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約58.96%的已發行股本。由於公務機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故公務機公司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 ,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公告
持續關連交易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前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前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將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屆滿。由於本公司的日常營運需要,本公司與公務機公司訂立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作為重續協議。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與公務機公司訂立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准許公務機公司在北京首都機場開展公務機起降地面服務及其他相關業務,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為期三年。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約58.96%的已發行股本。由於公務機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故公務機公司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鑒於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高於0.1%但低於5%,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均須遵守上市
規則第14A章項下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背景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前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前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將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屆滿。由於本公司的日常營運需要,本公司與公務機公司訂立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作為重續協議。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與公務機公司訂立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准許公務機公司在北京首都機場開展公務機起降地面服務及其他相關業務,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為期三年。
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的主要條款
日期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協議方
(1) 本公司;及
(2) 公務機公司
期限
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的期限為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
公務機地面服務的範圍
根據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本公司同意准許公務機公司在北京首都機場開展公務機起降地面服務及其他相關業務,包括以下各項:
(i) 公務機機位分配:依照相關規則進行公務機專用機位的日常分配及公務機停場管理;
(ii) 公務機候機樓運營:從事公務機候機樓的運營,並在公務機候機樓內提供相關地面服務;及
(iii) 公務機站坪保障:為公務機提供維修服務及特種設備服務(如清水、污水及拖車服務)。
對價及支付
依據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公務機公司向本公司支付的合作經營費用包括以下部分:
(i) 公務機機位佔用費(「公務機機位佔用費」,載列在公務機運營專用機坪租賃協議中):根據可停泊的公務機類型及機位資源情況,公務機公司按每年人民幣400,000元╱個至人民幣600,000元╱個的應付費用使用公務機的機位及提供公務機地面服務。
公務機機位佔用費乃考慮本公司提供該等公務機機位的相關成本後釐定,例如機位及相關設施的建設、折舊、修理及維護成本、維修職員人工成本及合理利潤率。
(ii) 服務保障費(「服務保障費」,載列在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協議中):計算有關費用的方法載列如下:
公務機的實際起降數目x人民幣570元(即每次起降的固定費用金額)
服務保障費乃考慮本公司為使公務機公司能夠提供公務機地面服務,本公司因而投入的相關設施的成本、人工成本及合理利潤率後釐定。
公務機公司按以下方式向本公司支付上述費用:
(i) 公務機公司須按季度以銀行轉賬方式向本公司支付公務機機位佔用費。
(ii) 公務機公司須按月以電匯方式向本公司支付服務保障費。
歷史數據
公務機公司就前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向本公司已支付的合作經營費用歷史數據載列如下:
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期間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
合作經營費用 人民幣5,458,000元 人民幣 20,251,000元 人民幣 19,513,000元 人民幣 15,272,000元
(附註)
年度上限 人民幣5,600,000元 人民幣 24,000,000元 人民幣 25,000,000元 人民幣 19,500,000元
附註: 由於無法獲取截至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合作經營費用的經審計數據,故相關數據僅為估計數據。本公司預期截至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的合作經營費用將不會超過相關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預期公務機公司於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的期限內向本公司支付的合作經營費用的年度上限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期間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
年度上限 人民幣7,750,000元 人民幣30,500,000元 人民幣31,000,000元 人民幣23,250,000元
以上年度費用上限的釐定乃考慮:(i)公務機機位佔用費費用標準及北京首都機場公務機機位數目可能作出的調整;(ii)隨外部環境調整,未來公務機服務保障費可能出現的收費
模式及定價調整;及(iii)考慮與公務機相關的服務將會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外部經濟環境變動所影響,未來三年預計年度上限將不會出現大幅度的增長。
內部控制
x公司已實施下列內部控制措施,以確保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不會超過年度上限:
1. 本公司財務部每月向董事會秘書室提供有關實際交易金額的資料。
2. 董事會秘書室負責監察該等交易,以確保交易總額不會超過年度上限。
3. 倘估計有關交易金額超過相關年度上限,則本公司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將獲告知,以便重新估計未來的交易規模,並作出安排以發佈公告及╱或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獲得董事會及獨立股東的相關批准。
訂立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的理由及益處
公務機公司在從事公務航空地面服務方面具備相關資質和豐富的經驗,並且非常熟悉xxxxxxxxx,xxxx公司訂立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有利於提升向北京首都機場旅客及航空公司提供地面服務的質量,且預期與公務機公司進行合作將會對本公司的收入帶來正面影響。
本公司認為,聘請公務機公司在北京首都機場提供公務機地面服務,能夠有利於本公司提高北京首都機場的資源利用效率,強化成本控制,提升服務質量、管理效率及市場競爭力。
基於上述原因,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及於本公司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符合本公司的整體利益。
一般資料
x公司主要負責運營北京首都機場。
母公司主要從事為中外航空企業提供地面保障服務,對下屬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服務;櫃檯場地出租;停車場管理;房屋出租;物業管理;廣告代理服務等業務。
公務機公司主要為國際及國內公務機提供專業的公務航空地面服務及公務機包機的相關延伸服務。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於本公告日期,公務機公司為母公司的非全資子公司。母公司、北京通達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及中國航空油料集團有限公司分別持有公務機公司60%、20%及20%之股權。母公司及北京通達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各自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民用航空局(其為由中國交通運輸部管理的國家部門)。中國航空油料集團有限公司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董事會的批准
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已獲董事會批准。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公務機公司之間的董事並無重疊。若干執行及非執行董事僅同時擔任母公司的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而本公司與公務機公司的高級管理層並無重疊。此外,概無董事在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任何重大個人權益。因此,概無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就批准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放棄投票。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約58.96% 的已發行股本。由於公務機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故公務機公司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鑒於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 第14.07條)高於 0.1%但低於5%,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均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含義: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北京首都機場」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公務機運營專用機坪租賃協議」 | 指 | x公司與公務機公司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達成的公務機運營專用機坪租賃協議 |
「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協議」 | 指 | x公司與公務機公司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達成的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協議 |
「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 | 指 | 由(i)公務機運營專用機坪租賃協議;及(ii)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協議兩部分內容組成 |
「公務機公司」 | 指 | 首都公務機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母公司的非全資子公司 |
「本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聯交所上市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前公務機運營專用機坪租賃協議」 | 指 | x公司與公務機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達成的公務機運營專用機坪租賃協議,有關詳情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內披露 |
「前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協議」 | 指 | x公司與公務機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達成的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協議,有關詳情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內披露 |
「前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 | 指 | 由(i)前公務機運營專用機坪租賃協議;及(ii)前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協議兩部分內容組成 |
「H股」 | 指 | x公司註冊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資股 |
「獨立股東」 | 指 | 除母公司、其聯繫人及於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的任何其他股東以外的股東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母公司」 | 指 | 首都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前稱首都機場集團公司),一家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股份」 | 指 | x公司註冊資本中每股人民幣1.00元的股份,包括內資股和H股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指 百分比
中國,北京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為:
執行董事: xxxxx、xxxxx及xxx先生
非執行董事: xxx先生、郟建青先生及xx先生
承董事會命xxx 董事會秘書
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xx、xxx先生、xxx先生及xxx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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