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标有中国银联标示的商户或 ATM 进行交易时,折算汇率为中国银联实时汇率;在我行 ATM 或加盟商户进行交易时,折算汇率为我行东京分行的实时汇率。
中国工商银行在日发行的借记卡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在日营业网点
【基本规定】
第1条(持卡人)
1.同意并接受中国工商银行在日发行的借记卡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并提交申请中国工商银行在日营业网点(以下简称“我行”)。与中国银联合作发行的银行卡(以下简称“借记卡”),经我行审核确定为发行对象的称之为借记卡的使用者(以下简称“持卡人”)。
第2条(借记卡发行与管理)
1.我行向持卡人发行的我行记名借记卡。
2.持卡人领取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借记卡背面签名栏上署名。
3.借记卡的所有权归我行所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并使用借记卡。
4.借记卡正面印有持卡人姓名(持卡人向我行申请时填写的英文名或者是借记卡户名(英文名超过 20 位字母时,客户需输入少于 20 位字母的卡面姓名)。我行借记卡仅限于在指定签名栏上签名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严禁向第三方借出、转让、出租、抵押、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向第三方转让借记卡的所有权。
5.使用银行卡时,因不遵守上述条款而产生的损失及损害等,持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6.我行制定借记卡有使用期限,该期限印制在借记卡正面。
7.借记卡使用期限到期,但未销户或未停止使用的借记卡,我行将按照规定向适合继续使用我行借记卡的持卡人邮寄新卡及本规定。第3条(年费、补卡手续费)
1.持卡人应根据我行规定缴纳年费。但是,当符合我行定制条件时,可享受年费减免。
2.由于借记卡汚损、破损、磁条不良、芯片不良、被盗及丢失等原因需补卡时,持卡人需按我行规定缴纳补卡手续费,该费用于申请补卡时收取。
3.我行有权不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从借记卡下日元或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中自动扣收年費及补卡手续费的相关费用。通过本规定第 5条余额调剂协议功能,如卡下人民币活期账户扣收相关费用时,所使用的汇率为我行提供的实时汇率。
4.对于已支付的年费及补卡手续费,我行不会因活期存款账户解约、销卡,或取消持卡人资格等任何原因给予退还。
5.如果无法从持卡人账户扣收年费及补卡等相关费费时,我行有权停止该借记卡的服务。同时,持卡人有义务按照我行的要求退还该借记卡。
第4条(密码)
1.由持卡人设置借记卡密码(六位数字)。
2.持卡人预留借记卡密码时,不得使用出生年月日,电话号码等容易被他人推测,以及其它我行视为不适当的 6 位数字设置密码。
3.持卡人需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
4.修改或重置密码时,持卡人需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5.连续输入错误密码次数超过我行所规定次数时,借记卡将被停止使用。重新启用该借记卡服务时,持卡人需按我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在借记卡使用过程中使用预留密码进行交易的,即使是被第三者使用,我行视亦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所有债务,需由持卡人承担。
第5条(借记卡功能)
1.借记卡内设有借记功能和取现功能(存款和转账只限于我行柜台办理)。
2.借记卡下挂日元活期存款账户及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两个账户,不存在一个账户一张卡的情况。
3.在中国国内(除港澳地区外)使用借记卡进行人民币交易时,支付账户为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在日本国内及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地区)使用借记卡进行交易时,支付账户为日元活期存款账户,客户不能指定支付币种。
4.持卡人可以选择申请签订日元活期存款账户及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间的余额调剂协议。余额调剂协议是指当借记卡下的两个不同币种账户间,其中一个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自动由另外一个账户进行支付的协议。
第6条(借记卡的使用)
1.借记卡可使用的基本货币为日元和人民币双币种。
2.借记卡的使用时间以日本当地时间为准。
3.借记卡交易内容以我行记录为准,并将交易记录分交易内容逐笔登记至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持卡人可以申请开通我行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并用此服务查询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此外,持卡人可以申领借记卡账户对帐簿(下称“对帐簿”)。
4.除日元或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交易时,扣取金额为换算成借记卡账户对应币种金额。
5.在标有中国银联标示的商户或 ATM 进行交易时,折算汇率为中国银联实时汇率;在我行 ATM 或加盟商户进行交易时,折算汇率为我行东京分行的实时汇率。
6.持卡人使用借记卡时发生的消费税等相关税,需由持卡人自行负担。
7.以下情况发生时,持卡人将无法使用借记卡。
(1)密码错误输入次数超过我行规定次数时。
(2)借记卡的介质(含磁条、芯片)遭损坏时。
(3)在我行规定的可使用时间段以外时。
(4)因停电、故障等导致无法通过终端进行交易时。第7条(借记卡的使用额度)
1.我行对借记功能及取现功能均设有一天可使用上限额。
2.借记卡的使用额度设于借记卡下活期账户余额范围之内,另外设置限额不能超过我行规定的一天的可使用上限。 3.对日元及人民币分别设置上述卡的使用额度。
4.对于上述借记卡可使用额度,我行有权增减借记卡使用上限额。第8条(IC 功能)(只限于中国大陆使用)
1.IC 芯片提供的功能包括可读取 IC 芯片信息的自动综合存取款转账机(下称“ATM”)、自动取款机(下称“CD”)及其它终端机。
2.可读取 IC 芯片信息的 ATM/CD 以及其它终端机发生故障时,将无法使用芯片进行交易。
3.由于 IC 芯片不良、故障等原因,无法使终端机读取 IC 芯片信息时,也无法使用 IC 芯片进行交易。此时,持卡人立即向我行申请提交补卡申请。
第9条(预留事项的变更)
1.持卡人在我行预留的姓名,住址等各项信息发生变化时,持卡人应立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对于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发生的一切损失及损害,我行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
2.因未能按时办理前项变更手续而导致我行邮寄的资料、借记卡介质以及其他信件无法正常到达持卡人而导致的一切后果,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0条(借记卡被盗以及丢失等)
1.如持卡人的借记卡被窃、被骗或被盗用(下称“被盗”),或丢失借记时,持卡人应立即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我行进行挂失申请,并书面提交挂失申请的同时,到警署备案。
2.因借记卡被伪造、被盗、丢失等原因,担心有可能导致不法分子有可能盗用,或察觉到借记卡已被他人盗用,持卡人应立即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我行进行口头挂失并提交书面挂失申请。同时,持卡人需到警署备案。
3.在因伪造、被盗、丢失等原因发生借记卡被不法分子盗用,以及在本规定以外的情况发生时,一切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对于借记卡挂失前发生的损失,以及在发生本规定以外的情况时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我行受理挂失申请后,应立即停止借记卡服务。第11条(伪造卡提取现金等)
1.被伪造或变造借记卡受到的损失,除以下情况以外,持卡人(包含本金和利息)可向我行要求补偿相应的盗用金额(包含本金和利息)。
(1)持卡人存在恶意行为
(2)我行无任何责任且可证明持卡人本人存在重大过失
2.此时持卡人有义务提交我行要求的资料,并需同时协助我行调查了解借记卡及密码的使用以及管理情况、资金受损情况及报警备案情况等。
第12条(被盗卡提取现金等)
1.由于借记卡被盗导致被不法分子盗用,在持卡人的行为满足下述全部条件时,可向我行要求索赔其损失及损害(含手续费及利息)相当的金额。
(1)发现借记卡被盗后立即通知我行。
(2)对于我行调查,持卡人做出了十分详细的说明。
(3)向我行提供证明已向警方报警备案和其他可证明被盗事实的相关材料。
2.收到本规定第 12 条第 1 项申请后,除持卡人本人恶意之外,我行将等额补偿赔自持卡人通知我行之日起,往前 30 天内发生盗用所致的损失额和手续费及利息(以下简称“补偿对象额”)。
如果客户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通知我行,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时,计算方式为 30 天再加该事由持续的期间。如果盗用所致的损失额,与我行无任何责任,且可证明持卡人存在过失时,我行将补偿四分之三的补偿对象额。
3.本规定第 12 条第 1、2 项规定,不适用于本规定第 12 条第 1 项中所述的通知我行的日期为借记卡被盗日起超过两年的情况。被盗的具体日期不清楚时,则从被盗卡发生第一笔扣账日算起。
4.当符合下述任意项目时,我行不承担补偿责任。
(1)对于相关扣款,我行无任何责任的的同时,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时
①我行可证明持卡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
②是由持卡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等在内的亲属、其他同居者或家务工(全面负责家务的家政服务人员等)进行的情况。
③持卡人向我行说明损失情况时,存在虚假的情况。
(2)卡被盗是因战争、暴动等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时所发生的情况。第13条(补卡)
1.由于借记卡被盗、丢失等原因需重新发行借记卡时,持卡人需按我行规定提交补卡申请。
2.由于银行卡汚损破损、磁条不良、IC 芯片故障等原因,导致借记卡不能正常使用时,持卡人应根据本规定第 13 条第 1 项规定向我行提交补卡申请。
3.补卡流程是在持卡人办理完成本规定第 13 条第1项手续后正式生效。第14条(关于外汇以及外贸管理的各项法律)
1.在海外加盟店或海外银行 ATM/CD 机使用卡时,根据现在适用或今后将适用的相关法律及规定需提供许可书、证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时,持卡人需根据我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另外,持卡人需遵循海外加盟店及海外银行的规定卡限制或停止借记卡的使用。第15条(其它承诺事项)
持卡人还须承诺以下事项。
1.我行为了发行借记卡及后续管理及实施遵守防止犯罪收益转移的相关法令,需进行本人身份确认。持卡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我行为了发行借记卡及后续管理,在必要时持卡人需提供可以确认持卡人的工作单位以及收入情况的证明资料,以及持卡人身份证明书、住民票、源泉徴収票以及其他所得相关证明材料等。
3.我行向持卡人发行的记名借记卡由于被变造、伪造、被盗或丢失等,导致借记卡被盗用或发生异常的情况发生时,或怀疑此类迹象即将发生时,持卡人须协助我行和警察进行调查等。
4.我行向持卡人发行的记名借记卡由于被变造、伪造、被盗或丢失等,导致借记卡被盗用或发生异常的情况发生时,或怀疑此类迹象即将发生时,持卡人应根据我行要求返还借记卡,重新发行不同卡号(持卡人号码)的记名借记卡。
第16条(监护人等的登录)
1.经裁决判定持卡人需要補助、保护、或监护时,持卡人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监护人姓名及其他必要事项向我行申报并进行登录。
2.经家庭裁判判定持卡人需选任任意监护人时,持卡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任意监护人姓名及其他必要事项向我行申报并进行登录。
3.持卡人已经接受補助、保护、监护的判决,或已选任任意监护人时,须参考前 1、2 项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我行申报并进行登录。
4.取消或者变更前 1、2、3 项的登录事项时,持卡人同样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我行申报并进行登录。
5.对于在前 1、2、3、4 项书面登录前发生的损失及损害,我行不负任何责任。第17条(解约)
1.持卡人可通过办理我行规定的注销借记卡手续随时办理解约。解约后,借记卡须返还我行。
2.根据我行活期存款规定,存款账户注销时,卡也自动被解约。此时,借记卡同样须返还我行。第18条(停止借记卡服务以及取消持卡人资格)
1.因借记卡被改窜,违法使用等原因,发生我行视为使用不当的情况时,我行将停止持卡人借记卡的使用权,持卡人应根据我行要求立即返还借记卡。
2.我行判断持卡人违反以下几种情况时,会停止持卡人借记卡的使用权,持卡人应根据我行要求立即返还借记卡。
(1)违反本规定,或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定。
(2)虚假申告。
(3)根据我行活期存款规定,已被停止存款交易的活期账户。
(4)最后存款或取款后经过一段期间未发生交易的活期账户。
(5)经我行判断无法联系持卡人。
(6)我行邮寄了借记卡,但是无法送达到在我行登录的地址,或者利用者不受领借记卡,或利用者不在等原因导致借记卡被返送回我行。
(7)持卡人失去在日本国内的联系方式,经我行判断联系持卡人有困难时。
(8)经我行判断,由于借记卡被伪造、被盗、丢失等原因,可能导致借记卡被不法分子盗用。
(9)使用暴力、威胁以及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损坏我行声誉,妨碍业务等。
(10)财产被扣押,临时扣押,保全扣押,被宣告临时处分或受到停滞处分。
(11)申请破产,民事重组,或收到交易停止处分。
(12)申请以整理债权为目的的和解,调停等,或者向律师委托整理债权相关事宜。
(13)被判断为持卡人不正当或不妥当使用借记卡。
(14)其它有必要停止借记卡的交易事由。第19条(活期存款规定)
1.对于借记卡规定中未制定的条款,将依照我行活期存款规定以及外币活期存款规定予以处理。持卡人在使用与我行有合作关系的 ATM/CD时,依照合作方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20条(合意管辖裁判所)
1.如持卡人与我行发生诉讼,将东京地方法院作为一审的合意管辖裁判所。第21条(遵循法)
1.持卡人和我行之间的各项契约均适用日本法律。第22条(规定的变更)
1.本规定的各项条款,根据金融形势及其它情况变化,或有其它理由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整时,我行有权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相应方法进行公告等方式对其进行变更。
2.我行已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变更公告后,持卡人使用我行借记卡的,视为持卡人对变更内容给予承认。另外,变更后的规定在公告日起即可生效。
第23条(日文为准)
1.本规定在使用日文以外的语种进行表达导致异议时,以日语版借记卡规定为基准。
【借记卡规定】
第1条(适用范围)
向中国银联加盟店(下称“加盟店”)提示由中国工商银行在日营业网点(下称“我行”)发行的与中国银联合作的银联卡(下称“卡”),并从该卡下挂活期存款账户(下称“存款账户”)扣取在相应加盟店发生的由于商品贩卖、提供服务或劳务(下称“买卖交易”)而产生的债务(下称“买卖交易债务”)的交易(下称“借记卡交易”),参照此本规定。
第2条(使用方法等)
1.卡用于借记卡交易时,由持卡人亲自或将卡交付加盟店在各加盟店设置的借记卡交易终端(下称“POS”)进行读卡,持卡人在确认 POS机上显示的买卖交易债务金额后,在 POS 机输入银行卡密码。输入密码时,注意密码不要被第三者(含加盟店员工)看见。
2.有必要时,持卡人需在 POS 机打出的回单上签字。
3.持卡人不得以兑取现金为目的而在 POS 机使用银行卡。
4.持卡人在以下情况下无法进行借记卡交易。
(1)由于停电,故障等原因无法使用 POS 机进行交易。
(2)一次刷卡金额超过加盟店规定的最高限额或小于最低限额。
(3)购入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或劳务等属于加盟店规定的不能刷卡消费的商品、服务或劳务等。
5.持卡人在以下场合不能将卡用于借记卡交易。
(1)密码输入错误次数超过我行规定次数。
(2)借记卡日累计使用金额超过我行规定的范围。第3条(借记卡交易契约等)
1.按照第2条第1项输入密码后,除 POS 机没有显示确认扣帐的报文使契约不成立之外,与加盟店间的买卖交易债务从存款账户扣收之意的契约成立,且视为委托其向我行发出划扣买卖交易债务相当金额的扣帐指示,并用按照该指示划扣的款项偿还买卖交易债务。但是输入密码后,POS 机未显示确认扣帐的报文时,借记卡交易契约不成立,也未委托其发送存款扣款指示及偿还债务。
2.通过上述操作扣款指示发至我行时,在持卡人未提示卡以及无支付申请书,我行将从活期存款账户扣取买卖交易债务相当金额。第4条(POS 机错误输入等)
1.在借记卡交易过程中,由于持卡人疏忽未发现输入金额有误或 POS 机操作有误导致借记卡交易契约成立时,由此产生的损失及损害,我行不负任何责任。
第5条(存款的退还等)
1.借记卡交易中从活期存款账户扣款后,即使借记卡交易契约因解约(含协商解约)被判无效,或取消等原因合法解除时(含因买卖交易解除而导致借记卡交易解约的情况),持卡人无权向除加盟店以外的第三者(含加盟店的制定继承人及我行)要求退换被扣款金额等额款项,或要求我行退换被扣存款。
2.持卡人可携带借记卡以及加盟店要求的本人确认资料到办理借记卡交易的加盟店,并通过该加盟店申请被扣款的退还。加盟店收到客户要求后通过 POS 机向我行发送取消报文。我行仅受理在借记卡交易契约成立当日且在我行规定时间内收到的取消报文,并退还被扣款项。前项规定不适用于本条。
持卡人通过加盟店申请退还被扣款项时,持卡人可自行或将卡递交给加盟店进行 POS 机的读卡操作,有必要时还需输入银行卡密码并在 POS 机打印出的回单上签字。
由于某种原因 POS 机无法发送取消报文时,被扣款项将无法退还。
3.第1项或前项中提到无法退还被扣款项时,持卡人需与加盟店进行协商,通过加盟店退现等方式进行解决。
4.在借记卡交易时,由于持卡人疏忽未发现交易金额输入有误而在 POS 机输入银行卡密码导致借记卡交易契约成立时,同样参照本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进行处理。
第6条(附带服务等)
1.持卡人可利用我行或与我行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下称“服务提供公司”)所提供的银行卡附带服务以及优惠(下称“附带服务”),利用该服务时需遵照我行或服务提供公司所规定的方法。
2.设有附带服务利用规定时,持卡人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持卡人违反本规定或附带服务利用规定,或者我行认为持卡人用卡不当时,持卡人有可能无法利用附带服务。
4.在我行或服务提供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能会在没有事前告知持卡人的情况下变更或结束附带服务。
【现金卡规定】
第1条(卡的使用)
中国工商银行在日营业网点(下称“我行”)活期存款账户发行的现金卡(下称“卡”)可在以下场合使用。
(1)在我行及我行与中国银联合作的可相互支持现金提取业务的金融机构等(下称“付款合作对象”)的现金自动付款机(下称“CD”),以及现金自动存取款机(下称“ATM”)取款。
(2)在我行及我行与中国银联合作的可相互支持存款余额查询业务的金融机构等(下称“查询合作对象”)的 CD 或ATM 提现查询账户余额(下称“存款查询”)。
(3)在我行柜台进行活期取款。
(4)在我行柜台进行活期存款(下称“存款”)。
(5)在我行柜台划款并使用卡或存折将相关款项转存至其他账户(下称“转账”)。
(6)在我行柜台划款并将相关款项汇入我行及我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总分支机构指定收款人的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汇款”)。
(7)其他我行规定的交易(含对我行规定商品及服务契约的申请。下同。)。
(8)卡仅限于我行、付款合作对象及查询合作对象所规定的时间段内使用。
(9)本规定所述我行柜台是指我行在日本境内各营业网点柜面。第2条(通过 ATM/CD 取款)
1.持卡人通过我行以及付款合作对象的 ATM/CD 取款时,应将卡插入 ATM/CD 后,正确输入预设密码及取款金额。此时,无需提供存折及取款申请书。
2.持卡人按照 ATM/CD 画面提示逐步操作,当完成取款金额确认操作后,视为交易正常成立,在 ATM/CD 上无法取消该取款交易。
3.持卡人通过 ATM/CD 取款时应按照我行(使用付款合作对象的 ATM/CD 时,为该付款合作对象)为不同 ATM/CD 机种设置的金额单位进行取款。单笔取款金额需在本行(使用付款合作对象的 ATM/CD 时,为该付款合作对象)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4.我行对通过我行及付款合作对象的 ATM 或 CD 进行的取款设有日取款取款限额。第3条(ATM/CD 使用手续费等)
1.持卡人通过 ATM/CD 取款时需自行承担我行及付款合作对象所规定的 ATM/CD 使用手续费(下称“ATM/CD 使用手续费”)。关于 ATM/CD使用手续费,不管活期存款规定如何规定,在持卡人未提示活期存款存折及扣款请求书的情况下,我行可在持卡人取款时从活期存款账户自动扣收。
2.另外,付款合作对象的 ATM/CD 使用手续费由我行向付款合作对象进行支付。
3.此时,如果取款金额和 ATM/CD 使用手续费的合计金额超过活期存款余额,除客户已申请联动功能的情况外,将无法取款。第4条(ATM/CD 错误输入等)
1.使用 ATM/CD 时,对于因持卡人输入金额、账号等有误,或错误操作这些设备而造成的损失及损害,我行、付款合作对象、查询合作对象不负任何责任。
第5条(ATM/CD 故障对应)
1.由于停电,故障等原因无法通过 ATM/CD 取现时,在柜台营业时间内,可在我行柜台使用银行卡进行取款,取款限额以我行为 ATM/CD故障时所规定的取款限额。
2.取款时,持卡人需在我行指定的取款申请书上填入姓名、取款金额及预留密码或签名,同卡一同提交至我行。在柜台输入密码相同于预留密码时,才能进行取款交易,付款合作对象的柜台则无法进行此交易。
第6条(对账簿登记卡的存取款金额等)
1.如需在对账簿登记存款金额、取款金额(含用于转账、汇款等划扣的款项。下同。)、ATM/CD 使用手续费金额及汇款手续费等时,持卡人需将对账簿提交至我行柜台进行相关操作。在柜台使用银行卡办理业务的同样适用此方法。
第7条(卡及密码的管理等)
1.我行按照我行所定的方法确认在 ATM/CD 上所被使用的卡是我行向持卡人本人交付的卡,且所输入的密码与预留密码一致后,将执行付款及其他我行所规定的交易。
2.我行柜台同样需确认银行卡、确认用于取款申请书、各类申请及其他资料中的密码或通过密码键读卡器及其他终端机输入的密码是否与预留密码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
经我行所定方法进行确认后,即使卡或密码出故障,因其产生的损失及损害,我行及付款合作对象不负任何责任。
【交易额度】
交易内容 | 交易限额 |
在工行柜台的取款 | 无(※) |
日本国内 ATM/CD 机取款限额 (要注意:日本国外取现交易停止服务) | 50 万日元/天 (取款时同时会受日本国内取款 ATM/CD 机取款限额限制制约) |
POS 渠道消费限额 | 20 万日元/天 日币、人民币按同一标准额度 |
※您到我行柜台办理取现业务时,请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卡、预留签章。
※提取大额现钞时,预先告知取款营业网点。
※ATM/CD 机的可取款额度是根据铺设银行所属国家或营业网点而会有差异。
※日本国内与银联有合作关系的 ATM/CD 机进行取款交易时,收取 220 日元/笔+「α」手续费,其中「α」是铺设 ATM/CD 机的银行的手续费,取款时顾客账户中会扣除取款金额+「α」,因此请注意取款金额加算「α」后总额不超过规定交易额度。。
【各种手续费等】
交易内容及手续费项目 | 手续费内容等 |
年费 | 1,100 日元/张/年 |
办卡 | 免费 |
补卡 | 1,100 日元/x |
xx对账簿 | 660 日元/张 |
单据查询 | 550 元/笔 |
挂失手续费 | 免费 |
ATM/CD 余额查询 | 免费 |
日本国内 ATM/CD 取款 (要注意:日本国外取现交易停止服务) | 标有银联标记的 ATM: 220 日元/笔+α(α:ATM/CD 机铺设银行设备使用费 (根据铺设银行收取费用会有差异)) |
POS 机上的借记卡消费(借记卡支付) | 免费 |
在工行柜台的存取款业务 | 免费 |
汇率 | (1)在中国大陆使用该卡进行交易时预先读取卡下人民币账户,因余额不足,通过余额调剂功能从卡下日元账户扣收剩余金额时,使用我行在日营业网点的换算汇率。 (2)在日本国内使用该卡进行交易时预先读取卡下日元账户,因余额不足,通过余额调剂功能从卡下人民币账户扣收剩余金额时,使用我行在日营业网点的换算汇率。 (3)除中国大陆、日本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澳门、香港)使用该卡进行交易时,预先读取卡下日元账户,兑算成当地货币时使用银联提供的换算汇率。因卡下日元账户余额不足,通过余额调剂功能从卡下人民币账户扣收剩余金额时,使用为我行在日营业网点提供的换算汇率。 |
丢失、被盗等紧急联络方式 | |||
名称 | 联系电话 | 服务时间 | 服务语种 |
借记卡热线电话服务中心(东京) | 00-0000-0000 | 7×24 小时 365 天 | 中文、英文 |
借记卡热线电话服务中心(大阪) | 00-0000-0000 | 7×24 小时 365 天 | 中文、英文 |
中国工商银行东京分行(营业部) | 03-6812-2782 | 银行营业日 9:00~17:00 | 日语、中文 |
中国工商银行东京分行池袋出张所 | 03-6864-5500 | 银行营业日 9:00~17:00 | 日语、中文 |
中国工商银行大阪分行(营业部) | 06-7663-8800 | 银行营业日 9:00~17:00 | 日语、中文 |
※以防万一,请记录您的借记卡卡号,以备遗失卡后,无法查询。 | |||
借记卡卡号 |
【关于个人信息管理规定】
第 1 条 (个人信息使用目的)
1. 从客户取得的个人信息,我行办理下述业务时按照如下使用目的进行使用。
(1)业务内容:
①存款业务、汇款业务、兑换业务、贷款业务、外汇等业务以及其附属业务
②信托投资发售业务、保险发售业务、证券中介业务、公司债券关联业务及其附属业务。
③其它的今后被认可的银行业务及其附属业务(含今后被认可的业务)
(2)使用目的:
①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如开立各类金融产品的账户等
②为根据法律法规向客户行使客户身份识别等,是否具有使用该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资格等确认手续
③为交易的续约管理,如执行存、贷款的期限管理等
④为在贷款的申请或续借等时执行审查
⑤为根据合同或法律等与客户间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⑥为研究或开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如实施市场调查、数据分析、问卷调查等
⑦为进行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各种提案,如发送广告邮件等
⑧为办理各种交易的解约及解约后的事后管理
⑨其他,为使和客户之间的交易更加合理、顺畅
2. 对于法律法规等限定使用目的的以下个人信息,除特定目的之外,不使用个人信息。
①根据银行法实施规则第 13 条之 6 之 6 规定,对于个人信用信息机关提供的资金需求者的债务偿还能力相关信息,除调查资金需求者的偿还能力目的以外,不使用相关信息。
②根据银行法实施规则第 13 条之 6 之 7 规定,有关种族、宗教、出身门第、籍贯、保健医疗或犯罪前科的信息及其他特殊的非公开信息,除适当的业务运行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的目的以外,不使用相关信息。
③根据金融业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第 5 条 1 款规定,对于该款规定的敏感(Sensitive)信息,除该款各项例举的目的以外,不使用相关信息。
3. 对于客户提出申请的,我行将停止发送基于第 1 款第 2 项⑦中使用目的的广告邮件等。第 2 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我行向第三方提供客户个人信息如下:
(1) 接受方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2) 提供的个人信息
申请开户及后续办理各种变更及登记手续时告知我行的个人信息以及有关客户在我行办理的交易信息。
(3) 使用目的
1
受理银联卡申请、审核、发行及交付。
2
3
银联卡使用额度管理等有关持续性交易的管理与银联卡续约相关的判断
4
与银联卡相关服务等的研究与开发
5
6
与银联卡相关服务等的建议及介绍 与银联卡相关的销卡及销卡事后管理
7
风险管理及其他为使和客户之间的交易更加合理、顺畅第 3 条 个人信息的披露等
基于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的有关客户个人信息的披露、修订、停止使用等请求按照我行主页的《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中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受理。另外,除上述请求以外的有关个人信息管理的咨询等,也按照同样程序进行受理。
第 4 条 无法征求同意时
如果客户不同意本规定(第 1 条第 1 款第 2 项⑦的使用目的除外。下同本条),我行可谢绝开户。另外,若有不同意本规定的存量客户,我行亦可予以解约。
第 5 条 协议不成立时
即使谢绝开户的,不管理由为何,开户申请信息在一定期间内,由我行进行保管,待以后申请开户用于确认。第 6 条 条款的变更
若遇当地法律法规等变更情况,本行可在必要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条款进行变更。
【关于海外 ATM/CD 的借记卡使用目的追加规定】
关于海外(日本国内以外)的 ATM/CD 的借记卡使用(存款取现),除上述的【基本规定】【现金卡规定】【交易额度】【各种手续费等】【关于个人信息管理规定】以外,还适用下记的从第一条到第二条的【关于海外 ATM/CD 的借记卡使用目的追加规定】(以下称为”追加规定”)。另外,除有特别的规定的情况以外,在上述的各个规定的定义适用于追加的规定。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海外(日本国内以外)的 ATM/CD 的借记卡使用(存款取现)服务停止,本追加规定不再有对应的新交易,但由于会适用于以前的交易,所以我行保留本追加规定。
第 1 条(通过海外 ATM/CD 存款提现)
1.日本国内以外的海外 ATM/CD 现金卡使用范围(存款的取款)应为日本在住个人(仅限于外汇法规定的居住者)海外的滞留费(所在地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日常消耗品等)、生活费、购买土特产等的费用、学费、医疗费等(根据外汇相关省令规定)相当的费用。
在不符合或被认为可能不符合在此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我行会要求提交卡、本人确认材料、及说明资金使用用途的材料。
2.日本国内以外的海外ATM/CD 的现金卡使用限额(存款的取款),应在上述【交易限额】所定的我行交易额度以及海外金融机构所定的交易限额的范围内。
第 2 条(卡的使用停止和使用者的资格取消等)
1.我行在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有金融形势及其他类似的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其他相应的理由情况下,通过店头提示、我行的网页
提示和其它相当的方式进行对外通知,可停止使用日本国内以外的海外 ATM/CD 的借记卡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2.如有以下情况,我行可终止借记卡的使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行的要求,请尽快退还该借记卡。
①不符合或我行认为可能不符合上述第 1 条规定的条件时。
②把借记卡转让或抵押给本人以外的人,或为第三方设定其他权利,或者借给本人以外的人,给本人以外的人占有或使用等时,以及被认为有这种可能性时。
③尽管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的申请事项变更,也没有向我行提出我行锁定的书面材料时。
④我行向已受理申请的姓名和地址寄送通知或书面要求与我行联系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复时。
(2024 年 4 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