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编号:SHXM-17-20211130-1073(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JCZB2021052)
松江公安分局
指挥决策系统城市之眼视频图像输出和算力子系统项目
招标文件
采 购 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 招标需求
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程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 件 采购需求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松江公安分局指挥决策系统城市之眼视频图像输出和算力子系统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HXM-17-20211130-1073(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JCZB2021052)
2、项目名称:松江公安分局指挥决策系统城市之眼视频图像输出和算力子系统项目
3、预算金额(元):13458000.00 元
4、最高限价(元):包 1-13458000.00 元
5、采购需求:标项一
包名称:松江公安分局指挥决策系统城市之眼视频图像输出和算力子系统项目数量:1
预算金额(元):13458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1)软件部分:通用能力模块,包括视频标签、视频推荐、业务预案、视频互联、系统对接、移动监控资源整合、视频技术调度管理、调度接口封装、视频场景算法、赋能管理、视觉赋能、协议共享、数据级联同步、标准应用;指挥决策模块,包括案事件管理、视频应用、案件研判、视图侦查配套的目标提取能力、信息推送;(2)硬件部分: 5 台 AI 高性能处理器、1 台视频管理控制器、2 台流媒体转发节点、1 台视频结构化设备、1 台交换机。
6、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并生效后 6 个月内完成(包括安装、调试及验收)
7、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3.2 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3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投标;
3.5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3.6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 年 12 月 0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09 日,每天上午 09:00:00-11:00:00,下午 13:00:00-16: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 网上获取
售价(元):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 10:00(北京时间)
2 、 投 标 地 点 : 上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的 门 户 网 站 上 海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3、开标时间: 2021 年 12 月 30 日 10:00
4、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开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电子采购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
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2、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10:00 前以书面
(传真)形式告知招标方,招标方将主动或依据投标方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
3、本项目无投标保证金及其他任何费用。
4、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咨询电话:0000000000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地 址:xx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021-240663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000 x联系方式:021-3355202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
电 话:021-33552021
一、项目情况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置)表
项目名称: 松江公安分局指挥决策系统城市之眼视频图像输出和算力子系统项目项目编号: 详见招标公告
项目地址:详见招标公告项目内容:详见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
1、采购人
采购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地址:xxxxxxxxxx 000 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4066302
2、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000 x联系人:xx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021-67743657
三、合格供应商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3.2 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3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4 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投标;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产品;
3.6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四、招标有关事项
1、招标答疑会:不召开。
2、踏勘现场: 不组织
3、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 90 天
4、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5、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
6、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网址
投标方式:由投标人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投标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7、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网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
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9、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10、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五、其它事项
1、付款方式: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
2、履约保证金: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
3、质量保证金: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
4、质量保证期: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六、说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 [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1.3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
1.4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 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2.4 “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5 “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
2.6 “买方”系指采购人。
2. 7 “卖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投标人。
2.8 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 9 “ 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投标人
3.1 符合《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2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人(或本法人、本组织)所拥有。
3.3 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
3. 4 《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
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4.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x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 xxxx.xx.xxx.xx)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 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 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 疑 函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范 本 填 写 , 范 本 格 式 可 通 过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
000-00000000,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
7. 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评标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
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 “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 其他
x《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招标公告》、《项目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项目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招标文件
10. 招标文件构成
10.1 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招标需求
(5)评标方法与程序
(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10.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
11.2 对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
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 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应为投标人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招标人的安排。
12.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 3 招标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投标文件
13.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4.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 投标文件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 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具体应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项
目招标需求》规定为准。
16. 商务响应文件
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以电子采购平台设定为准);
(3)《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性响应表》;
(5)《符合性要求响应表》;
(6)《商务要求响应表》;
(7)《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8)第四章《招标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9)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7. 投标函
17.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7.2 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7.3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函》的,为无效投标。
18. 开标一览表
18.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
《开标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2 《 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公布。
18.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
《开标一览表》、或者未提供《开标一览表》,导致其开标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 投标报价
19.1 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招标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当是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管理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
19.2 报价依据:
(1)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
(2)本招标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
(3)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19.3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9. 4 除《招标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对于其投标均将予以拒绝。
19. 5 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19. 6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9. 7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20. 资格性响应表及符合性要求响应表
20.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条件响应表》以及《符合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
20.2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响应表》或《符合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投标。
21.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2 《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标。《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0 条“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规定处理。
22.技术响应文件
2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招标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投标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2.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3.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3.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3.2 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投标人的公章。投标人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投标人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
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其中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符合性要求响应表》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投标无效。
23.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依据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招标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xx、上传文件应规范。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4.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4.2 投标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投标人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4.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投标截止时间
25.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投标。
25.2 在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5.3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将拒绝接收。
26.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开标
27. 开标
27.1 招标人将按《投标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开标。
27.2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7.3 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人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电子采购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
27.4 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
投标人应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
六、评标
28. 评标委员会
28.1 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8.2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9.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29.1 开标后,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性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9.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9.3 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9.4 开标后招标人拒绝投标人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9.5 招标人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30. 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
30.1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开标记录表》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记录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0.2 《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
30.3 投标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标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31. 投标文件的澄清
31.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答复。
31.2 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并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31.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4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
32.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2.1 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2.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33. 评标的有关要求
33.1 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33.2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3.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3.4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评标的任何解释。七、定标
34.确认中标人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 37 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35. 中标公告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
35.1 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 xxxx.xx.xxx.xx)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5.2 中标公告发布同时,招标人将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向其他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6.投标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回投标文件。
37.招标失败
在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在资格审查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发现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 xxxx.xx.xxx.xx)发布招标失败公告。八、授予合同
38. 合同授予
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4 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39. 签订合同
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 其他
电子采购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中的“在线服务”专栏。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第四章 招标需求
一、 项目概述
见附件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说明:
为保证招标的合法性、公平性,投标人认为技术需求指标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的,可在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招标人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招标人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指标做相应修改。
三、项目供货管理要求
1、本项目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提供服务。
2、投标人必须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上海市场实施本项目供货所需的资质、资格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认真了解采购人使用需求、使用条件(使用空间、能源条件等)和其他相关条件。
4、本项目调试安排及试用期间管理将纳入采购人的管理范围,中标人在此过程中须服从采购人的时间和管理协调。
四、质量标准与验收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质量和安全标准、规范和验收要求以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有关规定和规程,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严的为准。
2、本项目验收将由采购人组织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为按照上述规定一
次验收合格。
3、如验收未获通过,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
五、商务要求:
类别 | 要求 |
投标有效期 | 开标后 90 天 |
质量保证期 | 整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36 个月(包括软件和硬件) |
交付日期 |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 6 个月内完成(包括安装、调试及验收) |
交货地址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合同总价20%的合同款; (2)项目初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验货单、请款单、发票复印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合同款; (3)项目终验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单、请款单、 发票复印件和质量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30%的合同款。 |
合同转让与分包 | x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履约保证金 | 金额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三(3%);履约保证金应在货物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前保持有效;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出具。 |
质量保证金 | 金额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三(3%);质量保证金应在货物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壹年内保持有效;质量保证金由卖方在买方最后一次付款前支付出具。 |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要求及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编制网上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在电子采购平台填写)
(3)《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
(4)《资格条件响应表》
(5)《符合性要求响应表》
(6)《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8)投标人简介
(9)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中标人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10)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止至开标日成立不足 3 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
投标人为法人的,需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12)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13)开标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为项目经理或项目组主要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
(2)项目经理情况
(3)项目组人员情况
(4)综合能力自述
(5)需求分析及理解
(6)方案设计
(7)实施方案
(8)售后服务方案
(9)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按照《项目采购需求》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
一、资格审查
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程序
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二、投标无效情形
1、 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符合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
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投标人须知》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
三、评标方法与程序
1、评标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 100 分。
2、评标委员会
2.1 本项目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 7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表不参加评标的,则评委会成员均由评审专家组成,招标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投标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3、评标程序
x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
3.1 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2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
3.3 比较与评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
行评分。
3.4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果评审得分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其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评分细则
x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4.1 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报价分=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
(2)评标基准价:是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3)评审价:投标报价无缺漏项的,投标报价即评审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其投标报价也即评审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投标人,给予其报价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2 投标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投标评分细则》。
投标评分细则(100 分)
序号 | 评审内容 | 类型 | 评审标准 | 分值 |
1 | 报价得分 | 客观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审价)×30%×100。 | 30 分 |
2 | 需求理解 | 主观分 | 对本项目整体需求理解是否全面、准确。(0-3 分) | 3 分 |
3 | 技术方案 | 主观分 | (1)总体架构设计是否清晰、科学、可行。(0-3 分) (2)对本项目的技术路线、标准规范等开发策略是否合理。 (0-3 分) (3)对项目各个模块功能、架构等设计描述是否详细。(0-3 分) | 9 分 |
4 | 系统对接 | 主观分 | (1)投标人对“系统对接要求”的对接方案是否全面、详细(0-2 分); (2)自罚措施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0-2 分)。 | 4 分 |
5 | 实施方案 | 主观分 | (1)项目实施进度和组织安排是否合理。(0-1) (2)项目现场管理措施是否得当。(0-1 分) (3)项目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得当。(0-1) (4)项目安装调试方案是否合理严谨。(0-1) | 4 分 |
6 | 技术指标响应度 | 客观分 | 投标人须根据采购需求 “#”汇总表每一项逐个响应,负偏离或漏项的每一项扣 2,未提供技术偏离表的,本项得 0分。 注: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负偏离。 | 8 分 |
7 | 主要设备证明材料 | 客观分 | 投标人须根据采购需求“主要设备证明材料汇总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提供一项得 1,未提供的不得分。 | 9 分 |
8 | 系统演示 | 客观分 | 投标人须根据采购需求“功能演示”的要求进行逐条演示,每演示完成一项得 2 分,最高得 18 分,未完成演示不得分。 | 18 分 |
9 | 项目团队 | 客观分 | (1)项目经理应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认证证书,提供得 2 分。 (2)项目团队成员具备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每提供一个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员证书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3)项目驻场维护人员人数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满足的得 2 分,不满足的不得分。 上述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开标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收据等缴款凭证或《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缴费状态应为“正常缴费”)为准,未提供不得分。 | 6 分 |
10 | 售后服务 | 主观分 | (1)售后服务体系是否完备,服务承诺是否明确。(0-2分) (2)售后应急措施是否及时、便捷。(0-2 分) (3)技术培训方案是否细致、完善。(0-2 分) | 6 分 |
11 | 业绩 | 客观分 | 供应商近 3 年以来视频图像类项目业绩。供应商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个有效业绩得 1 分,最高得分为 3。 | 3 分 |
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招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投标函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的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按照网上投标系统规定向贵方提交投标文件 1 份。
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日。
4.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9. 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电子采购平台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
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近期有关该型号货物的生产、供货、售后服务以及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事项:
(3)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开标一览表格式(以电子采购平台设定为准)
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电子采购平台,并在该平台填写。
项目名称 | 交付日期 | 质保期 | 备注 | 投标总价(总价、 元) |
填写说明:(1) “单价(元)”,“金额(元)”指每一包件投标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
(2)交付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多少天完成送货上门、就位、安装、调试、培训直至验收
合格。
(3)质量保证期是指自货物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之日起多少个月。
(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3、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费用类别 | 报价 | 备注 |
硬件设备 (含成品软件) | ||
应用软件开发 | ||
系统集成费 | ||
其他 | ||
… | ||
合计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投标人应按照《项目概况及项目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3)投标人应根据分类报价费用情况编制明细费用表并随本表一起提供。
(4)分项目明细报价合计应与开标一览表报价相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1)各子系统报价汇总表
序号 | 子系统名称 | 各子系统设备供货、安装报 价 | 各子系统软件 开发报价 | 投标价格(元) |
1 | ||||
2 | ||||
3 | ||||
合计投标总价(元) |
系统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品牌 | 产地 | 设备、材料单价 (含运输、服务保险等) | 数量 | 投标合价(人民币元) |
设备 | |||||
小计: | |||||
材料 | |||||
小计: | |||||
软件 | |||||
小计: | |||||
系统集成费 装、调试 | |||||
安装调试费 |
(2)其中:各子系统设备供货、安装报价明细表系统 1 系统 2………(各系统分别列出)
措施费用及其他 | |||||
小计: | |||||
培训 | |||||
小计: | |||||
设计 | |||||
管理费 | |||||
利润 | |||||
税金 | |||||
小计: | |||||
总价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应用软件开发说明一览表格式
序号 | 模块名称 | 单价(人/月) | 数量 | 合计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总价 |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注:以上为基本要求,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方案自行增加模块。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资格条件响应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 (是/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页次 | 备注 |
法定基本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未被“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联合体 响应 | x项目不允许联合投标; | |||
采购进口 产品政策 | x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 |||
大中小微 企业 | x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7、符合性要求响应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页次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授 权 | 1.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 |||
投标文件密 封、签署等要 求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投标函》、《开标一览表》、《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符合性要求响应表》。 2.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投标项目),电子投标 文件须经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
投标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 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或】项目最高限价。 4.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5.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 10%。 6.投标报价未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 |||
商务要求 | 1.投标有效期、交付日期、交付地址、质量保证期、付款条件满足招 标文件要求。 2.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要求 | 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项目招标需求》质量标准,或者符合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性能及其它要求的; | |||
投标文件内容 |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即投标文件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内容连续 20 行(含)以上相同或者 5 处(含)以上相同差错的)。 2.投标人接受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其投标书中错误所进行的修正的;投标文件无招标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其它无效投标 情形 | 投标文件无政府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的。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8、商务响应表格式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项目 | 招标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投标人的承诺或说明 |
投标有效期 | |||
质量保证期 | |||
交付日期 | |||
交付地址 | |||
付款方式 | |||
合同转让与分包 | |||
履约保证金 | |||
质量保证金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9、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 响应项目 | 主要内容概述 | 详细内容所在投标文件页次 | 备注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致: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 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授权书自投标截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
投标人(公章): 受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11、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格式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 月 31 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从业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12、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本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是指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为准。
(5)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
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14、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和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声 明
x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
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1、项目经理情况表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 | ||||
毕业院校和专业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 联系方式 | |||||
职业资格 | 技术职称 | 聘任时间 | |||||
主要工作经历:主要管理项目:主要工作特点:主要工作业绩: 胜任本项目经理的理由: 本项目经理管理思路和工作安排:本项目经理每周现场工作时间: | |||||||
更换项目经理的方案 | |||||||
更换项目经理的前提和客观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原则: 替代项目经理应达到的能力和资格: |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2、投入项目的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资质汇总表
项目组成员姓名 | 年龄 | 在项目组中的岗位 | 学历和毕业时间 | 职称及资质 | 进入本单位时间 | 相关工作经历 | 联系方式 |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3、项目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
(1)项目实施方案及投标人建议的安装、调试、验收方法或方案;
(2)质量保证方案、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的内容、措施等承诺。
4、保密承诺
未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不得对外发布、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本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内容及成果,如违反承诺,将全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合同双方: 买方(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卖方(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和服务项目:
1.1 松江公安分局指挥决策系统城市之眼视频图像输出和算力子系统项目
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的模块配置、功能、版本、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交付地点和交付日期
2.1 合同价格
x合同价格为 元整,大写 。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交付地点
x系统设备、应用软件和服务项目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3 交付日期
x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和服务项目的交付日期: 详见投标文件。
3. 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交付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软件开发规定。
4. 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漏洞,后门等安全隐患。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 交付、领受与验收
5.1 甲方应依据信息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和调试环境。如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装环境,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应在进行每项交付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安排接受交付。乙方在交付前应当根据附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所交付的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交付项目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3 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
5.4 甲方在领受交付项目后,应当对所交付项目进行检验,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系统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模块、需求和功能、使用手册、维护手册。如有缺陷,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报告,xx需要改进的缺陷。乙方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甲方应当再次检验并向乙方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递交缺陷报告。甲、乙双方将重复此项程序直至甲方领受或甲方依法或依约终止本合同为止。
5.5 自系统功能检测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系统试运行权利。
5.6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7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
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5.8 系统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9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10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11 甲方根据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模块和功能,对信息系统设备及应用软件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知识产权和保密
6.1 甲方委托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向甲方交付使用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在许可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6.2 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乙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6.3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 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合同总价20%的合同款;
(2)项目初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验货单、请款单、发票复印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合同款;
(3)项目终验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单、请款单、发票复印件和质量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30%的合同款。
8. 辅助服务
8.1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包括相应的每一模块技术文件,例如: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项目交付一起交付给甲方发运。
8.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交付的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实施运行监督、维护、维修;
(3)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需要与客户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化系统应用软件的目标和功能。
8.3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9. 系统保证和维护
9.1 在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中,不得含有未经甲方许可的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 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
9.3 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
9.4 乙方自各项目交付验收通过之日起 详见投标文件质保期 内向甲方提供免费的保修和维护
服务并对由于设计、开发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问题,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见合同附件)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
9.5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模块或功能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计、开发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6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7 在维护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中的模块予以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
9.8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合同总价百分之三(3%) 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
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质量保证金应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支付,有效期为验收合格后 详见投标文件质保期 个月。质量
保证金期满后 15 天内,甲方应一次性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甲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10. 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功能模块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 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 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3. 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天)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4. 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合同总价百分之三(3%) 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 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16. 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系统应用软件。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 16.1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乙方应对购买类似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 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 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 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补充协议(如有)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 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合同有效期:
项目名称 | 松江公安分局指挥决策系统城市之眼视频图像输出和算力子系统项目 |
采购内容 | (1)软件部分:通用能力模块,包括视频标签、视频推荐、业务预案、视频互联、系统对接、移动监控资源整合、视频技术调度管理、调度接口封装、视频场景算法、赋能管理、视觉赋能、协议共享、数据级联同步、标准应用;指挥决策模块,包括案事件管理、视频应用、案件研判、视图侦查配套的目标提取能力、信息推送;(2)硬件部分:5 台AI 高性能处理器、1 台视频管理控制器、2 台流媒体转发节点、1 台视频结构化设备、1 台交换机。 |
交付日期 |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 6 个月内完成(包括安装、调试及验收) |
项目预算 | x项目预算金额 1345.8 万元,超过预算的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 |
附件: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
二、项目背景
近年来,在雪亮工程的统一建设规范下,分局已初步实现了视频资源的联网汇聚目标,形成了视频资源的基础联网共享管理。随着公安各业务警种及派出所单位对视频资源使用的需求提升,单一的视频共享调阅能力已无法支撑公安各单位针对全区海量视频精准调阅、互联融合、高效计算和敏捷赋能的深层次实战应用,对有效提升公安机关核心战斗力形成了一定制约。根据《2021 年上海公安局分局配套建设任务》(沪公安[2020]37 号)要求依托公安智能图像监控系统,开展松江分局指挥决策系统-城市之眼视频图像输出和算力系统的建设。
三、采购内容
x次项目建设围绕视频深化应用的业务目标开展指挥决策系统-城市之眼建设,对现有视频资源、视频能力进行整合、封装,按照统一用户管理、统一资源管理、统一授权管理的原则,通过对外赋能模块发布视频服务,为分局各警种及派出所单位业务系统的视频应用提供支撑。
1、软件部分
(1)通用能力模块
通用能力模块包括视频互联、视频标签、视频推荐、业务预案、标准应用;非传统视频(移动监控、无人机监控、AR 监控等)与地面传统监控之间的调度融合;按照市局相关规范面向分局现存和未来规划的算法和算力资源构建统一的算力算法管理调度平台;封装视频调阅和计算两大类接口,以 4A 用户为基础,通过用户权限的精细化管理,将视频能力能力统一发布;同时按照市局级联要求将视频基础信息、视频业务信息、视频计算信息、视频运维信息上传至市局城市之眼。
(2)指挥决策模块
在通用能力模块基础上,建设指挥决策模块。指挥决策模块实现案件管理、线索管理、线索审核;基于案发位置实现案件xx视频侦查,实现人像侦查、车辆侦察、在逃人员布控等功能;基于
案发位置实现线索研判、线索一键生成、线索标注、线索轨迹刻画、协同办案、案件信息管理等功能应用;建设视图侦查配套的目标提取能力;创建推送消息。
2、硬件部分
x项目选用的硬件设备搭建在公安感知网上,应与城市之眼的软件完全兼容。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AI 高性能处理器 | 5 | 为分局城市之眼提供场景解析的算力支撑,与分局城市之眼无缝对接并且需将算力信息级联到 市局城市之眼,用来支撑视频场景算法。 |
2 | 视频管理控制器 | 1 | 为分局城市之眼提供视频接入能力。 |
3 | 流媒体转发节点 | 2 | 为分局城市之眼提供视频转发能力。 |
4 | 视频结构化设备 | 1 | 为分局城市之眼的指挥决策模块提供人脸、人体、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视频目标结构化能力。 |
5 | 交换机 | 1 |
3、系统对接要求
序号 | 系统名称 | 属性 | x述 | 备注 |
1 | 图像联网平台 | 分局 | 指挥决策系统-城市之眼所需的视频流资源均从分局 PVG 三级架构获取。 | |
2 | 智能图像识别子系统的关系 | 获取人脸 1:1、人脸 1:n(动态)、人脸 1:N(静态)、人脸结构化信息检索等视频计算能力。 | ||
3 | 一机一档系统的 关系 | 获取分局联网视频基础信息,字段包括设备编号、设 备名称、平台厂商等基本属性。 | ||
4 | 视频运维系统的 关系 | 获取视频监控摄像机基础运维信息,包括在线率、完 好率、故障状态。 | ||
5 | 大屏集控 | 对接内容包括大屏布局、视频源切换、输出通道调用 等内容,实现一键上屏。 | ||
6 | 4A 认证 | 市局 | 开展用户身份认证、权限管理、用户授权和鉴权认证。 | |
7 | 一标六实地图 | 获取基础地图服务调用以及全量 POI 数据。 | ||
8 | 市局城市之眼级 联 | 标签、预案、点位、调阅相关信息按照级联规范上报 给市级城市之眼。 | ||
9 | 刑侦总队图上作战 V1.0 系统级联 | 指挥决策模块需实现支队和总队涉案视图库的级联对接。 |
四、建设要求
1、系统架构图
城市之眼视频图像输出和算力子系统整合至分局现有的指挥决策系统中,通过智慧公安统一门户单点登录,并将视频调阅和视频计算能力赋能给松江公安分局基于智能感知的治安巡逻防控系统、
松江公安分局数据模型搭建及可视化展示、松江公安分局综合指挥系统、松江分局一体化实战指挥平台一期佘山活动分中心系统。
指挥决策系统-城市之眼基于视频图像监控联网系统和智能图像识别子系统建设,在此基础上实现能力扩充、权限管理和对外赋能。通过级联方式实现市区两级资源级联和能力协调,共享警务综合服务平台资源(4A 认证、日志审计、地图引擎、网际枢纽、消息总线等),通过统一的权限管理体系实现对外数据共享、服务共享、协议共享、应用共享,与市局城市之眼构建市区二级架构,通过级联实现市区资源共享、能力协同以及统一的权限和能力输出。
2、软件功能需求
模块名称 | 功能需求 | ||
一、通用能力模块 | |||
1 | 视频标签 | 标签自动标注 | 应自动形成设备的建设标签、业务标签、衍生标签; |
2 | 标签信息管理 | 应支持管理员对标签进行管理,包括通过标签查询设备或设备 查询标签、新建标签等操作; | |
3 | 标签合并管理 | 应提供对于同类标签的合并标签功能,提高标签的规范程度; | |
4 | 标签字典管理 | 应提供对于标签字典数据的维护管理功能; | |
5 | 标签回收管理 | 应根据质量评价、应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回收机制,对 脏数据的进行清洗,提高标签应用的精准度; | |
6 | 场景标签手工 标注 | 应对选择的点位进行已有场景标签和新增场景标签标注; | |
7 | 标签综合展示 | 应提供对标签多维统计信息的综合展示功能,包括标签分类数 量、标注数量、调用数量、标签热度等; | |
8 | 标签标注统计 | 应提供对标签按照标注设备数量维度进行统计分析功能; | |
9 | 标签调用统计 | 应提供对标签按照调用次数维度进行统计分析功能; | |
10 | 标签评价统计 | 应提供对标签按照质量评价维度进行统计分析功能; | |
11 | 标签数量统计 | 应提供对标签及标注设备的按照数量维度进行统计分析功能; | |
12 | 视频推荐 | 视频调阅信息 采集 | 应对用户在系统视频全量调阅信息采集和数据治理; |
13 | 视频推荐服务 | 基于推荐规则,应根据不同用户进行智能推荐服务; | |
14 | 业务预案 | 预案编辑管理 | 应支持权限用户对预案进行编辑; |
15 | 预案配置 | 应支持对已建预案建宏进行配置; | |
16 | 预案执行 | 应支持选择预案进行执行操作; | |
17 | 预案控制 | 应支持对上屏的预案进行控制; | |
18 | 视频预加载 | 应支持执行预案前对点位进行视频预加载,查看点位的取流状 态 | |
19 | 快速建预案 | 应支持用户在视频调阅时,对正在查看的点位生成预案; | |
20 | 预案统计 | 应支持对预案按照业务框架体系进行分类分级统计; | |
21 | 预案级联 | 应提供下级系统预案与上级系统间预案级联; | |
22 | 预案目录编制 与维护 | 应支持预案目录数据整理维护; | |
23 | 大屏集控系统 对接 | 应实现与分局大屏集控的对接,实现一键上屏; | |
24 | 视频互联 | 视频设备标签 管理服务 | 应支持建设标签和场景标签的手工标注和批量导入、搜索、编 辑、查询、管理、展示等功能; |
25 | 城市快照轮巡 服务 | 应支持 3 万路视频轮询服务、时间策略调整、管理存储和转发 快照图片、配置轮询策略、支持查询; | |
26 | 智能调阅应用 | 标签标注 | 应提供标签标注应用功能、个性化标签管理功能、个性化标签 标注功能; |
27 | 智能调阅 | 应支持组合查询,地图查询,兴趣点查询、点位评价、点位收 藏、标签二次筛选、公共分组; | |
28 | 系统对接 | 系统对接 | 完成与市局 4A 系统对接和 GIS 地图的对接; |
29 | 移动监控 整合 | 移动监控资源 整合 | 实现车载监控、执法记录仪、警航无人机资源和系统的整合; |
30 | 地空视频 联动应用 | 地空视频联动 | 应支持根据设置的终点,系统自动推荐无人机及 4G 执法记录 仪,实现固定视频、移动视频、地图的联动效果; |
31 | 视频计算调度管理 | 算法注册 | 应支持分局不同服务算法通过统一的标准完成算法注册管理; |
32 | 算法审核 | 应对注册的视频分析算法进行功能、算法接口概述的审核功能; | |
33 | 算法发布 | 应对审核通过的视频分析算法提供算法发布功能; | |
34 | 算力监测 | 应建立算力资源监测服务,完成对分局的计算资源负载情况进 行监测; | |
35 | 调度任务管理 | 应支持对于视频算法算力的调度任务进行维护管理; | |
36 | 任务状态监测 | 应提供视频计算任务的状态及视频计算任务执行计划的状态监 测功能; | |
37 | 调度接口封装 | 可用资源查询 | 应提供查询接口,查看分局视频计算可用资源情况以及可用算 力情况; |
38 | 任务管理接口 | 应提供视频分析算法任务下发接口、算法任务状态监测接口、 任务启停指令接口、任务结束指令接口; | |
39 | 标准应用 | 算法赋能 | 提供算法赋能功能,支持一算法多探头、一探头多算法; |
40 | 视频场景算法 | 视频类分析识别算法 | 支持 GB/T 28181、ONVIF、RTSP 等协议的视频接入,至少提供 200 路视频分析算法授权及三种场景算法(以下算法任选三 种):机动车违规识别、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不礼让行人或非机动车、机动车占用公交车道、机动车闯红灯、机动车逆行、机动车压线识别、机动车违章变道、非机动车走人行道、非机动车逆行、非机动车违停、非机动车闯红灯、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骑车带人检测、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检测、行人闯红灯检测、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道 检测、外卖人员检查、店招更替、违规遛狗; |
41 | 赋能管理 | 赋能综合展示 | 综合展示基于看和算资源底数、赋能成效、趋势变化、排行、 赋能综合统计信息; |
42 | 服务调用实时监控 | 应提供今日服务调用总量实时统计功能、总量趋势图、调用系统数监控功能、调用用户数监控功能、今日调用次数监控功能、 最新调用时间功能、服务调用详情、服务调用实时监测; | |
43 | 赋能调用管理 | 应根据不同的时间周期(支持自定义)按服务、系统、设备提 供服务调用总量统计功能、排行功能; | |
44 | 服务调用日志 | 应提供调用系统明细、调用用户明细、提供调用服务明细、提供调用点位明细、服务调用详情、查询统计功能(含委办单位、所属部门、系统名称、调用用户数、调用服务数、调用点位数、 调用次数) | |
45 | 系统注册管理 | 应提供系统注册管理功能,包括注册状态调整、注册列表、提供系统服务授权、注册系统信息详情和授权服务详情、服务注 册查询、注册服务详情、服务注册查询、发布服务统计 | |
46 | 服务发布管理 | 应提供对赋能服务的服务上架、下架、服务审核、服务检索功 能; | |
47 | 赋能周报 | 应根据用户关注的焦点按标准格式模板生成符合要求的周报内 容; | |
48 | 服务巡检 | 应支持服务巡检查询、手动巡检、第三方服务手动巡检、导出自有服务巡检结果、导出第三方服务巡检结果、对发布的服务 异常状态进行预警监测、 | |
49 | 视觉赋能 | 服务访问权限 管理 | 应支持对赋能服务的授权控制; |
50 | 数据访问权限 管理 | 应支持对赋能服务的调用数据进行配额控制; | |
51 | 用户管理 | 提供用户注册管理和鉴权管理功能; | |
52 | 水印管理 | 应提供提供水印功能,防止信息外泄; | |
53 | 日志审计 | 应提供操作日志记录、服务运行日志记录以及服务调用日志记 录; | |
54 | 赋能服务 | 应提供设备资源检索服务、位置信息服务、标签服务、视频调 阅服务、视频评价服务、智能推荐服务、人脸接口服务、人体接口服务、车辆接口服务、布控接口服务; | |
55 | 协议共享 | 国标共享 | 应支持国标共享协议、和 1400 协议共享; |
56 | 级联接口 | 与市局级联接 口 | 应实现与市局城市之眼的视频基础信息级联、视频业务信息级 联、视频计算信息级联、视频运维信息级联; |
二、指挥决策模块 | |||
1 | 案事件管理 | 案件业务管理 | 应支持案事件信息管理,包括案件管理、线索管理、线索审核、 智能比对、轨迹工作、案件串并、案件协查、布控告警、统计分析等模块; |
2 | 视频应用 | 视频应用 | 应支持基于案发位置实现案件xx视频侦查,包括案件xx实时视频调阅、指定时间范围内的历史视频调阅、视频截图、目 标智能提取,实现人像侦查、车辆侦察、在逃人员布控等功能; |
3 | 案件研判 | 案件研判 | 应支持基于案发位置实现线索研判、线索一键生成、线索标注、 线索轨迹刻画、协同办案、案件信息管理等功能应用; |
4 | 视图侦查配套的目标提取能 力 | 视图侦查配套的目标提取能力 | 建设视图侦查配套的目标提取能力,应支持对案件关联的xx视频进行结构化解析,形成案件结构化信息,视频解析需满足实时视频结构化、历史视频结构化、视频文件结构化,全面满 足案事件侦查需要; |
5 | 用户管理 服务 | 用户管理服务 | 应支持创建推送消息,将原系统数据进行分发、推送,实现告 警消息分发至目标用户手机端; |
4、硬件参数要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参数要求 | 数量 | 单位 |
1 | AI 高性能处理器 | 1、2 颗 64 位高性能处理单元,主频:≥2.6GHz,≥64 物理核心; 2、内存:不低于 512GB 内存;单张内存容量:≥32GB; 3、硬盘:不低于 960GB 固态硬盘和 16T SATA 硬盘;#4、配置不低于 8 块使用深度学习的视频图像专用 AI 卡,并具有扩展空间,方便后续扩容 4、电源支持 1+1 冗余; 5、至少持 2 种国內主流视频解析算法; 6、集成系统管理处理器支持;自动服务器重启、风扇监视和控制,电源监控、温度监控、启动/关闭、按序重启、本地固件更新、错误日志,可通过可视化工具提供系统未来状况的可视显示; 7、具有图形管理界面及其他高级管理功能; | 5 | 台 |
2 | 视频管理控制器 | 通过视频管理控制器,实现视频监控资源国标汇聚管理,负责视频调度信令管理及分发。 1. 支持基于GB/T28181 国标平台互联和级联,支持多上级、多下级的国标联网; 2. 支持 GB/T28181、GA/T1400、ONVIF、SDK 等多种协议设备接入,单节点支持 1 万路前端设备的注册管理; 3. CPU:主频不低于 2.5GHz ,16 核 4. 内存:不低于 64G 内存 5. 硬盘:不低于 2T*3+480G SSD 6. 支持对用户的功能和资源权限进行精细化控制,用户操控的全过程可审计可追溯; 7. 支持高级别用户的资源抢占、特定时间段的资源专享, | 1 | 台 |
以及特定场景下的资源屏蔽; 8. 支持 Web 客户端 H5 的无插件实时视频播放、历史视频回放; | ||||
3 | 流媒体转发节点 | 1. 支持高标清的实时/历史视频流转发; 2. 支持 Web 客户端 H5 的无插件实时视频播放、历史视频回放; 3. 单台至少支持 250 路 1080P 高清视频码流; 4. 支持 GB/T28181、GA/T1400、ONVIF 等标准协议。 5. CPU:主频不低于 2.5GHz 16 核 6. 内存:不低于 128G 内存 7. 硬盘:不低于 480GSSD+2T*3 机械硬盘 | 2 | |
4 | 视频结构化设备 | #1.单张内存卡支持不低于 220/S 张目标图片建模; #2.单张内存卡支持人脸、人体、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视频目标结构化提取不低于 24 路; #3. 支持对实时视频流、历史视频、离线视频、图片文件进行目标提取、结构化分析、特征提取及比对,人脸人体关联; #4. 支持对离线视频文件 1、4、8、20、24 倍速结构化分析; 5. CPU:2 颗,每颗 18 核,主频不低于 2.6GHz; 6. GPU:4 张高性能 GPU 计算卡; 7. 内存:不低于 256GB DDR4; 8. 硬盘:不低于 480G SSD*2 + 1.92T SSD * 4。 | 1 | 台 |
5 | 交换机 | 1. 至少含 24 口xxx口交换机; 2. 背板带宽≥2.4Tbps;包转发率≥720Mpps; 3. 交换容量≥2Tbps; 4. 含 10GE 多模模块≥24 个,40GE 多模模块≥4 个。 | 1 | 台 |
5、“#”汇总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参数 | 相关证明材料 |
1 | 视频结构化设备 | #1.单张内存卡支持不低于 220/S 张目标图片建模; #2.单张内存支持人脸、人体、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视频目标结构化提取不低于 24 路; #3. 支持对实时视频流、历史视频、离线视频、图片文件进行目标提取、结构化分析、特征提取及比对,人脸人体关联; #4. 支持对离线视频文件 1、4、8、20、24 倍速结构化分析; | 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
6、主要设备证明材料汇总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相关证明文件要求 |
1 | AI 高性能处理器 | 1、需提供制造商授权证明文件; 2、需提供 3 年或者以上制造商质保证明文件; 3、 需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节能证书。 |
2 | 视频管理控制器 | 1、需提供制造商授权证明文件; 2、需提供 3 年或者以上制造商质保证明文件; |
3 | 流媒体转发节点 | 1、需提供制造商授权证明文件; 2、需提供 3 年或者以上制造商质保证明文件; |
4 | 视频结构化设备 | 1、需提供制造商授权证明文件; 2、需提供 3 年或者以上制造商质保证明文件; |
7、性能要求
(1)系统性能指标
1)用户并发数
支持用户数不低于 1000,支持并发访问数不低于 200; 2)应用操作性能
⮚ 平均交互响应时间 ≤ 3 秒;
⮚ 单个页面平均载入时间 ≤ 5 秒;
3)GIS 性能指标
GIS 地图 50 万聚合撒点平均响应时间≤5 秒。
(2)非功能性指标
1)安全性指标
⮚ 管理员账号和数据库登录密码必须采用强密码策略(推荐 8 位及以上,且必须包含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的组合密码);
⮚ 禁止明文传输敏感信息:用户名、密码等敏感信息,必须做加密处理,禁止明文传输;
⮚ 所有用户口令需加密保存;
⮚ 需具备水印功能,可以实现对信息泄露的追溯;
⮚ 记录所有用户的业务操作日志,可追溯;
⮚ 产品内部数据库及组件应避免使用默认端口,提高系统安全性;
2)易用性指标
⮚ 系统功能所见即所得,简单易用,不存在功能菜单中没有入口的功能;
⮚ 系统常用功能支持快捷进入;
⮚ 系统页面有良好的交互提示信息;
3)可维护性指标
⮚ 系统支持运行日志的记录、保存与归档,系统日志应记录系统运行情况,详细记录系统异常、告警、故障等关键事件;
⮚ 系统支持用户操作日志,记录用户操作时间、操作内容、对象、结果等;
⮚ 部署文档中包含系统的占用端口使用情况,避免出现不同模块对同一端口占用冲突;
⮚ 支持 docker 容器技术的安装部署方案,支持快速升级。
五、方案设计要求
应基于松江公安分局的视频建设现状和需求形成可落地的解决,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方案的完整性:建设内容应包括述、需求分析、设计,项目实施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详细描述。
系统对接:详细说明分局城市之眼与市局级联方案以及与其他系统的对接方案,将技术风脸限定在可控范围内。
方案的务实性:在满足市局配套建设内容要求的同时,根据分局的建设现状和需求,形成符合松江分局特色的解决方案。
六、实施及保密要求
投标方应根据建设内容,分阶段制定合理的时间进度,并且应根据招标方要求进行调整和细化。
1、实施方案及承诺要求
顶目实施应遵循严谨,高效,安全,可行的原则。分工眀确,责任到人,目标眀确,实施方与用户沟通到位,项目进程安排合理,项目进度可达。
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将合同中与工程相关的内容提取归纳,形成《合同摘要》,组织召开施工前硏讨会,解决、协闭一些施工前问题,并落实各自的分工协作责任,形成文字记录。
另外,在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工程勘测,了解部署环境。
2、项目实施进度要求
x项目须在合同签订后 6 个月内完成全部项目内容建设并具备验收条件。
3、项目团队要求
投标人配置项目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满足本项目的需要,专业配套应齐全。
投标人需为本项目配备专职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从事本项目期间不得从事其他项目,投标人不可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如需更换需征得采购人同意。
4、保密要求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客,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七、售后及培训要求
1、售后服务要求
最终验收完成后,系统软件保修期 36 个月,期间投标方要免费保修所有投标方提供的应用软件。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发生故障或被发现存在安全漏洞,投标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
投标方应在上海有常驻机构,并且有常驻技术服务人员,并提供 1 人一年驻场服务。
保修期内的技术服务内容包括数据分发相关的日常操作处理、数据处理、BUG 修正、功能优化、系统调优等基础服务,新增的需求开发除外。
招标方提出本技术规范以外新功能新模块的开发算作二次开发,招标方应另行付费。
保修期内投标方应提供 7×24 小时响应维护服务。投标方应对其在上海的售后服务、技术支持方面的情况做出说明(包括在上海有无技术支持中心,地点设在何处等)。保修期内在系统发生严重故障的情况下,投标方应在 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于 24 小时内解决故障。
在招标方购买保修期后的同等级的维保服务后,投标方应能够继续提供同样等级的服务响应。投标方需明确提交产品续保费用,可以以固定价格或成交价的百分比方式提供,招标方将根据相应报价进行评分。
2、培训要求
人员培训是平台实施成功的关键。为了充分发挥系统的效益,投标方应根据产品系列的划分,安排相应的技术培训。自项目验收之日起,投标方应提供所开发应用软件的使用说明及操作使用手册,并提供不少于 2 次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系统部署、系统使用、系统配置与管理等内容,培训地点、时间由双方商定。
八、验收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和相关服务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质量和安全标准规范和捡收要求以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有关规定和规程,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严的为准。
2、本顶目系统建成后,必须由业主方认可的机构开展设备及系统测试,作为合格性依据和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
3、如验收未获通过,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
4、设备安装调试、系统联通调试及自测完成后进入系统试运行阶段。在系统验收前拟定验收内容,井形成正式文件,供用户单位参考。在试运行期间设备出现问題或故障时,应派出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更换和维修。
5、验收依据为本系统建设涉及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经专家论证后的技术实施方案。
6、验收分为:
资料验收:包括所有的合同协议、设计文件纸、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和培训资料等。由用户方聘请专家组成资料审查组审核,并出具资料审查报告,作为系统验收依据之一。
项目质量验收:主要包括项目是否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任务,是否达到系统所规定的功能要求,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可靠等。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和相关服务,需要与上海市公安局城市之眼无缝对接,在验收时完成上海市公安局相关城市之眼建设指导考核要求。
九、知识产权归属要求
1、中标供应商应妥善保存系统的数据信息。系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松江区公安分局。末经松江区公安分局允许,中标供应商无权使用、转让或处理系统中的数据信息。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基于松江区公安分局对软件系统的定制开发需求所产生的所有源代码,知识产权属于松江区公安分局,未经允许,中标供应商无权将源代码用于商业用途。
3、在质保期内涉及的所有的系统方案文档、设计文档、测试文档、施工设计方案、软件说明书、系统维护手冊、运维文档、顶目管理文档等与本项目有关文档的知识产权属于用户所有。
十、演示要求
1、系统演示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09:00 开始,地点为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评标室。联系人:xx;联系电话:00000000。
2、演示要求:投标人演示顺序按开标一览表顺序,每个投标人的演示时间共 15 分钟。参与演示的
人员 2 名,包括法人授权代表 1 名和演示人员 1 名。
3、演示过程中需要的网络及其他相关设备(笔记本电脑及投影仪的连接线,演示所需模拟数据等)请投标人自行准备。
2.4 演示安排
(1)功能演示:
序号 | 功能名称 | 主要功能及分值 |
1 | 视频标注及检索 | 1、对视频标签手动标注功能进行演示 |
2、对组合查询快速检索视频及标签二次筛选视频功能进行演示 | ||
3、对精确地址查询功能进行演示 | ||
2 | 预案快速创建 | 1、对预案快速创建功能进行演示 |
2、对选择预案进行执行操作功能进行演示 | ||
3、对上屏的预案的控制功能进行演示 | ||
3 | 任务编排及赋 | 1、对视频、算法、算力自动编排及状态监测功能进行演示 |
能管理 | 2、对赋能情况的管理功能进行演示 | |
3、对用户权限的管理功能进行演示 | ||
注:上述功能演示可以录屏演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