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地点:四川·XX
国能成都xx发电有限公司
煤炭买卖合同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四川·XX
煤炭采购合同
甲方(买受人):
乙方(出卖人):
鉴于甲方有意向乙方购买煤炭,且乙方同意向甲方销售煤炭。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定义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元:是指人民币货币单位。
3.日(天):是指公历日。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15.“当期”是指本合同期限。
二、xx条款: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谈判、签订或履行等过程中,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财物、服务(含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如发现乙方有上述不xx行为且被国家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xxxx不良记录名单;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由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自 年___月___日起至 年___月___日止。
四、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单价 |
原煤/烟煤/沫煤 |
粒度≤50mm |
万吨 |
详见合同规定 |
供货时间:2022年 月 日- 月 日,供货数量: 万吨 |
五、质量要求:
出卖人承诺煤炭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1.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2.硫份:干基全硫(St,d)≤1.0%。
3.挥发分:20%≤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45%。
4.全水分:Mt≤ 16.00 %。
六、托运人、收货人及交货地点:
托运人:
收货人:国能成都xx发电有限公司
交货地点:买受人卸煤铁路专用线。
风险承担:货物经买受人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前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七、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火车运输敞车,运输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发站:
到站:淮口
八、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数量以买受人轨道衡(或汽车衡)过磅计量为结算依据。
2.质量以买受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及本合同约定进行质量验收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出卖人应在煤炭进厂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主动了解所供煤炭质量、数量情况;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晓并确认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5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5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晓并确认检验复核结果。若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5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存在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该费用由出卖人先行支付)由责任方承担。
4.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MJ/kg(240千卡/千克),按掺假处理。
九、煤炭价格、结算付款方式:
1.煤炭价格:按热值计价。具体按本合同“十、计价方式及计价标准”执行。
2.结算方式:本合同实行一票制结算,在当期合同货物交付完成后,根据双方核对确认的结算价款,由出卖人统一出具纸质税率为13%的等额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付款方式:买受人收到出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进项税认证、审核无误后于【30】日内,按现行银行结算方式(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等)付清本期应付合同款项。
4.托运人与出卖人单位名称不一致时,出卖人必须出具相应的结算资料,方可办理结算。
十、计价方式及计价标准:
1.计价方式:按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当期分站加权平均计算。
2.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计价及扣款执行标准:
(1)当4800 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按到站包干含税价基价 元/千卡. 吨结算。
(2)扣款执行标准: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千卡/千克) |
含税到站包干价 (元/千卡.吨) |
Qnet,ar≥4800 |
基价 |
4700≤Qnet,ar<4800 |
基价-0.001 |
4600≤Qnet,ar<4700 |
基价-0.002 |
4500≤Qnet,ar<4600 |
基价-0.003 |
4400≤Qnet,ar<4500 |
基价-0.005 |
4300≤Qnet,ar<4400 |
基价-0.007 |
(3)当30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4300 千卡/千克时,计价标准为:以4300千卡/千克≤Qnet,ar<4400千卡/千克对应价格为基准价,每降低100千卡/千克(不足100千卡/千克按100千卡/千克计算)到站含税价下浮0.004元/千卡.吨。当热值(Qnet,ar)<3000千卡/千克时,按到厂包干一票含税100.00元/吨结算。
3.硫份考核标准:当干基全硫(St,d)≤1.00%时,不奖不扣;当期单批次含硫量(St,d)>1.0%的扣款标准:St,d>1.0%的煤炭加权平均,每升高0.1%扣煤款8.0元/吨。
4.干燥无灰基挥发分扣款标准:当期单批次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45.00%或单批次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18.00%的煤炭另行考核,其余分站加权平均计算。
(1)当18.00%≤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20.00%时,价格扣0.002元/吨.大卡;
(2)当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45.00%时,买受人有权通知对方停发整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后方可继续发运,出卖人不能因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达不到约定要求停发作为不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否则,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当期单批次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45.00%的扣款标准:Vdaf>45.00%的煤炭加权平均,价格扣0.01元/大卡.吨。
(3)当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18.00%时,买受人有权通知对方停发整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后方可继续发运,出卖人不能因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达不到约定要求停发作为不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否则,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当期单批次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18.00%的扣款标准:Vdaf<18.00%的煤炭加权平均,价格扣0.005元/大卡.吨。
5.水分考核标准:全水分(Mt)≤16.00%,超过部分在煤量中扣除。当月单批次全水分(Mt)>16%的煤炭加权平均,扣款标准如下:
(1)当16.00%<全水分(Mt)≤17.00%时,价格扣0.002元/吨.大卡;
(2)当17.00%<全水分(Mt)≤18.00%时,价格扣0.01元/吨.大卡;
(3)当18.00%<全水分(Mt)时,价格扣0.06元/大卡.吨。
十一、合同履约保证金
1.买受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煤炭供应数量收取20.0元/吨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若出卖人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若当期供量(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符合本合同约定完成标准的,买受人全额退还出卖人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
3.若当期供量(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超量或欠发并在结算煤款中予以考核后,买受人全额退还出卖人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否则当期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若当期合同数量未履行,当期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或弥补由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还应当继续承担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责任。同时出卖人同意,如出卖人与买受人间尚有其他《煤炭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受人有权从其他《煤炭买卖合同》的结算煤款或应退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出卖人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款。
十二、当期合同数量考核标准
1. 完成标准:若80%×当期合同数量≤当期供量(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110%×当期合同数量时,视为完成。
2. 超发量扣款标准:110%×当期合同数量<当期供量(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120%×当期合同数量时,超出部分的供量,其单价按当期合同价的百分之七十五(75%)进行结算;当期供量(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120%×当期合同数量时,超出部分的供量,其单价按当期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50%)进行结算。
若出卖人需增加发运量,应在增发前向买受人提出书面增量申请,征得买受人书面同意后,超出部分的供量不予考核。否则按本条进行考核。
3. 欠发量扣款标准:50%×当期合同数量≤当期供量(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80%×当期合同数量,当期供量(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与当期合同数量(100%)差额部分按照5元/吨在结算煤款中予以扣除;0<当期供量(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50%×当期合同数量,当期供量(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与当期合同数量(100%)差额部分按照10元/吨在结算煤款中予以扣除;当期供量(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0,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照当期合同数量,以20.0元/吨为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及拒付条件处理:
(1)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矿点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假、掺杂,买受人有权拒收该批次煤炭或拒付该批次煤款。
(3)出卖人因掺假、掺杂或煤质差等原因造成买受人拒付该批次煤款时,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再支付与此有关的任何费用,
(4)出卖人供应煤炭为泥煤或掺混泥煤时,买受人有权拒收。
(5)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而拒付煤款的煤炭,买受人不承担返还责任并有权单方面进行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6)出卖人供应的煤炭为大灰煤(水分,粒度较小,流动性大,卸车扬尘严重,易出现粉尘爆炸危险)时,买受人有权拒收。如因铁路方要求必须接卸的煤车,此批煤炭在当期结算价基础上下浮0.03元/吨.大卡结算,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7)买受人将上述处理结果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在三日内给予确认,若超出时限,视出卖人已确认该处理结果。
2.出卖人装车后,发货地为非新疆区域的在24小时内、新疆区域的在72小时内应将装车信息(装车时间、车数、车号、运单号、净重、发站、托运人)和质量信息(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买受人,不按时提交,按1000元/次在结算煤款中扣除。
3.为避免同一发站不同发货人发货出现收车错误,出卖人需在货票“托运人记事”栏标注“供应商名称”或“货权所有人”,如未按照要求标注的,按5000元/次在结算煤款中扣除。
4.出卖人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供货,若出卖人无法按时供货,应在合同期限内向买受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征得买受人书面同意后,超出合同期限的供量不予考核。如未征得买受人书面同意逾期发货视为无合同发运,超出合同期限的供量,其单价按以下两种方式二者取最低价进行结算:
(1)按照本合同单价的50%进行结算。
(2)到货时出卖人电子商务平台采购招标同等煤种品质最低价的50%进行结算。
结算的程序按照买受人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出卖人承担。同时买受人有权依据国家能源集团的相关规定,综合出卖人的失信行为严重性,按规定决定是否将出卖人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5.出卖人到厂的煤车因水份、粒度、杂物多等,不符合翻车条件而产生的货车延期占用费、人工卸车费、场内转运费等由出卖人承担。
6.因出卖人供应煤炭颗粒小,买受人翻卸过程中扬尘过大造成环保事件,买受人拒收并终止合同履行,由此产生环保事件损失和不足发运量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7.出卖人到买受人处办理煤款结算手续时,买受人有义务向出卖人出具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出卖人授权代表应在质量报告上签字。
8.如合同双方对部分批次煤炭的数量或质量有争议时,出卖人仍需按本合同继续履行其他批次煤炭的供货责任,否则,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9.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
10.由于电网原因导致买受人火电机组计划外启停,买受人有权变更当期合同数量,合同量变更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11.出卖人指定一名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负责本合同的执行,当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
12.如果由于出卖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服务的行为导致任何第三方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环境破坏,则出卖人应对之负责并保证使买受人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并使买受人免受与此有关的任何诉讼、赔偿请求、费用支出的影响。
13.从 站发往的煤炭, 委托XX承运,与国能成都xx发电有限公司办理结算等相关事宜都由XX(身份证号码:)全权负责。
14.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
十四、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合同变更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本合同。
2.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2)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合同需作出相应变更的;
(3)合同双方任一方发生管理体制或名称变更、合并、分立时。
3.进行合同变更时,双方应对需要变更的部分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的相关条款继续有效。
(二)合同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随意终止本合同。
十五、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向买受人供货,如质量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欠发、超发以及迟延发货,均视为违约,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考核标准执行。
2.如因自然原因、承运方原因、煤矿生产不正常原因及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按约定履行,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六、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或者对方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6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60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合同解除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七、争议解决:
1.凡发生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八、合同生效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九、份数
x合同一式__4__份,甲方执__2__份,乙方执__2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章): |
买受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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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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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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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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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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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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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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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 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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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 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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