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Contracts
书面合同编号:
Business Contracts
合 同 版 号:202104
Business Contracts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甲方 (自然人姓名 / 机构客户名称) | |||
法人法定代表人 (机构客户填写) | |||
住所地址 (机构客户填写) | 邮政编码: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营业执照 其他证件 :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固定) | 联系电话 (移动)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传真号码 | 电子信箱 | ||
指定联络人 | |||
联系电话 (固定) | 联系电话 (移动) | ||
乙方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xxxxx0 xx00x 联系电话:95391 / 0000000000 |
为规范甲、乙双方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并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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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证券。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称的“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
(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交存的、担保乙方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资金。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担保账户”。
(三)信用证券账户:是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的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称的“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
(四)信用资金账户:是指乙方按照第三方存管业务的有关规定在存管银行为甲方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开立的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担保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 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五)信用账户:是指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的统称,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称的“授信账户”。
(六)融资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乙方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行为。
(七)融券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乙方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八)普通买入: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买入证券的行为,亦称担保品买入。
(九)普通卖出:是指甲方卖出其信用账户内证券的行为,亦称担保品卖出。
(十)授信额度:是指乙方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甲方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十一)担保物:是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债务的资金或证券,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十二)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乙方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十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乙方可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标准,结合市场情况、自身状况等因素确定或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十四)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 /(融资买入证券数量 × 买入价格)×100%。
(十五)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
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 卖出价格)×100%。
(十六)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 × 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 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 × 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证券数量 × 市价,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 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 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 计算。
(十七)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和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 =(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 市价+利息及费用 )。
(十八)强制平仓:是指当甲方未能按规定补足担保物、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强制平仓的情况时,乙方对甲方担保物予以处置的行为。
(十九)平仓线:合约存续期间,如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七章相关约定对甲方担保物进行处置。
(二十)追保线:合约存续期间,如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方式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否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七章相关约定对甲方担保物进行处置。
(二十一)警戒线:亦称为预警线,合约存续期间,如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特定值后,乙方将以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向甲方提示风险。
(二十二)平仓到位线:合约存续期间,如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及时提高维持担保比例至平仓到位线以上。否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七章相关约定对甲方担保物进行处置。合约存续期间,如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七章相关约定对甲方担保物进行处置直至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平仓到位线以上。
(二十三)公允价格:是指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发生暂停交易(包括停牌等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涉及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或发生其他重要风险事项时,乙方有权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重新进行估值,对其公允价格进行调整,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乙方交易系统(包括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等)或乙方营业场所进行公告。证券公允价格 = 证券出现上述情形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x
(1+ 对应指数涨跌幅)。
证券为股票的,若为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的,对应指数涨跌
幅按照沪深 300 指数或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同期涨
跌幅计算;若非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的,对应指数涨跌幅按照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同期涨跌幅计算;若为科创板股票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市场公告的对应基准指数涨跌幅计算。
证券为基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对应指数涨跌幅按照上证基金指数(000011)同期涨跌幅计算,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对应指数涨跌幅按照乐富基金指数(399103);
证券为债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对应指数涨跌幅按照上证企债指数(000013)同期涨跌幅计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对应指数涨跌幅按照巨潮企债指数(399481)同期涨跌幅计算。
若以上方法不能反映证券的公允价格的,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商业判断等采用其认为合适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估值方法)确定证券的公允价格,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乙方交易系统(包括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等)或乙方营业场所进行公告。
(二十四)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是指对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进行监控的实时控制指标,其中单一证券不含科创板及注册制创业板股票。甲方通过信用账户进行担保证券转入、担保证券转出或以自有资金买入、融资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阀值。
(二十五)信用账户单一科创板股票 / 单一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持仓集中度:是指对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科创板股票 / 单一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进行监控的实时控制指标。甲方通过信用账户进行担保证券转入、担保证券转出或以自有资金买入、融资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科创板股票 / 单一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阀值。
(二十六)信用账户单一存托凭证持仓集中度:是指对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科创板存托凭证 / 注册制创业板存托凭证等存托凭证的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进行监控的实时控制指标。甲方通过信用账户进行担保证券转入、担保证券转出或以自有资金买入、融资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存托凭证持仓集中度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阈值。
(二十七)信用账户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是指对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板块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进行监控的实时控制指标。甲方通过信用账户进行担保证券转入、担保证券转出或以自有资金买入、融资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板块的所有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阈值。乙方有权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或乙方风险管理要求设置不同板块持仓集中度。
(二十八)信用账户单一证券融券净空余额集中度:是指对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融券卖出标的净空市值占其信用账户净资产比例进行监控的实时控制指标,其中单一证券融券卖出标的净空市值是指单只证券融券卖出标的市值扣减信用账户下该标的持仓市值。甲方通过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证券委托成交后,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的融券卖出标的净空市值占其信用账户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阈值。包括
单一科创板证券融券净空余额集中度、单一注册制创业板证券融券净空余额集中度等。
(二十九)信用账户单一板块融券净空余额集中度:是指对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板块融券卖出标的净空市值占其信用账户净资产比例进行监控的实时控制指标。甲方通过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证券委托成交后,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板块的融券卖出标的净空市值占其信用账户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阈值。乙方有权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或乙方风险管理要求设置不同板块。
(三十)信用账户单一证券融券负债集中度:是指对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融券卖出标的总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进行监控的实时控制指标。甲方通过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证券委托成交后,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的融券卖出标的总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阀值。
(三十一)信用账户单一板块融券负债集中度:是指对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板块融券卖出标的总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进行监控的实时控制指标。甲方通过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证券委托成交后,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板块的融券卖出标的总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阀值。乙方有权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或乙方风险管理要求设置不同板块持仓集中度。
(三十二)关联人:是指符合上市公司所在交易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三十三)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十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三十五)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十六)本合同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批准程序,取得充分的授权,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或其他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约定相冲突。
(三)甲方已详细阅读乙方提供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若有)、《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若有)等,乙方已向甲方详细讲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甲方已经准确理解以上文件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自愿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四)甲方承诺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交易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并接受其变动。
(五)甲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无任何权利瑕疵。
(六)甲方保证其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不存在被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起诉等情形,且无任何可能对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
(七)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过期时及时更换。
(八)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授权乙方有权向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了解、查询、保存、使用甲方数据、信用信息等情况,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甲方同意乙方保留甲方的基础资料、信用报告、业务申请书等资料。
(九)甲方承诺有义务随时关注自身账户状态,关注与融资融券相关的公告及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发出的通知等所有可能或已经对甲方权益产生影响的信息或资料,在合约存续期间甲方始终负有关注义务。
(十)甲方承诺:若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的,应如实向乙方申报其在上市公司的任职及持股情况;若甲方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及时如实向乙方申报其一致行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甲方任职、持股情况或一致行动人发生变化的,及时向乙方申报。
(十一)证券担保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十二)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将对其融资产生的债权作为融资融券业务债权转让资产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可通过书面通知、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乙方未履行通知并不影响对外转让债权的效力。
(十三)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十四)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十五)甲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为持有乙方5%以上流通股份的股东或乙方关联人。
(十六)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和有效。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2012】744号)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自愿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
(四)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五)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和有效。
(六)乙方保证不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不违规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提交担保物,并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前提下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可向乙方申请转出超过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的提取担保物需满足的维持担保比例部分的担保物。
3、在甲方融入资金、融入证券的使用期限内,自主决定归还乙方资金、证券(含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的时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知悉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信息,依法向乙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查询证券、资金等相关信息。
5、因乙方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乙方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过期时及时更换。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乙方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物,并不得再以该担保物为第三方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情况
(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不得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4、若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如实向乙方申报相关信息,并且不得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不得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5、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融资融券负债金额,包括但不限于:(1)按约定所应归还的融资本金、融券数量;(2)按照融资利率应当支付的利息以及按照融券费率应当支付的费用;(3)基于融资融券交易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本合同约定以及乙方根据业务制度的规定向甲方发送的相关通知,应当由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佣金、交易所经手费、中国结算印花税等;(5)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
6、甲方认可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自愿承担相应的后果。
7、甲方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乙方对其证券进行强制平仓时,甲方应予以配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与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合约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对其拟划入或已划转入信用
证券账户股份追加限售等影响信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减持的限制。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同意或者承诺对拟划入或已划转入信用证券账户股份追加限售等限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了结负债,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或者通知了解负债的,则甲方构成违约。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并进行强制平仓,直至完成全部债权的收回。
9、合约存续期间,甲方发生诉讼、仲裁、赔偿、资产损失及或有负债等可能导致甲方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出现不利变化或者可能导致本合同和单笔或多笔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通知乙方。
10、因监管部门需要或者乙方业务管理需要,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最新信用报告、财务数据等材料。
11、如实向乙方申报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在融券交易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甲方或其关联人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12、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与其他证券公司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与其他证券公司另行签署融资融券合同。
13、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依法自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14、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到信用账户销户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成为持有乙方5%以上流通股份的股东或乙方关联人。
15、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办理普通证券账户的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手续。
16、甲方应在交易所规定且乙方公布的证券品种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违法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17、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及其他债务,并自行承担和缴纳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18、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3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指令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网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19、甲方应随时关注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情况,并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确定及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包括平仓线、追保线、警戒线、平仓到位线)、公允价格调整、展期规则、集中度指标、还款规则等事项的通知或公告,并及时追加担保物及履行本合同约定相关义务,因未尽上述注意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0、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信用账户和财产信托 第五章 担保物
2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如甲方提供虚假信息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2、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的财务安排、风险控制要求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3、若甲方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披露的黑名单客户,乙方有权拒绝与甲方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并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
4、有权根据监管部门、交易所的规定或乙方的决定,适时调整、确定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信用账户内证券的公允价格、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平仓到位线、提取担保物需满足的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期限、集中度指标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指标、参数等事项。
5、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情况,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的规定以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或者通过信用账户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6、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并且向乙方提供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或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7、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在融券交易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证券未向乙方申报,或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的,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8、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和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乙方设置并适时调整的监控指标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及调整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9、如果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到信用账户销户前成为持有乙方
5%以上流通股份的股东或乙方关联人,则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10、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采取强制平仓措施;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债务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
11、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将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全部资金账户内可用资金进行冻结或设置取款限制;有权限制甲方账户买卖证券和非交易过户;有权对甲方开立于乙方的上海证券
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撤指定、转托管和注销进行限制。
12、甲方存在如下情形的,乙方有权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或乙方管理需要,对甲方采取拒绝接受其委托交易指令、限制交易、冻结证券、限制转账等限制措施或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终止甲乙双方之间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存在被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
(2)乙方认定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3)甲方的交易行为引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警示、关注、限制账户权限等情形,或引发乙方的证券交易及资金监控预警,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认为甲方需配合乙方协助提供相应材料、接受警示教育等措施,甲方不予及时配合的;
(4)甲方被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甲方不及时配合乙方进行核查、接受警示交易、参加合规交易培训、协助提供材料、签署补充协议或承诺函等事宜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
2、若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预警线的,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甲方进行预警提醒。
3、若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4、若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乙方根据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
5、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录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情况供甲方查询。
6、在本合同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公布或通知甲方。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第七条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的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乙方应当与甲方及商业银行另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第八条 甲方信用账户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成交记录,作为双方融资融券业务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该成交记录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所保存的数据电文内容为准。
一切使用交易密码进行且符合规定的融资融券电子委托指令,均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是甲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为本合同 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甲方对融资融券交易的结果和电子委 托指令的内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予以确认并承担全 部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账户的,或者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注销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的,均应当在注销信用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负债。了结融资融券负债后信用账户内有剩余资产的,在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甲方应当申请将剩余资产从甲方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账户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账户。
第十条 财产信托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 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 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 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 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 括乙方向甲方融资融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乙 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确定或调整乙方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信用账户内证券的公允价格、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平仓到位线、信用账户单一证券 持仓集中度、信用账户单一科创板股票 / 单一注册制创业板
股票持仓集中度、信用账户单一存托凭证持仓集中度、信用账户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信用账户单一证券融券净空余额集中度、信用账户单一板块融券净空余额集中度、信用账户单一证券融券负债集中度、信用账户单一板块融券负债集中度等相关业务指标和事项,并通过乙方网站(ww- x.xxxx.xxx)、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包括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等)或乙方营业场所公布。自乙方公告的调整生效之日起,融资融券交易按变更后的标准执行。
在本合同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内,甲方同意乙方公布的相关指标与事项(包括乙方调整的公告内容),甲方提出异议的,视为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在提出异议的 2 个交易日内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融资融券债务,逾期未清偿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七章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第十四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调整、要约收购、暂停交易
(包括停牌等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终止上市、静态市盈率在 300 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乙方允许甲方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转 出条件的情况下转出该证券或通过普通卖出方式卖出该证券;但甲方不得再通过普通买入方式买进该证券,也不得通过担 保品转入方式转入该证券;且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方式进行调整:
1、自调整生效之日起,该证券的折算率被调整为零,不再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2、该证券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二)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期间,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1、重新评估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对其公允价格另行计算;
2、自调整生效之日起,该证券的折算率被调整为零,不再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3、根据风险判断,将该证券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中调出。
(三)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的,乙方有权自该证券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第五章 担保物
第六章 业务操作环节
公告日起,将该证券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中调出。
(四)甲方信用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时,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在符合转出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将该证券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甲方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甲方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五)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或其他重大风险的,乙方有权从实施特别处理或公布将实施特别处理的当日起,将该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六)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科创板股票、创业板股票或存托凭证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其股票面值等乙方业务制度规定的不利变动事项的,乙方有权从科创板股票、创业板股票或存托凭证出现不利变动事项之日起,将该科创板股票、创业板股票或存托凭证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七)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交易所规定周期内静态市盈率达到 300 倍或者为负数的,乙方有权根据具体规定将该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八)第十四条第(二)、(三)、(五)、(六)、(七)项中的“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参照本条第(一)项施行。
第十五条 标的证券范围调整、要约收购、暂停交易(包括停牌等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暂停上市、预定终止上市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标的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自调整生效日起:
1、甲方不允许对该证券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但允许卖券还款、买券还券交易;
2、对于已经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如果该证券仍属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该笔融资融券交易继续履行;但我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提前了结负债的条款要求甲方提前了结该笔负债;
3、对于已经融券卖出的证券,如果该证券同时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甲方应自乙方通知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清偿融券债务。
4、科创板股票、创业板股票或存托凭证因退市原因被交易所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甲方已经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该股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通知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融资融券债务。
(二)标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
标的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的,甲方应自证券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T 日)之后两个交易日(T+2 日)内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七章强制平仓的规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三)标的证券暂停交易(包括停牌等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暂停上市、预定终止上市的处理
1、暂停交易为一般性停牌(如召开股东大会、公布年报)时,如果恢复交易时间确定且在融资融券期限之内的,甲乙双方仍然按照原融资融券期限执行。
2、如果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时间在融资融券期限后的,合约到期前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申请为其办理期限顺延,顺延后该笔融资融券交易继续履行。顺延期限不超过从停牌日起到融
资融券合约到期日的日间天数,且不超过 30 个自然日。甲方应于顺延期限(T 日)届满之日收市前了结与该标的证券相关的到期融资融券债务。
3、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停牌且合约顺延的,乙方在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十六)款、第(十七)款约定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公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证券数量 × 市价”、“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 市价”中的市价为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4、暂停上市、预定终止上市的标的证券,在证券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T 日)之后两个交易日(T+2 日)内甲方应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七章强制平仓的规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第十六条 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下限。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其计算公式见释义条款。
第十八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暂停交易、暂停上市(包括停牌等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终止上市、被实施特别处理或其他重大风险事项时,乙方有权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相关情况对该证券重新进行估值,对其公允价格做另行调整,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xxx.xxxx.xxx)、乙方交易系统(包括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等)或乙方营业场所中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公告。乙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则视同乙方已经履行该等公告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知晓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及时关注乙方公告,并及时了解乙方对公允价格另行调整的情况及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因公允价格另行调整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相应比例线时应及时调整、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减仓。
第十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持续维持其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担保证券的市值余额符合乙方维持担保比例要求。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公式见释义条款。
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交易中设立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及平仓到位线,由甲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要素表中予以签字确认,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警戒线、追保线、平仓线及平仓到位线的,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xxx.xxxx.xxx)、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包括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等)或乙方营业场所中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公告。乙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则视同乙方已经履行该等公告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知晓相关信息。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时,乙方有权以本合同第十一章约定的方式向甲方发送追保通知并限制甲方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买入、担保证券划转等操作,甲方应自乙方通知之日 (T 日 ) 起第二个交易日 (T+1 日 ) 下午证券交易所收盘前,银证转账模式四点前追加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平仓到位线;若甲方未能按期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平仓到位线以上,乙方自第三个交易日(T+2 日)起,有权对甲方的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直至维持担保比例维持在平仓到位线以上。
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乙方有权直接进行强制平仓,直至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平仓到位线。
第二十一条 当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超过 300% 时,甲方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乙方
的相关规定,转出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
第二十二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单一科创板股票 / 单一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持仓集中度、单一存托凭证持仓集中度、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单一证券融券净空余额集中度、单一板块融券净空余额集中度、单一证券融券负债集中度、单一板块融券负债集中度等风险控制指标超过乙方规定的风险控制标准时,乙方将暂停接受甲方对该只证券或该板块证券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或担保品买入委托或有权采取不接受甲方合约展期申请、要求甲方降低相关集中度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或证券。
(一)xx授予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在授信期内可以循环使用。
授信额度是指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客户最高可使用的融资或融券额度。客户实际可从公司融资或融券的数量,还必须满足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要求。
授信期内,甲方单笔可融资、融券交易金额以甲方授信可用额度和根据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的可融资、融券交易额孰低原则确定。
(二)甲方所获得的初始授信额度详见乙方出具的《融资类业务客户授信评估报告》。
(三)乙方核定甲方的授信期为三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三年后对应日届满,三年后没有对应日的,对应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届满。
甲方授信期届满日,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同时到期,甲方不得再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拒绝相关指令。
授信额度的调整不影响授信期的计算。
截止授信期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授信期自动顺延,授信额度可多次延续。
(四)如甲方要求调整其授信额度,应按乙方的要求提出申请;乙方审核同意的,按本合同第十一章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
(五)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风险控制要求、监管要求等因素调减或取消甲方的授信额度。乙方财务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净资本变动、业务授权规模变动。
调整后的授信额度若低于额度调整前融资融券合约规模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自通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归还部分合约负债将融资融券合约规模降低至调整后的授信额度及以下。
调整后的授信额度若高于额度调整前融资融券合约规模的,乙方通知甲方后,可直接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
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
(六)授信期内,甲方可在其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单笔可融资、融券交易金额以甲方融资、融券授信分额度和根据保证金可用余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计算的可融资、融券交易限额孰低原则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遵循如下一般交易规则:
(一)甲方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能进行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甲方信用账户自有资金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能进行普通买入;
(二)除应遵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提交普通买入指令所占用的资金不得超出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余额(且该现金余额不包括融券卖出所得现金金额),拟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范围,否则
第六章 业务操作环节
第六章 业务操作环节
*
*
该普通买入指令无效;
(六)甲方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被司法等机关采取司法冻结等
再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信用证券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
率调整日之后按新费率水平执行。融券费用的计算公式:
(三)甲方应在乙方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措施或其他影响该担保证券处置条件的。
第三十条 信用证券账户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
融券费用 =
/ 360*
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将使乙方融资、融券规模超过乙方确定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的,或触发乙方风险监控指标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命令;
(五)甲方提交的融券卖出交易指令,数量超过乙方所提供的相关的标的证券余额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
(六)甲方不得通过其信用账户从事定向增发、债券回购、预受要约、LOF 申购及赎回、现金选择权申报、LOF 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以及证券质押等交易所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可能被证券交易所视为无效申报。甲方应自行承担因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损失。
融券期间,甲方所有或其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证券与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 合约存续期间发现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乙方通知之日起次一交易日 15:00 前或乙方通知的其他时间提前归还负债或补充担保物:
(一)担保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公司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或者破产的;担保证券所属上市公司被列入证券行业黑名单或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担保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出现可能暂停上市、被强制退市、终止上市或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等乙方认为可能严重影响本合同履行情形的。
(二)担保证券所属上市公司或发行人经营情况恶化,可能或已经发生亏损、遭受损失或存在负面消息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上一年度亏损,或本年度出现季度亏损,或发布半年度或全年亏损预告;(2)主营业务或盈利情况恶化,发生或可能发生违约、纠纷、诉讼、仲裁、司法执行、行政处罚等问题,或在市场或媒体中存在负面报道或质疑;(3)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达意见或否定意见;(4)当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或可能出现重大资产重组失败,或可能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情况造成长期停牌的。
(三)担保证券所属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被交易所或监管机关公开谴责、问询或要求整改的。
(四)担保证券所属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造假上市、虚假信批等证券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事项。
(五)相关上市公司公告担保证券拟进行大比例送股或转增股等重大事项,并经乙方认定将可能导致履约保障不足情形的。
(七)甲方担保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八)甲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本合同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等情形的。
(九)甲方未按时足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融资融券利息或费用的。
(十)存续期间,甲方融资融券合约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或平仓线后,未按照本合同约定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
(十一)甲方或担保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遭遇立案调查、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的、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十二)甲方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或关联人存在被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起诉等情形,或存在可能对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
(十三)甲方或担保方被列入证券行业黑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十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同意或承诺对其担保证券追加限售或减持承诺。
(十五)存续期间,甲方在任一会计年度未实现与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合同等相关涉及利润承诺及补偿安排的合同约定的净利润预测数的。
(十六)存续期间,因甲方资质、担保证券变化或因其他因素导致不满足乙方业务开展或风险控制要求的。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中国结算等相关规则修订或变化,导致甲乙双方融资融券交易不符合规定的。
(十八)因乙方净资本或分类评价结果下降等因素导致风险控制指标超限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合约存续期间,甲方信用账户集中度指标日终不符合乙方最新集中度指标要求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通知之日起第 3 个交易日(T+3 日)15:00 前采取措施将集中度降至符合乙方最新集中度指标要求或乙方所要求的集中度指标内,否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七章强制平仓的规定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甲方要求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乙方有关规定。
(一)如果甲方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或已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手续的,则甲方可在满足相关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信用证券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
(二)如果甲方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未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手续,甲方应先办理普通证券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
甲方要求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乙方有关规定。
不论甲方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是否已经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甲方开通信用证券账户科创板交易权限均应满足乙方对于信用证券账户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要求并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才可开通信用证券账户科创板交易权限。
第三十一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
甲方每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即自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甲方应在六个月内偿还所负乙方的债务,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合约到期前,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乙方在为甲方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甲方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信用账户集中度情况等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展期需要满足的条件以乙方最新的公告为准。
若甲方申请展期的合约对应标的证券触发了包括但不限于 ST 或者 *ST 等重大风险事项,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展期申请。
第三十二条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的计收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一)融资利息的计收
1、本合同融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结合乙方营运成本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在规定的范围内上浮,具体幅度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参考行业利率水平确定执行。该利率不定期进行调整,具体利率以乙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2、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收,计尾不计头,按日计算,利随本清。甲方申请合约展期的息费收取方式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甲方在合约了结时未归还的逾期融资利息,转为甲方对乙方的负债。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即利率调整日之前按原融资利率水平执行,利率调整日之后按新利率水平执行。
如若甲方有办理合约展期流程申请,则需在先行支付上期应付利息的基础上再行办理展期业务。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融资利息 = * / 360*
证券交易税费包括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存托服务费等交易费用。
(二)融券费用的计收
1、本合同融券费率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参考行业利率水平确定执行。该费率不定期进行调整,具体费率以乙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2、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收,计尾不计头,按日计算,利随本清。甲方申请合约展期的息费收取方式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甲方在途合约了结时未归还的逾期融券费用,转为甲方对乙方的负债。计息期间遇费率调整分段计息,即费率调整日之前按原融券费率水平执行,费
证券交易税费包括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存托服务费等交易费用。
(三)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融 资 利 率 和 融 券 x 率 调 整,并 通 过 乙 方 网 站
(xxx.xxxx.xxx)、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包括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等)或乙方营业场所公布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甲方应当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与通知。
第七章 强制平仓
第八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出现任何以下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一)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且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时间内补充足额担保物时,乙方有权实施强制平仓,直至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平仓到位线以上。
(二)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乙方有权直接实施强制平仓至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平仓到位线以上。
(三)在甲方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的最后一交易日,甲方仍未按约定了结该笔融资融券债务的,乙方将于该笔债务期限届满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针对甲方该笔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债务实施强制平仓,直到偿还完毕该笔融资融券债务时止。
(四)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预警线,且融资融券标的或持仓证券发生连续 3 个交易日涨停或跌停等极端情况下,乙方可随时进行平仓并限制相关账户的交易,直至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预警线以上。
(五)甲方信用账户集中度指标日终不符合乙方最新集中度指标要求,甲方未按照乙方通知于 T+3 日 15:00 前采取措施将集中度降至符合乙方最新集中度指标要求或乙方所要求的集中度指标内,乙方有权实施强制平仓,直至甲方信用账户符合乙方集中度指标及维持担保比例的要求。
(六)甲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发生范围调整、暂停交易(包括停牌等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要约收购或终止上市等本合同约定的提前了结该笔融资或融券债务情形,甲方未按约定了结的,乙方有权针对该笔融资或融券债务实施强制平仓,直到偿还完毕该笔融资或融券债务时止。
(七)司法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可以在获悉相关情况的当日,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直接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直到偿还完毕甲方所欠乙方的全部融资融券债务时止。
(八)在出现本合同终止的情形时,甲方应及时了结其对乙方所负的融资融券债务。甲方在本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的两个交易日或乙方业务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内未了结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直到偿还完毕甲方所欠乙方的全部融资融券债务时止。
(九)发生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甲方追加担保物或提前了结负债情形,而甲方未按要求追加担保物或提前了结负债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若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继续追索,直到偿还完毕甲方所欠乙方的全部融资融券债务时止。
(十)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xx、xx、承诺、保证或义务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在满足本合同强制平仓开始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强制平仓的实施遵循如下原则:
(一)乙方实施平仓时,平仓委托原则上按以下顺序实施:
1、在债务种类上按先归还融资负债后归还融券负债的先后顺序实施。
2、先以账户内现金进行还款,信用账户内现金不够偿还其负
债时,采用卖出担保证券形式还款。 3、在进行融资负债平仓时,遵循以下顺序:
按多笔融资负债到期日的先后顺序平仓,到期日在前的融资负债先平;若多笔融资负债到期日相同的,按账户内融资负债金额由大到小顺序平仓;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融资负债的,卖出其他担保证券进行融资平仓,卖出担保证券的顺序为按担保证券的市值由大到小卖出。
4、在进行融券负债平仓时,遵循以下顺序:
按多笔融券负债到期日的先后顺序平仓,到期日在前的融券负债先平;按融券负债金额由大到小顺序平仓;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融券负债的,采用卖出其他担保证券的方式后再进行融券平仓操作,卖出担保证券的顺序为按担保证券的市值由大到小卖出。
(二)有上款原则性约定,但乙方在实施平仓时享有全权决定权,包括但不限于有权自主决定平仓的时间、证券、价格和数量;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平仓,自主决定平仓所占甲方担保物的比例。
(三)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期间,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对其信用证券账户的全部委托操作权限,甲方无权就此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继续追索,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第三十六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权益处理: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在融资融券交易结束前派生的权益作为乙方债权担保物的法定孳息,直接成为担保物并由乙方记入甲方的信用账户。
发生前款约定情形时,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以通知的方式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的,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一)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投票权的,乙方在证券发行人公告相关事项后通知甲方,并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或以书面方式征求甲方的意见,并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代甲方行使投票权;乙方也可根据证券发行人的要求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现场进行分类投票;如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向乙方说明,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按甲方的意见进行投票。
(二)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乙方“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乙方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三)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条件的,并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经审查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条件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四)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提案条件的,并认为有必要提出提案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经审查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提案条件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提案。
(五)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派发的,乙方在收妥证券发行人派发的相应资金或证券后,直接将相应权益记入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或信用资金账户;现金红利或利息所涉及的利息税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代为扣缴。
(六)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等上市公司给予原股东配售或优先认购相应证券的权益的,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操作。对于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乙方根据甲方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直接通过甲方信用账户发出认购、配售委托。
第三十七条 甲方融入证券的权益处理:
甲方融入证券的权益指甲方融入证券后、向乙方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无偿派发证
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等权益。甲方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一)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红利。在现金红利除权日由乙方在甲方信用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转增股本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在相应除权日由乙方在甲方信用账户中直接增加相应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三)如果证券发行人派发的证券为权证,则双方同意以现金计算补偿金额。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 × 派发权证数量;
(四)如果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的,则乙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要求的时间内,通过乙方网站(xxx.xxxx.xxx)、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包括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等)或乙方营业场所进行公告,明确公示乙方是否主张行使该权益。如果乙方放弃配售或认购的权利,则甲方无须支付补偿金额;
(五)如果乙方主张行使上述约定之优先认购权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处理方式:
1、配股:乙方根据甲方融入证券实际数量,结合配股比例和配股价格,计算甲方需补偿金额,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并从甲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收。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登记日收盘价-配股除权价)× 融券数量
2、增发新股和优先认购权:乙方根据甲方融入证券实际数量,结合发行或认购价格,计算甲方需补偿金额。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增发或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 认购数量
补偿金额大于零时,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收。补偿金额小于零时,补偿金额记为零。
第三十八条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义务由甲方承担并依法负责办理相关事务。
第三十九条 债务清偿
(一)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
(二)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在与乙方协商后,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三)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第八章 权益处理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章 免责条款 第十一章 通知和送达
(四)甲方买券还券或乙方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实际融入证券数量,由乙方在下一交易日(T 日)进行余券划转申报,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并确认成功后,在 T 日日终清算时将余券从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五)若余券产生当日为该证券派发权益登记日的,乙方按以下约定,向甲方进行相应证券的权益补偿。
1、派发现金红利、股票红利和派发权证
余券证券派发现金红利的,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计算甲方的补偿金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甲方;余券证券派发股票红利的,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股票红利派发比例,计算客户应补偿的证券数量,按除权日当日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余券证券派发权证的,乙方根据余券所派发权证数量,按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
2、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投票权等其他权益
余券证券产生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或投票权等其他权益的,甲方放弃余券在划回前的上述全部权益,乙方无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六)甲方债务清偿的顺序依次为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七)甲方偿还融资负债时,按照“先发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甲方偿还融券负债时,同一证券多笔融券按照“先发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
(八)甲方因年龄自然增长,达到 65 周岁及以上情况,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账户内操作做限制性处理。未尽事宜,以乙方最新融资融券业务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于司法冻结、划扣、查询、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款等情况的处理措施说明。
合约存续期间,如若司法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在了结甲方的部分或全部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后,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执行,剩余资金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协助执行。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款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应当于前述情形发生之日向乙方了结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尚有未及时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强制平仓处理。了结后有剩余证券的,乙方应当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款手续,剩余资金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关于声明与保证事项之约定的,乙方发现后,可以要求甲方立即整改。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进行整改,或甲方整改后仍然无法满足第二章声明与保证事项之要求,或甲方违反前述声明与保证事项的行为经乙方判断为情节严重、整改无法达到实质性改善的,视为甲方发生根本违约。在此情形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所欠债务并解除本合同。
(三)甲方逾期归还融资负债的,按融资负债(包括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逾期息费等)千分之一的罚息率按日计算收取罚息;甲方逾期归还乙方证券的,按融券负债(包括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等)千分之一的罚息率按日计算收取罚息。其中,逾期未归还的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Σ(逾期未归还的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 该融券品种到期日收盘价)。
第四十二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因他人伪造、变造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给甲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当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资金账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合同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四十五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因发生乙方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或者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情形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则免除乙方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乙方净资本变化、乙方交易监控指标限制、甲方自身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原因等所有依据本合同而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的交易限制,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合同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合同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五十条 甲方在乙方系统或本合同留存的各种联络方式均为有效,包括电子邮箱、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邮寄地址及邮编等。
本合同生效前,乙方已为存量融资融券客户开立融资融券业务 专 用 邮 箱 的(甲 方 电 子 邮 箱 登 陆 地 址 为 xxxx://xxxx.xxxx.000.xxx),乙方可以通过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向甲方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也可以通过本合同首页中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通知相关事宜。
第五十一条 x合同文首所记载的甲方联系地址为甲方有效送达地址。在本合同履行以及后续可能的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仲裁委员会等裁决机构或乙方将通知、材料、文书、函件等送交或寄送至甲方文首所载地址即视为完成符合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有效送达。
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到乙方分支机构现场或通过乙方提供的其它途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乙方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其通讯方式变更未能被乙方及时有效知悉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二条 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欲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一)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 3 日后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后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三)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通知送达;电话 3 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通知送达;
(四)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后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五)通过乙方网站、网上交易系统(包括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等)或乙方营业场所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公告发布时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第五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查询其帐单及交易结果:
(一)柜台查询;
(二)网上交易查询。
甲方对其账户情况负有谨慎义务,即甲方有义务随时留意自己账户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随时留意自己的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
第五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二)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三)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余额;
(四)其他乙方根据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及乙方业务开展情况确定。
第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被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办理,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二)前款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被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进行修订的,有关内容通过乙方网站、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包括乙方 APP、乙方 PC 交易客户端等)或乙方营业场所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相关修改和变更自公告中确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双方无需再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三)除以上情形外,本合同如需修改或增补,例如乙方因自身业务规则调整或风险管理需要,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通过乙方网站、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包括乙方 APP、乙方 PC交易客户端等)或乙方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相关修改或增补的内容自公告中确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双方无需再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相关修改或增补的内容自生效之日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若甲方对所修改或增补的内容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则甲方应配合乙方立即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
第五十六条 合同的终止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将终止。
(一)授信期满的;
(二)甲方(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甲方(机构)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四)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情形的;
(五)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六)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七)乙方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且经甲方同意的;
(八)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本条(一)、(二)、(三)、(四)款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尚有未及时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强制平仓处理;出现本条(五)、(六)、(七)、(八)款情形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五十八条 x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九条 x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他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合同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第六十一条 x合同采取纸质合同书方式签署的,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且乙方在其业务系统中激活甲方信用账户之日起生效,授信期满时终止。本合同或相关附件采用电子文本形式签署的,由甲方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的文件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x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乙方融资融券业务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规定执行。
甲 方 (签字) | 乙 方 (盖章) | |||||
签署日期 | 年 | 月 | 日 | 签署日期 | 年 | 月 日 |
机构客户 (签字) | 代理人 (签字) | |||||
签署地点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营业 |
第六十三条 除本合同已经预留的相应限定内容的填写条款外,本合同在印刷文本之外的手写修改均无效,对各方均无任何约束力。
第六十四条 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料、融资融券交易要素表以及其他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数据电文等,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融资融券交易要素表将明确签署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相关交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警戒线数值、追保线数值、平仓线数值、平仓到位线数值、融资年利率、融券年利率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十五条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六十六条 x合同所有条款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本合同如有修改,以乙方网站公布的合同为准。
备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