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新北市政府為辦理「樹林區佳園路 3 段 99 巷延伸至三鶯二橋道路新闢工
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x等 3 筆土地,合計
面積 0.006695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5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工程並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107 年 6 月 25 日新北工建字第
1071194696 號函認定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新北市政府 107 年 9 月 27 日新北府農牧字第 1071850090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樹林區佳園路 3 段 99 巷延伸至三鶯二橋道路新闢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x等 3 筆土地,合計面
積 0.006695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上開要點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已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本案工程用地範圍總面積合計 0.459551 公頃,案內需徵收之私人土地合計面積 0.006695 公頃, 其中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為 0.006924 公頃,占整體工程用地範圍之面積百分比 1.51%,又本
案屬交通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之 1 規定。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因本案屬交通事業,案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第 4 項但書規定得徵收情形。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屬交通事業,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同意,為辦理該項工程,所需經費已簽准由 104 年度「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公共建設用地計畫保留款
-重大工程計畫-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購置固定資產-購置土地-新店區安泰路拓寬工程」項下調整容納支應,並已奉准保留至 107 年度,詳如后附證明文件。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國道 3 號樹林交流道通車後,學府路及佳園路口常因車流過大產生交通瓶頸問題,為能有效解決壅塞問題,爰規劃本新闢道路,本工程起點位於國道 3 號樹林交流道南下匝道終點與xxx 0 xxxx,xx沿國道 3 號北側邊坡行進,沿途行經樹林 2、3、4 號涵洞後接至既有柑園街 2 段 203 巷,預期藉由分流之方式引導車輛由樹林 2、3、4 號涵洞進入北大特區或三鶯二橋;另針對進入三鶯二橋之車流本計畫原預計之交通配置係透過柑園街 2 段 203
巷西側產業道路及 4 號涵洞兩處分流引導車輛進入大義路(即三鶯二橋),惟經兩次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時土地所有權人反映此將
造成該產業道路嚴重壅塞,故本府經現勘後與地方達成共識,依地方建議於新闢道路銜接柑園街 2 段 203 巷時禁止右轉,並將既
有柑園街 2 段 203 巷部分路幅僅 3.5 公尺至 4 公尺不等之範圍拓
寬為 6 公尺,以緩解目前 4 號涵洞(寬 7 公尺)及柑園街 2 段 203
巷(寬 3.5 公尺)會車之瓶頸問題,提供地區更為安全之交通環境,故擬取得私有土地確有其合理關聯及必要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道路新闢工程全長 1,103 公尺(新闢道路長 1,027 公尺、寬 4.1
公尺,拓寬柑園街 2 段 203 巷長 76 公尺、寬 6 公尺),土地權屬主要為公有土地涉及少部分私有地。本計畫路權範圍內預定用地面積約 4,595.51 平方公尺,其中公有土地約為 96.18%,私有土地約為 3.45%,公私共有土地約為 0.37%,本次預計取得之私有土地為達成計畫效益所必需使用之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工程起點位於國道 3 號樹林交流道南下匝道終點與xxx 0 xxxx,xx沿國道 3 號北側邊坡行進,沿途行經樹林 2、3、4 號涵洞後接至既有柑園街 2 段 203 巷,考量道路通行運作及安全,
採單向通行方式為規劃原則,並於樹林 2 號及 3 號涵洞處順接既
有橫交道路,將原既有道路柑園街 2 段 203 巷拓寬至 6 公尺,以利車輛雙向通行,同時也是使用私有土地面積最少之方案,已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道路係屬永久性工程,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為優先,其性質不適以設定地上權、捐贈、租用、無償提供使用、公私有土地交換等其他方式辦理,相關理由如下:
1、設定地上權:因本案道路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捐贈:私人捐贈因需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同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3、租用:市府需每年編列預算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將造成支出無上限情形,故租用不符合永久使用需求。
4、無償提供使用:無償提供使用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有無償提供使用之意願。
5、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府目前持有土地均有特定用途,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其他多餘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工程所需土地無法以地易地方式取得,且本案亦無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綜上,本計畫用地之取得,無其他公有土地可供與所有權人交換,亦無得以由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使用、捐贈等方式取得,且因所興辦之事業屬永久設施亦無法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為之。本府經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之情形,用地範圍內共計需取得 4 筆私有土地,協議結果除西園段 1677 地號土地之所有
權人同意與本府辦理協議價購外,另 3 筆土地係屬非都市計畫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協議取得部分範圍土地(非全筆)因土地持分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人數眾多,且受限於農業發展條例最小分割面積之限制,未能分割,以致於影響所有權人價購之意願,並於申請徵收前均無所有權人表示同意協議,為利工程之遂行,故需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本案經評估無其他取得方式。
(五)其他必要性評估事項:
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分散國道 3 號樹林交流道前往佳園路 3 段及學府路口車流交織情形,提升地區之交通安全,並能同時完善xx三峽、鶯歌及樹林地區之交通路網,且本計畫於設計時已考量施工性及前後道路銜接等問題,並於柑園街 2 段 203 巷及 4 號涵洞處設置禁右標誌及導引牌面,以減少對xx地區及環境之影響,
應符合對私有土地影響最低、用地範圍最小之情況。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工程用地位於新北市樹林區,以銜接樹林地區、三峽及鶯歌與之交通為主,完成後可服務樹林區、鶯歌區及三峽區之居民,並有效改善樹林、三峽及鶯歌區域民眾聯外交通狀況。至民國 107 年
7 月底,樹林區、鶯歌區及三峽區人口總數合計達 38 萬 5,517 人,
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約計 120 人,以中高年齡為主,其中涉及零星鐵造圍籬、水泥地坪等非合法附屬建築物及零星式農林作物栽培,未有人口居住及設籍情形,故本計畫不致影響當地年齡人口結構。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私有土地位於非都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未有合法建物亦無既有聚落,用地取得對周圍之住宅聚落應無影響,且本計畫為道路新闢工程,預期未來可服務樹林、鶯歌及三峽區域居民,舒減車流,減緩交通瓶頸問題,改善交通條件,提升整體交通便利性。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計畫用地範圍內無合法建物,僅涉及零星鐵造圍籬、水泥地坪,未有居住人口之事實,因此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應無影響。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於施工期間將盡量避免工程對xx環境之影響,完工後可分散車流,提升地區之交通安全,應有效降低居民之健康風險。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計畫完工後,有助於減緩學府路及佳園路口交通瓶頸問題,能
促進區域土地利用及就業人口通勤方便性,並完善xx三峽、鶯歌及樹林地區之交通路網,有助整體稅收增加。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需取得私有土地現況僅少數有零星農林作物種植,對地區糧食安全並無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計畫範圍內無居住人口及產業活動,故道路新闢工程應無影響計畫範圍內增減就業或轉業情形。而就整體區域而言道路新闢後,可加強三峽、鶯歌、樹林等xx交通便利性,應可提升區域就業情形。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用地費用為新臺幣 155 萬 6,268 元,所需經費已簽准由 104年度「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公共建設用地計畫保留款-重大工程計畫-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購置固定資產-購置土地-新店區安泰路拓寬工程」項下調整容納支應,且已奉准保留至 107 年度,足敷繼續支應,故未對本府財政造成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計畫範圍內僅有零星農林作物種植(菜園等),無其他林業及漁牧活動,故不影響當地農林漁牧產業鏈生產。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擬取得之 3 筆私有地,分別為樹林區西園段 1678、1681、 1682 地號部分土地,其需用土地面積小,未造成土地零碎切割,且本案工程完工後能改善本路段道路服務水準,提升三峽、鶯歌、樹林地區交通便利性,對於四鄰區域土地利用完整性,應更有助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計畫範圍內之大部分工程用地面積,其現況屬零星式農林作物栽培,此外並特殊自然景觀,且依本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9 月 13 日
新北環規字第 1071749739 號函復,本案開發量體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故應未影響城鄉自然風貌。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經本府文化局 107 年 6 月 26 日新北文資字第 1071198442 號函查復,本案範圍無位屬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史蹟、聚落建築群或文化景觀。惟若於施工期間發見文化資產埋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7、77 條規定,於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或古物價值者,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請市府主管機關處理,避免對文化遺產影響。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範圍內並無人口設籍或實際居住情形,故不致影響當地居民生活模式,且本工程完工後可改善區域之交通服務水準,促進xx地區聯繫,健全及活絡當地之交通路網,進而提升周遭居民交通條件及生活品質。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用地範圍內,現況多為雜木林及零星農業使用,查無特殊動、植物及生態系統,對地區生態環境應無不當影響,且依本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9 月 13 日新北環規字第 1071749739 號函復,本案工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對地區生態環境應無不當影響。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完成後,能減緩學府路及佳園路口交通瓶頸問題,且促進區域間的互動性及便利性,對xx居民交通往返及地區發展,應有正面助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行政院「永續發展行動計畫」,推動與落實公共工程為重要國家永續政策之一。本計畫完成後可提升區域交通運輸效率,改善地區交通條件及居民生活品質,並提升周遭土地利用效能,有利地方發展及生活空間延續,符合永續發展精神。
2、永續指標:
依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2016 年臺灣永續發展指標年度報告所列面向及指標檢視,本計畫對整體環境並無不良影響。本計畫可串連三鶯二橋與國道 3 號樹林交流道之交通動線,提高區域交通路網的服務水準,提供民眾更優良之交通環境,對既有社會紋理保留與延續有正面影響。且可使區域間交通往返更加順暢,減少塞車情形,提升整體生活品質與經濟環境,加速區域土地使用,促進經濟發展,進而增加稅收,達到良性循環之永續經濟。
3、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範圍用地目前非屬交通用地者,將一併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以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
(五)其他因素:
本計畫經綜合評估後,應具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條件,相關理由分述如下:
1、公益性:
(1)本計畫係考量三鶯二橋通車後與周遭交通動線之串連性,完成後可完善xx三峽、鶯歌及樹林地區之交通路網,提供民眾更便捷的生活。
(2)xxxxx 0 x 000 x,xxxxx流使用,可提供地區更為安全之交通環境,減少肇事情形發生,保障用路人之安全。
2、必要性:國道 3 號樹林交流道通車後,雖使樹林區域交通更為便捷,
惟亦造成學府路及佳園路口交通瓶頸問題,本案擬將佳園路 3 段 99
巷延伸至柑園街 2 段 203 巷通往三鶯二橋,採單向通行方式,除可
達到分流效果,亦有助於分散樹林交流道前往佳園路 3 段及學府路
口車流交織情形,並於計畫終點處拓寬柑園街 2 段 203 巷,提供地區更安全之交通動線,故開闢本計畫道路具有其必要性。
3、適當性:本計畫為道路新闢工程,需取得範圍內之 4 筆私有土地部
分面積(其中已價購 1 筆,報請徵收 3 筆),係為拓寬柑園街 203 巷部分路段所需,且僅占路權範圍內總面積之 3.82%,其餘範圍皆為公有土地,故本計畫應已具適當性。
4、合法性:
(1)辦理用地取得之法源依據
x計畫屬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另涉及特定農業
區農牧用地部分,因本案屬交通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
之 1 第 4 項但書規定。 (2)用地勘選依據
依內政部 101 年 1 月 11 日台內地字第 1000250882 號令訂定「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
(3)案內工程範圍用地為非都市土地,後續將配合用地取得情形,一併辦理變更編定,故本計畫具合法性。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x計畫範圍主要為佳園路 3 段 99 巷延伸至柑園街 2 段 203 巷通往三鶯二橋,私有既成道路部分已列入徵收。其餘現況為零星鐵造圍籬、水泥地坪等非合法附屬建築物及零星式農林作物栽培。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x計畫內現況為零星鐵造圍籬、水泥地坪等非合法附屬建築物及零星式農林作物栽培,其中合法土地改良物部分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東起xxx 0 x,xxxxx 0 x 000 x,xx北大特區,北鄰
柑園街 2 段。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依據本府文化局 107 年 6 月 26 日新北文資字第 1071198442 號函查復,本案範圍無位屬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史蹟、聚落建築群或文化景觀。惟若於施工期間發見文化資產埋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7、77 條規定,於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或古物價值者,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請市府主管機關處理,避免對文化遺產影響。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7 年 4 月 24 日、107 年 6 月 5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北市政府、樹林區公所及樹林區柑園里、西園里、南園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中國時報(107 年 4 月 13 日及
107 年 5 月 25 日)及張貼於本府網站(107 年 4 月 11 日及 107 年 5
月 23 日),並於 107 年 4 月 24 日、107 年 6 月 5 日舉行公聽會, 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錄影存檔。勘選用地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2 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分別於 107 年 5 月
11 日、107 年 6 月 20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北市政府、樹林區公所及樹林區柑園里、西園里、南園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7 年 6 月 5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4 月 24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6 月 20 日新北府工新字第 1073722155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五)2 次公聽會會議紀錄有關「四至界線」內容誤繕,於 107 年 10 月
9 日新北府工新字第 1073738617 號函重新更正會議紀錄內容並公告之。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以 107 年 7 月 20 日新北府工新字第 1073726418 號開會通知
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7 年 7 月 30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本案協議價購市價,係依據內政部 101 年 2 月 2 日台內地字第
1010085864 號函略以:「協議價購應依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所稱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該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本案協議市價委託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查估,並經本府內部簽准以採技術規則查得之市價與民眾協議之基礎上,如日後徵收補償市價高於技術
規則市價,則以徵收補償市價作為價購土地之協議價格,以避免協議價購市價與徵收補償市價落差造成同意價購所有權人權益上之損失及提高地主價購意願。
(三)本府已於協議價購會議上說明及併協議價購會議紀錄,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xx意見及其xx期限,所有權人xXx、xXx、xXx、xX任、xXx、xXx、xXx、xX廷、xxXX、xXx、xXx、xXx、xXx等 13 人於協議價購會議上提出xx意見,皆經本府及相關機關代表現場答復,並於會後以專函回復,會議紀錄於 107 年 8 月 8 日新北府工
新字第 1073728789 號函送各所有權人及xx意見人。案內所有權人提出之xx意見,詳如後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四)本案計畫內需使用西園段 1677、1681、1678、1682 地號內等 4 筆私有土地,經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後,其中 1 筆(西園段 1677地號)已達成協議並簽訂買賣契約,惟另 3 筆土地係屬非都市計畫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協議取得部分範圍土地(非全筆)因土地持分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人數眾多,且受限於農業發展條例最小分割面積之限制,未能分割,以致於影響所有權人價購之意願,並於申請徵收前均無所有權人表示同意協議,以致協議不成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爰報請徵收。
(五)本案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通知函文,均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戶籍資料、本府查調之住址辦理通知,其通知文件均已合法送達。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本案無徵收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計畫範圍內無徵收建築改良物,故無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訂定安置計畫情事。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國道三號樹林交流道通車後,雖使樹林區域交通更為便捷,惟亦造成學府路及佳園路口交通瓶頸問題,本計畫擬將佳園路 3 段 99 巷延伸至柑園街 2 段 203 巷通往三鶯二橋,採單向通行
方式,除可達到分流效果,亦有助於分散樹林交流道前往佳園路 3段及學府路口車流交織情形;本工程完工後將串連三鶯二橋與樹林交流道之交通動線,並能同時完善xx三峽、鶯歌及樹林地區之交通路網,促進地區連接性與便捷性以帶動區域整體發展。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7 年 10 月開工(公有土地及已協議價購取得部分),108 年 4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55 萬 6,268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154 萬 2,799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1 萬 3,469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126 萬 3,837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所需經費已簽准由 104 年度「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公共建設用地計畫保留款-重大工程計畫-購建固定資
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購置固定資產-購置土地-新店區安泰路拓寬工程」項下調整容納支應,並已奉准保留至 107年度,詳如后附證明文件。
(三)已提送本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樹林區佳園路 3 段 99 巷延伸至三鶯二橋道路新闢工程」徵收土地圖說
(接圖線) (接圖線)
樹林區佳園路3段99巷延伸至三鶯二橋道路新闢工程土地使用計畫圖
柑園國中
2號涵洞
佳園路3段99巷
樹林交流道
北大特區
圖例: 工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