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T 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 x xx、 前 言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
(二) 基金管理人
(三) 基金托管人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六、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七、 基金的发行与认购八、 基金的成立
九、 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投资者范围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三)申购与赎回时间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六)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十、 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二)转换价格和转换费的规定
(三)转换的其它限制和规定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十二、 基金的托管
十三、 基金的销售
十四、 基金的注册登记十五、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三)、投资理念
(四)业绩比较基准
(五)投资策略
(六)投资程序
(七)基金投资限制
(八)禁止行为
十六、 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二)估值日
(三)估值对象
(四)估值方法
(五)估值程序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和错误处理方式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五)基金的税收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二)收益分配原则
(三)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二)基金审计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招募说明书
(二)份额发售公告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二十二、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二)差错处理原则
(三)差错处理程序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二)基金的清算二十四、违约责任
二十五、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二十八、通知与送达
二十九《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
一、 释 义
《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民法通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6、《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7、《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8、《试点办法》: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9、元:指人民币元
10、基金、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11、《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发起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16、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17、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单位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22、投资者:指上述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3、本基金成立日:指本基金达到规定的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基金成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6、T 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2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8、认购:指在设立募集期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29、申购:指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30、赎回:指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单位的行为
31、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即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将其持有的某只基金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服务
3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3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3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3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二、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发起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有关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xxxxxx,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3、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发起人简况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8 楼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文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3、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本基金;
(2)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简况:同基金发起人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单位,并收取基金申(认)购费、赎回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5) 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 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3)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4) 本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2、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时间:1912 年 2 月 5 日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
注册资本: 1421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持有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之间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金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2)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6)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7)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 15
年以上;
(19)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本基金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规定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单位或款项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或销售机构因过错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进行赔偿;
(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本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
1、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权益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五)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 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总份额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
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 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本条款不适用本《基金合同》第二十八章第三条有关“视为送达”的规定。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
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六)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决定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特别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5) 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原公司的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特别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5) 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六、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投资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和良好成长性的股票,积极把握股票市场波动所带来的获利机会,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追求较高的中长期资本增值。。
(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 基金的发行与认购
(一)设立募集期: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基金成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二)募集目标: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将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发行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四)发行方式: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五)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所有。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六)基金认购的限制和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认购基金的数额及方式加以其它限制,具体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八、 基金的成立
(一)成立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且认
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人,则基金可宣告成立;否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应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当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 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投资者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x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 2 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基金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在实施日三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不超过 T+7 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托管人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x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费用)¸T 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 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T 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入基金资产。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2%。其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基金管理人可经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后进行费率调整,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如超过这一限额调整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具体内容以《招募说明书》规定的为准。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数扣除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单位总份额数的 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 基金的转换
x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
(一)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欲将原持有的基金甲转换为另一基金乙,则,
B=[A×a×(1-e)] ×f / b
其中,A 为原来持有的基金甲的数量;
B 为转换后持有的基金乙的数量;
a 为提出转换申请当日基金甲的单位资产净值; b 为提出转换申请当日基金乙的单位资产净值; e 为适用的转换费率;
f 为发生巨额赎回时的转换比率。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所有。
(二)转换价格和转换费的规定
1、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提出当日有关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2、转换费是基金管理人向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业务手续费。转换费的收取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三)转换的其它限制和规定
1、有关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基金转换。
2、基金管理人仅在转出基金为允许赎回状态、且转入基金为允许申购状态的情况下,方可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3、 “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投资者可转换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单笔转换不得少于 5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转出。
4、基金份额持有人实施转换后,管理费按转入基金的管理费标准计提。
5、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和基金转出申请数量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低于 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顺延办理,但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为防止过于频繁的转换或短期的进出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对一定时间内转入转出的频率、间隔等进行限制,但最迟应在实施有关限制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 “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单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单位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单位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
8.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单位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单位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单位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单位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
11.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统一申请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单位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帐户或基金单位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 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 基金的销售
x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用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之间有关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 基金的注册登记
x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判断与决定,委托其他机构作为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单位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给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通过投资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和良好成长性的股票,积极把握股票市场波动所带来的获利机会,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追求较高的中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于这类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80%。
(三)、投资理念
投资理念:波动产生机会,研究创造价值,策略实现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A 指收益率×7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五)投资策略
x基金为主动型股票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股票。通过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稳健、系统的选股方法与主动、灵活的投资操作风格相结合,在分析研判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的周期性、上市公司成长发展的波动性的基础上,积极把握“价值区域”内股票价格和价值波动对比中的投资机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较高的中长期资本增值和一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只有当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发现市场的主导因素(宏观面、政策面和资金面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才会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较大幅度的主动调整。
根据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将维持不低于基金净值 20%的国债投资比例,股票投资的比例最高为 75%。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最高可达 95%。
(2)股票投资策略
x基金为主动型股票基金,股票投资的总体原则是在价值区域内把握波动机会,在波动中实现研究的 “溢价”。
基金管理人以专业的研究力量为依托,将稳健、系统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操作风格有机结合。首先通过以价值成长比率(PEG)为主要参考指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系统方法筛选出兼具较高内在价值及良好成长性的股票;其次强调在分析研判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的周期性以及上市公司成长发展的波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成长率变化的动态预测,积极把握“价值区域”内股票价格和价值波动对比中的投资机会,适时实现投资收益。
按照上述投资策略,在一定时期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有可能出现相对集中于个别行业/板块或个股的情形,以努力捕捉由于总体或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以及科技等方面的进步、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测、债券等级、债券的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不同品种流动性的高低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发现套利机会,并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
(4)其它投资策略
x基金将审慎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工具,以减少基金资产的风险并提高基金的收益。
(六)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②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③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④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投资决策流程
①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阶段性的投资思路和重大的资产配置比例;
②研究人员为投资运作提供研究支持;
③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研究员的研究报告,制订基金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形成决议并授权基金经理执行。
2、投资交易程序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①监察部对投资风险的日常监管:监察部通过监控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
②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研究人员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报告对投资组合进行检讨和必要的调整。
(七)基金投资限制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对上述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在基金成立 3 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 6 个月),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
(八)禁止行为
1、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以任何方式使用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进行交易,或者使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资产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进行交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经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10、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x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暂行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 (6)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非法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1)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十六、 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x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x基金的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信托法》、《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计价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当天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分两种情况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4、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6、根据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 号》的有关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和错误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本合同的“差错处理”一节的规定。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6、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 1.5%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的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 0.25%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 3 至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的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简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且每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达到 0.02 元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
少分红一次。当年成立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手续费,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x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x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份额发售公告
x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三)定期报告
x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x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及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
3. 基金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5.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督察员受到重大处罚;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9. 基金经理更换;
10. 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1.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3. 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14. 重大关联事项;
15. 基金成立、开始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办理;
16. 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7.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8.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19. 基金上市、合并或终止;
20. 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协助受损方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x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 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五、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 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修改《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
(2)因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
3、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当出现本《基金合同》在“基金终止”中所述基金终止的情形时,本基金方可终止。
二十八、通知与送达
(一)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宜,如需书面告知本合同的当事人,应以下述方式作出书面通知:
1、 如通知基金发起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2、 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3、 如通知基金托管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4、 如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挂号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公告的方式。
(二)上述通知应当送达至相关当事人的下述地址或号码: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时登记的通信地址或其更改后的通信地址,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除外。
2、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8 楼,邮政编码:510620;传真:020-38799488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8 楼,邮政编码:510620;传真:020-38799488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邮政编码:100818;传真:010-66594853
收件人: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负责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述信息的更改,必须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否则所有按照该当事方变更前信息作出的通知应视为有效送达。
(三) 送达
1、 以面呈递交方式作出的通知,面呈递交时即视为送达;
2、 以挂号邮寄的方式作出的通知,在邮件发出后第七日即视为送达;
3、 以传真的方式作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4、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通知,在公告发布当日即视为送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九《基金合同》当事人xx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签订日:
(本签字盖章专为签署《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