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项目报价电价的最高限价为: 0.56 元/kWh(注:电价为招标人消纳部分光伏发电电量与中标人的结算价格)
箬横镇浦头工业园屋顶光伏项目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15858613692
2022 年 7 月
一、招标条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x招标项目为箬横镇浦头工业园屋顶光伏项目招标项目,招标人为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已具备屋顶合作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箬横镇浦头工业园屋顶光伏项目招标项目,位于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温岭市横淋线两侧),箬横镇浦头工业园投入现有的 22 幢钢结构标准厂房屋顶面积约 2.4 万平方米;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屋顶场地,由中标人安装光伏电站(包含光伏电站并网柜)。三、实施方案
招标人仅提供浦头工业园屋顶场地,由中标人承担光伏电站建设投资、运营、维保等所
有费用(包括前期向有关部门的申报备案、验收工作也将由中标人负责完成)。项目转运营后,所发电力由甲方消纳,余量上网,招标人享受固定电价优惠。
四、合作期限
合同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至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 20 年,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同意自
动续租 5 年。
五、招标方式
(一)招标方式:公开竞价
(二)本项目报价电价的最高限价为: 0.56 元/kWh(注:电价为招标人消纳部分光伏发电电量与中标人的结算价格)
六、投标人主体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为在台州市注册合法经营的国有企业或央企(央企须为三级及以上公司),具备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或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相关资质;或具备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相关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 1 亿元人民币,
实缴注册资本金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信誉要求:
1、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审计报告结论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银行资信。最近三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无严重违法及行政处罚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冻结,具备实施本项目的资质能力和相应资金保障。
2、投标人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没有发生严重违约、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
(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四)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七、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 年8 月11 日下午 16:00 前至温岭市万昌中路建联大厦 14楼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报名。
八、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
00 时整,地点为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
(二) 未报名的、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九、报名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和注册资本实缴证明材料:
(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证明材料;或发电、输电、供电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相关资质复印件;
(三)财务状况良好,审计报告结论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银行资信的证明材料;
(四)最近三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无严重违法及行政处罚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冻结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人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没有发生严重违约、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声明材料。
以上资料需提供完整,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本次招标文件每份 500 元,售后不退。十、投标保证金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贰拾万元(¥200000 元)。
2.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方式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十一、其他
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要求自行现场考察。
十二、发布公告的媒介
x工程招标公告在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上发布。
十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 系 人: xxx
电 话: 13362688992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温岭市建联大厦 14 楼
联 系 人:xxx
电 话:0576-86511187 15858613692
一、基本情况:
第二章 招标说明及特别约定
项目概况:箬横镇浦头工业园屋顶光伏项目招标项目,位于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温岭市横淋线两侧),箬横镇浦头工业园投入现有的 22 幢钢结构标准厂房屋顶面积约 2.4 万平方米;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屋顶场地,由中标人安装光伏电站(包含光伏电站并网柜)。二、实施方案
招标人仅提供浦头工业园出租场地,中标人承担光伏电站建设投资、运营、维保等所有
费用(包括前期向有关部门的申报备案、验收工作也将由中标人负责完成)。项目转运营后,所发电力由甲方消纳,余量上网,招标人享受固定电价优惠。
三、合作期限
(一)合同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至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 20 年,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同
意自动续租 5 年。
(二)合作标的用途:仅限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四、招标方式
(一)招标方式:公开竞价
(二)本项目报价电价的最高限价为: 0.56 元/kWh(注:电价为招标人消纳部分光伏发电电量与中标人的结算价格),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五、招标要求
(一)投标人为在台州市注册合法经营的国有企业或央企(央企须为三级及以上公司),具备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或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相关资质;或具备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相关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 1 亿元人民币,
实缴注册资本金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信誉要求:
1、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审计报告结论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银行资信;
2、最近三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无严重违法及行政处罚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冻结,具备实施本项目的资质能力和相应资金保障。
3、投标人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没有发生严重违约、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
(三)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的投资主体。
(四)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五)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光伏电站建设施工期间,如造成中标人人员或第三方人员意外伤亡事故的或财产损失的,均由中标人承担责任和费用,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七)合作期间,中标人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中标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厂房屋顶渗漏水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由中标人自行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费用不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八)合作期间,中标人需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招标人的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九)合作期间,因中标人设备设施建设不牢固,如出现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中标人人员或第三方人员发生安全意外事故和财产损失,责任全部由中标人负责,招标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六、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贰拾万整。
2、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当场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履约保证金到账后无息退还。
七、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金额为贰拾万元,在合同期结束后 15 天内无息退还。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递交报价书截止时间):2022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 时整。
2、开标地点: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九、报价方式
1、电价: 元/kWh(注:电价为招标人消纳部分光伏发电电量与中标人的结算
价格)。
2、投标人的报价小数点后保留 3 位数。
3、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为无效标。
十、投标报价书的密封
1、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书放入信封内密封。
2、投标人在密封袋封口处签名。
3、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签名的将予以拒收。十一、开标
(一)招标人将于第八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投标人必须本人参加开标会议,并带身份证原件,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不能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的或开标会议迟到或缺席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报价书将为无效:
1、在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报价书的;
2、投标人未能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4、投标报价书中同时有 2 个或 2 个以上报价的;
5、投标报价书中的投标报价大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6、投标报价书上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涂改的;
7、投标报价书未盖章签名的;十二、评标方法
1、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当场拆封、宣读。
2、如经上述评审后有效投标报价小于 3 家的,经招标人商定,确实具有竞争性,招标继续有效。
3、招标人对中标人的选择:电价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遇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相同则由招标人随机抽签确定最终中标人。
十三、签订合同
1、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5 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贰拾万元整。
2、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须亲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如果招标人在上述时间、地点拒绝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造成中标人的有关损失。
十四、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提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为 15000 元,由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向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1、授权委托书(附件一)、投标报价书 (附件二)的格式由招标人提供。
招标人: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附件一:
授 权 委 托 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方 (投标单位名称)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方参加箬横镇浦头工业园屋顶光伏项目 招投标活动,以我方名义签署投标文件、参加投标、询标以及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宜。我承认代理人在上述活动中所签署的所有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箬横镇浦头工业园屋顶光伏项目
电价投标报价书
人民币大写: 元/kWh
(小写)¥ 元/kWh
1、(注:人民币大写数字:x、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
2、小数点后保留 3 位数。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特别提示:本合同条款仅供参考,中标人与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与增减。
甲方(业主方): 乙方(投资方):
第 1 节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20),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合作。
第 2 节 项目名称、内容、目标和期限
2.1 项目名称:箬横镇浦头工业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2 项目内容:乙方在甲方约 2.4 万 平方米建筑物屋顶上建设 kW(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光伏并网电站,项目所发光伏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公共电网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
2.3 项目目标: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年均发电约 万 kWh(以实际年发电量为准),促进甲方节能降耗与降低成本。
2.4 合作期限:甲乙双方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至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 20 年,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同意自动续租 5 年,租赁条件不变。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承继者继续有效。合作期满后,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本合同可协商后续签。如不再续约,乙方负责将光伏发电设备撤出,双方合作即行终止。
第 3 节 商业模式
3.1 乙方为项目的所有者,负责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负责项目的设计、开发、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3.2.甲方提供拥有产权的乙方认可的合格建筑物屋顶,位于地址: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
(温岭市横淋线两侧) 的箬横镇浦头工业园屋顶(共计屋顶面积约 2.4 万平方米)以及项目
电气设备等所需的安装场所(配电房使用面积以设计标准为准,该部分由甲方免费提供场地,乙方自行建设,不计租金)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3.3 项目采用用户侧接入方式接入电网,所发电力由甲方就地消纳,余量上网。双方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固定电价优惠方式:甲方消纳部分光伏发电电量与乙方的结算价格为 元/kWh。自项目发电之日起,该优惠电价作为该项目甲方提供屋顶等所有用于此项目建设场所的
租金,乙方无需另行支付其它租金和费用。
3.4 节能效益分享期开始后,每月 25 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并签发光伏电量确认单,乙方根据光伏电量确认单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增值税发票 7 日内向乙方支付光伏电费。
3.5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的相应款项的支付。
3.6 本协议为商务合同,乙方需在施工前将详细施工方案提交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 4 节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需提供拥有产权的得到乙方认可的屋顶作为载体满足本合同的执行前提。在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提供所需材料,并全力配合乙方的申报、设计和实施工作。
4.2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需要,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协助,使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方便地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
4.3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发现光伏设备故障或损坏,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它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4.5 乙方将利用甲方屋顶建设光伏项目。甲方屋顶排水沟、采光带、屋脊、天窗、风机设备口等和本项目非实际利用屋顶部分,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漏水,乙方不承担维修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维修责任。若彩钢瓦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出现严重腐蚀生锈导致无法满足光伏项目承载需求时,乙方负责承担屋顶彩钢瓦更换及费用。
4.6 甲方承诺对提供屋顶所在的基础建筑物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所有权,无第三方权利负担。如基础建筑物设定了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负担,甲方应当告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取得权利人同意,确保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4.7 甲方需要出售屋顶所在建筑物或土地,或将建筑物、土地赠与、互易、设立抵押权、拆除、建造、改变用途等造成建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或有可能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提前六十(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作好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缩小屋顶使用面积、拆除等),保障甲方相应权利的实现,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甲方以同等面积的屋顶场所提供给乙方,以保障乙方相应权利的实现,如甲方无法提供同等面积屋顶场所给乙方,则双方在拆除前协商解决。如上述情况发生时,乙方同意并免费提供光伏发电系统拆装服务,上述变更不视为违约。
4.8 项目施工期间,甲方保证向乙方正常供水电,若因甲方原因停水电,甲方应至少提前一日通知乙方。如遇国家电网临时或突发故障停电,则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9 本合同有效期内,拆除屋顶安装组件等设备,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友好协商,甲方提供其他屋顶给乙方用于重新安装设备,乙方免费提供一次系统拆装服务。若因甲方屋顶维修等其他原因导致乙方重新安装设备情形的,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免费提供系统拆装服务。
4.10 因政府原因,导致甲方房屋、设施及地块功能变化或者拆迁的,乙方应自行改装或者完全拆除光伏发电设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合乙方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乙方设备设施的补偿,甲、乙双方同意,对被征收房屋及土地价值的及厂区配套用电等设置补偿归甲方所有,涉及原乙方的光伏电站设备设施补偿、乙方搬迁补助费、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应归乙方所有。
4.11 本合同有效期间,如甲方因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或其他重大产权结构变动的,或者将基础建筑物出租,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权利负担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保证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确保权利义务继受方以及基础建筑物的使用方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否则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 5 节 乙方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投资建设及运行维护,争取在甲方提供项目所有设计所需资料齐全后 6 个月内完成项目投产发电。
5.2 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技术标准规范及乙方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要求,不随意改变建筑物屋顶现
状和附着物,不破坏建筑物屋顶防水,如因安装、修理、维护等过程中造成甲方屋顶损坏、渗漏水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3 乙方承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在该项目电站施工、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乙方或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违反相关规定,在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乙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人身意外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如甲方因此遭受的民事、行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5.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5.5 乙方应在施工开始前,将甲方所需配合的工作或需要甲方提供的便利提前告知或通知甲方。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做好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避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进入甲方厂区的乙方人员须遵守甲方的规定。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和运营安全,因乙方施工和运营所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5.6 对于框架结构混凝土屋顶,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对支架的基础混凝土墩或混凝土条基覆盖之处做好防水处理,若对甲方屋顶防水材料造成损坏应负责修复。施工期间乙方对甲方楼顶屋面造成损坏,乙方应及时修复。合同期内如因本项目原因造成乙方实际利用屋顶部分(实际利用屋顶部分指屋顶光伏组件及电缆桥架覆盖之处)出现渗漏水,由乙方承担维修工作、维修费用及漏水所产生的损失。
5.7 电站建成后,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及时完成设备维修及更换。
5.8 项目竣工后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以确保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5.9 乙方应保证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光伏电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10 合作期满等其他原因,乙方将光伏发电设备撤出的,乙方应负责将所占甲方区域屋顶光伏设备拆除,保障该厂房屋顶等其他区域应有的效能。
5.11 本项目存续期间乙方保证不得人为损害甲方利益、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及安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 6 节 项目的更改、变更
6.1 如在项目建设期间出现无法预料的情况,或项目运营期间为提高节能效益,导致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先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不会对主要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有权进行修改,所有修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若甲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需要以不损害乙方项目运营及收益且甲方应确保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知晓并接受甲方对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否则甲方与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协议或约定对乙方不产生对抗力。
6.3 若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给乙方用于建设光伏的相关资料缺失、建设光伏的建筑物屋顶荷载不足、建筑物屋顶污染严重、企业用电量不达标等),造成乙方无法顺利建设光伏项目,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7 节 违约责任
7.1 如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月结支付光伏电费,按照国家电网计付逾期支付电费的违约金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7.2 运营期间内,甲xxx影响项目运营的附着物前,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否则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3 甲乙双方中有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7.4 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由共同确定的评估单位评估,最终甲方以该评估单位确定的价值赔偿乙方损失。
7.5 如项目无法通过乙方集团投资决策或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国家电网接入手续因乙方原因无法批复导致项目不能履行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7.6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方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如已建设备、设施乙方负责拆除、取回,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其他损失部分(包括乙方原因造成的屋顶漏水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等),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由共同确定的评估单位评估,最终乙方以该评估单位确定的价值赔偿甲方损失,包括场地占用费、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损失。
第 8 节 协议解除
8.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协议。如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8.2 如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国家电网接入手续因其他政策性原因无法批复时,经甲乙双方协议解除。
8.3 因甲乙双方中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远未达到项目技术指标的,或一方进入破产程序的,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而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履约方应予以赔偿。
8.4 本协议解除后,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8.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任意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8.6 如遇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者发电、供电政策变化,致使乙方光伏电站项目终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承担屋顶占用、拆除设备等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 9 节 争议的解决
9.1 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0 节 协议期限及其他
10.1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任何信息泄露于第三方。
10.2 甲乙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具体工作。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0.3 本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投保;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本项目的理赔,且本项目的理赔金额归乙方所有。
10.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协议文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