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土地銀行存款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2022-12-01-00M版】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2022-12-01-00M版】
立約定書人 _(以下簡稱立約人)為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申請開立存款(摺)帳戶及辦理相關事項,特簽訂本存款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以下簡稱本約定書)並聲明如下:
※下列兩項請務必擇一勾選:
🞎立約人已於出具本約定書時審閱並充分瞭解全部內容。
🞎立約人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本約定書,並充分瞭解全部內容(審閱期間至少5日)。
一、 立約人為辦理申請事項願遵守本約定書之《共同約定事項》及下列勾選之《個別約定事項》相關約定條款,如《個別約定事項》之各該約定條款內容與《共同約定事項》牴觸者,以《個別約定事項》之約定條款內容為準。
第一章、通則
第二章、個人資料之提供及保密約定事項
《共同約定事項》
《個別約定事項》
第一章、新臺幣綜合存款約定事項
第七章、金融卡約定事項
第三章、外匯綜合存款約定事項第四章、外匯定期存款約定事項第五章、自行取款暗碼約定事項第六章、聯行取款暗碼約定事項
第二章、新臺幣定期(儲蓄)存款約定事項
🞎
🞎
🞎
🞎
🞎
🞎
🞎
【2022.12版】
【2022.12版】
【2020.01版】
【2020.01版】
【2020.01版】
【2018.07版】
【2018.07版】
【2020.01版】
【2021.04版】
二、 立約人於申請開立之帳戶暨辦理事項完成後,確認已收執下列共 項無誤:
🞎 金融卡、金融卡密碼初值單 ※ 領卡核對本人 _(分行人員蓋章)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 【2022-12-01-00M版】
🞎 附表-「臺灣土地銀行存匯款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 【2021.05版】
🞎 附表-「臺灣土地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2022.12版】
※ 個資法告知暨同意註記 主管人員核章: _
🞎 附表-「臺灣土地銀行外匯業務各項收費標準一覽表」 【2019.01.21版】
🞎 附表-「臺灣土地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匯業務各項收費標準一覽表」【2019.01.21版】
🞎 附表-「臺灣土地銀行電子金融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 【2020.10版】
🞎 立約人同意本約定書及附表等文件寄送至立約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
三、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業務需要,修改本約定書或調整相關服務內容,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外,並於國內各營業場所明顯處或貴行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立約人同意適用修改後之本約定書或異動後之服務內容,並受其拘束。
此致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維護客戶帳戶安全, 本行將不定期抽樣利用網路銀行通知對帳,倘未申請網路銀行者,將改以平信寄發存款餘額對帳單。
立 約 人: (請親簽並加蓋原留印鑑)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 (請親簽)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帳 號: _簽 收 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2022-12-01-00M版】
立約定書人 _(以下簡稱立約人)為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申請開立存款(摺)帳戶及辦理相關事項,特簽訂本存款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以下簡稱本約定書)並聲明如下:
※下列兩項請務必擇一勾選:
🞎立約人已於出具本約定書時審閱並充分瞭解全部內容。
🞎立約人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本約定書,並充分瞭解全部內容(審閱期間至少5日)。
一、 立約人為辦理申請事項願遵守本約定書之《共同約定事項》及下列勾選之《個別約定事項》相關約定條款,如《個別約定事項》之各該約定條款內容與《共同約定事項》牴觸者,以《個別約定事項》之約定條款內容為準。
第一章、通則
第二章、個人資料之提供及保密約定事項
《共同約定事項》
《個別約定事項》
第一章、新臺幣綜合存款約定事項
第七章、金融卡約定事項
第三章、外匯綜合存款約定事項第四章、外匯定期存款約定事項第五章、自行取款暗碼約定事項第六章、聯行取款暗碼約定事項
第二章、新臺幣定期(儲蓄)存款約定事項
🞎
🞎
🞎
🞎
🞎
🞎
🞎
【2022.12版】
【2022.12版】
【2020.01版】
【2020.01版】
【2020.01版】
【2018.07版】
【2018.07版】
【2020.01版】
【2021.04版】
二、 立約人於申請開立之帳戶暨辦理事項完成後,確認已收執下列共 項無誤:
🞎 金融卡、金融卡密碼初值單 ※ 領卡核對本人 _(分行人員蓋章)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 【2022-12-01-00M版】
🞎 附表-「臺灣土地銀行存匯款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 【2021.05版】
🞎 附表-「臺灣土地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2022-12】
※ 個資法告知暨同意註記 主管人員核章: _
🞎 附表-「臺灣土地銀行外匯業務各項收費標準一覽表」 【2019.01.21版】
🞎 附表-「臺灣土地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匯業務各項收費標準一覽表」【2019.01.21版】
🞎 附表-「臺灣土地銀行電子金融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 【2020.10版】
🞎 立約人同意本約定書及附表等文件寄送至立約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
三、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業務需要,修改本約定書或調整相關服務內容,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外,並於國內各營業場所明顯處或貴行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立約人同意適用修改後之本約定書或異動後之服務內容,並受其拘束。
此致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維護客戶帳戶安全, 本行將不定期抽樣利用網路銀行通知對帳,倘未申請網路銀行者,將改以平信寄發存款餘額對帳單。
立 約 人: (請親簽並加蓋原留印鑑)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 (請親簽)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帳 號: _簽 收 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共同約定事項》
第一章、通則 【2022.12版】
第 一條 x約定書適用於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定期性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及零存整付儲蓄存款除外)、外匯綜合存款、外匯定期存款及存款相關業務。
第 二條 立約人之存摺、存單、金融卡、憑證資料、取款印鑑及取款暗碼等應妥為保管及保密,如有遺失、滅失或被竊等情事,應立即向貴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含營業單位櫃檯、電話語音、網路銀行及電話等掛失),在貴行辦妥掛失止付前,已經付款或已完成交易者,如印鑑存摺為真正或密碼正確,而貴行不知係冒領者,對立約人發生清償之效力。
第 三條 立約人使用各項自動化服務設備交易、約定轉帳扣繳或與貴行約定之無摺交易,其紀錄在未經補登於存摺前,如存摺餘額與貴行帳上不符時,概以貴行帳上餘額為準。但經立約人核對貴行提出之交易紀錄,不符部分經貴行查證確為貴行之錯誤時,貴行應即更正之。
第 四條 立約人之存款,倘遭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以該等存款為擔保向貴行質借款有不能清償之虞時,經貴行於合理期間通知,借款及定期性存款即視同到期,就借款餘額,貴行得以該存款之全部或一部,依法行使質權或主張抵銷,並通知立約人。
第 五條 立約人同意以印鑑卡所載之通訊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如印鑑卡所載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即以簽蓋原留印鑑之書面通知或於開戶時約定以電話通知變更或逕至貴行辦理變更手續;如未通知或辦理變更手續,則仍以印鑑卡所載通訊地址為文書應為送達之處所。貴行將有關文書依立約人最後通知或變更之新址,或印鑑卡所載通訊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送達。立約人有更改資料需求時,得透過貴行提供之服務管道通知變更,貴行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依貴行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第 六條 立約人於存款印鑑卡上所留存印鑑,除係委託貴行於付款時驗印外,並為確認存款帳戶與貴行其他往來條款意思表示之用。
第 七條 各種存款起息點、計息方式及新開戶起存額如下:一、各種存款均依貴行牌告利率計息。
二、各種存款之計息起點(起息點)及計息單位如下:
(一)活期存款以每日最終餘額新臺幣(以下同)壹萬元為計息起點,不滿壹萬元者不予計息;超過計息起點者,以每日最終餘額並以百元整數為計息單位。
(二)活期儲蓄存款以每日最終餘額xxx為計息起點,不滿xxx者不予計息;超過計息起點者,以每日最終餘額並以百元整數為計息單位。
(三)外匯綜合存款(活期)各幣別之最低起息金額為:美元壹百元、日圓壹萬元、英鎊壹百元、港幣壹千元、澳幣壹百元、加拿大幣壹百元、新加坡幣壹百元、瑞士法郎壹百元、瑞典幣壹千元、南非幣壹千元、泰銖壹千元、紐西蘭幣壹百元、歐元壹百元及人民幣xxx。
三、各種存款計息期間為自存款日起算至提款日之前1日止。四、各種存款利息之計算
(一)新臺幣活期性存款:
1. 按日計息,1年(含閏年)以365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即得利息額,計算後自動轉入本帳戶。
2. 以自動化設備(ATM)或網路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含假日)辦理現金、轉帳及匯款存入之活期性存款,皆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當日以24時為切換點。
(二)新臺幣定期性存款:存滿 1 個月以上者,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不足 1 月之畸零天數部分,按日計息(除指定到期日定期性存款採機動利率者,以「本金×年利率÷12×畸零天數÷當月實際天數」計算外,餘均以「本金×年利率×畸零天數÷365」計算),計算後自動轉入本帳戶。
(三)外匯綜合存款:1 年以 360 日為計息基礎,按各幣別牌告利率計息。
1. 活期存款:按日計息,以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0即得利息額,每半年計付一次。
2. 定期存款:按固定利率單利計息。存滿1個月以上者,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以「本金×年利率×月數
÷12」計算);不足1月之畸零天數部分,按日計息(以「本金×年利率×天數÷360」計算)。
3. 不論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其利息扣除所得稅後,均自動轉入活期存款內。
(四)外匯定期存款:1年以360日為計息基礎,按各幣別牌告固定利率單利計息。存滿1個月以上者,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以「本金×年利率×月數÷12」計算);不足1月之畸零天數部分,按日計息(以「本金
×年利率×天數÷360」計算)。
五、各種新臺幣存款利息,均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外匯存款利息,計算至小數點以下2位為止,第
3位以下四捨五入(日圓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六、結息日期
(一)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及外匯綜合存款(活期),均以每年 6 月 20 日及 12 月 20 日為結息日,並以其次日為利息轉帳日。
(二)定期存款及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得按月於存款日之「相當日」領息。
(三)整存整付儲蓄存款,於解約或轉期續存時一次計給。
(四)外匯綜合存款(定期)及外匯定期存款之利息,於解約或轉期續存時一次計給,或得約定按月於存款日之「相當日」領息。
七、存款開戶起存額
(一)活期存款:壹千元。
(二))活期儲蓄存款:壹千元。
(三)定期存款、存本取息儲蓄存款、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壹萬元。
(四)外匯綜合存款(活期)最低開戶金額:同第二款第(三)目外匯綜合存款(活期)各幣別最低起息金額。
第 八條 立約人同意依貴行「存匯款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訂定之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存款起息點、計息方式、新開戶起存額等各項服務約定條款,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貴行應於變更或調整日60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行網站公告其內容,同時告知立約人得於前開公告期間內終止本約定書,逾期未終止者,視為承認該變更或調整。
第 九條 立約人得以貴行認可之票據存入帳戶,此項票據係代收性質,未經收妥以前不得支用,倘發生退票及糾葛情事,
貴行得逕自該帳戶內扣除。立約人經貴行通知退票後,於退票通知書回單上加蓋原留印鑑領回原退票據。立約人如經通知仍未領回者,或因更易住址通訊處,致無法通知時,貴行無代辦保全票據權利手續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
立約人所託收票據於貴行運送至交換所途中,如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立約人同意授權由貴行或付款行代理立約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並以本約定書作為授權書。
第 十條 立約人得委託貴行代繳各種稅捐、劃撥公用事業費用或代付代收其他費用事宜。申請時應持稅單、各該公用事業機關之通知書或代收代付之憑證辦理,並填具「臺灣土地銀行轉帳代繳款項委託申請/終止約定書」或其他書面委託通知。貴行於辦理代繳、撥付、代付或代收時,應就立約人帳戶內逕行收付。立約人於其存款餘額不足或已達規定之借款成數而致貴行無法代繳或劃撥時,其責任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 立約人之存款帳戶如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貴行得即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如屬衍生管制帳戶者,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第十二條 立約人存款帳戶如經貴行研判有疑似歹徒利用人頭帳戶犯罪、或有其他不法或不當使用之情事(例如銀行接到警、調機關通知疑似犯罪之帳號)時,貴行得自動停止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之服務,提款卡並得收回作廢。
第十三條 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貴行與立約人均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書下之各項存款約定,並於終止之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屆時,貴行應按規定將存款餘額返還立約人。
第十四條 貴行知悉立約人死亡時,存款帳戶全額止付、委託貴行自帳戶內代繳之各項費用停止扣繳、暫停自動化通路交
易(包含但不限於網路銀行、語音銀行、ATM等)、定期性存款停止自動轉期。定期性存款因立約人死亡致逾期提款,其逾期利息按繼承銷戶日之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算,但該存款到期日至繼承銷戶日期間,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付逾期利息。
第十五條 立約人如為籌備公司之需於貴行開立公司籌備處帳戶,應自開戶日起6個月內辦理變更為公司帳戶,倘逾期經貴行通知仍未辦理者,立約人同意由貴行逕自辦理變更為立約人個人名義帳戶,繼續往來。
第十六條 立約人之存款帳戶如供薪資轉帳之用,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及帳戶優惠條件、內容等之適用起(迄)時點
,依貴行與立約人所任職機構簽訂之相關契約書內容為準,立約人同意自任職機構離職後,由貴行逕自辦理變更原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為一般活期儲蓄存款戶,並按貴行當時牌告利率計息,繼續往來。
第十七條 立約人同意貴行提供之各項服務及業務,如係因法令規定、電信線路故障、第三人人為破壞或錯誤等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致中斷者,貴行無須負責。
第十八條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業務需要,修改本約定書或調整相關服務內容,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外,並於國內各營業場所明顯處或貴行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立約人同意適用修改後之本約定書或異動後之服務內容,並受其拘束。
第十九條 立約人於貴行所往來之業務,依存款保險條例所規範之存款項目為標的範圍內,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保障。
第二十條 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簡稱「FATCA法案」)約
定條款如下:
一、立約人瞭解並同意,貴行因遵循美國FATCA法案、與美國國稅局所簽署相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及中
華民國主管機關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下簡稱「IGA」)之相關規定,或受美國國稅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要求,須提供貴行客戶中屬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美國實質股東資訊、帳號、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等資訊時,立約人同意依貴行要求立即向貴行提供相關資訊及文件。
二、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就其FATCA法案身分類別應主動據實告知並提供或依貴行要求提供其FATCA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資訊予貴行。嗣後立約人之FATCA法案身分類別如有變更,同意立即以書面告知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貴行。如立約人未履行據實告知義務或未配合提供代表立約人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貴行得依FATCA法案、協議或IGA規定辦理。
三、立約人拒絕提供表示其FATCA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或配合貴行依FATCA法案規定申報而被列為FATCA法案「不合作帳戶」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據FATCA法案、協議或IGA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FATCA法案、協議或IGA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一條 遵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簡稱「CRS作業辦法」)約定條款如下:
一、立約人瞭解並同意,貴行因遵循CRS作業辦法,應蒐集、審查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特定資訊。貴行依法須取得帳戶持有人之自我證明文件(即「客戶自我聲明書」,以下同)以辨識帳戶持有人為稅務居住者之國家/地區,貴行並應將客戶所提供之身分證明資料及該帳戶其他資訊,提供予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機關,經由政府間協定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提供予他方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
二、立約人瞭解並同意遵守CRS作業辦法相關規定,提供正確並持續有效之身分證明資料及該帳戶其他資訊予貴行,倘帳戶狀態變動(例如帳戶持有人之稅務居住者身分變動)致所填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立約人應於變動後90日內主動通知貴行,並提供更新之自我證明文件。
三、立約人如未履行或違反本約款者,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據CRS作業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四、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CRS作業辦法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二條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等主管機關法令及各業務同業公會規範暨貴行有關規定執行以下措施:
一、為確認立約人或關聯人(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之高階管理人、實質受益人、信託之委託人、信託之受託人、信託之監察人、信託之受益人及交易有關對象,以下同)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下稱制裁名單),立約人或關聯人應即時提供資料供貴行確認,立約人或關聯人如不配合,致貴行未能即時比對,貴行得暫緩或拒絕開戶、辦理各項申請或交易。
二、無論於開戶、辦理各項申請或交易前後,一經貴行發現立約人或關聯人為制裁名單者,無須事先通知,貴行即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三、立約人如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關聯人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去向不願配合說明、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或驗證文件等,貴行得暫時停止本約定書所載之各項交易,並要求立約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30日內提供說明、審查所需資料及驗證文件,逾期未提供者,貴行得以書面終止本約定書,並於書面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
四、立約人進行預約交易時,如因貴行依法進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程序發現立約人或關聯人為疑似制裁名單時,貴行得先暫停交易,經調查後如非制裁名單,始得完成後續交易。
五、立約人或關聯人對於因前四款情形所生之損害或損失,不得向貴行請求賠償。
貴行因業務關係於美國開立有通匯帳戶,立約人同意貴行為配合美國洗錢防制法(Anti-Money Laundry Act of 2020)第6308條之規範,倘經美國財政部或司法部要求提供立約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於貴行往來所有業務帳戶紀錄),貴行得配合辦理。
第二十三條 立約人如對本約定書有爭議時,立約人得向貴行提出申訴,申訴方式如下:一、申訴服務專線:
(一)貴行總機電話(02)2348-3456(服務時間:每營業日08:30-18:00)
(二)免付費顧客申訴專線0800-231590(24小時)
二、貴行顧客線上申訴:貴行網站“顧客申訴”<http://xxx.xxxxxxxx.xxx.xx>,立約人可在網站上留言。
三、申訴郵寄地址:100臺北市館前路46號,臺灣土地銀行總行。
四、親臨分行:立約人可於營業時間向往來分行主管反應,由分行主管瞭解立約人訴求並負責處理。
立約人如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貴行申訴之處理結果者,或申訴逾30日仍未接獲回覆時,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惟立約人如為貴行OBU客戶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第二十四條 立約人瞭解於貴行所往來之外匯綜合存款或外匯定期存款業務,其具有匯率變動及發行國家停止兌換可能風險,
立約人需依個人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以決定辦理該項業務。
第二十五條 立約人與貴行因本約定書涉訟時,同意以貴行之總行或與立約人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x約定書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如有未盡事宜,悉按照有關法令及一般銀行慣例辦理。第二十七條 x約定書壹式貳份,由貴行與立約人各收執壹份為憑。
第二章、個人資料之提供及保密約定事項 【2022.12版】
第 一條 貴行依服務內容的需要,會請立約人提供基本資料;或因服務之提供而瞭解立約人的帳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等資料。貴行依照銀行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將在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所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立約人的個人資料,以提供良好的存款業務服務。
第 二條 貴行取得立約人個人資料後,應依相關作業規範建檔並儲存於資料庫,同時依規定控管立約人個人資料之存取,貴行員工僅於業務授權範圍內得取得、使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第 三條 貴行保存立約人個人資料之處理系統已採符合相關主管機關規定之適當安全維護,以防止立約人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第 四條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存款相關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入,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行銷、表單列印、裝封、交付郵寄及運送作業,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代客開票相關作業等),於貴行認有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第 五條 貴行委託第三人提供處理營業相關服務而須揭露立約人資料予第三人時,應訂有保密協定,並維護立約人個人資料之機密性及限制其用途,且不得再向其他第三人揭露該等資料。
《個別約定事項》
第一章、新臺幣綜合存款約定事項 【2020.01版】
第 一條 x存款之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以下簡稱定期性存款)於存入當時即提供貴行設定質權。立約人並得利用貴行存款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以下簡稱活期性存款)帳戶陸續支借款項。
第 二條 x存款領取之款項超過活期性存款餘額時,其超過之差額即為立約人之借款,該項借款以前條設質之全部定期性存款為擔保,借款限額為設質金額之9成。自立約日起由立約人憑存摺及取款條或其他約定方式陸續支借。惟貴行認為必要時,得酌予減少限額或停止借款。
前項借款數額,悉依貴行本存款活期性存款帳載之數額為準,立約人不另簽發借款憑證。
第 三條 立約人憑貴行發給之「臺灣土地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及存、取款條或其他約定方式逕以存取款或借款,貴行不另掣給存單及其他憑證。
第 四條 x存款不得轉讓或設定質權予他人。
第 五條 x存款定期性存款到期時,除另有約定,或立約人於存款到期前至貴行辦妥到期不續存或到期變更存期之手續,否則授權貴行將本金自動繼續轉期。轉期時轉存金額如達貴行所訂「大額」存款標準時,適用貴行「大額」存款牌告利率,並以轉期當日貴行同期別存款牌告利率為準。存款到期時,如立約人有本存款之借款仍應依第六條辦理。
第 六條 x存款借款之本金、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貴行得就立約人續存之活期性存款或定期性存款中途解約或到期本息轉入活期性存款中自動抵償。
第 七條 x存款之質借功能,立約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停止或恢復。但立約人之帳上仍有未清償之借款餘額者,不得申請停止。
第 八條 立約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本存款不提供質借功能,嗣後如立約人行為能力欠缺之情事消失,得以書面向貴行申請附加質借功能。
第 九條 x存款利息活期性存款及定期性存款部分,悉按貴行各種存款牌告利率及約定計息方式計付;借款部分以每月20日及定期性存款「到期銷戶日(或中途解約日)」為基準日,按本帳戶當日所有定期性存款之「加權平均利率」加碼(目前至少加1%)及放款總積數計算應收之質借利息。前開應收、應付之利息授權貴行以轉帳方式直接存入活期性存款,沖還或滾入借款額。
第 十條 x存款中定期性存款解約時,立約人不直接提領現款,而以轉帳方式存入活期性存款,憑取款條提領現款,如有借款時則應先償還借款本息。
第十一條 立約人終止本約定書時,願先將借款本息全部清償。
第十二條 立約人借款額如超過借款限額時,經貴行通知後2個月內仍未以現金清償者,貴行得自動將定期性存款解約以清償借款本息等債權。
第二章、新臺幣定期(儲蓄)存款約定事項 【2020.01版】 第 一條 非經貴行同意,本存單不得轉讓或設定質權予他人。第 二條 立約人到期續存請攜帶本存單辦理手續。
第 三條 x存款(單)未到期前不得提取,但立約人得中途解約,惟應於7日前通知貴行;本存單亦得質借,借款限額為存單面額之9成,依照貴行規定之質借利率(目前按存單利率至少加1%)計息。
第 四條 x存款(單)可選擇機動或固定利率計息,擇定後不得變更,採機動利率計息者,存期內適用存款牌告利率原則
如下:
一、原為某一期別之「大額」存款,如遇該期別「大額」存款牌告利率取消時,則自該期別「大額」存款牌告利率取消日起適用「一般」存款牌告利率。
二、原為某一額度之「大額」存款,如遇貴行變更所訂「大額」存款額度時,應自變更日起按其存款金額之大小分別適用貴行變更後之各段「大額」存款牌告利率,惟如不再屬於「大額」存款時,則適用「一般」存款牌告利率。
三、原為某一期別之「一般」機動利率存款,如遇該期別增掛「大額」存款牌告利率,且已達到所訂「大額」存款標準,仍適用「一般」存款牌告利率。
第 五條 x存款(單)中途解約時,未存滿1個月者不計付利息,存滿1個月以上者,以實際存款期間依所適用之貴行定期存款牌告利率8折計息。採機動利率計息者,如遇貴行調整存款牌告利率時,自調整之日起改按新利率分段計息。
第 六條 x存款(單)計息方式:存滿1個月以上未逾期者,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不足1月之畸零天數部分,按日計息。第 七條 逾期提款時,逾期利息按提取日之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單利計算,但該存款(單)到期日至提取日期間,
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付逾期利息。第 八條 逾期轉期續存或轉存: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逾期1個月以內轉期續存或轉存定期儲蓄存款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新存款利息以原存款轉存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如新存款採機動利率計息者,應自轉存日起貴行牌告利率再行調整時,機動改按新牌告利率計息。
二、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後逾期2個月以內轉期續存、轉存1年以上之定期存款,或逾期1個月以內轉存未滿一年之定期儲蓄存款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新存款利息以原存款轉存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如新存款採機動利率計息者,應自轉存日起貴行牌告利率再行調整時,機動改按新牌告利率計息。
三、逾期超過上列期間之轉期續存或轉存,應自轉存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1日之逾期利息,依逾期提款之逾期利息規定計算。
第 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存款(單)申請自動轉期者,如轉存時金額達貴行所訂「大額」存款標準時,適用貴行「大額」存款牌告利率,並以轉期當日貴行同期別存款牌告利率為準。
第三章、外匯綜合存款約定事項 【2020.01版】
第 一條 x存款之定期存款於存入當時即提供貴行設定質權,以擔保立約人利用本存款之活期存款帳戶陸續支借之款項。惟本存款不提供質借功能時,不在此限。
第 二條 立約人領取之款項超過各該幣別活期存款餘額時,其超過之差額即為立約人之借款,該項借款以前條設質之全部定期存款為擔保,借款限額為同幣別設質金額之九成。自立約日起由立約人憑存摺及取款條或其他約定方式陸續支借。惟貴行認為必要時,得酌予減少限額或停止借款。
前項借款數額,悉依貴行本存款活期存款帳載之數額為準,立約人不另簽發借款憑證。
第 三條 立約人同意貴行依立約人申請書之約定將活期存款自動轉入定期存款,貴行不另行通知。立約人欲取消前開自動轉存者,應向貴行申請辦理註銷。
第 四條 立約人憑貴行發給之「臺灣土地銀行外匯綜合存款」存摺及存、取款條或其他約定方式逕以存取款或借款,貴行不另掣給存單或其他憑證。惟若涉及以新臺幣結購或結售為新臺幣時,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五條 x存款利息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部分,悉按貴行各種存款牌告利率及約定計息方式計付;借款部分按每日借款餘額,每月20日結計積數計算利息一次,借款利率以各該外幣之授信牌告利率至多減8碼為計息基準。前開應收、應付之利息授權貴行以轉帳方式直接存入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或自存款中沖還,或滾入借款額。
第 六條 x存款項下之定期存款,除以本息方式自動轉存外,存款及借款利息均由貴行於計息日,以自動轉帳方式透過立約人活期存款處理。
第 七條 x存款之定期存款到期時,除立約人於存款到期前至貴行辦妥到期不續存、到期改變存期之手續外,貴行應依立約人申請書之約定辦理轉期;惟存款到期時,如立約人有本存款之借款仍應依第九條辦理。
第 八條 立約人如取款移轉供其他客戶原幣使用時,得向立約人收取依貴行「外匯業務各項收費標準一覽表」/「國際金融
業務分行外匯業務各項收費標準一覽表」計收之轉讓手續費。立約人欲存提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則僅限貴行兌售之幣別,亦按貴行「外匯業務各項收費標準一覽表」計收手續費。
第 九條 x存款借款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其他費用,貴行得就立約人續存之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或到期本
息轉入活期存款中自動抵償。
第 十條 x存款中定期存款解約時,立約人不直接提領,而以轉帳方式存入活期存款,憑取款條提領,如有借款時應先償還借款本息。
第十一條 立約人借款額如超過借款限額時,經貴行通知後2個月仍未清償者,貴行得自動將定期存款解約以清償借款本息等債權。
第十二條 x存款之質借功能,立約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停止或恢復。但立約人之帳上仍有未清償之借款餘額者,不得申請
停止。
第十三條 立約人所提供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不得轉讓或設定質權予他人。第十四條 立約人終止本約定書時,願先將借款本息全部清償。
第十五條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OBU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收受外幣現金,亦不得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領。第十六條 立約人取款應憑取款條或以貴行同意之書面方式簽蓋原留印鑑辦理轉帳或匯出。
第十七條 立約人為辦理質權設定業務需要,同意貴行先行取消綜合存款質借功能,絕無異議。
第四章、外匯定期存款約定事項 【2018.07版】
第 一條 存款到期後,逾期提領或申請續存手續,其利息計算如下:一、逾期提款時:
逾期利息按提取日之貴行外匯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息。二、逾期轉期續存時:
轉期續存,如逾期1個月以內時,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到期未提取之利息亦可一併轉存。新存款利息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採用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以轉存之日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二)原存款到期後超過1個月申請續存,自轉存之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1日之逾期利息,照逾期提款之逾期利息計算。
第 二條 中途解約及其利息計算如下:
一、外匯定期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7日前通知貴行,並於解約時,將該存款全部一次結清,未於7日前通知者,如經貴行同意,亦得辦理中途解約。
二、外匯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其計息期間及利率按實存期間之期別以起存日貴行牌告利率8折單利計息,惟未存滿1個月者不予計息。
第 三條 立約人如取款移轉供其他客戶原幣使用時,得向立約人收取依貴行「外匯業務各項收費標準一覽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匯業務各項收費標準一覽表」計收之轉讓手續費。立約人欲存提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則僅限貴行兌售之幣別,亦按貴行「外匯業務各項收費標準一覽表」計收手續費。
第 四條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OBU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收受外幣現金,亦不得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領。
第五章、自行取款暗碼約定事項 【2018.07版】
第 一條 立約人在貴行(原存行)取款時,應憑存摺、簽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憑條,並於貴行指定之設備輸入約定之取款暗碼辦理;如貴行電腦連線系統發生故障時,應另由立約人親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取款。
第 二條 立約人取款暗碼遺忘或有洩漏之虞時,應即向貴行辦理重置或變更暗碼手續,否則如發生冒領情事,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第六章、聯行取款暗碼約定事項 【2020.01版】
第 一條 立約人在貴行各聯行取款時,應憑存摺、簽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憑條,並於貴行指定之設備輸入約定之取款暗碼辦理。
第 二條 貴行電腦連線系統或電腦印鑑系統發生故障時,立約人應暫停在貴行各聯行辦理取款,立約人須前往貴行(原存行)辦理。
第 三條 立約人取款暗碼遺忘或有洩漏之虞時,應即向貴行辦理重置或變更暗碼手續,否則如發生冒領情事,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第七章、金融卡約定事項 【2021.04版】
第 一條 立約人(即存戶,以下同)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至申請分行辦理,但貴行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自申請日起算逾1個月未領取或領取後逾1個月未變更密碼者,貴行得將金融卡逕行作廢或註銷,欲重新申請者將收取製卡工本費。
採預製金融卡者,立約人於辦妥存款開戶及填具本契約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立約人啟用後逾1個月未變更密碼者,貴行得將金融卡逕行註銷,欲重新申請者將收取製卡工本費。
立約人如申請數位存款帳戶,該存款帳戶提供之金融卡,立約人同意貴行得於該存款帳戶開戶完成後寄送至其留存之通訊地址,並於收到貴行核發之金融卡時,應依貴行規定程序線上啟用金融卡及變更密碼,或於線上完成啟用後儘速至貴行自動櫃員機變更密碼,以確保用卡安全;如未於發卡日後一個月內完成啟用者,貴行得將金融卡逕行註銷,欲重新申請者將收取製卡工本費。
第 二條 立約人領用金融卡後,應即憑金融卡及原密碼,利用貴行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嗣後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
第 三條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以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存入本人之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第 四條 貴行自行/跨行之提款、消費扣款、跨境匯出、轉帳及繳費(稅)金額之最高限額 單位新臺幣元
功能別/交易金額限制/交易別 | 提款 | 消費扣款 | 跨境匯出 | 轉帳*** | 繳費 | 繳稅 | |||||
約定 | 非約定 | ||||||||||
每筆 | 每日 | 每筆 /每日 | 每筆 /每日 | 每月 | 每筆 | 每日 | 每筆 /每日 | 每筆 | 每日 | - | |
自行交易 | 6 萬元 | 12 萬元* | 12 萬元* | 12 萬元* | 30 萬元 | 300 萬元 | 300 萬元 ** | 3 萬元 | 300 萬元 | 300 萬元 ** | 不受限 |
跨行交易 | 2 萬元 | 200 萬元 | 200 萬元 |
*提款、消費扣款及跨境匯出交易之每日最高限額合併計算。
**轉帳、繳費與網路及語音電話轉出交易之每日最高限額合併計算。
***數位存款第三類帳戶非同一統一編號之約定及非約定轉帳之最高限額每筆一萬元、每日三萬元及每月五萬元合併計算。
第 五條 前條所定之限額,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貴行應於調整30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第 六條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轉帳或進行非約定帳戶轉帳,不受補登存摺之限制,可繼續使用金融卡。
第 七條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 八條 立約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第 九條 立約人憑金融卡辦理交易,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3點30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第 十條 立約人為成年人且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得使用金融卡領取外幣,所領取之外幣金額按交易當時貴
行掛牌外幣現鈔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
第十一條 立約人依前條持金融卡進行外幣交易時,授權貴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辦理結匯手續。
第十二條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業務需要,修改本契約或調整相關服務內容,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並於國內各營業場所明顯處或貴行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立約人同意適用修改後之本契約或異動後之服務內容,並受其拘束。
第十三條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三、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第十四條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
法」等主管機關法令及各業務同業公會規範暨貴行有關規定執行以下措施:
一、為確認立約人或關聯人(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之高 階管理人、實質受益人、信託之委託人、信託之受託人、信託之監察人、信託之受益人及交易有關對象,以下同)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下稱制裁名單),立約人或關聯人應即時提供資料供貴行確認,立約人或關聯人如不配合,致貴行未能即時比對,貴行得暫緩或拒絕開戶、辦理各項申請或交易。
二、無論於開戶、辦理各項申請或交易前後,一經貴行 發現立約人或關聯人為制裁名單者,無須事先通知,貴行即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三、立約人如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關聯人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去向不願配合說明、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或驗證文件等,貴行得暫時停止本契約所載之各項交易或服務,並要求立約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 30 日內提供說明、審查所需資料及驗證文件,逾期未提供者,貴行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並於書面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
四、立約人進行預約交易時,如因貴行依法進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程序發現立約人或關聯人為疑似制裁名單時,貴行得先暫停交易,經調查後如非制裁名單,始得完成後續交易。
五、立約人或關聯人對於因前四款情形所生之損害或損失,不得向貴行請求賠償。
第十五條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3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立約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貴行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原開戶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貴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第十六條 立約人依貴行「電子金融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繳納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並同意貴行得逕自立約人之存款帳戶內扣繳交易手續費:
跨行提款/轉帳交易等手續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貴行應於變更或調整日60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行網站公告其內容,同時告知立約人得於前開公告期間內終止本契約,逾期未終止者,視為承認該變更或調整。
卡掛失/卡毀損補換新卡之服務費用,非經貴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立約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貴行應負賠償責任,但貴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立約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即依約定方式向貴行辦理掛失手續。
前項約定方式,應以立約人安全、便利方式辦理。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貴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但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貴行負責。
第十八條 立約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立約人應自負其責。
第十九條 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第二十條 立約人對提款金額或特約商店消費扣款有疑義時,應持該交易憑證,向原開戶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貴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二十二條 貴行之申訴,申訴方式如下:
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 - 231590 ( 24 小時) 線上申訴: 貴行網站意見交流道“顧客申訴”<http :
//xxx.xxxxxxxx.xxx.xx>,立約人可在網站上留言。
立約人如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貴行申訴之處理結果者,或申訴逾30日仍未接獲貴行回覆時,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第二十三條 立約人同意以金融卡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存款帳戶開立時填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
變更,立約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上開約定之地址或最後通知立約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四條 立約人於貴行所往來之業務,依存款保險條例所規範之存款項目範圍內,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保障。
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依貴行存款業務約定書及一般金融業務慣例辦理。
第二十五條 立約人與貴行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貴行之總行或與客戶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x契約壹式貳份,由貴行與立約人雙方各執壹份,以資信守。
臺灣土地銀行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2021.05版】 | 附表 |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
1 | 申請空白支票、本票工本費 | 支存最近半年平均存款實績不足5萬者:5元/每張。 有退票註記紀錄或經常存款不足需以電話通知存入款項者:15元/每張。 |
2 | 申請票據掛失 | 100元/每張(含本行代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之費用)。 |
3 | 申請掛失補發存摺(單) | 100元/每本(張)。 |
4 | 申請印鑑掛失、更換印鑑 | 100元/每件。 |
5 | 於非原開戶行變更「取款暗碼」 | 100元/每次。 |
6 | 申請存款餘(存)額證明書 | 第1份50元,每增加1份,每份加收20元。 |
7 | 申請查詢存款交易明細資料 (含影印傳票) | 影印傳票:50元/每張。 必須遠赴倉庫調閱者:200元/每張。 |
列印15年內往來明細資料,頁數≦20頁者:100元/每份。 列印15年內往來明細資料,頁數>20頁者:加收5元/每增加1頁。列印逾15年往來明細資料,頁數≦20頁者:200元/每份。 列印逾15年往來明細資料,頁數>20頁者:加收5元/每增加1頁。 列印往來明細資料,必須遠赴倉庫調閱者:200元/每張。 | ||
8 | 存款不足退票違約金 | 200元/每張(含本行代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之費用)。 |
9 | 拒絕往來戶、結清戶申請兌付 支票 | 200元/每張。 |
10 | 除權判決後領取掛失止付備付 款項 | 100元/每張。 |
11 | 票據撤銷付款委託、註銷票據撤銷付款委託 | 100元/每張(含本行代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之費用)。 |
12 | 申請本行支票、更改本行支票 受款人 | 30元/每張。 |
13 | 代收票據 | x收「未到期票據」:5元/每張,其中本行付款之未到期票據免收。 |
轉委託同業(合庫或農會)代收票據:50元/每張。 | ||
撤回代收票據:50元/每張。 | ||
14 | 存單(摺)設定質權、解除質權 或實行質權 | 設質予第三人者:100元/每一筆帳號。 |
15 | 會計師函證 | 最近3個月內:50元/每份。超過3個月:100元/每份。 |
16 | 解繳客戶扣押款等財產 | 由案款內扣取,250元/每一客戶。 |
17 | 國內匯出匯款 | 現金匯款: 金額200萬元(含)以下,每筆收取100元。 超過200萬元者,每超過100萬元(未滿100萬元,以100萬元計算),加收50元。 |
轉帳匯款: 金額200萬元(含)以下,每筆收取30元。 超過200萬元者,每超過100萬元(未滿100萬元,以100萬元計算),加收10元。 | ||
18 | 保管箱鑰匙掛失 | 掛失門禁卡:200元/每張。 |
掛失鑰匙:掛失手續費200元/每支,鎖具及鑰匙之工本費,另計。 |
附表
臺灣土地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立約人為自然人或立約人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監護人/輔助人者,請詳閱)【2022.12】
一、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
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或國際傳輸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000-000-000)洽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存匯業務外匯業務 | 035存款保險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票據交換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例如: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 022外匯業務 | 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其他:犯罪預防(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全球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措施)、刑事調查、美國洗錢防制法(AMLA)第6308條之 相關事務 | 姓名、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戶籍資料、住居所、通訊方式、職業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ㄧ、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國內外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依國內外法令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美國政府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 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1.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2. 國際傳輸。 |
六、經本行向 臺端告知上開事項後,臺端已明確知悉本行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 臺端個人資料相關內容無誤。附表:
臺灣土地銀行外匯業務各項收費標準一覽表【2019.01.21版】 | 附表 | |||||||
收 | 費 標 準 | 備 註 | ||||||
匯 兌 | 匯出匯款 | 手 | 續 | 費 | 1. 電匯:按匯款金額 0.5‰計收,最低 NT$120,最高 NT$800。 2. 票匯:每張 NT$200。 惟以外幣現鈔匯出時,按本行牌告買入匯率與外幣現鈔買入匯率之差額 計收,最低 NT$100。 | |||
郵 | 電 | 費 | 1.電匯:每件 NT$300,惟全額入帳案件:每件 NT$600。 2.票匯:每張 NT$300。 | |||||
國 外 費 用 | 依國外同業實際扣取費用另外計收。 | |||||||
退 及 | 改 | 匯 匯 | 1.手續費:每件 NT$200。 2.郵電費:每件 NT$300。 | |||||
匯入匯款 | 手 | 續 | 費 | 1.按匯款金額 0.5‰計收,最低 NT$200,最高 NT$800;惟提領外幣現鈔時按本行牌告賣出匯率與外幣現鈔賣出匯率之差額計收,最低 NT$100。 2.受款人為本行客戶,經本行提示並由國內其他同業解匯者,每件收 NT$200 手續費。(如匯款金額為等值美金一百元以內者,每件計收 NT$100 之手續費)。 3.受款人非本行客戶,經國內其他同業提示,並由本行解匯者,每件計收 NT$300 手續費。 | 匯入匯款如為償還本行貸款或外匯拒付款者,免予收費。 | |||
外幣票據之買入與託收 | 手 | 續 | 費 | 按票據金額 0.5‰計收,每筆最低 NT$300。(付款行相同者,以一筆計,每增加 1 張票據,另計收 NT$60 手續費。) | ||||
郵 | 電 | 費 | 每筆 NT$300。(付款行相同者,以一筆計;須利用快遞(COURIER SERVICE)寄送者,依實際費用計收) | |||||
買匯息(限買入案件) | 1.美國付款之美金票據,香港付款之港幣票據,日本付款之日圓票據,新加坡付款之新幣票據,一律按掛牌各幣別之利率計收 12 天利息,最低 NT$40。 2.非屬第一項之國外付款票據,一律依所掛牌各幣別之利率計收 21 天利 息,最低 NT$40。 | |||||||
買入光票拒付息(限買入案件) | 自買入起至收回日止,扣除買入時已收取之買匯息天數(12 天或 21 天)後,所得之天數依買入當天本行「一般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與「新臺幣公告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二點五」比較,按較高利率計收。 | |||||||
外匯存款 | 手郵 | 續電 | 費費 | 1.外匯存款之存入: (1)以新臺幣結購者,免收手續費。 (2)以外幣現鈔存入:按本行牌告買入匯率與外幣現鈔買入匯率之差額計收,最低 NT$100。 (3)以旅行支票存入: 比照外幣票據之買入與託收收費標準計收。 2.外匯存款之提領: (1)結售新臺幣者,免收手續費。 (2)提領外幣現鈔:按本行牌告賣出匯率與外幣現鈔賣出匯率之差額計收,最低 NT$100。 (3)提領旅行支票:每件計收 NT$100 手續費。 (4)下列外匯存款之提領,免收手續費: ○1 轉帳至行內同一客戶帳戶。 ○2 同一客戶幣別轉換。 ○3 償還同一客戶本行貸款。 (5)外匯存款轉讓至行內其他客戶帳戶:按提領金額 0.5‰計收手續 費,最低 NT$100,最高 NT$800 。 | 外匯存款客戶如申請掛失補發存摺、存單、印鑑掛失、更換印鑑、存款餘額(存額)證明書、申請查詢存款歷史交易資料明細、會計師函證費及依執行命令繳付已扣押債務人存款之款項等手續費,每筆比照新臺幣業務各項臨櫃服務之收費標準計收。 |
收 | 費 標 準 | 備 註 | ||||
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 | 手郵 | 續電 | 費費 | 1. 外幣現鈔之結購(售):依本行現鈔牌告賣/買匯率結匯,免收手續費。 2. 外幣現鈔託收:每等值 1 美元收 NT$0.7 手續費,最低 NT$100。 3. 舊版美元(小頭)鈔券處理費:每 1 美元收 NT$0.7 手續費,最低 NT$ 100。 4. 結購旅行支票:每件收 NT$100 手續費。 5. 結售旅行支票:依外幣票據之買入與託收收費標準計收手續費及郵電費 | ||
網 路銀行 | 外幣轉帳 | 手 | 續 | 費 | 同戶名轉帳免扣手續費;不同戶名轉帳手續費 NT$100。 | |
匯出匯款 | 手郵 | 續電 | 費費 | 每筆手續費 NT$100,郵電費依拍發電報筆數計收,一通電報 NT$220,二通電報 NT$440。 |
附表
臺灣土地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匯業務各項收費標準一覽表【2019.01.21 版】
收 費 標 準 | 備 註 | |||
匯 兌 | 匯出匯款 | 手 續 費 | 1.電匯:按匯款金額 0.5‰計收,最低 USD10,最高 USD30。 2.票匯:每張 USD10。 | |
郵 電 費 | 1.電匯:每件 USD10,惟全額入帳案件:每件 USD20。 2.票匯:每張 USD10。 | |||
國 外 費 用 | 依國外同業實際扣取費用另外計收。 | |||
退 匯 及 改 匯 | 手續費:每件 USD10。郵電費:每件 USD10。 | |||
匯入匯款 | 手 續 費 | 1.按匯款金額 0.5‰計收,最低 USD5,最高 USD30。 2.受款人為本行客戶,經本行提示並由國內其他同業解匯者,每件收 USD10 手續費。(如匯款金額為等值美金一百元以內者,每件計收 USD5 之手續費) 3.受款人非本行客戶,經國內其他同業提示,並由本行解匯者,每件收取 USD20 手續費。 | 匯入匯款如為償還本行貸款或外幣拒付款者,免予收費。 | |
外幣票據之買入與託收 | 手 續 費 | 按票據金額 0.5‰計收,每筆最低 USD10。(付款行相同者,以一筆計,每 增加 1 張票據,另計收 USD2 手續費。) | ||
郵 電 費 | 每筆 USD10。(付款行相同者,以一筆計;須利用快遞(COURIER SERVICE)寄 送者,依實際費用計收) | |||
買 匯 息 (限買入案件) | 1.美國付款之美金票據,香港付款之港幣票據,日本付款之日圓票據,新加坡付款之新幣票據,一律按掛牌各幣別之利率計收 12 天利息,最低 USD5。 2.非屬第一項之國外付款票據,一律依所掛牌各幣別之利率計收 21 天利 息,最低 USD5。 | |||
買入光票拒付息(限買入案件) | 自買入起至收回日止,扣除買入時已收取之買匯息天數(12 天或 21 天)後,所得之天數依買入當天本行「一般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與「新臺幣公告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二點五」比較,按較高利率計收。 | |||
外匯存款之存提 | 手 續 費 | 1. 下列外匯存款之提領,免收手續費: (1) 轉帳至行內同一客戶帳戶。 (2) 同一客戶幣別轉換。 (3) 償還同一客戶本行貸款。 2.外匯存款轉讓至 OBU 分行其他客戶帳戶:按提領金額 0.5‰計收手續費最低 USD5,最高 USD30。 | 外匯存款客戶如申請掛失補發存摺、存單、印鑑掛失、更換印鑑、存款餘額 (存額)證明書、申請查詢存款歷史交易資料明細、會計師函證費及依執行命令繳付已扣押債務人存款之款項等手續費,每筆比照新臺幣業務各項臨櫃服務之收費標準折算為美元計收。 | |
網路銀行 | 外幣轉帳 | 手 續 費 | 同戶名轉帳免扣手續費;不同戶名轉帳手續費按匯款金額 0.5‰計收,最低 USD5,最高 USD10。 | |
匯出匯款 | 手 續 費 郵 電 費 | 每筆手續費按匯款金額 0.5‰計收,最低 USD5,最高 USD10,郵電費依拍發電報筆數計收,一通電報 USD10,二通電報 USD20。 |
附表
臺灣土地銀行電子金融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2020.10 版】
實施日期:110 年 1 月 1 日
新臺幣(元)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優惠方案 (110.1.1起適用) | ||
1 | 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 | 國內跨行轉帳 | 每筆15元。 | 1.個人帳戶之跨行轉帳:轉帳金額 500(含)元以下,每帳戶每日免收1次手續費;超過1次者,每次為10元;轉帳金額501 (含)至1,000元,每次為10元。 2.個人網路銀行及網路 ATM 跨行轉 帳,每次手續費10元。 3.金融卡雲支付跨行轉帳手續費自 110年1月1日起依照財金公司優惠規定計收。 |
國內跨行提款 | 跨行提款交易限2萬元(含)以下,每筆5元。 | |||
外匯業務 | 依本行外匯業務各項收費標準計收。 | |||
基金業務 | 依本行官網-基金-本行基金資訊- 「信託資金投資共同基金投資人須知」所列「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 |||
黃金存摺 | 定期定額投資扣款,每次50元。 定期定額投資事項變更,每次50元。 | |||
2 | 企業網路銀行 | 國內跨行轉帳 | 200萬(含)以下,每筆15元。 | |
超過200萬,每增加100萬元加收10元 (不足100萬元者,以100萬元計算)。 | ||||
外匯業務 | 依本行外匯業務各項收費標準計收。 | |||
3 | 網路ATM | 國內跨行轉帳 | 每筆15元。 | |
4 | 語音電話銀行 | 國內跨行轉帳 | 每筆15元。 | |
5 | 金融卡 | 國內跨行轉帳 | 每筆15元。 | |
國內跨行提款 | 跨行提款交易限2萬元(含)以下:每筆5元。 | |||
跨國提款(財金晶片卡) | 每筆折合新臺幣限2萬元(含)以下:日本地區: 日圓150 元+ 提領金額 *0.8% (單筆最低手續費日圓390元) 港澳地區:新臺幣100元。 | |||
跨境匯出 | 每筆交易支付金額1%。 | |||
補/換發卡片 | 每張卡片100元。 | |||
重置密碼 | 每次50元。 | |||
6 | Debit金融卡 (簽帳消費) | 年費 | 持卡終身免年費。 | |
跨國提款(CIRRUS) | 每筆折合新臺幣限2萬元(含)以下:每筆75元+外幣提領金額*1.1%。 | |||
國外簽帳匯率及國外帳交易服務費 | 持卡人所有使用Debit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特約商店交易以新臺幣交易(含辦理退款)時,則授權本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轉算為新臺幣,加計本行依與各信用卡國際組織間約定應給付該國際組織之手續費(目前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非新臺幣交易手續費為交易金額之百分之1;國外新臺幣交易手續費為交易金額之百分之0.8)及交易金額之百分之0.5計收本行服務費後結付。 | |||
調閱簽帳單費 | 每筆100元。 |
補印交易明細資料費 | 每月份100元(於補印三個月(不含)前交易明細資料時收取)。 | |||
逾期補款手續費 | 持卡人存款帳號不足由本行墊款者,本行得自扣款日次日起,按月計收 「逾期補款手續費」200元(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收),至應付消費款項 全部支付完畢為止。 | |||
遭冒用之自負額 | 每張卡片以3,000元為上限。 | |||
補/換發卡片 | 每張卡片100元。 | |||
7 | 金融卡雲支付 | 國內跨行轉帳 | 每筆15元。 | |
國內跨行提款 | 跨行提款交易限2萬元(含)以下, 每筆5元。 | |||
跨境匯出 | 每筆交易支付金額1%。 | |||
8 | 金融電子資料交換 | 國內跨行轉帳 | 200萬(含)以下,每筆15元。 | |
超過200萬,每增加100萬元加收10元 (不足100萬元者,以100萬元計算)。 | ||||
9 | 企業委託付款 | 國內跨行轉帳 | 200萬(含)以下,每筆30元。 | |
超過200萬,每增加100萬元加收10元 (不足100萬元者,以100萬元計算)。 | ||||
簡訊收費 | 每封簡訊1元,按簡訊發送成功筆數由付款人負擔。 | |||
10 | 網路銀行 | 金融XML憑證費用 | 每張160元/一年期。 | 個人憑證優惠免收 |
金融XML憑證晶片卡費用 | 每張400元。 |
(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