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盛天平个人领队责任保险(2020 版)条款
C000078309120200825078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材料、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承保年龄要求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高不超过 100 周岁。符合保险xxx的承保年龄要求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领队身份带领团队,非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而造成其团队成员人身伤亡的,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累计承担的赔偿责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类不可抗力原因,且因此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开始的某次旅行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能结束的,在被保险人提供
相应证明材料的前提下,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相应批单的,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至批单上列明的延长天数届满或该被保险人该次旅行结束(以先发生者为准)之日,若该被保险人在该次旅行期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在该次旅行期间,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行程因恶劣的天气情况、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可避免的延误;
(二) 该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严重身体伤害入住当地医院并因此而导致其该次旅行的旅程延长。
第五条 x合同约定的“旅行期间”起讫时间为:
(一) “旅行期间”的开始时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就该次旅行离开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工作地前往该次旅行的目的地之日的零时。
(二) “旅行期间”的结束时间为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 1、 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
2、 该被保险人结束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的二十四时;
3、 保险合同列明的最长承保天数届满之日的二十四时(最长承保天数自该次旅行期间开始时间起算)。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任何故意、恶意、蓄意、违法、犯罪、不正当的行为。
(二) 使用或驾驶任何海、陆、空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三) 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竞赛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四) 被保险人受到药品或兴奋剂影响的。
第七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履行雇主责任、合同责任(包括任何形式的旅行合同责任)或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责任。
(二) 在被保险人所有或在其监管、控制下的动物、财产所引起的责任。
(三) 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雇员所有或在其监管、控制下的财产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四)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雇主或雇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
(五) 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以及任何刑事诉讼产生的法律费用、罚金、处罚或类似赔款。
(六) 并非由中国境内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而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或不论是否存在互惠条约,在中国大陆以外对裁决的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四章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累计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保险xxx的保险金额。
第九条 x合同项下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五章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xxx的期限为准,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六章 保险费
第十一条 x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章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认为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条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八章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投保人保险期间内剩余天数按日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交纳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条款约定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职业病防范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以及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方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他保险金申请人(如有)的身份证明; (三)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四) 书面事故报告;
(五) 警方报告复印件(如适用);
(六) 目击者证词; (七) 现场照片;
(八) 诉状、法院传票(如适用);
(九) 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如适用); (十) 赔偿协议(如适用);
(十一) 赔偿给付凭证(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则无需提供赔偿给付凭证);
(十二)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十三)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 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款规定的,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规定确定。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一) 若某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则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后,可以减少该被保险人。自该被保险人被减少之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剩余天数按日计算的保险费。
(二)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三)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
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第三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保险人同意并记录及出具批单后生效。保险人的任何经纪人或代理人均无权自行修订或放弃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第三十五条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保险人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保险人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继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所有被保险人均已达到保险单上所载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若保险人已明确拒绝续保,则保险人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保险人自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全额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
(以较晚者为准)终止。对于保险期间内已有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对于保险期间内无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述计算公式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金额=已交保险费*(原保险期间-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原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按日计算。
第三十七条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 保险合同原件;
(三) 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八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x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一)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所有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二)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保险人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三)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四十条 x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管辖,且适用中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方式之一解决:
(一)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应按照中国法律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或
(二) 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本合同签署时应确定上述之一的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第(二)种方式为本合同默认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二章 释义
【领队】 指经全体旅行团队成员同意,跟随旅行团队共同旅行并为该旅行团队提供组织成员、带领队伍、协作、向导、指导或教练等服务活动的指定身份人员,但不包括因履行任何形式的旅行合同责任而提供上述服务活动的人员。
【意外事故】 指非因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