下使用其私人密碼,或如持卡人沒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向卡公司報告(在此情況下,持卡人須對卡公司在收到持卡人就上述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之遺失、被竊、披露及/或被未經授權使用等情況報告之前因而產生或有關的一切損失及損害負責。), 閣下同意就因而合理地引致的一切損失、損害、責任及一切合理費用及開支而向卡公司作出全數彌償。
21. 閣下須(與每名持卡人共同及各別)對該持卡人透過使用信用卡進行的任何及所有交易及/或引致的責任而向卡公司承擔責任。持卡人只須對使用其信用卡進行的交易及引致的責任承擔責任。
22. 閣下不可撤銷地授權卡公司,可隨時及不時將 閣下於卡公司的總賬及其他戶口合併,以抵銷 閣下所欠卡公司的欠款,而毋須預先通知。
23. 閣下不可撤銷地授權及指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集友銀行有限公司,全體及各自將 閣下於銀行持有的戶口(不論屬單獨或與其他人仕聯名持有,亦不論款項是否已到期或已到期應付)的結餘或其部份款項扣賬及付予卡公司,以償還 閣下對卡公司根據本合約的法律責任,而毋須預先通知。
24. 卡公司有權委任代收賬款的機構及/或展開法律程序,向 貴公司收取及/或追收不時所欠卡公司的欠款。 貴公司須就卡公司委託代收賬款機構而合理地引致之一切費用及開支而向卡公司作出彌償,惟可向 貴公司收回的代收賬款費用總額,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超過 貴公司須負責支付未清償賬戶總結欠的30%,並就卡公司透過法律程序追討欠款而合理地引致之一切法律費用及開支而向卡公司作出彌償。
25. 卡公司可不時(酌情決定)修改持卡人合約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及/或收費表,當條款及條件有任何重大修改,卡公司在實際可行情況下在有關修改生效前向閣下發出不少於60天事先通知,若有關修改是在卡公司控制範圍以外則不在此限。若 閣下並不接受卡公司的建議修改, 閣下可按照持卡人合約終止信用卡。
26. 持卡人於透過自動櫃員機服務、售點終端機或其他電子裝置使用信用卡作現金透支及其他交易(當中包括在本港或境外之自動櫃員機服務須受卡公司隨時修定的個別每日交易限額及服務範圍限制),須受持卡人合約及有關任何其他通過信用卡提供的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訂定的「服務條款」及「零售銀行服務一般說明」)所規管。持卡人在透過境外自動櫃員機作現金透支前,必須先透過卡公司不時公佈的方式及渠道,要求設定香港境外自動櫃員機提款功能,並設定交易詳情。
27. 閣下可隨時向卡公司發出不少於14天事前書面通知終止信用卡;惟儘管信用卡已被終止, 閣下仍須負責一切透過使用信用卡所進行之交易,直至全數付清賬戶內一切欠款(不論有否過賬至賬戶亦然)為止。
bpmCAA(tc)201512
28. 卡公司可隨時暫停或取消信用卡及/或暫停、取消或終止其提供的任何服務及/或不批准其提供的任何擬進行之交易,而毋須預先通知及申述理由。
29. 如中、英文兩個版本的詮釋中有不相符之處或有所抵觸,則以英文版本為準。如本文與持卡人合約之間所載條款及條件有不相符之處,則以持卡人合約所載者為準。
最後更新為2015年12月
中銀商務卡之重要條款及條件(持卡申請人)
中銀商務卡持卡人合約(「持卡人合約」)之重要條款及條件簡述如下,敬希垂注。請詳讀對 閣下有約束力的持卡人合約全文(可於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 (「卡公司」)的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索取及卡公司之網站xxx.xxxx.xxx.xx瀏覽)。除非另有說明,本文件所列載之詞彙與持卡人合約所定義的具有相同含義。
1. 本信用卡申請之批准及向 閣下發出信用卡,將視乎提名 閣下申請的公司(「公司」)的批准,亦視乎卡公司能否完滿核實 閣下的申請表格及 閣下提供的文件所載的資料及卡公司不時有效的信貸政策而定。卡公司保留權利拒絕 閣下的申請,毋須申述理由。當發出信用卡後,卡公司將就信用卡設立及維持用作記入收費之賬戶。
2. 閣下須於收到卡公司發出信用卡及/或獲發信用卡通知之後,立即於信用卡上所預留之空白處簽署,及按照卡公司的指示填妥信用卡之確認收妥回條或其他方式使信用卡生效。 閣下於信用卡上簽署或使信用卡生效,將構成 閣下同意接受持卡人合約的條款及條件約束之確證。
3. 信用卡只供 閣下用於真誠地購買貨物及/或服務及/或作現金透支。 閣下不得將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違法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作為任何違法交易的付款用途。
4. 閣下不得將信用卡轉讓予任何人,亦不得容許任何人使用信用卡或以抵押方式典押信用卡作任何用途。
5. 雙幣信用卡是以港幣和人民幣為貨幣單位,並供 閣下在中國內地、香港及卡公司不時指定的地方於與銀聯POS系統或與之連接的商戶或財務機構用於真誠地購買貨物及/或服務及/或於自動櫃員機或銀行櫃位作現金透支之用及卡公司不時提供的其他信用卡設施或服務。
6. 所有以港幣為貨幣單位的雙幣信用卡交易收費,將記入港幣賬戶內。所有以非港幣或非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雙幣信用卡交易,其收費均會參考銀聯/中國銀行(香港)於折算當日釐定的匯率折算為港幣後,加上卡公司按收費表收取的手續費(如適用),記入港幣賬戶內。
7. 由於清算安排,某些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信用卡交易,或因商戶或財務機構以港幣處理有關雙幣信用卡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經由銀通自動櫃員機進行的提取現金的收費,其收費將可能記入港幣賬戶內。除了上述的情況外,所有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雙幣信用卡交易收費,將記入人民幣賬戶內。
8. 閣下根據持卡人合約應付之一切費用、收費及利息,詳情已載於收費表內,並須按收費表支付。收費表之最新文本可於卡公司的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索取及卡公司之網站(xxxxx.xxxx.xxx.xx)瀏覽。
9. 閣下須嚴格遵從卡公司不時釐定的信用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如適用),並在使用信用卡時不得超越有關限額。 閣下不會因違反前述而得以減低或免除其對於前述所引致任何收費的付款責任。於收到卡公司要求後, 閣下須即時向卡公司支付超越有關限額的款項。
10. 閣下將每月或定期收到賬戶結單(「結單」),列明(其中包括) 閣下賬戶最新結欠、最低還款額及到期付款日。 閣下的結單副本或包括 閣下結單資料的綜合賬戶結單,將會送交公司。 閣下同意核實結單所載之交易,並於結單日期起計60天內書面通知卡公司指稱結單所載交易有誤,否則卡公司有權把該結單內所載之交易視作正確無誤。
11. 除卡公司酌情決定接受非信用卡之貨幣付款外,收款均以信用卡之貨幣結算。如卡公司接受非信用卡之貨幣付款,任何非信用卡貨幣之付款須根據卡公司決定之匯率折算信用卡之貨幣後記入賬戶,而卡公司可按收費表收取匯兌費。
12. 就雙幣信用卡而言, 閣下須分開以港幣支付港幣賬戶結欠,及以人民幣支付人民幣賬戶結欠。若卡公司酌情接受其他貨幣之付款,該付款可根據卡公司釐定的匯率折算為港幣或人民幣後記入相關的港幣賬戶或人民幣賬戶,而卡公司有權按收費表收取兌換費(若適用)。除非另有其它規限,任何用以支付港幣賬戶結欠之超額款項,不可用作支付人民幣賬戶結欠,反之亦然。
13. 若 閣下在到期付款日或以前仍未作出或僅作出少於結欠金額之付款,則 閣下須(1)就尚未付款結欠,由結單日期起計,按日支付利息及(2)對每一宗新交易(即結單上所載最後一宗交易之後任何時間發生之交易,或於該最後一宗交易之前任何時間發生而仍未記入 閣下賬戶亦未於結單上顯示之任何交易)之金額,由該宗新交易日期起計,按日支付利息;若 閣下在到期付款日或以前仍未作出或僅作出少於最低還款額之付款,則除就尚未付款結欠及所有新交易之金額應付之利息外, 閣下亦須支付逾期費用。
14. 從 閣下收到之付款,將按卡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之先後次序用於償還 閣下的賬戶結欠。
15. 閣下同意信用卡於任何時候均屬於卡公司所有。 閣下須採取合理措施,確保信用卡安全及將個人識別密碼(「私人密碼」)保密及按照卡公司不時發出的程序、指示及/或保安指引使用信用卡,藉此防止發生欺詐事件。
16. 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 閣下有責任盡快將任何信用卡遺失及/或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及/或懷疑有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或任何偽冒信用卡等事宜通知卡公司及警方。
17. 儘管持卡人合約載有任何有關信貸期的規定, 閣下於收到卡公司要求後,須立即向卡公司支付一切欠款。
18. 閣下須小心細閱結單,並須於結單日期起計60天內,將結單內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通知卡公司。
19. 就信用卡未經授權交易而言,若 閣下及公司以真誠態度及應有謹慎行事(包括採取合理防範措施確保信用卡安全及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報失、報被竊、披露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及私人密碼),則 閣下對信用卡未經授權交易的損失(並不涵蓋任何現金透支),要承擔的責任將不會超過港幣 500元或卡公司不時通知 閣下之最高限額(受制於適用法例或監管指引不時訂明之最高限額)。
20. 若 閣下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之遺失,被竊,披露及/或被未經授權使用是由於 閣下或公司有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或未能採取合理防範措施防止信用卡遺失、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或有關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涉及在 閣下知情或不知情下使用 閣下的私人密碼,或如 閣下沒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向卡公司報告(在此情況下, 閣下須對卡公司在收到 閣下就上述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之遺失、被竊、披露及/或被未經授權使用等情況報告之前因而產生或有關的一切損失及損害負責。), 閣下同意就因而合理地引致的一切損失、損害、責任及一切合理費用及開支而向卡公司作出全數彌償。
21. 閣下須與公司共同及各別對 閣下透過使用 閣下的信用卡進行的任何及所有交易而向卡公司承擔責任。
22. 閣下不可撤銷地授權卡公司,可隨時及不時將 閣下於卡公司的支賬及其他戶口合併,以抵銷 閣下所欠卡公司的欠款,而毋須預先通知。
23. 閣下不可撤銷地授權及指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集友銀行有限公司,全體及各自將 閣下於銀行持有的戶口(不論屬單獨或與其他人仕聯名持有,亦不論款項是否已到期或已到期應付)的結餘或其部份款項扣賬及付予卡公司,以償還 閣下對卡公司根據本合約的法律責任,而毋須預先通知。
24. 卡公司有權委任代收賬款的機構及/或展開法律程序,向 閣下收取及/或追收不時所欠卡公司的欠款。 閣下須就卡公司委託代收賬款機構而合理地引致之一切費用及開支而向卡公司作出彌償,惟可向 閣下收回的代收賬款費用總額,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超過 閣下須負責支付未清償賬戶總結欠的30%,並就卡公司透過法律程序追討欠款而合理地引致之一切法律費用及開支而向卡公司作出彌償。
25. 卡公司可不時(酌情決定)修改持卡人合約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及或收費表,當條款及條件有任何重大修改,卡公司在實際可行情況下在有關修改生效前向閣下發出不少於60天事先通知,若有關修改是在卡公司控制範圍以外則不在此限。若 閣下並不接受卡公司的建議修改, 閣下可按照持卡人合約終止信用卡。
26. 閣下於透過自動櫃員機、售點終端機或其他電子裝置使用信用卡作現金透支及其他交易(當中包括在本港或境外之自動櫃員機服務須受卡公司隨時修定的個別每日交易限額及服務範圍限制),須受持卡人合約及有關任何其他通過信用卡提供的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訂定的「服務條款」及「零售銀行服務一般說明」)所規管。 閣下在透過境外自動櫃員機作現金透支前,必須先透過卡公司不時公佈的方式及渠道,要求設定香港境外自動櫃員機提款功能,並設定交易詳情。
27. 閣下可隨時向卡公司發出不少於14天事前書面通知終止信用卡;惟儘管信用卡已被終止, 閣下仍須負責一切透過使用信用卡所進行之交易,直至全數付清賬戶內一切欠款(不論有否過賬至賬戶亦然)為止。
bpmCCA(tc)201512
28. 卡公司可隨時暫停或取消信用卡及/或暫停、取消或終止其提供的任何服務及/或不批准其提供的任何擬進行之交易,而毋須預先通知及申述理由。
29. 如中、英文兩個版本的詮釋中有不相符之處或有所抵觸,則以英文版本為準。如本文與持卡人合約之間所載的條款及條件有不相符之處,則以持卡人合約為準。
最後更新為2015年12月
拒納「超越信用限額」功能之條款及細則
1. 當拒納「超越信用限額」功能生效後,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卡公司”)將拒納該信用卡的主卡及其附屬卡(如適用)任何引致超越信用限額的連線交易。倘因離線交易所產生的交易誌賬(包括但不限於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的交易、非接觸式交易、於飛機或郵輪上的簽賬交易、或直接扣賬交易等)而引致超越信用限額,卡公司將不會收取港幣180元的超越信用限額手續費(以每月結單計算)。
bpmOL(tc)201405
2. 倘沒有設置拒納「超越信用限額」功能,卡公司可酌情決定信用卡在超越信用限額情況下仍可繼續使用;如因此引致月結單結欠超越信用總額,信用卡賬戶或將被收取超越信用限額手續費。
3. 倘持卡人欲為持有的其他中銀信用卡設置拒納「超越信用限額」功能,須致電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000) 0000 0000或於卡公司網頁(xxx.xxxx.xxx.xx>客戶服務>重要文件及表格>其他常用表格)內下載“中銀信用卡/易達錢客戶更改資料表格”辦理。
4. 如此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有所差異,一概以英文版為準。
資料政策通告
1. 本通告列載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包括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寶生證券及期貨有限公司及中銀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各稱「本公司」,如該公司仍屬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之附屬公司及不論該公司名稱有任何改變)有關其各自的資料當事人(見以下定義)的資料政策。本公司各方在本通告下的權利和責任為各別的而非共同的。本公司一方毋須為本公司另一方之行為或不作為負責。
2. 就本通告而言,「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及附屬成員,不論其所在地。附屬成員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公司之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及附屬成員,不論其所在地。
3. 「資料當事人」一詞,不論於本聲明何處提及,包括以下為個人的類別:
(a) 本公司提供的財務、保險、信用卡、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的申請人或客戶、被授權人、受保人、保單持有人、受益人及其他用戶;
(b) 基於對本公司負有的責任而出任擔保人、保證人及提供抵押、擔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
(c) 任何公司申請人及資料當事人/用戶的董事、股東、高級職員及經理;及
(d) 本公司的供應商、承建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約締約方。
為免疑問,「資料當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團體。本通告的內容適用於所有資料當事人,並構成其與本公司不時訂立或可能訂立的任何合約的一部分。若本通告與有關合約存在任何差異或分歧,就有關保護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言概以本通告為準。本通告並不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條例」)下之權利。
4. 資料當事人在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銀行授信或提供財務、保險、信用卡、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時,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
5.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建立或延續銀行授信或提供財務、保險、信用卡、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
6. 本公司會不時從各方收集或接收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在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延續正常業務往來期間,例如,當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存款或透過本公司發出的或提供的信用卡進行交易或在一般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本公司溝通時,從資料當事人所收集的資料,及從其他來源(例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獲取資料。資料亦可能與本公司或任何本集團成員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組合或產生。
7. 資料當事人之資料可能會用作以下用途:
(a) 評估資料當事人作為財務、保險、信用卡、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的實際或準申請人的優點和適合性,及/或處理及/或批核其申請、變更、續期、取消、復效及索償;
(b) 便利提供予資料當事人的服務,信貸及/或保單之日常運作;
(c) 在適當時作信貸檢查(包括但不限於在信貸申請時及定期或特定審查(通常每年進行一至多次)時)及進行核對程序 (如條例所定義的);
(d) 編制及維護本公司的評分模型;
(e) 提供信用查詢備考書;
(f)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g)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h) 研發、客戶概況彙編及分類及/或設計供資料當事人使用的財務、保險、信用卡、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
(i) 為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見下述第10段);
(j) 確定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或資料當事人對本公司的負債款額;
(k) 強制執行資料當事人應向本公司履行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為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討欠款;
(l) 為符合根據下述適用於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期望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從的有關披露及使用資料之責任、規定或安排:
(i)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之已存在、現有或將來對其具約束力或適用於其的任何法律(如稅務條例及其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條文);
(ii)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之已存在、現有或將來並由任何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由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的團體或組織所發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導 (如由稅務局所發出或提供包括有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指引或指導);
(iii)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金融、商業、營業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處於或關連於相關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之司法管轄區而須承擔或獲施加與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之間的現有或將來之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
(m) 為符合根據任何集團計劃下就遵從洗錢、恐怖份子資金籌集或其他非法活動之制裁或防止或偵測而作出本集團內資料及信息分享及/或任何其他使用資料及信息的任何責任、規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n) 使本公司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o) 與資料當事人或其他人士之資料比較以進行信貸調查,資料核實或以其他方法產生或核實資料,不論有關比較是否為對該資料當事人採取不利之行動而推行;
(p) 作為維持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或其他記錄,不論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關係,以作現在或將來參考用;及
(q) 與上述第7段有聯繫、有附帶性或有關的用途。
8. 本公司會對其持有的資料當事人資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及披露(如條例所定義的)給下述各方作先前一段列出的用途:
(a)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不論其所在地;
(b) 任何對本公司(包括本集團的任何成員)有保密責任並已承諾作出保密有關資料的其他人士;
(c)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d) 任何付款到資料當事人賬戶的人士;
(e) 任何從資料當事人收取付款的人士、其收款銀行及任何處理或辦理該付款的中介人士;
(f)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而在資料當事人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代收賬款機構;
(g) 任何與資料當事人已經或將會存在往來的金融機構、消費卡或信用卡發行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及投資公司;及任何再保險及索償調查公司、保險行業協會及聯會及其會員;
(h)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在根據對其本身或其任何分行具約束力或適用的法例規定下之責任或其他原因而必須向該人作出披露,或按照及為實施由任何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所提供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導需預期向該人作出披露,或根據與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之間的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而向該人作出任何披露之任何人士,該等人士可能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可能是已存在、現有或將來出現的任何人士;
(i) 本公司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j) (i) 本集團之任何成員;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iii)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名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iv) 本公司及本集團之聯名合作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
(v)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及
(vi) 就上述第7(i)段而獲本公司任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包括但不限於代寄郵件公司、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不論其所在地。
本公司可能為上述第7段所列之目的不時將資料當事人的資料轉移往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的地區。
9. 就2011年4月1日或以後有關資料當事人按揭申請之資料 (不論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本公司(以其自身及/或代理人身份)可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下述關於資料當事人的資料 (包括任何下述資料中不時更新之任何資料):
(a) 全名;
(b)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以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c) 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d) 出生日期;
(e) 通訊地址;
(f)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號碼;
(g)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h)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狀況(如生效、已結束、撇賬 (因破產命令除外)、因破產命令的撇賬);及
(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會使用上述由本公司提供的資料,統計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及不論其以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信貸提供者持有之按揭宗數,於信貸資料庫內讓信貸提供者共用(惟受限於按條例核准及發出之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
10.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x公司擬使用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作直接促銷及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資料當事人不反對之表示)。因此,請注意以下:
(a) 本公司持有資料當事人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投資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徑、財務背景及統計資料可不時被本公司用於直接促銷;
(b) 以下服務類別可作推廣:
(i) 財務、保險、信用卡、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
(ii) 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iii) 本公司的聯名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和產品(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 (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iv)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資助;
(c) 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
(i) 本集團之任何成員;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iii)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名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iv) 本公司及本集團之聯名合作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v)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d) 除本公司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外,本公司同時擬提供列明於上述第10(a)段之資料至上述第10(c)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該等人士藉以用於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並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其中包括資料當事人不反對之表示);
若資料當事人不願意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其資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於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銷,資料當事人可通知本公司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11.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a)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b)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c)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d) 按要求獲告知哪些資料是會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代收賬款機構例行披露的,以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代收賬款機構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要求;及
(e) 對於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 (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於悉數清償欠款以終止賬戶時,指示本公司要求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其資料庫中刪除該等賬戶資料,惟是項指示必須於賬戶終止後5年內發出,且該賬戶在緊接賬戶終止之前5年內,並無超過60天的拖欠還款紀錄。賬戶還款資料包括最後一次到期的還款額、最後一次報告期間所作出的還款額(即緊接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最後一次賬戶資料前不超過31天的期間)、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款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超過60天的欠賬之日期(如有))。
12. 在賬戶出現任何欠款的情況下,除非欠款金額在由出現拖欠日期起計60天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命令除外),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可由全數清還欠款金額之日期起計5年保留賬戶還款資料(請見上述第11(e)段的定義)。
13. 當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產命令而導致賬戶中的任何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請見上述第11(e)段的定義)是否顯示存有任何超過60天的欠款,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由全數清還欠款金額之日期起計5年或由資料當事人提供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命令的日期起計5年保留賬戶還款資料(以較先出現者為準)。
14. 根據條例之條款,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5.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資料保障主任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香港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傳真:x000 0000 0000
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資料保障主任
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香港干諾道西68號
中銀信用卡中心20樓 傳真:x000 0000 0000
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資料保障主任
中銀集團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號太古城中心第1期13樓
傳真:x000 0000 0000
寶生證券及期貨有限公司資料保障主任
寶生證券及期貨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德輔道中71號永安集團大廈1樓
傳真:x000 0000 0000
中銀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資料保障主任
中銀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德輔道中2號A
中國銀行大廈5樓
傳真:x000 0000 0000
16. 本公司在考慮任何信貸申請時,會從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取得關於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如資料當事人希望索閱該信貸報告,本公司會向其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詳細聯絡資料。
bpmDPN(tc)201703
17. 本通告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如有任何分歧,有關任何於中國內地(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產生之事宜,一概以中文版本為準。有關任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其他地方產生之事宜,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二零一七年二月
中銀信用卡主要條款及細則摘要
年利率及收費 | |
消費簽賬 / 現金透支實際年利率 | 當 閣下開立信用卡賬戶時,最高零售消 簽賬實際年利率為35.70%*,最高現金透支實際年利率為37.96%*, |
但不時作出修訂。 | |
如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付清全數的結欠 | |
金額,則免收利息。如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 | |
仍未付款,或所付之款項少於結欠金額, | |
則按照當時利率按日收取利息(即不能 | |
享受由月結單日起計之26日免息還款期)。 | |
持卡人須(1)於月結單日期開始,對尚未 | |
付款結欠支付利息,直至全數清還為止 | |
及(2)對每一宗新交易[即月結單上所載 | |
最後一宗交易之後任何時間發生的交易, | |
或於該最後一宗交易之前任何時間發生 | |
而未記入持卡人賬戶亦未於月結單上顯示 | |
之任何交易]之金額,於該新交易日期開始 | |
支付利息,直至該金額全數清還為止。 | |
(最低收 為港幣5元/ 人民幣5元 | |
(以戶口為港幣或人民幣而定))。該收 | |
將紀錄於下期月結單的結欠金額內。 | |
消費簽賬 / 現金透支 | 倘若 閣下在連續12期月結單,有兩次或以上未能於到期付款日或之前全數支付最低還款額或支付款項少於最低還款額 (「逾期情況」),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會將適用於 閣下信用卡賬戶總結餘的 基本年利率提高4%「( 逾期還款利率」) (最高實際年利率提高至38.62%*(零售消 簽賬)及41.12%*(現金透支)), 「逾期還款利率」將於「逾期情況」發生後發出第一xx結單的結單日期之後一天直 至「逾期情況」停止後發出第一x x結單的結單日期為止的期間內生效。所有適用於賬戶的優惠利率計算方式將 於「 逾期還款利率」生效時暫停,並會在「逾期還款利率」停止適用後再次生效。 |
逾期還款實際年利率 |
免息還款期 | 長達56 天 | |
最低付款額 | 港幣230元/人民幣230元(以戶口 為港幣或人民幣而定)或以下第(i)至(iv)項之總和(以較高者為準): (i)當期月結單的全數利息、手續及用;(ii)上期月結單尚未繳付之最低 付款額(如適用);(iii)超逾信用限額之全數金額(如適用)(不包括上述之第(i)及(ii)項)及(iv)當期月結單總結欠(不包括上述之 第(i)至(iii)項)之1%。 | |
主要收費摘要 | ||
年費 | 主卡(每年) | 附屬卡(每年) |
Visa Infinite卡 | 港幣3,800元 | 港幣1,900元 |
銀聯鑽石卡 | ||
World萬事達卡 | ||
Visa Signature卡 | 港幣2,000元 | 港幣1,000元 |
白金卡^ | 港幣1,600元 | 港幣800元 |
鈦金卡 | 港幣550元 | 港幣275元 |
普通卡 | 港幣220元 | 港幣110元 |
私人客戶卡 | 港幣220元 | 港幣110元 |
商務卡 Visa Infinite卡 | 港幣3,800元 | 不適用 |
白金卡 | 港幣1,600元 | 不適用 |
金卡 | 港幣480元 | 不適用 |
普通卡 | 港幣220元 | 不適用 |
逾期費用 | 最 低 付 款 額 的 5% (最 低 收 為 港幣230元/人民幣230元或為 上期月結單的最低付款額,以較低者為準;最高收 為港幣280 元 /人民幣280 元) (以戶口為港幣或 人民幣而定) |
超越信用限額手續費 | 每期月結期港幣180元 |
退票 / 拒納 自動轉賬手續費 | 每筆港幣100元/ 人民幣100元 (以戶口為港幣或人民幣而定) |
有關中銀信用卡收及使用說明,詳情請瀏覽中銀信用卡(國際)xxxxxxxxx.xxxx.xxx.xx。
註:
* 1. 實際年利率乃根據《銀行營運守則》所載的方法計算。實際年利率是一個參考利率,以年化利率展示出包括產品的基本利率及其他用與收。
^ 2. 中銀科大白金卡主卡年 為港幣600 元,附屬卡為
港幣300元。
bpmkfs201701
3. 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保留不時通知客戶修訂 用及收之權利。其他卡產品及 / 或服務的用及收或將另行公佈。
4. 若本摘要之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存有差異,本摘要將以英文版本為準。
現金透支手續費 | 港幣卡 |
香港地區: ‧每筆4%另加港幣20元(如使用 PLUS / CIRRUS櫃員機網絡為另加 港幣25元) 香港以外地區: ‧每筆4%另加港幣20元(如使用 PLUS / CIRRUS櫃員機網絡為另加 港幣25元) | |
銀聯雙幣卡 | |
港幣賬戶: ‧每筆4%另加港幣20元 人民幣賬戶: ‧香港地區每筆4% 另加 人民幣20元 ‧中國內地每筆4%另加人民幣25元 | |
註: 最低手續 為每筆港幣100元/ 人民幣100元 (以戶口為港幣或人民幣而定) | |
外幣交易收費 (適用於港幣信用卡) | 交易金額折算為港幣後另徵收1.95% 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的有關 用 |
閣下在外地消時,有時候可選擇以港幣 | |
支付外幣簽賬。此選項屬海外商戶的直接 | |
安排,而非由信用卡發卡機構提供。 | |
閣下應於簽賬前向該商戶查詢有關匯率及 | |
手續的詳情,因為以港幣支付外幣 | |
簽賬,所涉及的用可能會較以外幣 | |
簽賬的手續為高。中銀信用卡(國際) | |
有限公司就透過萬事達卡 / VISA卡以港幣 | |
支付的香港境外簽賬將分別額外收取 0.95% / 0.8%的手續 ;若透過 | |
銀聯雙幣卡的該類簽賬,中銀信用卡 | |
(國際)有限公司將不會額外收取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