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行應提供立約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或立約人逕於貴行網站(https://mma.sinopac.com/→臺幣→查詢→試算小幫手)試算月付金,如經立約人 請求時,貴行應告知查詢方式。貸款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日計息,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
永豐銀行
立約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茲邀同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以下統稱保證人)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申請借款,總借款金額為新臺幣 元整,借款種類及相關條件如下,並約定共同遵守下列條
款:
一、□短中期擔保借款,金額新臺幣 元整:
(一)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貸款利率:□1.自撥貸日起採□固定(即年利率 %) □機動(即撥貸當日貴行基準利率(每季調整)加 %,年利率為 %,爾後並隨貴行之基準利率(每季調整)之變動而浮動調整) 方式計付。
□2.其他:
□3.如未約定利率,以年利率5%計算。 (三)償付方式:□1.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算。
□3.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 期暫不攤還本金,而自第 期起分 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
□4.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 期暫不攤還本金,而自第 期起分 期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算。
如未依第三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立約人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三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本借款除第三項償還方式外,得於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惟若有第四條第三項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之約定,仍須從其約定。
貴行應提供立約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或立約人逕於貴行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試算月付金,如經立約人請求時,貴行應告知查詢方式。貸款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日計息,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短中期副擔保借款,金額新臺幣 元整:
(一)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貸款利率:□1.自撥貸日起採□固定(即年利率 %) □機動(即撥貸當日貴行基準利率(每季調整)加 %,年利率為 %,爾後並隨貴行之基準利率(每季調整)之變動而浮動調整) 方式計付。
□2.其他:
□3.如未約定利率,以年利率5%計算。 (三)償付方式:□1.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算。
□3.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 期暫不攤還本金,而自第 期起分 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
□4.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 期暫不攤還本金,而自第 期起分 期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算。
如未依第三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立約人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三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本借款除第三項償還方式外,得於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惟若有第四條第三項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之約定,仍須從其約定。
貴行應提供立約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或立約人逕於貴行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試算月付金,如經立約人請求時,貴行應告知查詢方式。貸款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日計息,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三、其他約定:
(一)立約人同意如有提供擔保並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擔保予貴行,就於抵押權設定或質權擔保期間內發生對貴行所負借款所生之債務及其利息、手續費、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徵信費、訴訟費、協尋車輛費、拖運費、停車費、拍賣費、律師費及其他一切必要之費用。)等之給付、貴行墊付擔保物保險費之償還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生全部損害之賠償,均在該抵押權或質權擔保範圍內。
(二)立約人因違反本約定書而喪失期限利益後,若經貴行催告,仍未於限期內清償貸款或返還車輛時,貴行得不另行通知,逕行委託專業汽車協尋公司追蹤占有車輛;因此下列汽車抵押貸款占有車輛所產生之費用概由立約人全數負擔,絕無異議。
小型車種協尋費用 | 大型車種協尋費用 | 配鎖費用 | 停車保管費 | 拍賣服務費 | 板拖車費 | x點費用 |
$20,000元∼55,000元 | $70,000元∼100,000元 | $1,000元∼6,000元 | 每日$100元∼300元 | 以車輛拍定之金額1.8%計收 | $1,500元∼12,000元 | $1,500元∼6,000元 |
上述表列費用貴行得視作業成本需要隨時調整並應至少於生效日60日前公告於營業場所及網站(查詢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並依調整後金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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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動用方式及相關費用: 1.授權撥款至以下指定帳戶:
立約人茲授權貴行將前述借款金額或經貴行實際核貸之金額以下列方式撥付,作為購車價款之一部份,立約人對上開款項撥付後不得以與受款人間之法律關係之無效、被撤銷等事或其他任何事由對抗貴行。立約人同意如發生與受款人解約或其他原因而有退款情事,應於退款當日將上開款項返還貴行。如有不足立約人願自行補足,絕無異議。
□一次匯款:匯入 銀行 分行 帳號,戶名 新臺幣 元整。
□分批匯款:
(1) 時:匯入 銀行 分行 帳號,戶名 新臺幣 元整。
(2) 時:匯入 銀行 分行 帳號,戶名 新臺幣 元整。
(3) 時:匯入 銀行 分行 帳號,戶名 新臺幣 元整。
(4) 時:匯入 銀行 分行 帳號,
戶名 新臺幣 元整。
2.代償原抵押貸款﹕
(1)因擔保物業已設定新臺幣 元整之動產抵押權予 銀行/公司 分行(以下稱借款行),截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尚有新臺幣 元整未清償,立約人茲請貴行以獲貸之款項,代為清償前述欠款(匯入 銀行 分行
帳號 戶名 之帳戶內) ,以塗銷抵押權登記。
倘前開借款之本息債務超過貴行核貸之金額時,立約人將立即補足差額,並保證除前述貸款餘額外,立約人與前借款行間已無其他債務或為他人保證情事,否則,如因任一情事致貴行無法塗銷原抵押權並為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時,立約人應立即償還貴行代償之全部金額及因此所生之各項費用,並依各相關貸款文件之規定給付所有債務。且就有關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事宜授權貴行全權處Ⓐ,其有關費用皆由立約人負擔,並應依貴行之要求隨時配合辦Ⓐ各項相關手續。
(2)貴行於代償立約人前項貸款並完成動產抵押設定後即將剩餘款項以後述方式撥付﹕
□新臺幣 元整匯入 銀行 分行
戶名 第 號帳戶之帳戶內。
□其他﹕
3.立約人向貴行申辦汽車貸款,除願提供立約人應備文件及簽訂相關契約外,並同意每筆貸款支付貴行下列必要費用,明細如下:
□新臺幣 元整作為匯款手續費。
□新臺幣 元整作為辦Ⓐ車輛動產設定規費。
□新臺幣 元整給付貴行,以償付代償之手續費。
□新臺幣 元整給付貴行,作為立約人貸款帳戶管Ⓐ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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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貴行撥款時,倘經再次查詢立約人聯徵中心債務後,發現立約人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簡稱 DBR22倍)規範之授信額度,立約人同意 貴行保留撥貸與否之權利。
(五)辦理本筆貸款須於撥款日後「一定合理期間」內將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貴行,前開「一定合理期間」為一個月,屆時立約人未能依約將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貴行時,立約人明瞭本筆放款餘額將計入「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簡稱DBR22倍)規範之授信額度中,並可能影響立約人持有信用卡、現金卡之使用及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貸款於撥款日後「一定合理期間」內若無法將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貴行,一經貴行通知立約人全數償還時,立約人絶無異議。
四、特約條款:
(一)貴行僅得於履行本約定書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保證人、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保證人、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
□不同意
(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如不同意,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貴行得將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與貴行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貴行經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與貴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
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且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二)不動產抵押設定費用:如貴行要求提供不動產設定,因不動產設定所生之費用,由立約人或保證人負擔。 (三)貴行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立約人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立約人同意按本約定書第一、二條計付借款利息,立約人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立約人瞭解「限制清償期間」利率條件較「無限制清償期間」為優惠(即「無限制清償期間」利率為「限制清償期間」利率加 %計付),並同意按本約定書第一、二條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貸款撥款日起 月內提前清償全部本金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下︰
1.自本借款撥款日起 個月內,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按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當日所償還之本金金額之
%計付;
2.自撥款日第 個月起至第 個月止,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按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當日所償還之本金金額之 %計付;
3.自撥款日第 個月起至第 個月止,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按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當日所償還之本金金額之 %計付。
又如因其他符合法令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銀行主動要求還款」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時,貴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四)本借款利率係隨貴行利率基礎機動調整者,當利率基礎調整時,貴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電子郵件、□簡訊通知等方式之一告知立約人(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五)立約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同意本約定書所載之動產抵押物於撥款後□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十二個月辦理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於該期間內本借款仍須依主管機關規定以無擔保貸款報送資料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協
助貴行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事宜。惟立約人如未按期給付利息或月付金逾應繳日15天,貴行得逕將前述動產抵押物送監理單位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立約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同意於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完成前,將監理單位所核發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正本交由貴行保管。
(六)本次借款經雙方協議,立約人同意另以下列擔保物明細表【編號: 】已設定之抵押權或質權擔保本次申辦借款。
編號 內容 | 擔 保 物 明 細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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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茲確認收執本約定書之複(影)本無誤。
收執人 | |||
日 期 |
簽 章 處
五、總費用年百分率揭露:
本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計算基準日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總費用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變動。
(第六條至第卅三條款印於本約定書背面)
此 致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約人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本約定書全部條文,且已充分瞭解,並承諾簽立本約定書,簽章於下。
保證人 /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本約定書全部條文,且已充分瞭解,並承諾簽立本約定書,簽章於下。
抵押人即擔保物提供人聲明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本約定書全部條文,且已充分瞭解,並承諾簽立本約定書,簽章於下。
對 保 地 | 對 保 日 | 對 保 |
立 約 人: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住 址:
對 保 地 | 對 保 日 | 對 保 |
保 證 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保證範圍:□短中期擔保借款□短中期副擔保借款
貴行業已向本人充分說明擔任保證人之法律責任及風險,本人業已充分瞭解並經慎重思考後擔任保證人。
對 保 地 | 對 保 日 | 對 保 |
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對 保 地 | 對 保 日 | 對 保 |
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對 保 地 | 對 保 日 | 對 保 |
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抵押人即擔保物提供人: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第4頁 / 共8頁
對 保 地 | 對 保 日 | 對 保 |
月 日
LNC-109 2015.12 X.XXXX(指)
六、立約人所提出之給付、或經貴行依約定自動轉帳取償之款項及處分擔保物所得之款項,不足清償立約人之全部債務時,依各項費用(包括貴行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延設費)、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及本金之順序抵充。
七、本借款利率係隨貴行利率基礎機動調整者,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借款利率計算。貴行應於利率基礎調整時15日內將調整後之利率基礎告知立約人。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前述告知方式,貴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以第四條第四項所約定之告知方式通知立約人。貴行調整利率基礎時,立約人得請求貴行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八、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依據個資法第三條,就貴行因本約定書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得透過貴行各營業單位及第二十六條所載電話服務專線或網路銀行等管道,向貴行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貴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貴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
(三)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蒐集、處Ⓐ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立約人及保證人、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請求為之。
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為簽訂本約定書於提供個人資料予貴行時,確已知悉「永豐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立約人等並可逕於貴行網站 (https:// xxxx.xxxxxxx.xxx/xxxxxxx)或至貴行營業場所公告之「銀行服務說明書」查詢相關內容。
九、貴行實行本約定書項下各項權益所發生之各項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均應
由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連帶負擔;貴行如向保證人求償時,前述費用應列入求償範圍內。但如經法院判決貴行敗訴者,不在此限。
十、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依法定利率5%計算。
十一、立約人倘於本約定書簽定之時或存續期間內,繳交票據以清償前開債務,貴行得分別於票載到期日屆至時提示,該等票據之保管及處分,貴行有一切權限自行處置。貴行如將前開票據債權或因本契約所生之貸款債權讓與第三人或作為貴行對於第三人所負債務之擔保時,立約人及其保證人對貴行之受讓人仍願履行本契約之各項規定。
十二、逕受強制執行事項:
(一)立約人不履行本約定書、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或將所購車輛出賣、出質、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致妨礙貴行權益時,貴行得免除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八條之通知義務,隨時取回占有車輛。立約人或第三人並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逕受法院強制執行。
(二)於前述違約情事發生時,立約人及保證人所負一切未清償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貴行得要求立約人及保證人立即清償全部價款。
(三)經貴行取回占有車輛時,附裝於車輛上一切附件視同車輛附屬物,任憑貴行一併處分,其賣得價金亦視同車輛賣價之一部分,立約人及保證人絕無異議。立約人如有任何物品放置於車上,應於貴行取回車輛時或其後三日內前來取回,否則貴行得逕予廢棄。
(四)貴行處分車輛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受償順序抵充,若有不足依同條規定向立約人及保證人追償,貴行採取法律及再出賣手續包含牌照稅、燃料費及一切滯納罰金、稅費由領牌使用一方負擔。
十三、立約人對貴行任一貸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貴行依下列第(四)款至第(七
)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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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公告拒絕往來或清Ⓐ債務時。 (二)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三)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四)對於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五)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六)立約人對銀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銀行核定用途不符時。 (七)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如立約人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貴行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立約人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貴行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個別商議條款﹕
保證人發生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貴行指定合Ⓐ期間通知立約人補提供保證人或為其他補正措施,逾期仍不補正時,準用第一項規定。但立約人依下列任一事由時,貴行應於合Ⓐ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聲請公司重整或停止營業時。
(二)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不當。
十四、立約人不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第十三條約定(加速條款規定)視為到期,貴行得將立約人及保證人寄存貴行除支票存款外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立約人對貴行所負本約定書之債務。
立約人及保證人了解並同意其等與貴行簽訂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係以立約人違反其與貴行簽訂之任何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情事,經貴行依約主張立約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先行或同時通知立約人及保證人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後,貴行得逕將應返還之該支票存款帳戶餘存款項,抵銷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
貴行依前二項為抵銷時,如立約人之存款及其對貴行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約定書之債務者,則貴行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貴行依第一、二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立約人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立約人對貴行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貴行之債權於貴行對立約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十五、立約人或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以電話(包括但不限於)通知貴行;貴行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貴行應立即以書面或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營業場所公告、網站公告、報紙公告等方式之一告知立約人及保證人。
十六、本約定書簽訂後撥款前,若立約人或保證人發生債信不佳或貶損之情事,或擔保物異常致不堪使用或價值貶落時,貴行得解除本合約。
十七、立約人借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貴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立約人現有借款額度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合徵信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
「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十八、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貴行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立約人或保證人權利者,立約人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九、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借款人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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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書面通知借款人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及網站。
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借款人或保證人受損者,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十、立約人或保證人所簽發、背書、承兌、簽署之借款約定書及對貴行所負其他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
,如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貴行之事由,致有毀損、滅失,或遇債權證書被變造,而貴行並無重大過失時,除貴行之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電腦掃描儲存之電磁紀錄等之記載,經立約人等證明確有錯誤,應由貴行更正外,立約人及保證人等對上開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或依貴行之指示,於債務到期前,補正提供全部債權證書。
貴行因立約人所交付之票據不獲兌現而行使追索權時,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依票據法第八十九條所定之通知等各項手續。
廿一、本借款如因立約人提供足額物上擔保而未經第三人擔任保證人者,若擔保物價值變動致已無法十足擔保本借款時,貴行得請求立約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或提供貴行認許之保證人擔任保證,未提出者,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貴行得請求立約人清償全部債務。
廿二、連帶保證人特別約款(僅適用非屬「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所規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之借款」):
無論本約定書是否期限屆滿、終止或解除,保證人等就立約人因本約定書所載總借款額度範圍內
,與貴行一切往來所發生之一切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如立約人未依約履行,保證人等均願負連帶清償責任,並同意下列事項: (一)立約人所負之各宗債務,於清償期屆至(含喪失期限利益)時,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貴行毋須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保證人求償。但本借款如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之自
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者,應依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辦Ⓐ。
(三)立約人向貴行申請延期清償或分期清償,應提出保證人之書面同意,經貴行同意後,保證人仍應依本約定繼續負全部債務之保證責任。
(四)保證人得終止保證合約,惟擬終止保證合約時,應以書面通知貴行。終止生效前,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保證人仍不得免除其保證責任。但保證人保證之債務非屬連續發生之債務者,保證人非經貴行同意,不得終止保證合約。
(五)保證人同意於立約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如有他項財物存於貴行,於保證債務未完全履行前,貴行均有權留置或抵銷。
(六)保證人代立約人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貴行移轉擔保物權時,不得因擔保物有瑕疵而對貴行有所主張。
(七)經保證人同意而更換擔保物者,保證人仍應依本契約負全部債務之保證責任。
(八)保證人同意於立約人依本約定書所負之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其因一部代償而對立約人所取得之求償權及代位權,應次於貴行對立約人所持有之剩餘債權而受償。
廿三、保證人特約條款: (一)保證人得主張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所規定保證人得享有之權利。
(二)保證之債務發生屆期時,保證人如不同意延期者,得以書面向貴行表示反對,屆期後發生之債務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代立約人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貴行移轉擔保物權時,不得因擔保物有瑕疵而對貴行有所主張。
(四)經保證人同意而更換擔保物者,保證人仍應依本契約負全部債務之保證責任。
(五)保證人同意於立約人依本約定書所負之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其因一部代償而對立約人所取得之求償權及代位權,應次於貴行對立約人所持有之剩餘債權而受償。
廿四、貴行有權將貴行依本約定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對立約人及保證人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連同貴行依約取得之各項抵押權及保險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
,但應依法通知立約人及保證人。如因債權轉讓,致須辦Ⓐ抵押權變更登記或變更保險受益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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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及抵押人應於接獲貴行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
廿五、貴行於本約定書簽訂後如為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而為債權讓與時,立約人同意其通知得以公告於貴行營業處所或網站之方式為之。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或擔保物提供人)並同意其與貴行往來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提供予受讓該債權及/或受託為債權鑑價查核之人員及機構。惟貴行須要求該資料利用之人員及機構,確實遵守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並不得將該等相關資料洩漏予約定外之其他第三人。
廿六、基準利率訂價方式說明
依基準利率選取期間之「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TAIBOR) 三個月期」平均值為計價基礎加計 2.50%訂之。
(一)月調方式:定期每個月調整一次。 (二)季調方式:定期每三個月調整一次(以每年之一、四、七及十月為調整月份)。
(三)以中華民國銀行公會TAIBOR專區每一營業日公告資訊為主。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四)如調整日遇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調整日。
廿七、本約定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立約人及保證人應隨時遵守本約定書、附約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立約人及貴行另行議定。有關債務以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
,本貸款契約涉訟時,立約人及保證人同意以貴行總行或有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廿八、本約定書正本乙式二份,由借貸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貴行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契約專用章。
廿九、立約人同意就債之履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如代償立約人於貴行貸款餘額之買方),向貴行查詢立約人貸款餘額、利率、利息、違約金、清償日及放款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等個人資料,貴行得應其申請提供相關資料。
三十、立約人及保證人知悉於簽署本約定書並依本約為借款時,尚有條件未經貴行有權核可層級核可,立約人及保證人同意本借款約定書內所載之條件須經貴行有權核可層級核可,本約定書方生效力
,貴行並保有核准本借款及其條件之權利,不因本約定書之事前簽署而對立約人及保證人負有任何承諾義務。又本約定書生效後,貴行毋庸再行通知立約人及保證人,即可逕依前述各條約定內容撥款且進行後續設定抵押事宜。
卅一、擔保物權連結條款:(本條款僅適用於購車借款)
立約人或抵押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貴行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借款約定書之債務。但借款人因未來需求,經擔保物提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註:本條約定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借款約定書之債務,日後如有需求時,須另行設定抵押權,將增加設定費用及延後撥款時間。)
卅二、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卅三、立約人如對本約定書有疑義,可逕與貴行服務專線聯絡。貴行之服務專線、申訴及拒絕行銷管道如下:
免付費申訴專線:0000-000-000
其他服務電話:(00)0000-0000 000000000 (服務時間:24小時)傳真:(00)0000-0000
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xxxxxx.xxxxx:https:// xxx.xxxxxxx.xxx
郵寄地址:xxxxxxxxxxxx00x(xxxx)
xx資料如有變更,貴行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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