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如果船壳险或保赔险因船级条款、不符合 ISM 要求、或因这些保单中的其他终止条件而终止保险责任,只要本保单被保险人不同意这种作为或不作为,则该终止不视为违反本保单条款及条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辜船东利益保险条款
依据本条款约定,本保险以无辜船东/出租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作为无辜船东/出租人的利益;本保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和/或附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明的船舶在下列情况下的保险金额:
一、保险责任
x保险将赔偿被保险人与船舶有关的损失、损害或产生的责任。
1、本应由承租人/光船营运人的保单(船壳险)和/或互保协会的入会证书(保赔险)中风险条款或相关特定规则支付的损失,但因为承租人/光船租赁人、营运人、船舶管理人员、其雇员、经理人或其他需要负责的人员(以下统称为“相关方”)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任何违反明示或默示保证/条件、未如实告知、隐瞒或涉嫌隐瞒任何事实或情况、或适用索赔时限的规定,导致后续不赔付或减额赔付。
2、因任一相关方涉嫌故意、过失、偶发作为或不作为、知晓或私谋产生的损失,包括蓄意或过失弃船或损坏船舶、船舶不适航、设备配置不充分、人员或资质不足(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公约或船级社规定的要求)。
3、因任一相关方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或涉嫌违反明示或默示保证/条件、未如实告知或隐瞒、故意或过失、知晓或私谋,包括蓄意或过失弃船或损坏船舶、船舶不适航、设备人员配置不充分,导致船壳险或保赔险协商赔付。
4、发生与船舶相关的第三方索赔导致留置权优先于被保险人对船舶的所有权/权益被行使,因任一相关方私谋造成不能在船壳险或保赔险下获得赔偿的损失。
5、不能在船壳险下获得赔偿的损失,前提是该损失无法被证实系由这些保单承保风险近因造成,且未被除外条款或条件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6、如果船壳险或保赔险因船级条款、不符合 ISM 要求、或因这些保单中的其他终止条件而终止保险责任,只要本保单被保险人不同意这种作为或不作为,则该终止不视为违反本保单条款及条件。
二、首要条款
兹经双方明确同意并在此声明,尽管文中包含相悖之处,只要前述任何作为、不作为、未如实告知、违反保证或条件、知晓或参与发生或存在时被保险人并不知情(不管被保险
人是否船壳险保单下的共同被保险人),可适用此条保障。
只要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对上述行为或船壳险或保赔险的终止知情,本保险保障将在船舶安全抵达下一个停靠港后终止,或对于非航次保险的船舶将在四个工作日后终止。
在被保险人知悉的情况下,本保险应依照船壳险和保赔险对相同风险提供同等保障(直到保单结束为止)。
三、保证条款
1、对于与本保险有关的船舶,其租赁合约/光船租赁合约及其背书,需满足以下要求:
(1)船壳保险单应适用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或美国协会船舶保险条款,或挪威、德国条款;增值保险应适用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营运费用和增值(仅适用于全损及超额责任)、美国协会增值和超额责任保险条款、或挪威船舶可保利益条款,或德国增值条款;战争风险保单应适用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战争罢工、美国/挪威/德国战争险条款;已购买保赔险(以下称为“承租人/光船营运人保单和互保协会入会证书)且在本保险存续期间一直不变,即使在承租人/光船营运人的保单或互保协会入会证书的保险人或其经纪人以保险人名义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通知后,被保险人依据本文第二条约定仍受保障。
(2)符合本条第 1 款(1)要求的船壳险或保赔险的保险价值及责任限额不低于本保险保险金额。
(3)每一份船壳险或保赔险都应批注被保险人在这些保单中的利益。
2、兹经双方知悉并同意,如果船壳险部份或完全按限制条件投保,则本保险仅响应本应由船壳险保单承保但无法赔付的部分。该限制条件不视为违反本文第三条第 1 款(1)。
3、知悉并同意,本文第三条第 1 款(1)分别适用于船壳险保单或保赔险。
四、赔偿
1、以下赔偿金额的确定不参考船舶的完好市场价值或船舶保额,但可以是两者中金额较少者:
(1)依据本文第一条约定的情况不能由船壳险保单或保赔险赔偿的金额;或
(2)按照本保险第四条第 3 款支付保险赔款时,作为船舶出租人的被保险人所有应收债权总额;或
(3)本保险保单或附录(附加声明)载明的保险金额。
“总负债”包括根据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光船营运人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所有到期应付款项或未到期应付款项总和。
所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承担的应由承租人/光船营运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到期/未到期资金、利息、成本、佣金、费用和其他款项,包括被保险人替承租人/光船营运人承担的未决赔偿责任和被保险人代表承租人/光船营运人所承担的提单责任、担保或其他所有责任。 2、就本保险而言,如果承租人/光船营运人在其船壳险/保赔险项下向其保险人申请赔
款,其保险人在不超过 360 天的合理期间内未支付赔款,应视为该保险人拒赔或无力偿付,则本保险被保险人应正式提出索赔。
3、本保险项下应付赔款应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书面提出索赔申请后一个自然月内支付。
4、不管是否存在其他应收抵押情况,本保险将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 1 款向作为船舶出租人的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五、施救
1、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本合同承保的损失,但应知悉该措施不包括在船壳险和保赔险以外的针对承租人/光船营运人/经理人/承运人或其他抵押物采取的措施。
2、保险人将补偿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因采取减损措施而发生的适当、合理的费
用。
3、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获赔偿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索赔、或损害任何一方权利。
4、根据本保险第五条约定可赔偿的金额应在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
六、代位求偿
1、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将以赔付金额为限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在该损失下的所有权利及补偿,但仅限于被保险人通过船壳险和保赔险获得与特定船舶相关的权利与补偿。
2、本保险要求,保险人支付的任何赔款不能被被保险人用作清偿或偿付未支付的债务。
七、承租人/营运人/注销变更
如本保单未有相反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将船舶转让给其他承租人/光船营运人,则本保单责任自动终止。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仍然是该船舶出租人/无辜船东,则本保险在变更承租人/光船营运人后仍然有效。
x、被保险人知情条款
在本保险保单项下(关于在保单生效前应向保险人履行所有告知义务),被保险人不应被视为知道任何实际、推定或假设性信息,知道或了解任何事物、事实或情况,除了被保险人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真实知悉或应由以下人员知悉的事实:
1、直接负责协商和管理合约/担保设备的被保险人雇员
2、直接负责购买本保险的被保险人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