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2022)5047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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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利率、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个人信息保护、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行咨询或咨询您的律师或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借款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额度、额度有效期及单笔借款期限
1.1.1 自 起至 (额度有效期)止,借款人可以在人民币(大写)
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额度 (可/不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最低金额(起贷基础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元。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其在贷款人办理的任一笔贷款的应还贷款本息,或违反借款用途的规定,贷款人有权对本合同项下额度进行暂停处理。额度暂停后,借款人不能再支用剩余借款额度。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为 。实际借款金额、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等以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借款电子记录记载为准。
1.1.2 本合同第1.1.1条约定的借款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系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签订时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评价而确定的,借款人单次或每次申请提款时,贷款人有权重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以决定是否发放单笔借款,该借款额度不构成贷款人必然的放款义务。
1.1.3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使用情况、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或用信额度以及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担保条件变化等因素,重新核定或调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和额度有效期限。贷款人将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
1.2 借款用途: 。
1.3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借款执行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执行浮动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执行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 (1 年期/5 年期以上) LPR(LPR 是 Loan Prime Rate 的缩写,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目前包括 1 年期和 5 年期以上两个品种。用款期限在 5
年(含)以下的贷款适用 1 年期 LPR,用款期限在 5 年以上的贷款适用 5 年期以上 LPR)
(加/减) bp(1bp=0.01%)确定为 。借款期限内遇 LPR 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2)浮动利率:执行利率按照借款发放日前一日的 (1年期/5年期以上)LPR
(加/减) bp(1bp=0.01%)确定。借款发放后,遇借款期限对应的LPR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调整。(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以此类推。)各方按调整后的LPR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减点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1.4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采用等额本息和等本递减还款方式的,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执行),日利率的换算公式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日利率=借款利率/360。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政策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各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5 除本合同 1.3 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 1.3 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比约定更低的执行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情
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1.6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电子记录记载不一致时,以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电子记录为准,相关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7 借款年化利率,是指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实际占用借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的利率。本合同项下不存在与借款直接相关的任何费用。本合同中借款利率、借款执行利率即是指借款年化利率,是以对借款人收取的利息成本计算的年化利率。
上述借款成本不包括根据本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或有成本,如借款逾期或违约使用借款可能产生的罚息或复利等。
1.8 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化利率、借款利率、借款执行利率系采用单利方法计算。本合同中约定的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等情况除外,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第二条 先决条件
2.1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信息;
(2)借款人满足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
(3)借款人申请提款时的信用状况较本合同签订时,未发生不利变化;
(4)借款人未出现其他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2.2 借款人未能落实 2.1 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三条 借款提取
3.1 借款金额以借款人每次实际支用借款金额为准。
3.2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贷款。
(1)自主支付方式。单日贷款支付限额 / 元。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
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受托支付方式。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双方按照如下约定信息进行支付:
序号 1:收款方名称 ;
收款方账户 ;
序号 2:收款方名称 ;
收款方账户 ;
序号 3:收款方名称 ;
收款方账户 ;
序号 4:收款方名称 ;
收款方账户 ;
序号 5:收款方名称 ;
收款方账户 ;
序号 6:收款方名称 ;
收款方账户 ;
序号 7:收款方名称 ;
收款方账户 ;
序号 8:收款方名称 ;
收款方账户 ;
序号 9:收款方名称 ;
收款方账户 ;
序号 10: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账户 。
(3)卡捷贷支付方式。借款人通过签约开通的农业银行“卡捷贷”功能进行借款支用的,借款人关联“卡捷贷”的结算账户为:账号/卡号 。
(4)在线消费支付方式。借款人仅能通过贷款人网上银行进行支付用款,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触发用款。
3.3 对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因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支付到上述账户,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3.4 法律法规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5 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反本合同借款支付约定,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还款账户为:账号/卡号 。
4.2 单笔借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下列方式中确定:
4.2.1 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4.2.2 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或季末月的_ 日/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4.2.3 分期还款,按月/季为周期还款,还款日为每月或季末月的 日/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如无借款发放日对应日,以所在月末或季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分期还款可采用的还款法及对应计算公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每期还款额=—————————————————————————————
(1+期利率)借款期数 -1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 +(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期利率借款期数
4.3 具体还款方式以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准。
4.4 借款人应于还款日 17:00 前在 4.1 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4.5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6 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可通过自助或非自助方式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5.2 借款人已知悉贷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要求将提前还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及中国农业银行的其他无担保信用借款,待全部无担保信用借款清偿完毕后再行提前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
5.3 借款人应先支付罚息、复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5.4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最低数额为壹仟元,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还款额。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支付有关费用。不得将借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6.2 向贷款人如实告知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
6.3 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借款支付核查、反欺诈、反洗钱等核查以及贷款逾期催收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纸质信函、自动语音、人工语音、人工上门等。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借款项的用途证明。
6.4 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2)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
(3)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6.5 借款人出现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或关联房产被查封、拍卖、变卖等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在贷款人要求时限内追加担保或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债权保全措施。
6.6 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参与实施:
(1)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2)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6.7 借款人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6.8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纸质信函、电话等渠道发送或告知的与借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借款信息泄露。若未来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6.9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
7.2 借款人出现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或关联房产被查封、拍卖、变卖等情形时,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限定的时限内追加担保、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债权保全措施,也可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7.3 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
7.4 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7.5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7.6 法律法规规定或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执行固定利率的,罚息利率保持不变;执行浮动利率的,罚息利率按照借款执行利率的调整周期相应调整。
8.2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壹佰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借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借款发放之日起按本款约定计收罚息。在此期间,执行固定利率的,罚息利率保持不变;执行浮动利率的,罚息利率按照借款执行利率的调整周期相应调整。
8.3 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8.4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要求借款人在限定
的时限内追加担保、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债权保全措施,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高贷款执行利率、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
(1)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或其他与贷款人发生的债务;
(3)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声明不实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保证或xx;
(0)xxxxxxxxx;
(0)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5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 费用、增值税及发票
9.1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借款人不同意的,可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9.2 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贷款人将相应调整税率等相关内容。
9.3 贷款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借款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9.4 借款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借款人需向贷款人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9.5 在贷款人收到借款人应税款项后360日内,借款人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借款人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贷款人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9.6 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贷款人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且贷款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9.7 因贷款人的原因向借款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重新提供,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由贷款人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借款人提前终止借款额度的,需向贷款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终止手续。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
x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内容,双方需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送达条款
12.1 借款人同意并确认将在本合同中记载的、或在贷款人处留存的通讯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等相关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相关法律文书通过专人递送或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12.2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或争议有权管辖机构还可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本合同中记载的、或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留存的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箱、微信、QQ、传真及其他电子方式。
12.3 送达地址及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
送达地址或方式需要变更的,借款人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变更自贷款
人实际收到通知时生效。未能提前书面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因借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不准确、不真实,或者送达地址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贷款人,或者借款人、借款人指定代收人(无论借款人是否指定代收人,贷款人均可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送达)拒绝签收,导致有关法律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借款人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2.4 同时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到借款人指定地址与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12.5 本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十三条 个人信息保护
13.1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保存期限等按照《个人信贷客户信息授权书》(“授权书”)中借款人的授权范围执行。
13.2 借款人已清楚知晓并同意授权书中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借款人的约定处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13.3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与借款人的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4.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惯例办理。
14.3 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迟延或违约行为作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应有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限制或损害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也不视为贷款人对延误或违约行为的认可/许可,不视
为贷款人现在或未来放弃采取追究或救济行为的权利。
14.4 贷款人在此授权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贷后管理、反欺诈、反洗钱等核查、贷款催收和清收等),或者代为履行信用发放等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承接管理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款人对该等行为均予认可,并承受该等行为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产生的法律后果。
14.5 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整,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贷款逾期信息等)和借款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适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任何适格第三方因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借款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贷款人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4.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任何法律法规的颁布或修改,导致贷款人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部分条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因此所产生的责任由各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确定。
14.7 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借款人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更,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因借款人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贷款人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对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4.8 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或扣划相关款项(约定还款账户扣划除外)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之日起计算。
14.9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所填内容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贷款人在网页上向借款人作出的提示、公告、通知等信息材料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0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电子记录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借款人、贷款人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14.11 借款人与其交易对象就本合同项下借款支付对应的交易产生任何纠纷,应由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合同项下所有承诺、声明、保证、义务和责任等约定仍应正常履行。借款人与交易对象的基础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变更、撤销、解除的,贷款人
有权根据情况单方面解除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本合同被解除时,借款人应按要求归还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其交易对象将借款人结欠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由交易对象账户直接划至贷款人指定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14.12 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14.13 贷款人地址请查询中国农业银行官网(xxx.xxxxxxx.xxx)或咨询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借款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