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施工工地第三者责任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工程施工区域内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险标的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一)诉讼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损失;
(二)保险标的物上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或保险标的物上的财产损失;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五)保险标的物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六)保险标的物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被征用、被没收、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的损失;
(七)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八)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九)任何保管金、罚款、罚息、违约金、惩罚性赔款或精神损失赔偿金;
(十)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需要承担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该协议,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十一)保险标的物正常运行过程中,造成的正在直接处理或操作的对象的损坏或损伤;
(十二)保险标的物作业中由于自身及其装载物的重量、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十三)保险标的物拖带的其他车辆或物体;
(十四)保险标的物及自卸车等在从事行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十五)因地基塌陷而导致保险标的物倾斜、倾覆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十六)臂断裂或吊装物体的掉落,或保险标的物自身触及高压线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
(十七)本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十八)其他不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四条 保险人每次和/或累计事故赔偿以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金额和/或比例为限。
第五条 保险人每次和/或累计事故免赔额以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金额和/或比例为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
第九条 x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