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JLHD2024-SG001 项目编号:JLHD2024-SG001
开山屯镇船口村村史馆项目、开山屯镇边检站宣传栏及入党誓词雕塑项目
项目编号:JLHD2024-SG001
开山屯镇船口村村史馆项目、开山屯镇边检站宣传栏及入党誓词雕塑项目
项目编号:JLHD2024-SG001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编制时间: 二○二四 年 二 月
目 录
开山屯镇船口村村史馆项目、开山屯镇边检站宣传栏及入党誓词雕塑项目 1
开山屯镇船口村村史馆项目、开山屯镇边检站宣传栏及入党誓词雕塑项目 3
1.截止时间:2024年3月6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3
10.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29
10.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30
10.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 30
(所有评审中要求的材料,复印件装订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 36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46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令); 87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 14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开山屯镇船口村村史馆项目、开山屯镇边检站宣传栏及入党誓词雕塑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申请材料通过核验,且采购文件费到达指定账户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将电子版采购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方式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3月6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2.项目名称:开山屯镇船口村村史馆项目、开山屯镇边检站宣传栏及入党誓词雕塑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722443元;
5.最高限价:613802元;
6.采购需求: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段 划分 |
建设地点 |
采购范围 |
工程质量要求 |
1 |
开山屯镇船口村村史馆项目、开山屯镇边检站宣传栏及入党誓词雕塑项目 |
1 |
开山屯镇船口村、边检站 |
开山屯镇船口村:拆除修复工程、电路改造工程、墙体工艺工程、大白工程、牌匾安装工程、其他工程(具体见工程量清单);边检站:宣传栏制作工程。(具体见工程量清单) |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7.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3月10日至2024年5月31日,工期83日历天;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且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近年度(2022年)财务状况良好(须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4)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磋商,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磋商。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磋商均无效(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7)供应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
(8)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
(9)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本次磋商(须提供网络截图);
(10)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供应商或个人参加本次磋商(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时间: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2月28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时30分至11时00分,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2.地点:本项目采取网络购买采购文件的方式。
3.方式:凡有意参加磋商者,将以下材料加盖公章后扫描(PDF格式)xxx0000000000@xx.xxxxx(邮件标题购买XX项目文件材料-单位全称),并同时拨打代理机构电话进行资料收到确认: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若供应商为2023年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4)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5)提供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上公布的企业相关信息证明截图;
(6)提供供应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截图查询的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后);
(7)提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图查询的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后)。
2.如报名材料不完整,招标代理机构将会在24小时之内(自招标代理公司邮箱收到报名材料时间开始计算)告知供应商进行补充、修改,供应商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补充、修改,否则视为报名无效;对报名成功的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会将“供应商报名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供应商邮箱,供应商按要求填写后连同磋商文件费银行转账凭证,加盖公章后扫描(PDF格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
3.磋商文件每套50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供应商应将上述款项以转账方式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入并到达招标代理机构账户(转账备注需注明XX项目磋商文件费),招标代理机构银行账户及开户银行如下:
开户名称:吉林省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
账 号:0790 1040 1101 5200 018365
4.代理机构在确认“供应商报名登记表”填写无误及磋商文件费到账后,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电子版发送至供应商邮箱。
2.地点:龙井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室(龙井市xx西路政务服务中心6楼东侧)。
2.地点:龙井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室(龙井市xx西路政务服务中心6楼东侧)。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发布公告当日)。
1.未购买采购文件的、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0.6万元的磋商保证金或银行(或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4.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名 称:龙井市开山屯镇人民政府
地 址:龙井市开山屯镇开山街
联 系 人:xxx
联系方式:18626968696
名 称:吉林省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0000xxx(大连海润楼上)
联系方式:0433-2420008
项目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吉林省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1日
附件: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购买 (项目名称)磋商文件及处理相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代理人电话: ,委托代理人电子邮箱: 。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委托期限内,供应商应保证其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邮箱)一直有效,以确保往来函件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因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承担。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开山屯镇船口村村史馆项目、开山屯镇边检站宣传栏及入党誓词雕塑项目 ,属于 建筑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采购人 |
名 称:龙井市开山屯镇人民政府 地 址:龙井市开山屯镇开山街 联 系 人:xxx 联系方式:18626968696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吉林省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0000xxx(大连海润楼上) 联 系 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箱:0000000000@xx.xxx |
1.1.7 |
项目名称 |
开山屯镇船口村村史馆项目、开山屯镇边检站宣传栏及入党誓词雕塑项目 |
1.1.8 |
建设地点 |
龙井市开山屯镇 |
1.1.9 |
采购预算 |
722443元 |
1.1.10 |
结构类型 |
/ |
1.1.11 |
标段划分 |
1个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采购范围 |
开山屯镇船口村:拆除修复工程、电路改造工程、墙体工艺工程、大白工程、牌匾安装工程、其他工程(具体见工程量清单);边检站:宣传栏制作工程。(具体见工程量清单) |
1.3.2 |
合同履行期限 |
2024年3月10日至2024年5月31日,工期83日历天 |
1.3.3 |
工程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1.4.1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
(2)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且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财务要求: 上一年度(2022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供应商为2023年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
||
信誉要求:
|
||
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 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及近六个月内开具的养老保险证明。 |
||
其他要求: (1)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①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 ②专职安全员: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岗位证书; ③施工员和质量员: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岗位证书; ④其他岗位人员(如有):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岗位证书; ⑤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须具备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及近六个月内开具的养老保险证明; ⑥拟派出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 (2)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磋商,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磋商。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磋商均无效(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4)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磋商,提供企业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的备案的网络截图; (5)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项目班子到岗履职承诺书(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6)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参加磋商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
详见正文1.4.3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磋商答疑会 |
□召开 ☑不召开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工程量清单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
2.2.2 |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4年3月6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相关文件1日内 |
2.3.1 |
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截止时间 |
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相关文件1日内 |
3.1.1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1.磋商会议时供应商下列证书原件随响应文件同时递交,供磋商小组审查,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 1)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与新版营业执照副本(有二维码的)同样大小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 2)原版供应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与新版供应商资质证书副本(有二维码的)同样大小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 3)供应商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或新版安全许可证副本(有二维码的)同样大小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 4)有效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或有二维码的电子证书(加盖公章)、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及近六个月内开具的养老保险证明, 标书内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参加磋商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6)提供有效的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及项目管理机构配置中其他人员(如有)的岗位证书原件或二维码的电子证书(加盖公章),有效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且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成员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和近六个月内开具的养老保险证明[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并盖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缴费证明(须体现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名单),或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个人参保证明(带二维码参保证明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并附可查询网站地址; 7)近五年(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6日)完成过类似工程业绩(如有),提供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8)磋商保函(或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原件或磋商保证金汇款凭证; 9)上一年度(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若供应商为2023年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10)提供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上公布的企业相关信息证明截图(企业、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 标书内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的复印件; 11)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12)供应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 13)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 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1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供应商或个人参加本次磋商的承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16)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的承诺书(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17)无投资参股关系关联企业同时磋商(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18)提供项目班子到岗履职承诺书(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19)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20)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评标办法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如有); 21)委托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协议书(如有); |
2.有效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电子版1份(U盘) |
||
3.2.3 |
报价方式 |
以清单计价方式,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首轮报价。 |
3.3.1 |
磋商有效期 |
自供应商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历天 |
3.4.1 |
磋商保证金交纳形式 |
□不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 ☑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经采购人授权同意由代理机构代收取 |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0.6万元(人民币) |
||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转账、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出具的保函。 以工程担保形式提交的保函应当由工程担保机构开具。 |
||
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从企业基本账户划拨到吉林省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或提供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提供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供应商须于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保证金转款凭证或提供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提供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扫描件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递交投标文件时将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或投标保证金转款凭证)及已将扫描件发至上述信箱的网上截图一并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
||
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退至供应商基本账户。 吉林省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基本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吉林省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 账 号:0790 1040 1101 5200 018365 联 系 人:姜运琪 联系电话:18643370333 注:填写转款凭证时必须注明磋商项目名称、编号、标段号(如有)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2年度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6日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6日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响应文件封面、磋商函和其他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响应文件中须同时递交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无效。 |
3.7.4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版1份(载体:未加密U盘,签字盖章后扫描的PDF格式文件(不含清单,分辨率不低于100dpi),工程量清单部分须存软件版和EXCEL格式)。 |
3.7.5 |
响应文件的装订 |
响应文件规格为A4纸,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按废标处理。 |
4.1.2 |
封套上写明 |
开山屯镇船口村村史馆项目、开山屯镇边检站宣传栏及入党誓词雕塑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JLHD2024-SG00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接收地址:龙井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室(龙井市海兰西路政务服务中心6楼东侧)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在2024年3月6日9时00分前不得开启 |
4.2.1 |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4年3月6日9时00分 |
4.2.2 |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龙井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室(龙井市海兰西路政务服务中心6楼东侧)。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 否 □ 是 |
5.1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磋商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磋商地点:龙井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评标室(龙井市海兰西路政务服务中心6楼东侧)。 |
5.2 |
磋商程序 |
(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并准备二次报价表; (2)由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递交、密封情况; (3)磋商小组进行初步评审; (4)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逐一到工作人员指定地点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并进行第二轮报价。 |
6.1.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成员构成:3人,采购人代表1人,外聘专家2人; 磋商专家确定方式:外聘专家从吉林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聘。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 |
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3名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 |
☑是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 |
7.2 |
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 |
8.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
613802元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 |
10.2 |
报价轮次 |
本次磋商共2轮报价(含首轮报价) |
10.3 |
第二轮报价 |
供应商在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时,磋商报价格式须同首轮报价。 |
10.4 |
采购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采购代理费一次性核定为10000元 |
10.5 |
供应商联系方式 |
自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一直有效,以确保往来函件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
10.6 |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
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6款 |
10.7 |
违法违规情形 |
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7款 |
10.8 |
关于成交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
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8款 |
注:竞争性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符之处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本项目进行采购。
1.1.2 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1.5 磋商小组:系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人的临时组织。
1.1.6 成交人: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经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1.1.7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8本采购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9本采购项目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0本采购项目结构类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1本采购项目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1 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本采购项目的工程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项目经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磋商;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磋商、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磋商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主管部门取消磋商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
(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采购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澄清。
1.10.3 磋商答疑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人承担。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4)合同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7)工程量清单。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采购人可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二次报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4.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或者延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二次报价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二次报价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
3.1.1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磋商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承诺书;
(9)其他材料。
3.2.1 供应商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通知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按本须知第7.4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3.4.4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应在成交公示期结束后10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3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工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4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1.1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制作、装订、密封。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响应文件正本”或“响应文件副本”字样,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再将所有响应文件包封在一个封套内,并在外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4.1.2 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包封不完整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1.4 响应文件电子版单独密封,密封要求同响应文件的外包封。
4.2.1 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 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首次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首次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1 在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首次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并要求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准时参加。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并准备二次报价表;
(2)由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递交、密封情况;
(3)磋商小组进行初步评审;
(4)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逐一到工作人员指定地点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并进行第二轮报价。
(1)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作出判断。经确认无异议的,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可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拆封,开启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经确认存在争议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通过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保存相关证据,相关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由磋商小组认定,认定结论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无效处理。
(3)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首次响应文件递交顺序确定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同时递交最终报价表及磋商报价明细表,记录由采购人代表、磋商小组成员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4)供应商对第二轮报价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现场以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6.1.1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6.1.2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6.1.3 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人。
6.1.4 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磋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6.1.5 磋商小组的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
(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人;
(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6.1.6 磋商小组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
(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9)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1.7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7.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人。
7.1.3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人。
7.1.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公告媒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公告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竞争性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在公示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递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8.1.2 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1 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密封、签署、盖章;
(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二次报价会议或参加二次报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
(7)未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
(8)相关资格资质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未按磋商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
(9)在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审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
(10)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11)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12)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3)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14)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
(15)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磋商小组认定技术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17)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18)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
(19)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20)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情形;
(2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2)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2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8.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到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2)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3)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
(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6)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5.1 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9.5.1.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9.5.1.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9.5.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9.5.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9.5.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9.5.2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9.5.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9.5.2.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9.5.2.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9.5.2.4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9.5.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10.1最高投标限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2报价轮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3第二轮报价明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4采购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5供应商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6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回避。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发生磋商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
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④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
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0.7违法违规情形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人;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采购人在二次报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
(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0.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
(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
(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0.8关于成交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10.8.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人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人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人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10.8.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人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人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的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磋商小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磋商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
项目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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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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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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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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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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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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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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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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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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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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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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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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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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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成交单位收到《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草案。 |
||||
采购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成交通知书》一式四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成交单位及有关部门各执一份备案。
附表四: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一)宣布开会
(二)宣布评审纪律及注意事项
(三)磋商小组做评审准备,包括研究竞争性磋商文件等
(四)初步评审
(五)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逐一磋商并进行第二轮报价
(六)详细评审
(七)形成决议,编写评审报告,对成交候选人排序并确定成交人
(八)会议结束
评标办法前附表
(所有评审中要求的材料,复印件装订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
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表:
条款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 |
形式评审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响应文件封面、磋商函和其他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需同时递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
磋商响应文件内容 |
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 |
||
报价唯一 |
一个供应商每轮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资格评审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与新版营业执照副本(有二维码的)同样大小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响应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磋商响应文件内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启用电子证书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内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标专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注:(1)吉林省内供应商启用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的,信息的真伪由评标专家通过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子系统-证书查询(http://cxpt.jlsjsxxw.com/AqscxkzDefault.aspx)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
||
资质等级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原版供应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与新版供应商资质证书副本(有二维码的)同样大小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磋商响应文件内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
财务状况 |
2022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若供应商为2023年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
信誉要求 |
|
||
项目经理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提供有效期内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及近六个月内开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应无在建工程。 响应文件内附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期内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及近六个月内开具的养老保险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启用电子证书的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内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标专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注:(1)吉林省内供应商启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的,信息的真伪由评标专家通过登录“吉林省建设工程安管人员管理系统”–证书查询(http://jy.jlsjsxxw.com:8071)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
||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
拟派出的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提供有效的职称证原件;提供有效的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的岗位证书原件或二维码的电子证书,且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成员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原件和近六个月内开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响应文件内附所提供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相关证件、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等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启用电子证书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内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标专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注:(1)吉林省内供应商启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的,信息的真伪由评标专家通过登录“吉林省建设工程安管人员管理系统”–证书查询(http://jy.jlsjsxxw.com:8071)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
||
其他要求 |
(1)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2)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磋商,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磋商。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磋商均无效(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3)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本次磋商,提供企业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的备案的网络截图; (4)提供项目班子到岗履职承诺书(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 |
||
响应性评审 |
磋商报价 |
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613802元。 |
|
磋商内容 |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 |
||
合同履行期限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磋商有效期 |
自供应商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历天 |
||
磋商保证金 |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汇款凭证或银行(或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 |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格式”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七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经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如造价人员不是本单位的,须提供“委托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协议书”原件(格式见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四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 |
||
其他要求 |
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实质性内容及要求。 |
||
结论 |
|
|
详细评审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 60分 项目管理机构: 5分 磋商报价:20分 其他因素:15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进入报价评审二次报价(最终报价)的所有供应商磋商二次报价(最终报价)中的最低值。 |
|
2.2.3 |
磋商报价得分计算公式 |
磋商报价得分值 =(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20%×100 |
|
2.2.4 (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60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3-5分,良得1-3分,一般得0-1分,无不得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5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10-15分,良得5-10分,一般得0-5分,无不得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8分)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6-8分,良得3-6分,一般得0-3分,无不得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8分)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6-8分,良得3-6分,一般得0-3分,无不得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4分)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3-4分,良得1-3分,一般得0-1分,无不得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5分)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3-5分,良得1-3分,一般得0-1分,无不得分。 |
||
资源配备计划 (3分) |
资源配备计划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2-3分,良得1-2分,一般得0-1分,无不得分。 |
||
成品保护措施 (4分) |
对成品保护措施编制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3-4分,良得1-3分,一般得0-1分,无不得分。 |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及应急预案(4分) |
对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及应急预案编制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3-4分,良得1-3分,一般得0-1分,无不得分。 |
||
工地清理交还 (2分) |
对工地清理交还编制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1-2分,良得0.5-1分,一般得0-0.5分,无不得分。 |
||
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 (2分) |
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1-2分,良得0.5-1分,一般得0-0.5分,无不得分。 |
||
2.2.4 (2)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5分) |
其他主要人员 (5分) |
(1)其他主要人员配备齐全,提供相应人员的岗位证书原件或有二维码的电子证书(加盖公章),满足施工要求,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比较,(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每提供一个岗位得1分,最多得3分。 须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成员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原件和近六个月内开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否则按无效证件处理。 响应文件内附相应人员岗位证书、有效期内劳动合同、近六个月内开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启用电子证书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内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标专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2)技术负责人职称: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中级得2分。 提供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原件、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近六个月内开具的养老保险原件,响应文件内附相应人员职称证书、有效期内劳动合同、近六个月内开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2.2.4 (3) |
磋商报价评分标准 (20分) |
最终报价(20分) |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其为无效报价,提交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法定家数。 磋商报价得分值 =(评审基准价÷磋商报价)×20%×100 *供应商为小微企业,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评标时在磋商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供应商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
2.2.4 (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15分) |
类似项目业绩 (6分) |
供应商近五年(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6日)已完类似工程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满分6分,提供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响应文件内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优惠条件 (4分) |
对供应商提出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合理优惠条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得2-4分,良得1-2分,一般得0-1分,无不得分。 |
||
服务承诺 (5分) |
对供应商提出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合理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得3-5分,良得1-3分,一般得0-1分,无不得分。 |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但磋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磋商二次报价(最终报价)低的优先;磋商二次报价(最终报价)也相等的,采购人可采用施工组织设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详细评审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磋商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审基准价计算
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3 磋商报价得分的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的计算公式: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磋商报价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竞争性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
3.1.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1)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偏差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
(1)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初步评审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2 详细评审
3.2.1 最后报价结束后,竞争性磋商小组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磋商二次报价(最终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对其他因素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供应商得分=A+B+C+D。
3.2.4 竞争性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二次报价(最终报价),使得其磋商二次报价(最终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竞争性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竞争性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外,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竞争性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项目
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____日
第二轮报价说明:
1.竞争性磋商第二轮磋商报价,内容及格式同首轮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附在首次响应文件内,单独装订成册,份数同首次响应文件,并密封后递交。
2.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提前准备第二轮磋商报价(指定位置应事先签字加盖公章),最终报价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4.电子版1份(载体:未加密U盘,签字盖章后扫描的PDF格式文件(不含清单,分辨率不低于100dpi),工程量清单部分须存软件版和EXCEL格式)。
第四章 合同格式
(GF—2017—0201)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税金: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磋商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略);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或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指示、工程技术签证、工程会议纪要及备忘录等文件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临时占道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规划范围内的本工程所占用的场地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临时占道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招投标法》、《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补充协议;(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合同协议书;(4)成交通知书;(5)磋商函及其附录;(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进场前2天提供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肆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与本次招标相关的所有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接到施工图纸并接到开工令后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肆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文件肆份,电子文件一份;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采购人负责准备。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现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范围以内为场内交通,封闭围挡范围以外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开工前3天完成,并满足材料、设备及大型机械进出施工现场运输需要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无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无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无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无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无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条规定进行调整。
工程量偏差超过15%范围时,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做调整。调整方法由承包人对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应按强制性规定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签发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协调现场需与发包人有关的问题,收发承、发包双方的函件、通知等文件,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已完工程量按专用条款第12.4款约定拨付工程款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按通用条款2.4.1款执行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通用条款2.4.2执行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竣工验收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及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肆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资料4套、电子文档1套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按通用条款第6.3款相关规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现场施工质量、安全及施工进度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少于25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监理人限期承包人在收到要求后7日内补交,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7日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擅自离场少于3日(含3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擅自离场超过3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原项目经理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如原项目经理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意外死亡、事故除外)监理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项目经理,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项目经理不称职,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接到第二次书面更换通知第29日书面通知该项目经理停止工作,并指示暂时停止施工,按照通用条款第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接到工程开工通知后7天内完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有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书面通知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停止工作,并指示暂时停工。暂时停工按照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时,继任相关人员的职称不能低于原相关人员。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原管理人员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如原管理人员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意外死亡、事故除外),监理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管理人员,同时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少于3日(含3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擅自离场超过3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管理人员,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第3.5.1款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款第3.6(1)款相关规定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进场材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技术资料等行使国家规定的监理职权,并对承包人提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同时对已完工程量有确认权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通用条款第4.1款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经济、技术签证须取得发包人批准方可行使职权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均由承包人无偿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
(2) 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
(3) 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在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6.1.1款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6.1.4款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无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6.1.5款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1.6款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接到开工令后7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通用条款第7.2.2款相关规定执行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7.3.1款相关规定执行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令签发前3天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并满足设备、材料进出场要求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令签发前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7.4.1款相关规定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第7.5.1(7)款相关规定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每天3000元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违约金额累计不超过结算价款的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地勘过程中未发现的特殊岩层构造、地下管道、有毒的土壤或异常的地下水位、烈度在6度以上的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瘟疫、战争、骚乱、暴动及社会性突发事件等。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50年一遇的大雨、大雪 ;
(2) 风速达到8级及以上台风灾害 ;
(3) 持续3天气温高于38℃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本工程提前竣工不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按通用条款第8.4.1款相关规定执行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对本工程需要检测的材料进行样品报送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8.8.1款相关规定执行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无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10.1款相关规定执行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10.4.1款相关规定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无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无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不适用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定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或用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在计量支付时,该项费用由招标人统一使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本工程合同期内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是指由发包人在编制最高限价时给定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无风险费。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工程不执行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00-2013)。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2.3.3款相关规定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月支付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12.4.2款相关规定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2.4.3(1)款相关规定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12.4.4(1)款相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2.4.4(1)款相关规定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监理、发包人、造价咨询部门按形象进度工程量审核后30天内,按进度的80%支付工程款;竣工结算后,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扣留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第12.4.4(2)款相关规定执行。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第12.4.6款相关规定执行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13.2.2款相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第13.2.2款相关规定执行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3.2.5款相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条款第13.2.5款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第13.2.5款相关规定执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由此而发生的全部损失。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4.1款相关规定执行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通用条款第14.1款规定的内容以外,还需提交竣工图、相关技术签证资料、变更通知单等。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4.2(1)款相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14.2(2)款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第14.2(3)款相关规定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5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4.4.1(1)款相关规定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4.4.2(1)款相关规定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14.4.2(2)款相关规定执行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本工程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无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通用条款第15.4.3款相关规定执行。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未按通用条款第2.4款相关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及相关基础资料的:(2)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同时工期相应予以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照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工作(或类似工作)的利润率支付承包人利润损失,并承担此部分的质量安全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负责调换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同时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
(7)其他:发包人因未按通用条款第2.4款相应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及相关基础资料而给承包人造成费用损失的由发包人予以赔偿,由此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向发包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相应赔偿款项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并继续履行合同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6.2.3款相关规定执行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按照承包人响应文件中填报单价支付费用,但不包含利润;(2)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临时工程的,由发包人支付租金,租金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通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人确定;(3)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不支付费用。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4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18.1款相关规定执行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承包人自行决定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18.7款相关规定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延边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 装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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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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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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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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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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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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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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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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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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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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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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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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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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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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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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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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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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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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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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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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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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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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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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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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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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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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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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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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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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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基本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1: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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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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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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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采购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地方、地区下发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93号令);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LJ46-8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程(GB50194-93);
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BJ80-201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12);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B50205-9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程(GB征求意见稿);
工程测量规范(GBJ0026-93);
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J/T50107—2010)
《钢筋焊接接头实验方式标准》(JGJ/T27-2014)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其他相关的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
以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与现行国家建设技术标准不一致或有未列入到的技术标准时,以现行国家建设技术标准为准。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或副本
项目编号: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磋商保证金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承诺书
九、其他材料
备注:响应文件及目录必须编制页码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第二轮的最终报价作为本项目的磋商最后报价,合同履行期限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 日历天,在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3.随同本磋商函递交磋商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成交:
(l)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磋商函递交的磋商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款号 |
约定内容 |
是否响应 |
1 |
项目经理 |
…… |
姓 名:_________ 资格等级:_________ |
|
2 |
合同履行期限 |
…… |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工期: 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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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缺陷责任期 |
…… |
按国家规定。 |
|
4 |
保修期 |
…… |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5 |
分包 |
…… |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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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误期违约金额 |
…… |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每天3000元标准 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
|
7 |
工期提前 |
…… |
承包人提前竣工,不奖励。 |
|
8 |
质量标准 |
…… |
合格 |
|
9 |
质量保证金 |
…… |
结算价款的3 % |
|
…… |
…… |
…… |
|
|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_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磋商响应文件及处理相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代理人电话: ,委托代理人电子邮箱: 。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委托期限内,供应商应保证其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邮箱)一直有效,以确保往来函件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因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承担。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供应商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并填写备注表格。
如采用银行保函,供应商在此提供银行保函的复印件,并填写备注表格。
(独立保函)
编号: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供应商”)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供应商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供应商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供应商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2)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供应商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 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4)声明不存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必填)
1、供应商可采用采购人认可的磋商保函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背离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2、根据本单位递交保证金的形式填写下表信息。
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 |
□现金支票(含银行基本账户转账) □保兑支票 □银行汇票 □银行保函 □担保公司保函 □保险保函 |
供应商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承保银行或担保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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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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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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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磋商总价
(二)磋商报价说明
(三)报价表
1、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2、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3、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4、综合单价分析表
5、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6、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暂列金额明细表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3)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4)计日工表
5)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7、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8、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注:填写格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执行
(供应商名称)现委托 (受托方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方编制 (项目名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编制人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受托方: (盖单位章)
编制人: (签字)
编制人联系电话:
编制人身份证号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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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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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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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汇总内容 |
金额(元) |
其中:暂估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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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部分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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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措施项目 |
|
- |
||||
2.1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
|
- |
||||
3 |
其他项目 |
|
- |
||||
3.1 |
其中:暂列金额 |
|
- |
||||
3.2 |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
|
- |
||||
3.3 |
其中:计日工 |
|
- |
||||
3.4 |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
|
- |
||||
3.5 |
其中:提前竣工(赶工)费 |
|
- |
||||
3.6 |
其中:优质优价增加费 |
|
- |
||||
3.7 |
其中:住宅分户验收费 |
|
- |
||||
3.8 |
其中:市政工程夜间施工增加费 |
|
- |
||||
4 |
规费 |
|
- |
||||
5 |
税金 |
|
- |
||||
合计 |
|
|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
|||||||||
工程名称: |
|
标段:- |
|
||||||
序 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
金额 (元) |
调整 费率 (%) |
调整后金额 (元) |
备注 |
|
1 |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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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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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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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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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非夜间施工照明 |
|
|
|
|
|
|
|
4 |
|
二次搬运 |
|
|
|
|
|
|
|
5 |
|
雨季施工费 |
|
|
|
|
|
|
|
6 |
|
冬季施工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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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行车、行人干扰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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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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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反季节栽植影响措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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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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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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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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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工程定位复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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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高层施工增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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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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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脚手架搭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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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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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系统调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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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计 |
|
- |
- |
- |
1.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 KW )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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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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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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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置 |
需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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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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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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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身份证、职称证(如有)、学历证(如有)、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等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如有)、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等复印件;安全员及其他主要人员(如有)应附身份证、岗位证书(或二维码的电子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等复印件。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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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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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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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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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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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合同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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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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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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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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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启用电子证书的供应商,除响应文件内附下载的证书外(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还需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2、附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登记证明(网上证明材料截图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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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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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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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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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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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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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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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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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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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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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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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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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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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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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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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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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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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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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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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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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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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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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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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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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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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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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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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后附以下资料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5)有效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查询截图(外省入吉建筑业企业)。
**启用电子证书的供应商,除响应文件内附下载的证书外(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还需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
(按供应商须知第3.5.2款规定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若供应商为2023年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示例略)
备注: 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4)供应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附相关查询记录网络截图。
(6)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相关材料
(附企业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备案的网络截图)
(7)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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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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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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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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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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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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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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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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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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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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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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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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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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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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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建筑工程成交通知书复印件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
(8)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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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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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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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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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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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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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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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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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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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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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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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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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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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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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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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5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可写“无”。
致: (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现阶段无在建工程。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承诺:未被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供应商或个人磋商。
特此承诺。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参与磋商的 (项目名称)项目,磋商项目班子主要人员分别为:
项目经理:(本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
安全员:(本人签字)
施工员:(本人签字)
质量员:(本人签字)
…… …… ……
我单位承诺:以上项目班子成员承诺均为本人签字,若成交,保证按上述人员依法进场履职(不可抗力除外),否则,愿意接受处罚。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致: (采购人名称)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磋商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特此承诺。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承诺:无下列情况!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同时对同一标段磋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磋商。
特此声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声明:
我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承诺!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2,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采购人) :
我公司 (供应商名称) 已详细阅读了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加本次磋商,现就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诚信报价,材料真实。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报价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报价,不弄虚作假;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不排挤其他供应商,不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等及其他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行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三、不捏造事实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投诉,不以质疑或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干扰政府采购秩序;
四、若成交后,将按照规定及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与采购人订立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及相关服务,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磋商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磋商保证金、媒体通报、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如已成交的,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或供应商认为针对本项目有必要提供的资料附件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中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明细。
1备注:1.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供应商填写此表。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备注:1.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供应商填写此表。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