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依據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NICI)第34次會議決議,辦理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由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代理適用機關(亦稱 為訂購機關或機關)採購電腦軟體,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本局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招標案號:1040203
工業局「104年第三次電腦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契約條款
經濟部工業局依據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NICI)第34次會議決議,辦理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由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代理適用機關(亦稱為訂購機關或機關)採購電腦軟體,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本局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招標文件內之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5.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機關文件者,以對廠商有利者為準;屬廠商文件者,以對機關有利者為準。
6.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廠商文件,其內容與本契約條文有歧異者,除對機關較有利者外,其歧異部分無效。
7.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本契約之「適用機關」:
本案辦理前已依工業局104年6月23日第10400563380號函為需求調查結果,適用機關包括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及其派出機關、台灣省諮議會、監察院、司法院、立法院、考試院以及前開機關所屬之各級部會、機關與公營事業;與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議會以及公營事業。適用機關以外之其他各部會、地方政府皆為非適用機關,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本案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前,請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
採購標的及採購數量:
採購標的:電腦軟體,各品項詳「財物規格書」(契約條款附件一)。
採購數量:
一年之使用量,自簽約日起一年內由適用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斟酌訂購。
契約期間:
本契約期間自簽約日起一年止,或至總訂購金額達本案總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4,685,903,723元)為止,以先到者為準。本案採購數量,由適用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斟酌訂購,適用機關若減少或未予訂購,立約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適用機關在本契約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之訂購均屬有效,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立約商不得拒絕,否則以違約論,本局得依適用機關之通知按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履約保證金:
本案各得標廠商應向本局繳納履約保證金,不論得標組別、項目多寡,履約保證金採固定金額,全區立約商應繳履約保證金一律為新臺幣1,000,000元,單區(最多限報5區,不論投報1區、2區、3區、4區或5區)立約商應繳履約保證金一律為新臺幣70,000元。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無須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繳納:
履約保證金原則上由得標廠商之原押標金移充。得標廠商若欲變更原履約保證金之繳納形式(應以下款所述形式為限),應於決標日當日起30日(辦公日)內向本局申請變更之。
保證金應由得標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投標須知附件四-招標案件押標金、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繳納及處理規定)。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應至經濟部工業局出納室(地址:臺北市信義路3段41之3號)辦理繳交手續。此外,如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收款人帳號:2426-100-2127-000,收款人戶名:經濟部工業局,附言:「104年第三次電腦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1040203)」履約保證金。
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本契約到期日至少長90日。若訂單履約期限超過本契約到期日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限長90日。
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本局通知辦理展延者,本局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適用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在本契約期限內,立約商所交貨之電腦軟體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俟最後一筆訂購之各項契約標的履約期滿無其他待處理情事發生(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由本局無息發還;另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經統計立約商如未接獲訂單,本局將予全額退還。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至遲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逾期未通知,視同無待解決(或處理)事項。
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
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本局「招標案件押標金、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繳納及處理規定」(投標須知附件四)所訂之相關發還處理原則辦理。
若立約商違約導致本局或適用機關所生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
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2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本局/適用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本局/適用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前述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訂購方式: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適用機關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為xxxx://xxx.xxx.xxx.xx)直接訂購(電子訂購),立約商並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適用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須事先申請GCA憑證。
適用機關辦理訂購時,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電子支付),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請參見第八條付款辦法備註說明。
本案適用機關僅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為xxxx://xxx.xxx.xxx.xx)直接訂購。本局不接受適用機關以其他方式(如傳真)通知本局代為向立約商訂購。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選商時,仍應注意採購法之公平合理原則、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本採購為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依工程企字第10300142330號函,本採購分析近年同類標的之共同供應契約訂購金額、數量資料,就較常訂購之金額、數量,據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並於招標文件列出不同數量級距,由廠商依數量級距報價。為促進共同供應契約合理價格,本局於招標文件載明共同供應契約每次最高採購量,不另訂定大量訂購金額可洽廠商提供優惠條件之條款。
如立約商願提供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之促銷活動,該促銷期間不得短於30日(日曆天),且應於促銷期間始日前至少7日(日曆天)先行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同意並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機關再行下訂。
機關如需立約商提供安裝、教育訓練等,則由訂購機關逕與立約商協商辦理,如需費用,由訂購機關負擔。若以電子採購系統訂購,適用機關應將議妥之交貨日期等條件分別鍵入該系統相關欄位。
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請先洽立約商同意。電子訂單須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訂單管理」執行退件功能,並登載退件原因,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本局裁定可否取消。
本契約採分區訂購、交貨,共分下列21區:
單區:1.基隆市 2.新北市3.臺北市 4.桃園市 5.新竹縣(市) 6.苗栗縣 7.臺中市 8.彰化縣 9.雲林縣 10.南投縣 11.嘉義縣(市) 12.臺南市 13.高雄市 14.屏東縣 15.宜蘭縣 16.花蓮縣 17.臺東縣 18.澎湖縣 19.金門縣 20.連江縣
全區:全國各縣市(含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機關僅得在其所在縣市地區內或全區之立約商中擇一訂購,立約商亦僅能於其決標區域內接單交貨,不得跨區訂購、交貨。如適用機關所在地區及全區均無立約商,適用機關得就近擇區訂購,惟該區立約商得保留是否供貨之權利。
交貨安裝地點:依訂購機關訂購單指定之地點交貨,如需安裝及/或使用手冊,所需費用另與立約商議定。
交貨期限與驗收:
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立約商應於接到訂購單次日起算交貨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即自訂購機關登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18個日曆天內(如遇連續假日達三天(含三天)以上,則交貨日期依連續假日天數順延;若訂購機關如與立約商另有議定之交貨期限者,從其約定,並以雙方商定之交貨期限起算逾期罰款),依照適用機關指定之電腦軟體項次、數量及收貨單位,並於適用機關上班時間運交指定之地點交貨。交貨後由訂購機關自行安裝,但立約商須提供電話技術支援,若訂購機關要求立約商負責安裝,安裝費用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先行議定。
立約商接獲訂購單後,訂購機關如欲取消或修改訂購單內容,應於下單後2工作天內通知立約商及本局,如超過2工作天立約商得不接受取消或修改訂購單內容。若訂購單內容有變更,交貨期限改為最後確認內容變更之日期起算18個日曆天(如遇連續假日達三天(含三天)以上,則交貨日期依連續假日天數順延)。
本案軟體交貨如需取得原廠授權正本,立約商於交貨時應提供軟體訂購使用證明,並於上述第(一)款交貨期限內完成,但原廠實際授權正本至遲應於訂購次日起算45天內(oracle 60天內)送達訂購機關(如已於交貨期限內完成契約規格軟體之交付,則無須再提供原廠或其授權在台代理商訂購證明文件),上述原廠實際授權正本如逾訂購次日起算45天內(oracle 60天內)未完成交付,逾期每日按該未交付軟體訂購價格之千分之二計罰。
立約商供應之電腦軟體應與本契約所規定者相符。立約商交貨時,每張訂單同一產品僅提供一份原版合法光碟或原廠授權合法光碟片,用戶端存取授權(CAL)則不需另外提供原版合法光碟或原廠授權合法光碟片;如機關已與Microsoft簽署Select 授權契約者,立約商可不需額外提供原版合法光碟或原廠授權合法光碟片。
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收貨時,應於交貨期限前通知立約商,立約商依其通知交貨。
立約商於交貨時應在包裝容器內附列貨品清單,以供適用機關清點數量。貨品送達適用機關時,應請適用機關在運送公司所出具之送貨證明上加蓋機關戳章及日期,立約商將貨品送達之日即為交貨日。由買方自行辦理安裝、測試並於收妥原廠授權正本後,逕行辦理驗收。機關得利用所附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驗收記錄檔(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三)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
訂購機關辦理驗收結果不合格,得由訂購機關限期立約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立約商於改正完成後應報請訂購機關複驗。立約商如未依訂購機關所定期限內改正完成,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自訂購機關所定改正到期日之次日起至立約商改正完成日止應按第九、(三)條之規定計課逾期違約金;惟立約商已於訂購機關所定期限內完成改正或改正完成日未逾原訂購之交貨(履約)期限者,無逾期罰則之適用。
訂購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立約商交貨後,訂購機關應將簽收日期及驗收日期分別鍵入系統之相關欄位。
付款辦法:
立約商所交之電腦軟體經各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機關憑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由適用機關於10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供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註: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2330號函示,行政院98年1月9日院臺工字第0980080487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4點,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適用機關如仍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須事先申請GCA憑證),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99年1月1日起費率為交易總金額 0.76%,每筆交易金額500萬(含)以上者則為0.71%)。適用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於5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
訂購機關選購契約內之電腦軟體,應繳交本局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5條向適用機關收取之作業服務費。併選購或增購契約內或契約外之其他產品或服務,一律計收作業服務費,作業服務費為契約價格之1.5%。為簡化作業服務費收款作業,招標機關將作業服務費用併計各項決標價格為契約價公告,由適用機關經立約商向招標機關繳納該項服務費。
本局將定期統計立約商受訂購資料並為繳款通知,立約商應於收到通知之期限內以即期支票繳納至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或匯款至本局指定帳戶。立約商未依上開通知之期限內繳納者,本局有權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之權利,如有必要亦得暫停立約商與本局所訂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接受訂購之權利,直至立約商依規定繳納為止。本局於收到立約商繳納之作業服務費後,將另開立收據寄交立約商。
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理履約事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如總公司或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罰則:
立約商如拒絕接受訂購、不履行本契約,或未能依本契約規定履行交貨、服務責任而其理由並非人力不可抗拒者,或所交之訂購標的經訂購機關驗收不合格而又不能換交者,均以違約論,經機關書面通知本局,本局將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終止或解除契約。
立約商因故未能於期限內交貨時,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副知本局,經訂購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
立約商逾期交貨:
立約商逾期交貨(或未依契約第七、(三)條規定於交貨期限內交付使用證明),逾期違約金按未交部份從價計罰,自交貨期限屆至之次日起算,每日按該未交項目契約金額之千分之二計算。倘交貨時未提供契約及訂購單規定之相關文件,至遲應於訂購機關指定之驗收期限前補齊,如訂購機關已通知立約商驗收日期,立約商未將契約規定之相關文件在驗收前補齊且影響訂購機關使用,得視同逾期交貨。
若立約商逾期未交貨,訂購機關得於逾期達10日後,改訂購其他廠牌產品或其他項目,逾期違約金計算至訂購機關前述改訂購日為止。
逾期違約金以該批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逾期違約金得由訂購機關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或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予訂購機關;其有不足者,得通知本局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立約商逾期交貨之批次數倘超過10批(含)以上,且金額已逾訂購總金額十分之一者,本局得依訂購機關之通知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02、103條規定辦理。
訂購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若立約商表示缺貨無法供應,經訂購機關或本局查證結果與事實不符或無故不接受訂購單者,以違約論,本局得依訂購機關之通知終止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凡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經本局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除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103條相關規定辦理。
立約商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致未能如限交貨並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
立約商對本局及訂購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違反上述規定者,本局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依訂購機關之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如本局及訂購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若依契約規定遭扣抵,或有累積之應繳本局作業服務費,立約商應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或本局作業服務費;否則本局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或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並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辦理
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不得低於總人數之1%。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代金。
線上服務:
立約商應免費提供線上技術支援服務。
立約商應提供線上服務之基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
侵權行為:
立約商所售之產品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倘因而致本局及/或適用機關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立約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本局及/或適用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立約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立約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立約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立約商負擔。
禁止契約轉讓:
立約商不得將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本局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契約終止或解除:
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本局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依訂購機關之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之情形者。
有政府採購法第59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
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20%者。
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或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上述契約之終止或解除,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立約商後行使。
本局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立約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本局將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並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本局及適用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本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本局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同意一併適用於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本局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非價格促銷活動,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契約產品予某特定訂購機關或他人者。
本局將積極落實市價查訪:
經本局於本契約期間內自行發現或接獲通報者提出同契約期間市價之佐證,得知本契約品項有高於同契約期間市場價格之情形,本局即進行查證。經查證本契約價格無合理原因為高者,本局即洽詢該品項立約商比照該市場價格降價,倘立約商拒絕,則針對該品項與之終止契約。倘立約商經本局洽詢逾期不予回覆,則視為拒絕降價。
立約商為該市場價格供應者時,即應比照該市場價格降價,不得拒絕,否則視為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致終止契約,依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處理,沒收其全部履約保證金,並將其自本契約全部品項之立約商名單中移除。
非屬電腦軟體產品通報機制:
本局於本契約期間內自行發現或接獲通報者提出相關佐證,得知本案上架品項「非屬電腦軟體者」(含軟硬體整合設備Appliance,或必須搭配專屬硬體之軟體),本局即進行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即針對該非屬電腦軟體產品與立約商終止契約,並立即將該產品自本案進行下架。
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本局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 xxx.xxx.xx)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立約商應辦理事項,請逕於該系統網路查詢及申請。
有關立約商帳號申請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免費加入會員〕進行申請,廠商帳號申請頁面的〔類別〕請選擇〔特別業務/公司行號(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及〔資格〕請選擇〔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處理共同供應契約商品業務)〕,其他申請欄位一一填寫後〔確認送出〕,並請利用網頁列印功能將申請結果列印出來蓋公司大小章後寄至系統維運單位(臺北市信義路1段21號數據通信大樓11樓政府網路處三科;聯絡傳真 FAX:(00) 0000-0000)審核即可。
爭議處理:
立約商與訂購機關如對本契約之規定因認知不同而生爭議者,得洽本局予以說明。立約商與適用機關/本局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於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30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提起民事訴訟。
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受理異議之機關:
有關廠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機關。
有關廠商與本局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本局。連絡窗口為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地址:xxxxxxxxx000x0x,xx:(00) 0000-0000或傳真(00) 0000-0000。
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受理調解或第102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地址:xxxxxxxxxxxxxxx0x0x
xx:(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份應繼續履約。但經適用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份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訴訟時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仲裁,依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台北市為仲裁處所。
本案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辦理。本案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意即本案適用機關依據本條規定,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若不利用本契約,不需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通知本局。惟各適用機關不利用本契約者,請注意應按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並請留意政府採購法第14條(分批採購)、第19條(公開招標原則)、第26條(規格訂定原則)、第36及37條(投標廠商資格)等規定。
其他:
契約價格含5%營業稅。
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期間係指日曆天,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如契約內之期間以「工作天」表示時,工作天數之計算係依據中華民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當年度公佈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計算之。
依據94年1月5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18次會議紀錄第陸點、討論事項及結論第6項規定,「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者,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即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並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臺幣10萬元而未達100萬元者,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五)若適用機關訂購第一組微軟軟體(政府版)第29-30項之產品,其契約有效期間為二年期。客戶需自行註冊,註冊資料如下:
註冊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若安裝註冊有任何問題,可以聯絡Microsoft客服中心,其聯絡方式:
電話:00-0000-0000#0(AM9:00-PM6:00)
傳真:0800-0088-33#7
電子郵件地址:xxxxx@xxxxxxxxx.xxx
(六)本案第一組第38項Open Value方式訂購者,如有新版本推出,適用機關皆擁有昇級之權利。契約到期時,適用機關擁有契約中產品之最新版本之永久使用權。
適用機關須經由立約商與Microsoft簽訂 Open Value Agreement (主約)及 Open Value Enrollment(附約)契約,共同供應契約產品項目所列價格為一台PC一年之價格。
計價標準以適用機關之個人電腦數為基準,最低訂購量為5台。
訂購方式:適用機關於訂購時須一次購足契約期間之數量。
額外新購產品:隨時可以增加產品,但需要一併加購包含軟體保證(L+SA)。購買的年限需依據該適用機關 Open Value 契約剩餘期限計算,不足一年以一年計算(以此類推),不可自行選擇購買年限。且需要一次付清額外產品的款項。
付款方式:適用機關可選擇一次付清或一年一付;若採一年一付,付款時間為每週年之訂購月份。
(七)本案第一組第39-41項 Government Enterprise Agreement簡稱GEA,訂購機關應就下列規範進行訂購。
計價標準以適用機關之個人電腦數為基準,最低訂購量為:
第一組第39-41項:300套,未達300台以300台計算。
訂購後,適用機關將收到由台灣微軟所開立之訂購證明書(Order Confirmation Letter)為驗收交付文件。
Government Enterprise Agreement(簡稱GEA)、Server & Cloud Enrollment(簡稱SCE)透過本案之立約商後,需再透過微軟授權大型客戶轉銷商方可訂購,符合大型客戶轉銷商資格的廠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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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鼎盛資科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碩軟軟體有限公司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付款方式:
適用機關可選擇一次付清或一年一付;若採一年一付,付款時間為每週年之訂購月份。
GEA 客戶所有附加權益需由客戶自行於VLSC啟動,註冊網址(VLSC):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VLSC (Volume Licensing Service Center)網站、軟體使用權及軟體保證權益有任何問題,請與Microsoft客服中心聯絡,其方式如下列:
電話:00-0000-0000#0 (AM9:00~PM6:00)
傳真:0800-0088-33#7
電子郵件地址:xxxxx@xxxxxxxxx.xxx
(八)若適用機關原與微軟之Government Enterprise Agreement之授權期限屆滿時,適用機關如需選擇續訂(Renew),須於合約到期日前30天內完成續訂第一組第41項Enterprise Agreement(續約)。
(九)適用機關在第一組第39-41項Government Enterprise Agreement之授權期限內隨時可以增購數量(True up),購買的年限需依據該適用機關 Government Enterprise Agreement (全單位授權)授權契約剩餘期限計算,不足一年以一年計算(以此類推),不可自行選擇購買年限。且需要一次付清額外產品的款項。
(十)適用機關亦可選擇購買Government Enterprise Agreement Subscription(GEAS)授權模式,則同樣選擇訂購第一組第39-41項,但下訂金額為決標金額的75%,下訂時後所取得的授權書上會載明(Subscription)字樣,且授權到期時,適用機關不擁有授權產品之最新版本之永久使用權。
(十一)簽訂Government Enterprise Agreement之適用機關,可於合約有效期間內將該合約所包含之企業產品(Enterprise On-premise Products)轉為線上服務(On-line Services)產品使用權,轉換的數量以不超過原本購買的數量為原則,惟該線上服務產品使用權為訂閱模式,授權合約到期時,不擁有授權產品之最新版本之永久使用權,但可以選擇續訂合約。
(十二)適用機關採購伺服器作業系統產品時,皆需依微軟相關授權條款同時採購足夠之伺服器用戶端授權(Client Access License;CAL)。本案所有伺服器作業系統產品皆必須為存取伺服器軟體每一位使用者或每一部裝置取得 CAL。CAL 有兩種類型:裝置 CAL 及使用者 CAL。貴用戶得使用任何一種授權類型,但是必須在取得使用權或更新軟體保證時決定所要選擇之授權類型。
裝置 CAL
此乃授權讓一部裝置供任何使用者用於存取伺服器軟體之執行個體。
使用者 CAL
此乃授權讓一位使用者使用任何裝置存取伺服器軟體之執行個體。CAL 會因版本而有所不同、必須與所存取之伺服器軟體為相同版本或更新的版本。CAL 可允許存取該客戶或其關係企業(依客戶之授權合約中所定義者)所授權的伺服器、但其並不允許存取任何其他機構所授權的伺服器。
(十三)學校如須訂購電腦軟體第二組微軟軟體(教育版)第1-7項,依微軟MOLP(Microsoft Open License Package)購買規定,首次購買MOLP最低訂購數量為5個軟體授權,不限產品,續訂則無最低訂購數量限制。
因此,未達最低訂購數量:
學校可以續購方式購買,提供前次購買軟體授權號碼(Authorization Number),但須在原MOLP License有效期限內。
由學校自行補足最低訂購數量或洽立約商處理。
在共同供應契約期間內,採購標的品項停產或變更名稱:
原軟體停產:
原廠或在台代理商應出具停產證明,檢附軟體功能、市價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功能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倘無其他軟體可替代,則本局將該品項自網站下架。至於履約保證金仍須依原契約規定履約期滿後無息發還。
原軟體變更名稱:
原廠或在台代理商出具證明文件經本局書面同意後,准予更換軟體名稱。
立約商滿意度評鑑:
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凡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交貨,訂購機關將上網登記「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建置促銷機制,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機關利用。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應事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由本局辦理公告。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30日以上,以利機關辦理請購/訂購作業。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於促銷期間下訂。
本局政風室服務專線:(00)00000000。
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須經本局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電話:(00) 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地址: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法務部調查局
檢舉電話:(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台北市調查處
檢舉電話:(00)00000000
檢舉信箱:xxxxx00000x信箱
北區機動工作組
檢舉電話:(00)00000000
檢舉信箱:中和市郵政1-100號信箱
法務部廉政署
檢舉電話:0000-000-000
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傳真檢舉專線:(00)00000000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
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xxxxxx000x0x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
電話:(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地址:xxxxxx00x
訂購機關選定立約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以及同法第3條有關關係人之規定,如有違反經機關發現後,由機關逕行解除訂購並依法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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