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
□住宅性能評估
□智慧型建築
容積獎勵協議書
甲方立協議書人:臺北市政府乙方立協議書人: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臺北市都市更新案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容積獎勵協議書
□住宅性能評估
□智慧型建築
立協議書人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乙方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以下簡稱本更新案),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第二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
□住宅性能評估
□智慧型建築
獎勵容積,並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住宅性能評估等級
第○次會議審議通過,乙方承諾取得
意訂立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條款如后,以茲遵守:
第一條 x更新案更新單元範圍
□智慧型建築標章
,經雙方同
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面積共計○平方公
尺(詳附件)。
第二條 甲方核定本更新案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
□住宅性能評估
□智慧型建築
獎勵容積額度合計○平方公尺(佔法定容積之○%),其中含
□住宅性能評估無障礙環境項目等級「第 級」,計○平方公尺。
□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項目等級「第 級」,計○平方公尺。
□智慧型建築分級評估「 級」之標章,計○平方公尺。
第三條 乙方應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
□住宅性能評估無障礙環境項目等級「第 級」
□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項目等級「第 級」
□智慧型建築分級評估「 級」之標章
,以書面通知甲方。 (註:有關本協議書內之分級評估等級文字,均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承諾取得之等級標章填入,以下亦同。)
第 1 頁
第四條 違約處理
乙方未依前條所定期限履約者,甲方應以書面催告乙方限期三十日內履行,逾期未履行者,乙方應自期滿次日起十五日內,依未履約項目給付甲方違約金,違約金分項金額如下:
□住宅性能評估無障礙環境項目等級「第 級」:違約金計新臺幣 元整。
□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項目等級「第 級」:違約金計新臺幣 元整。
□智慧型建築分級評估「 級」之標章:違約金計新臺幣 元整。
前項違約金逾期未給付者,按逾期滯納部分每年百分之五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遲延期間不足一年以一年計,於乙方給付違約金時一併以現金繳付甲方。
第一項項違約金以本更新案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
□住宅性能評估無障礙環境項目等級「第 級」
□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項目等級「第 級」
□智慧型建築分級評估「 級」之標章乘以核定之銷售淨利計算。
之獎勵容積
第五條 乙方取得第三條規定之
□住宅性能評估無障礙環境項目
□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項目 後,
□智慧型建築分級評估標章
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第六條 不可歸責任何一方時之處理方式
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事故,影響本協議書之進行者,應由雙方另行協議之。
第七條 權利、義務轉讓之禁止
非經雙方之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將其權利、義務轉讓任何第三人。經雙方書面同意乙方將其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時,第三人須與甲方重新簽訂本協議書,未重新簽署前,乙方就本協議書所應負之義務,仍不免其責。
第八條 送達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為準:
一、甲方地址:臺北市xxxxxxxxx000x00x。二、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前項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第九條 管轄
x契約雙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如有涉訟,應視事件性質,以臺灣○○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執行
乙方依本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同意接受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
第十一條 其他法令之適用與準用
x協議書為行政契約,其內容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第十二條 協議書修正
x契約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正或補充之。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一、未於第三條所定期限內取得該條所定住宅性能評估無障礙環
境項目等級、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項目等級或智慧型建築標章者,乙方同意甲方得將乙方未履行本協議書承諾事項之情形公告,乙方不得異議,甲方並得就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所提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加強行政指導。
二、(變更實施者案時採用)甲方前以○○年○○月○○日府都新字第○○號函核定公告實施「擬訂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與原實施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實施者)簽訂原協議書在案,因乙方與原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及二十二條變更實施者並經臺灣○○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年○○月○○日公證書同意由乙方承受原實施者對甲方及相關權利關係人之承諾與應盡之義務,故雙方重新訂定本協議書。
第十四條 協議書份數
x協議書正本貳份、副本陸份,由甲方及xxx執正本壹份、副本參份。
立合約書人:
甲 方: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xxx
地 址:臺北市xxxxxx0 xx x:
x x x x:負 責 人: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