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拓寬工程(非都市土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x等 5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202543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
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6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拓寬工程(非都市土地)」必須使用本案土地。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 110 年 12 月開工,113 年 12 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道路、橋梁。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另
本案屬交通事業,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
之 1 第 4 項規定得徵收情形。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依本府 109 年 6 月 2 日 1090169099 簽奉核准本於權責辦理。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屬非都市土地,並已依該要點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用地已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亦非屬現
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計畫工程用地道路範圍係位於彰化市南側,其中非都市土地xxxxxxx(xxx 000 xx)往東沿大埔截水溝兩側堤岸道
路,經過延和一橋、第三大埔橋(xx 000 x)重要路口後,通過延平橋,終點銜接至添秀橋(延長街巷口)止,全線左右岸道路長度合計約 3,616 公尺,道路寬度左右岸各為 9 公尺,南、北側臨接農田、雜木林、民宅、工廠、畜牧場等。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x等 52 筆土地,合計面
積 0.202543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現況多為農林作物、建築物、空地、既有河道及堤岸道路等,其土地改良物包含觀賞花木、果樹、水稻、短期葉菜、附屬建物(圍牆、擋土牆、地面、鐵門、棚子等)、木造平房、機械設備、水井等,詳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 彰化市對外交通主要仰賴國道 1 號、省道台 1 線與台 19 線、縣道 134 甲線、137 線與 142 線、以及中興路等,甚為便捷,惟市區內道路狹窄,主要道路常見塞車狀況,目前道路設施已無法負荷尖峰時段通勤之交通旅次,亟需建構一條能聯繫彰化市區至彰化交流道之聯絡道路。大埔截水溝位於彰化市南側,其現況堤岸道路xxxx 00 x(xxxxxxx),xx穿越國道 1 號及台鐵縱貫線後,續向上游與台 1 線及縣道 137 線平交,再行經建國科大前,終點銜接中興路為止,全線長約 4.5 公里;故大埔截水
溝堤岸道路為一條可聯絡台 19 線、國道 1 號、台 1 線及縣道 137線等之東西向捷徑要道,惟尖峰時間交通量幾乎集中在中興路及大埔路,造成週邊區域內交通壅塞,且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道路空間不足,現有路線蜿蜒影響駕駛視距,路型亟需配合修改、拓寬。因此,為建構彰化市南側一條便捷且安全之交通路線,本府擬規劃利用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加以拓寬,並提昇為一般(市區)道路,以期有效發揮彰化市「南外環道路」之功能,並建構便捷高速公路連絡道路服務系統,促進彰化市東側及南側之都市發展。
本案先行辦理非都市土地之用地取得,範圍自延和二橋(埔內街
411 巷口)往東沿大埔截水溝兩側堤岸道路,經過延和一橋、第
三大埔橋(xx 000 x)重要路口後,通過延平橋,終點銜接至添秀橋(延長街巷口)止。都市計畫範圍刻正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中,將另案辦理協議價購作業。工程部分全線將採一標無分期辦理,並刻正辦理發包作業,發包後先行於非都市土地範圍施工。本計畫先行辦理非都市土地部分,係因該路段兩旁排水及護岸等設施每逢連續豪大雨時容易崩塌,甚至發生護岸基礎掏空、路面塌陷等情形,對於改善該路段之護岸及排水設施有急迫性之需求,以保障附近住戶及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同時非都市路段先行拓寬也有助於紓解大埔路之尖峰交通量。
2.本興辦事業計畫係依本府 109 年 6 月 2 日 1090169099 簽奉核准本於權責辦理。
3.本案工程用地非編定為交通用地者,將於徵收作交通事業使用後,依規定辦理一併變更編定(一併編定)為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4.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本府 110 年 1 月 12 日府農務字第 1100012305
號書函同意變更為交通用地。
5.案內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經彰化縣林業主管機關本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0 年 2 月 24 日農授林務字第 1100206232 號函同意作為非林業使用。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 本計畫屬既有河岸道路拓寬,現況斷面路寬僅約 3~8 公尺,原先大埔截水溝之開闢目的為治水,依目前都市發展狀況,現有道路路幅過窄狀況已不敷交通需求,為改善市區與彰化交流道之聯外交通瓶頸,計畫將本案道路拓寬為 9 公尺。本案路線設計及規劃已契合既有道路兩側之地形、地貌、建物,並考量橫交道路聯通、排水溝渠等,皆維持既有之功能,且為減少建築物拆遷,本案道路拓寬採盡量往河道側拓寬來克服路廊寬度不足之問題,以減少用地徵收及拆遷民房,符合地方及交通的需求,並藉由道路線型設計提升交通安全,同時可提供本區域民眾緊急救護、救難及緊急疏散等基本維生需求之通行,提昇防汛搶災之時效。故為保障私有財產並避免民眾抗爭,本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道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性、便利性,並儘量利用現有道路、河道及公有土地,降低私有財產權侵害,使用私有土地面積已考量為能達成交通改善效益下,所必需使用最小限度範圍,並以拆遷最少房舍為主要考量。
2.本興辦事業計畫係依本府 109 年 6 月 2 日 1090169099 簽奉核准本於權責辦理。
3.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本府 110 年 1 月 12 日府農務字第 1100012305
號書函同意變更為交通用地。
4.案內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經林業主管機關本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 110 年 2 月 24 日農授林務字第 1100206232 號函同意作為非林業使用。
5.本工程範圍內所徵收之私有土地為拓寬本案道路所需之最小面積,故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無法因土地所有權人無徵收意願而剔除範圍內任一土地。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徵收土地範圍係依大埔截水溝既有河道及堤岸道路進行拓寬,定線原則為儘量使用公有土地,減少用地徵收且減少民房拆遷,所使用土地為道路拓寬工程必須使用之土地,另勘選之用地非屬建築密集地及文化保存區位、環境敏感區位、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此為最佳方案,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各用地取得方式之評估比較
(1)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無法於一定時間歸還原土地所有權人,且為避免縣庫無限制支出,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租用及設定地上權。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水利事業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主動提出,惟尚未有土地所有權人表示願意捐贈土地。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府目前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已有其他特定用途使用,並無閒置土地可供交換。
2.本案工程將永久為道路使用,若以租用、設定地上權方式等方式取得,本府每年將需額外編列預算,造成本府財政負擔,且該等方式將導致原土地所有權人無法作其他使用;另本府目前所持有
土地均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依現實狀況並無多餘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本案迄今亦尚未接獲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以上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業經本府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部分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協議,爰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道路完工後,將提供便捷高速公路聯絡道路服務系統,促進彰化市東側及南側都市發展,改善彰化市道路之交通秩序及市區穿越性交通壅塞現象,建構彰化市南區完整外環道路系統,並一併改善大埔截水溝老舊堤防護岸保障用路人安全,進而改善生活環境品質。此外,本案道路及「洋仔厝溪堤岸道路」均全線建設發展完成後,其路線將建構形成服務彰化市與彰濱工業區之間的快速系統網路,為彰化縣整體道路系統發展不可或缺之一環,因此本案道路之拓寬有其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預計徵收土地 52 筆,面積約 0.202543 公頃,依據彰化縣民政處
110 年 3 月人口統計資料,影響彰化縣彰化市延和里、延平里及建寶里人口數約 20,724 人、6,963 戶。其中彰化市延和里、延平里及建寶里之年齡結構綜整:未滿 20 歲佔 23.79%、20 歲至 40歲佔 27.49%、40 歲至 65 歲約佔 34.9%、65 歲以上佔 13.81%。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周圍社會現況經濟活動及民間產業多以農業為主,另有零星工廠。本案雖徵收部分農作改良物,但對周圍農業行為影響甚小,工廠也僅部分拆除不致影響營運。工程完工後可以建構彰化市南區完整外環道路系統,改善鄰近道路服務水準,同時改善大埔截
水溝老舊堤防護岸,有助於該地區生活環境品質提升。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本案計畫可改善改善堤防道路之安全性以及老舊堤防護岸,以保障用路人安全,保護其生命財產安全,對於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影響乃屬正面提升效果。
(2)本案用地範圍內並無拆遷供居住性質之房屋,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故無需訂定安置計畫。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1)本案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
(2)交通公共工程有助於生命財產保護及環境改善,對居民健康風險可有效降低,且對居民生活型態亦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1)交通工程興建,可減少交通壅塞、促進xx工商業及農業發展,進而活絡鄰近地區之三級產業與增加相關經濟產值,而提高稅收。
(2)因本案工程之興建,係為完善彰化市南區交通路網,並改善鄰近道路服務水率,同時改善大埔截水溝老舊堤防護岸,保護附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增加民眾置產意願,預估工程完工後人口相形增加後,進而提高政府相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1)本案計畫範圍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約為 0.170158 公頃。
(2)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現況之農林作物多為水稻、觀賞花木、果樹及短期葉菜,完工後不影響糧食安全。本工程周遭雖有農業生產,但完工後可保護農業之生產,有助於減少農作物損失,就長期評估反可增加農業收成效益。
(3)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本府 110 年 1 月 12 日府農務字第 1100012305號書函同意變更為交通用地、案內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0 年 2 月 24 日農授林務字第 1100206232號函同意作為非林業使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計畫大多以原有堤岸道路及河道進行改善,計畫範圍內產業包含農業、加工製造業以及畜牧業,其中徵收之農地多為線狀,不至於造成農民無法耕作,另有工廠及畜牧場須部分拆除,已依規定給予相關補償,且不影響其主要設備或結構,仍可維持營運。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拆除部分皆屬占用公有地,屬私有部分僅約 2 ㎡,且拆除範圍現況為辦公室及置放物料使用,非生產作業用,已依相關法規給予拆遷及營業損失補償;另關於○○牧場,其部分畜舍以及廢水處理設備需進行管線遷移部分已依相關法規給予拆遷及牲畜補償,其設施拆遷後仍可繼續使用。故上述農業、加工製造業以及畜牧業皆可繼續經營,不致造成轉業或減少就業人口之情形。
(2)本徵收計畫為道路拓寬工程,將改善路寬狹窄、路線蜿蜒等情形,提供便捷高速公路聯絡道路服務系統,並同時改善大埔截水溝老舊堤防護岸,保障用路人安全。故本案可促進xx工商業及農業發展,進而活絡鄰近地區之三級產業。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交通部核定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8 年(104-111)計畫」分項計畫,用地費計新台幣 160,985,000 元,經本府納入 109 年度土地-土地-11-大埔截水溝堤岸拓寬工程(非都市計畫路段)預算項下,並奉准保留至 110年度支用,所編預算足敷支應。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1)本工程係配合既有堤岸道路及河道施作,改善現有道路狹窄及路線蜿蜒之情形,更可提供便捷高速公路聯絡道路服務系統,建構彰化市南區完整外環道路系統,對本區農、牧產業有正面影響,另範圍內無漁業及林業,故不發生影響。
(2)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本府 110 年 1 月 12 日府農務字第 1100012305號書函同意變更為交通用地、案內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0 年 2 月 24 日農授林務字第 1100206232號函同意作為非林業使用。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x工程係配合既有堤岸道路及河道施作,路線設計及規劃配合既有道路兩側之地形、地貌、建物,並考量橫交道路聯通、排水溝渠等,皆需維持既有之功能,並以公有地優先使用,工程完工後可與「洋仔厝溪堤岸道路」銜接,其路線將建構形成服務彰化市與彰濱工業區之間的快速系統網路,故本計畫可達到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用地範圍係配合既有道路及河道位置辦理徵收,本工程工法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且本工程並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對當地環境之衝擊甚小。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彰化縣文化局 109 年 7 月 21 日彰文資字第 1090010266 號函
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9 年 7 月 24 日文資蹟第 1093008760 號函,本案工程範圍內土地經查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史蹟等範圍,並無位於本縣指定、列冊之考古遺址或普查疑似遺址範圍內,亦
無涉國定古蹟保存區、國定考古遺址、重要文化景觀,故徵收計畫對文化古蹟並無影響,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資產將責成包商依文化資產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1)本徵收範圍內無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不影響當地居民鄰里往來,僅工程施作時可能造成生活之不便,但完工後可改善道路安全性,完善彰化市南區交通路網,進而改善生活環境品質。
(2)工程完工後可改善大埔截水溝老舊堤防護岸,避免因淹水造成交通中斷,土地使用效益提高,增進農業及工業就業人口。此外,本改善工程完工後可提高當地居民居住環境及生命安全,對居民原本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x工程未通過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且本案工程之護岸不會阻斷水流,並不影響水棲生物之生長與繁殖,長期而言可改善xx居民生活,維持生態環境xx,促進土地利用發展,確保環境生活品質,增進地區及社會整體發展。另依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107 年 5 月 22 日彰環綜字第 1070023318 號函,本案非屬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範疇,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已儘量避免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故對xx居民或生態環境影響皆最小化,且工程完工後可改善交通,以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財產及生命安全,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發展為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的經濟」層面之面向之一,
本府依永續發展的理念,研擬彰化市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基於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架構彰化地區便捷交通網,穩健發展彰化地區之交通運輸,提供優質永續之交通運輸服務,本工程即依上開理念規劃建設。預計工程完工後將可有效提升民眾通行之便利,改善交通服務水準,並有助於區域之整體發展,xx城鄉差距,因此本計畫之推行對當地區域暨國家之整體永續發展有正向助益。
2、永續指標
響應公共建設符合環保、節能減碳概念,將採土方就地xx、採用可回收再生及廢棄物減量等,並以 LED 路燈取代高壓鈉氣路燈,確保人民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運輸環境,創造以人為本的運輸系統,透過上述措施當可達永續指標。
3、國土計畫
A.本工程整體規劃目的在於改善地區聯外交通系統與地區道路系統品質,以配合地方未來發展提高居民就業可及性;加強公共建設及落實生活圈建設構想以促進區域均衡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及增進公共福利,並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
B.本案工程用地非編定為交通用地者,徵收作交通事業使用後,依規定辦理一併變更編定(一併編定)為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C.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本府110 年1 月12 日府農務字第1100012305號書函同意變更為交通用地、案內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 年2 月24 日農授林務字第1100206232號函同意作為非林業使用。
(五)其他因素
本案道路與「洋仔厝溪堤岸道路」其路線將建構形成服務彰化市與彰濱工業區之間的快速系統網路,除可改善道路安全性,完善
彰化市南區交通路網,亦可改善大埔截水溝老舊堤防護岸,避免因淹水造成交通中斷,以及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進而改善生活環境品質,提升xx土地未來利用價值。查本徵收範圍內所拆除之合法木造平房為畜牧場經營使用,其餘拆除之建築物為附屬建築物,並無拆遷供居住性質之房屋,不影響居住權益,故無須訂定安置計畫。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9 年 1 月 13 日、109 年 3 月 30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及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刊登於新聞紙(中華日報 109
年 1 月 14 日~15 日、中華日報 109 年 4 月 6 日~7 日)及張貼於本
府網站,並於 109 年 1 月 31 日、109 年 4 月 17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勘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3 月 17 日、
109 年 5 月 12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及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9 年 4 月 17 日第 2 次公聽會針對 109 年 1 月 31 日第 1 場
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9 年 5 月 12 日府工新字第 1090163179A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案已向戶政及稅捐機關查址,部分所有權人吳○○○等 26 人已死亡未辦繼承,經洽戶政及稅捐單位清查全體繼承人及查址後,本府以 109 年 9 月 17 日府工新字第 1090334773、1090334773A、 1090334773B 號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x得之繼承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通知均已合法送達,並於 109 年 9 月 28、30 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為保障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並提高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之意願,本府重新檢討協議價購價格後以 109 年 12 月 2 日府工新字第 1090438216 號函、
110 年 1 月 15 日府工新字第 1100019190 號函及 110 年 9 月 2 日府工新字第 1100314183、1100314208 號函再次寄發協議價購相關文件與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其通知已合法送達。上開通知文件詳如後附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文件影本。
(二)本案係依土地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與各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取得土地,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同意協議價購筆數(含部分持分同意協議價購)計 28 筆,同意協議價購面積計 0.218114 公頃,同意價購面積比例 51.85%,並一併協議價購其土地改良物,其餘無法達成協議者,基於工程施工之需要,仍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作業。無法達成協議價購之理由分述如下:1.張○○、許○○、x○○、x○、陳○○、x○○、陳
○○、x○○等 8 人雖同意協議價購,然受限農舍註記,無法辦
理協議價購簽約,為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經協商後,本府將以補差價方式補償所有權人因無法辦理協議價購簽約事宜所造成的損失;前開同意協議價購面積計 0.036650 公頃,約占私有土地總面積 8.71%。2.曾○○、x○○、x○及○○○○○○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同意協議價購,惟土地設有抵押權因故未塗銷,無法辦理協議價購簽約,其同意協議價購面積計 0.000615 公頃,約占私有土地總面積 0.15%。3.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或土地登記為公同共有,無法達成協議,約占私有土地總面積 24.67%。4.對協議價格不滿意,無法達成協議,約占私有土地總面積 1.92%。5.對本案工程規劃有意見,經本府溝通協調後仍無法達成協議,約占私有土地總面積 1.92%。6.其餘所有權人未表示意見,亦未於得協議價購期間表示同意協議價購,故協議不成,約占私有土地總面積 10.78%。
(三)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前開會通知單及協議價購通知函,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且均已合法送達。而所有權人許○○等 24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
期限內(依通知公文分別為 109 年 10 月 16 日、109 年 12 月 17
日、110 年 1 月 25 日及 110 年 9 月 13 日前)有提出xx意見,本府皆已個別函復上開所有權人提出之xx意見,詳如後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徵收範圍內之合法木造平房為畜牧場經營使用,其餘徵收之建築物均為附屬建物,並無徵收供居住性質之建築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應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
護措施
無,本案用地徵收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用地徵收範圍內無原住民土地。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32,579,898 元。
1、地價補償金額:27,108,508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5,276,024 元。
3、遷移費金額:187,374 元。
4、其他補償費(營業損失):7,992 元。
(二)本案徵收市價業經 110 年 2 月 26 日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
會 110 年第 1 次會議評定通過(詳如后附彰化縣政府 110 年 3 月
15 日府地價字第 1100088913 號函影本)。土地徵收補償市價:
5,400~56,700 元/㎡,估價基準日 109 年 9 月 1 日。110 年彰化市徵收補償市價變動幅度為 100.49%,調整後土地徵收補償市價: 5,427~56,978 元/㎡。
(三)準備金額總數:160,985,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交通部核定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8 年(104-111)計畫」分項計畫,用地費計新台幣 160,985,000 元,經本府納入 109 年度土地-土地-11-大埔截水溝堤岸拓寬工程(非都市計畫路段)預算項下,並奉准保留至 110 年度支用,詳后附交通部公路總局 107 年 11 月
8 日路規計字第 1070130029A 號函及彰化縣政府 109 年度歲出保留數額明細表。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案內徵收土地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
(一併核准編定)為交通用地。
(一)本案工程經本府建設處 109 年 6 月 9 日便箋認定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
(二)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本府 110 年 1 月 12 日府農務字第 1100012305號書函同意變更為交通用地、案內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0 年 2 月 24 日農授林務字第 1100206232 號函同意作為非林業使用。
(x)xxxxxxx(xxxxx)109 年 7 月 27 日府水保字第
1090264659 號函認定為屬山坡地範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第 52 條之 1 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
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 10 公頃。本案符合交通部 99 年 7 月 7
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06207 號令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
編定為交通(道路)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
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 10 公頃之限制。
需用土地人: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縣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