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I)土地租賃暨投資興建契約
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Ι)
土 地 租 賃 暨 投 x x x x x
( x x )
xx:xx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乙方:○○○○公司
契約期間: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出租
○○○○公司 承租
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I)土地租賃暨投資興建契約
前言
承租人○○○○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為經營港埠產業發展相關業務所需,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承租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I)約 45,700 平方公尺土地,須依甲方核可之投資經營計畫書,自行出資進行港埠產業發展相關必要設施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為資信守,特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 租賃標的
甲方提供下列基地供乙方租用(平面位置圖如附件一):
土 | 地 | 標 | 示 | 面 | 積 | 備 | 註 | ||
xxxxx | x | xx | x | x | |||||
臺中市梧棲區 | 港口 | 000-00 | 00,700 平方公尺 | 標的面積及地號以實測為準。 | |||||
臺中市梧棲區 | 三民 | 984-11,12 74,1275 |
第二條 租賃期間
x契約土地之租賃期間自民國○年○月○日(以下簡稱起租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共計 20 年。惟甲方得於起租
日起第 10 年要求檢討契約,雙方協議條件不得低於原條件,
若雙方協議不成,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十條自起租日起第 10 年屆滿後終止本契約。契約存續期間,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途退租。
第三條 工程興建
一、 租賃標的點交作業:
(一) 租賃標的以現況乙次點交出租,由乙方視業務需要,自行投資興建第五條約定之使用項目。
(二) 乙方應自起租日起 2 個月內,向甲方申請並會同完成租賃標的點交作業,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前會同甲方完成點交,應於事前以書面詳述具體理由(環境影響評估除外)報經甲方同意後展延之,惟展延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 1 個月。乙方如依法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時,應於起租日
起 2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得同意自乙方接獲主管
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日起 30 日內(乙方應於接
獲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
通知甲方)會同乙方點交租賃標的,惟自起租日起 10 個月內乙方仍未通過(或接獲通過)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甲方得自起租日第 11 個月之首日起逕會同乙方點交租賃標的。
(三) 乙方如未於前款期限或展延期限前,向甲方申請並會同完成租賃標的點交作業,甲方得要求乙方於原期限或展延期限到期日翌日(遇例假日得順延之)會同點交租賃標的,乙方應自該日起計繳土地使用費,惟如乙方拒絕於該
日會同甲方辦理租賃標的點交作業,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收回租賃標的,並無條件沒入工程履約保證金。
(四) 若乙方自起租日起 24 個月內仍未通過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甲方得終止本租賃契約,退回履約保證金予乙方。乙方通過環評審查後,通過之環評報告應列入本租賃契約附件及依環評報告履行,乙方於未通過環評審查前,不得動工興建。
二、 環境檢測:
(一)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日翌日起六個月內,依據中央環保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檢測項目及方法,自費委由經該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檢測機構,進行租賃區域土壤及地下水水質檢測等資料並送交甲方。本項檢驗結果如超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管制標準,則由甲方依法處理,與乙方無涉;但甲方完成改善前,除雙方另有合意外,乙方得拒絕土地點交。
(二)乙方應於本契約租賃期限屆滿或因故提前終止日翌日起六個月內,自費委由前款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檢測機構辦理前款檢測並將檢測結果資料送交甲方,以確保乙方交還於甲方之租賃標的土壤及地下水,若非可歸責於乙方之行為而違反當時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定之污染管制標準,雙方應依本契約第 11 條約定會同辦理租賃標的交還作業。
(三)乙方如未能於前二款約定期限內將環境檢測結果送交甲方,除有具體理由及趕辦計劃於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自約定期限屆滿翌日起至環境檢測結果送達甲
方之日止,應依本契約第 13 條第 1 項約定按日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四)本項第二款檢測結果如有違反當時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定之污染管制標準,乙方應即負責清理及整治改善,相關計畫並須提送甲方審查,並應按甲方審查意見及環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依法完成改善,改善期間乙方因改善污染行為而未交還甲方之土地範圍,仍應給付甲方相當於本契約第五條約定土地使用費計算之費用。
(五)乙方如未能於前款約定期限前完成改善並將租賃標的交還甲方,除有具體理由及趕辦計劃於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展延,或於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展延外,乙方除應依前款約定給付土地使用費外,自約定期限屆滿翌日起至租賃標的交還甲方之日止,並應依本契約第 13 條第 1 項約定按日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六)乙方如於本項第四款約定期限或經甲方同意之展延期限內無力或怠於清理改善,甲方得自約定期限或展延期限到期日之翌日起逕行代為改善,且於改善完成前,乙方仍應依前項約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並且不得提出異議。
(七)前款甲方代為改善所需費用,得逕自乙方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惟如乙方履約保證金不足以支應該筆費用,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該不足部分之費用。
三、 開工及完工:
(一) 乙方應於開工前向甲方提報開工日期、完工後向甲方提報完工日期及開始營運日,並應於租賃標的點交之日起 2 年內
完工且開始營運;如乙方因故無法依前述期限完工且開始營運,應於期限前以書面詳述具體理由報經甲方同意後展延之,惟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甲方得視實際需要,要求乙方於設施正式營運前提送營運勘驗作業計畫書,並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營運勘驗。
(二)乙方如未於上開期限或展延期限前完工且開始營運,則視為正式營運,並應履行營運期間之各項義務(如:繳付租金費用、起算保證運量…等),經甲方認定情節嚴重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收回租賃標的,並無條件沒入工程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四、 乙方於租賃標的所興建(含新建、增建、改建)之各項設施,均由乙方自行出資進行規劃設計、辦理監造作業及興建完成後辦理驗收作業,並應符合當時建築法規、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五、 乙方應於上開工程施工前提送相關工程設計圖說向甲方申請同意並轉請交通部航港局核准港區工程作業許可,其中依法應取得建築執照部分並應將建築執照影本送交甲方備查後始得施工,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變更設計時亦同。若有未經核准擅自建造、設置者,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自行拆除。
六、 乙方應於工程完工後提送建築使用執照之影本、建物設施之平面配置圖及各側照片等資料送交甲方備查,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七、 乙方應自行覓得合格之承攬廠商進行工程,施工期間所有關於職業安全衛生、環保及公共安全等事項,均須合於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否則甲方不予核准承攬廠商進入承租區場施工,或於進場後命令停工;如因而發生損害及其他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八、 乙方相關用水、電力、電信之使用需求及線路設置,由乙方自行向自來水、電力、電信公司申辦,施工時需依相關港工作業規定辦理,完工後應將相關用水、電力、電訊等設備之竣工圖送甲方備查;若乙方需遷移甲方路燈及 CCTV 相關設施及管線,其衍生費用及施工皆由乙方負責。
九、 乙方如有辦理法定空地分割、地籍分割等相關作業之需求時,應向土地管理機關交通部航港局提出申請,所需時程由乙方併同考量。
十、 作業承攬人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辦理有關職安衛事項,如有違反,致生任何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一、 有關環保、交通、工程、職安衛等應注意事項,除須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有關主管機關審核結論辦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如需先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許可者,應先取得許可後方得辦理。
第四條 租金計算、繳納及保證運量
一、 契約存續期間,乙方應履行下列約定並按期繳納各項租金費用予甲方:
(一)土地使用費:
1. 依租賃標的面積按政府核定之區段值及年費率繳納,如遇區段值或年費率調整時,應自核定調整或變更之日起隨同調整或變更,但另有法令規定時依該規定辦理。
2. 本項費用自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租賃標的點交日起計繳。
(二)管理費:
1. 依租賃標的面積按每年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元繳納,並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逐年依前一年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年總指數」漲跌幅度調整,每年調整幅度至多以 2%為限。
2. 前目「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年總指數」停頒時,得經雙方同意另覓政府頒布之其他物價指數取代之。
3. 本項費用自本契約第三條第三項開始營運日起計繳。
(三)保證運量:
1. 保證運量之計算範圍:指以乙方名義或乙方為提貨人,於臺中港碼頭裝卸,並於本租賃標的儲轉,從事進出口、轉口、轉運之貨物。
2. 本款契約所指噸量均以計費噸為準,如以貨櫃方式裝載者,按櫃內實際重量噸計算,惟如乙方可委託公證(理貨)公司於檢附之報單文件上,逐一簽註該批貨物之
「體積噸」,並簽章負責,則得以「體積噸」核算保證運量,且每月送甲方彙整。
3. 自開始營運日起,乙方每年自本港進出口之最低保證運量為 228,500 噸(保證運量每年每公頃 5 萬噸,按土地點交實測承租面積核算,暫以承租面積 45,700 ㎡核算),依甲方優惠措施第 1 年採 3 折計為 68,550 噸,第2 年採7 折計為 159,950 噸,自第3 年起按全額計算。
4. 前目最低保證運量自營運日起每滿一年,依實際自本港進出口量結算一次(轉口貨僅核計一次),如結算當年總進出口貨量未達保證運量時,乙方應按未達噸量
補繳每噸新臺幣 27.24 元予甲方,並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逐年按前一年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年總指數」漲跌幅度逐年調整,每年調整幅度至多以 2%為限。
5. 自開始營運日起,乙方應於每月 20 日前自行提送前 1個月進、出口報單、轉口(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予甲方備查。
(四)其他依「臺中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及經政府頒訂收取之新費率類目與乙方之業務有關者,乙方應按規定向甲方繳納。
(五)應繳之各項租金及費用,其營業稅均由乙方負擔。
二、 前項(一)、(二)款租金費用以每三個月為一期,甲方於每年 1、4、7、10 月份 10 日前開立繳款通知單郵寄予乙方;乙方應於每年 2、5、8、11 月份 5 日前繳納。
三、 乙方如於每年 1、4、7、10 月份 10 日前未接到繳款通知單,應即通知甲方補單,逾期未申請而致遲延繳付者,視為逾期繳款。
四、 甲方開立之書面繳款通知書以郵遞方式、電子繳款通知書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予乙方,乙方應依甲方開立之繳款通知書所訂繳款期限前乙次繳清,遇例假日得順延之。
五、 乙方應繳之各項租金及費用均應如期繳納,如發生逾期情事,應自逾期日起依下列各款約定累計另付懲罰性違約金:
1. 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一。
2.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二。
3.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三。
4. 三個月以上者,一律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四。
六、 甲方應依本契約所載乙方書面繳款通知書寄送地址及電子繳款通知書寄送信箱寄送繳款通知書,乙方前述地址或電子信箱如有變更時,應即時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即時通知甲方,致甲方依原約定地址及信箱寄送者,視為乙方已收受通知,繳款期限仍以原通知日期為準。
七、 乙方於接到繳款通知書後如有異議,應於 7 日內向甲方提出,逾期視同乙方認定完全相符;繳款通知書以書面繳款通知書為準,乙方不得以未接獲電子繳款通知書或電子繳款通知書與書面繳款通知書不符為由,延遲繳款。
八、 因相關法令修訂,致收費結構、費率或使用範圍等其他約定改變時,本契約應自核定改變之日起依規定調整之。
九、 乙方所繳金額不足清償已發生應繳各項租金費用時,應先抵充違約金,次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第五條、 租賃標的之使用
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者外,乙方不得轉作其他用途,或以任何理由將租賃標的之全部或部分退租、分租、轉租、轉讓予他人使用,且不得申請設定地上權。
二、 如有違反上項約定,乙方應自違約情事發生之日起,按日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37,000 元整(約相當於二倍之每日總租金費用,無條件整數進位至千元),直至乙方完成改善並通知甲方之日止。
三、 租賃標的之使用項目為辦公設施、物流中心、倉庫、加工廠、製造廠、組裝廠、車輛或貨櫃儲存場、貨櫃集散站等,
其中貨櫃儲存場之貨櫃應至少自基地線退縮 3 公尺堆置,且其高度以五層為限,貨櫃集散站之設置應依「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辦理。
四、 乙方應依甲方核可之投資經營計畫書,自行投資進行港埠產業發展相關必要設施之規劃設計及興建施工,乙方投資興建之設施其所有權歸屬乙方所有,若需設定他項權利或移轉所有權應事先經甲方書面同意。
五、 承租標的內不得設置碎石加工設備及進行碎石加工作業,另不得作為散貨露天堆置場及其他經本分公司或交通部航港局公告禁止事項使用,封閉式建築物內不得堆儲煤炭、砂石、散裝水泥、銅精礦及危險物品。(封閉式建築物之定義詳「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六、 乙方違反本條第三、四、五項及第七項約定,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每次每件新臺幣 5 萬元整;經甲方訂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乙方未依期限完成改善者,甲方得連續處罰之,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者,甲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契約收回租賃標的,並無條件沒入履約保證金。
七、 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I)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為 70%、 360%,法定空地 30%(綠地為法定空地 50%)。
八、 乙方應提出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自由港區事業營運許可:
(一)乙方應於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完成租賃標的點交日起 18個月內,向當地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提出「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籌設許可申請,並
取得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籌設許可。
(二)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經許可籌設之自由港區事業,應按營運計畫於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年內完成籌設;因不可歸責事由未能按營運計畫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俟自由港區事業籌設完成後,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提出「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申請。
(四)乙方如為本港既有自由港區事業,請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檢附有關文件資料,報請管理機關核准。
第六條、管理及維護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乙方對於租賃標的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乙方、其受僱人、受任人或其他因其允許使用租賃標的之人因違反前項注意義務,致租賃標的受損者,乙方應負修復責任;租賃期間應遵守本契約及本港治安、安全、環保、職安衛、消防及管理等相關規定,如有違背情事,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時,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收回租賃標的。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租金費用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其他間接損失或甲方對第三人的民事或國家賠償責任)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三、 有關環保、職安衛、治安及其他規定:
(一) 乙方應遵守「空氣污染防制法」、「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水污染防
治法」以及其他環保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污染防治計畫,取得各項環保許可,並設置污染防治(制)設 施(備);乙方營運前應提送所採行或設置之污染防治(制)措施送甲方備查,如有依環保法令規定須取得之相關許可
(證),須一併提送。
(二) 乙方依環保法令有關規定設置適當之污染防治(制)設施(備),該設施(備)未能確實達到防治(制)效果時,甲方得要求乙方增設或設法改善。
(三) 乙方應負責承租區內及其外圍 2.5 公尺範圍環境清潔維護(含鼠類防治及割草作業)工作,不得任意堆置或拋棄廢棄物;另乙方應維護xxxxxxxxx延伸 50 公尺之道路清潔責任區域,不得有路面色差及逸散粒狀污染物於空氣中。
(四) 乙方如發生污染港區或工安事故時,應即主動通報甲方(事後提送事故報告),甲方得依法向交通部航港局或環保主管機關舉報,並書面限期乙方改善或為停止作業與恢復作業之指示。如遇緊急狀況得先予口頭指示辦理。前項書面限期改善,如乙方未於期限內完成並函知甲方,甲方依第十三條向乙方要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五) 乙方應遵守商港法及相關環保法令規定,若發生主管機關處罰、意外損害、民眾xx、抗爭事件等,概由乙方負責處理,與甲方無涉;但若因甲方因素所致,則甲方應協助處理。
(六) 乙方之作業除自負管理之責外,並應接受甲方督導。如有妨害港區作業及交通之行為,甲方得要求乙方無條件
配合改善。
(七) 租賃期間乙方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辦理有關職安衛生事項。
(八) 乙方如發生重大勞資糾紛、公司改組、重整或清算等事故時,應即向甲方報備,並將發展情形隨時向甲方報告。
(九) 為因應國家及各級機關環境政策[如二氧化碳、逕流廢水及其他港區污染物質(削)減量等]推動,乙方不得推諉且需主動配合甲方及各級機關所推動各項污染(物)排放削減作為或必要採行之措施。
四、 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或遲延履行本契約義務
時,應於該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說明具體事由通知他方,該受影響之一方不負遲延或違約責任。
五、 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情事含下列事由:
(一) 水災、地震、火山爆發、颱風、瘟疫、因第三人引發之火災。
(二) 政府作為、戰爭、國家間侵略或敵對行為。
(三) 暴動、叛變、示威、社會動亂、全國性罷工。
第七條 稅捐、水電、保險
一、 本契約之各項租金費用、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等均未含營業稅,營業稅另由乙方負擔。
二、 租賃標的內除地價稅外,其餘房屋稅及其他與乙方有關之稅捐與必要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三、 乙方因作業所需之水、電及通信,由乙方自行委由合格承裝業施工,並逕向相關事業單位申請接用,其一切費用(含電
力公司外線補助費)由乙方負擔。
四、 租賃標的內之水電及通信費均由乙方負擔。 五、 乙方得視業務需要,自行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六、 乙方於正式營運前必須設置節約用水系統或廢水回收處理系統,以降低用水量;再生水廠正式營運後,乙方每日用水量之 10 %以上(含)須為再生水。未來相關法令要求使用更高比例之再生水,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設置節約用水系統或廢水回收處理系統者,甲方不予同意乙方正式營運,並歸責於乙方;乙方如違反前項約定再生水使用量未達每日用水量之 10 %以上(含)或未符合相關法令要求使用更高比例者,自違約情事發生辦理。
七、 乙方如違反前項約定未之日起,按日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37,000 元整(約相當於二倍之每日總租金費用,無條件整數進位至千元),直至乙方完成改善並通知甲方之日止;若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者,甲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契約收回租賃標的,並無條件沒入履約保證金。
八、 本契約有效期間或其衍生有關環保等法令應繳納之規費,均由乙方負擔。
九、 乙方投資計畫之用水需求如符合經濟部水利署所訂「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應請乙方自行提送用水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後,再納入本港之用水需求總量。
第八條 乙方其他義務
一、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在租賃標的內任何處所設置廣告、招貼或類似之物品。
二、 凡甲方或上級機關所需之營運資料,乙方應配合適時提報。三、 為配合資訊化作業,乙方應無條件配合甲方連線作業,費
用並由乙方負擔。
四、 乙方對於未能確實執行環保措施所遭受之行政處罰應負完全責任。
五、 甲方在業務及安全上有需要時得派員調查乙方經營狀況及請乙方提供有關資料,或經甲方委託之人員進行污染查察與採樣時,乙方不得拒絕。如甲方人員有發現乙方違反法令或本契約之情事,甲方得予糾正,必要時並得禁止其繼續作業至改善為止,但甲方依本條規定派員進行督導調查時,應隨身攜帶有關證明,如乙方要求提示時甲方不得拒絕。
六、 乙方進出口貨物或貨櫃之裝卸船作業應委託港區合法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辦理,不得自行處理。
七、 乙方應配合甲方綠色港埠規劃及本港溫室氣體及相關污染物自主管理計畫之推動採行必要之措施。
八、 乙方不得抽取及汙染地下水,若違反者自違約情事發生之日起,按日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37,000 元整(約相當於二倍之每日總租金費用,無條件整數進位至千元),直至乙方完成改善並通知甲方之日止;若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者,甲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契約收回租賃標的,並無條件沒入履約保證金。
第九條 續租之條件與程序
一、乙方如欲於租賃期間屆滿後繼續承租,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前
6 個月前,以書面向甲方申請續租;經甲方就以下事項評估審酌後同意與xxxx議約,以不違反當時法令強制規定為前提,續約條件屆時由雙方另議之。
(一)租金與管理費繳納狀況、投資經營標的維護管理及使用狀況等履約情形。
(二)有無發生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及其後續處理情形。
(三)有無發生違約情事及其改善情形。
(四)是否符合有關港區安全、環保、消防、職安衛規定。
(五)是否與港區未來整體規劃及營運發展目標相符。
(六)相關經營實績之評估。
二、如乙方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前提出申請,或不能於租賃期間屆滿前與甲方就續約條件達成合意時,甲方得於契約租期屆滿後另行租予他人。
第十條 契約終止
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合意終止或修訂須經雙方合法授權之代表人以簽署合意之方式為之。
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無條件收回租賃標的,乙方不得異議:
(一) 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港灣建設或甲方另有規劃用途必須收回經六個月前預告者。
(二) 乙方積欠各項租金費用總額達六個月之應繳租金費用金額者,經甲方限期催告,而乙方仍未繳清者。
(三) 乙方以租賃標的為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之使用,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未照辦者。
(四)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興建、增建或改建相關設施,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照辦者。
(五)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租賃標的之全部或部分,分租、轉租或轉讓他人使用,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未照辦者。
(六) 乙方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照辦者。
(七)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繳納或補足履約保證金,經甲方限期催告仍未足額繳納者。
(八) 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何約定或不履行應盡之義務,經甲方限期改善仍未照辦者。
(九) 乙方以租賃標的為犯罪目的之使用者。
(十) 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得予終止契約者。
(十一) 甲方於第 10 年要求檢討契約,若雙方協議不成時。三、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乙方擬終止本合約時,應得甲方同意,
並應預先於終止前 2 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
四、 甲方因第二、三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於無待解決事項後,應將溢收之租金費用退還乙方。
五、 甲方因第二項第(二)至(十)款及第三項情形終止本契約時,得沒收履約保證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不予返還,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六、甲、乙雙方同意除本契約所訂終止條款及民法相關規定者外,雙方均不得任意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 契約到期或終止之效果
一、租期屆滿如甲方未與乙方續約,或本契約因故提前終止時,若乙方投資興建之所有廠房倉庫等設施經甲方認定有留用之必要,雙方得協議由乙方在設施所有權無其他設定負擔情況下無償將該等設施贈與予甲方,並由乙方負擔契稅、贈與稅及登記費等相關必要費用,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如雙方無法合意上述條件,則乙方應於契約到期或終止日起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地上物,將租賃標的回復素地原狀全部無條件交還甲方,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在雙方未會同完成土地點收作業前,乙方仍應依本契約第四條約定給付相關費用,並不得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
二、 乙方未於三個月內交還土地,除有具體理由事先徵得甲方同意外,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乙方除應賠償甲方因而所致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應得之租金費用收益)外,並應付給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每日新臺幣 37,000 元整(以每日租金費用總額兩倍計,無條件整數進位至千元),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十二條 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應提供履約保證金予甲方,以作為對本契約租賃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等之保證,其有效期限應持續至租賃期間屆滿後一年止。
二、履約保證金之繳交方式如次:
(一)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乙次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661 萬元整(約相當於十二個月之租金費用總額,含土地使用費及管理費),於繳納營運履約保證金後無息退還。
(二)乙方應於完工後乙次繳納營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331 萬元整(約相當於六個月之租金費用總額,含土地使用費及管理費)。
三、上開保證金應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滙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甲方質權之定期存款單(利息仍歸乙方所有)、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乙方應於履約保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更新所提之保證。
四、乙方如不履行本契約所訂各項條款或拖欠各項費用,甲方得於履約保證金內扣繳,乙方並應依甲方所訂期限補足經抵繳之數額。
五、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於本契約終止或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扣抵乙方應繳而未繳之租金、費用、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等相關租金費用,履約保證金餘額無息退還。
第十三條 懲罰性違約金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各條款按日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依本契約第四條約定每年應付之土地使用費及管理費等 2 項費用總
額,換算為每日租金費用總額之 2 倍計算(計算方式詳附件二)。二、除乙方依本契約其他條款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外,乙方違反本契約各條款約定,經甲方以書面催告載明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乙
方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並通知甲方時,乙方應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每次每件新臺幣 5 萬元整。如乙方經屢次催告而逾期未完成改善,或改善完成但未通知甲方時,甲方亦得連續處罰之;若乙方違反事項已無改善實益者,甲方得逕行要求乙方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每次每件新臺幣 5 萬元整。
第十四條 準據法
x契約存續期間,依商港法及相關法令規章辦理,如有修正應自修正生效之日起依修正規定辦理。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悉依中華民國法令定之。
第十五條 合意管轄
甲乙雙方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應以訴訟方式處理,提起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契約之生效及修改
x契約經雙方簽章後,自本契約第二條所訂起租日開始生效。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協議修訂,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第十七條 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乙式 2 份,雙方各執 1 份為憑,副本 20 份,甲方
15 份,乙方 5 份備用。
附件:
一、 土地平面位置圖。二、 租金費用計算表。
立約人
甲 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分公司代表人:副 總 經 理 x x x
地 址: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 10 段 2 號
乙 方:○○○○公司法定代表 人:○○○○
統 | 一 | 編 | 號: |
地 | 址: | ||
聯 | 絡 | 電 | 話: |
書面繳款通知書寄送地址:電子繳款通知書寄送信箱: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
附件一 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I)土地位置
附件二
臺中港港埠產業發展專業區(I)土地
各項租金費用計算表(以 45,700 平方公尺計算)
項次 | 名稱 | 說明 | 計算 | 金額 |
一 | 土地使用費 | 區段值×5%×承租面積 | 1,450(元/㎡)×5% ×45,700 ㎡ | 3,313,250 (元/年) |
二 | 管理費 | 承租面積×71.95(元/㎡/年),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逐年按前一年「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年總指數」漲跌幅逐年調整,每年調整幅度至多以 2%為限。 | 45,700 ㎡*71.95 元(㎡/年) | 3,288,115 (元/年) |
三 | 租期屆滿未如期交還租賃物及未經本公司同意之分租、轉租、轉讓之懲罰性違約金 | 按每日租金費用總額兩倍計,無條件整數進位至千元。 | (土地使用費+管理費)÷365×2 (3,313,250+3,28 8,115)÷ 365 x 2 ≒36,172,以 37,000 元計算 | 37,000 (元/日) |
四 | 未達保證運量之補繳金額 | 按未達年保證運量每噸補繳新臺幣 27.24 元,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逐年按前一年「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年總指數」漲跌幅逐年調整,每年調整幅度至 多以 2%為限。 | 未達噸量× 27.24(元/噸) | |
五 | 履約保證金 | 工程履約保證金 (按 12 個月之租金費用總額計,無條件整數進位到萬元) | (土地使用費+管理費) | 6,610,000 |
營運履約保證金 (按 6 個月之租金費用總額計,無條件整數進位到萬元) | (土地使用費+管理費) ÷12×6 | 3,310,000 | ||
六 | 租期 | 自 OO 年 OO 月 OO 日起至 OO 年 OO 月 OO 日止共計 20 年,惟甲方得於起租日起第 10 年要求檢討契約,雙方協議條件不得低於原條件,若雙方協議不成,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十條自起 租日起第 10 年屆滿後終止本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