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6
五、基金备案 7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9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其他业务 13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4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4
十二、基金的托管 26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26
十四、基金的投资 27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31
十六、基金的财产 31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32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5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37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3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
二十三、违约责任 43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44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44
一、前言
(一)订立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投资者购买本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以及其中有关恒生指数的免责声明。
二、释义
x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和更换。
登记结算业务: 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
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指恒生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代销机构: 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或本基金代销机构。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或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体。
T 日: 指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T+n 日: 若无特别说明,指自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x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x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x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三)发售对象
x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x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 1.0%。
(五)发售规模
x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x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下一工作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1、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交易。但当基金投资的香港市场出现停市、临时停市等情形时,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暂停交易。
2、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x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基金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基金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x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x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简称“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此外,为了保证申购赎回的顺利进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的前两个共同交易日,本基金目前暂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将来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x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 1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7、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 T 日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3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3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7 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限制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八)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深圳或/和香港市场临时停市。
(3)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和香港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深圳或/和香港市场临时停市。
(3)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和香港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发生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之前,联接基金可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用资产换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如增加现券申赎),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资金或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基金份额折算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100 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xx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选择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符合
《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2、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3、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本人直接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的决议有效。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和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联接基金的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行使与 ETF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 ETF 持有人大会召集权、直接参加 ETF 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二、基金的托管
(一)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
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结构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结构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二十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登记结算费。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标的指数
x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恒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恒生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恒生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三)投资范围
x基金主要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替代性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债券、基金(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约、互换、期货、期权、权证等)、符合证监会要求的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x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1、组合复制策略
x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股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方式进行替代。
3、衍生品投资策略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采取现金方式,考虑到申购赎回资金流动冲击以及外汇汇兑、资金划转的操作问题,基金将会保留一定的现金头寸用于满足赎回及香港证券交收要求。现金头寸的增加将导致跟踪误差的扩大,因此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以标的指数为基础资产的衍生产品(如期货、掉期等)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管理体制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制。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六)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再xx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基金经理、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成份股替代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衍生品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指数成份股权重及其他合理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再xx: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九)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3)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5)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6)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申购或赎回数额较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x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x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证券账户、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其他日期。此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期间,如果香港交易所有交易,为了更好的反应香港市场波动对资产的影响,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的最后一日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x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约定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重要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业务操作不当、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3、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数据来源受到限制,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收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兑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4、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x和律师x。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3、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费、追索费等。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14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股票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换损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经汇率调整)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3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经汇率调整)。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披露。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下一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两个交易日内,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
26、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9、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30、选择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属于本基金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